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融合教育的發展沿革與意涵
壹、 融合教育的源起與發展
1950 年代以前,特教學校與機構等隔離式的環境一直是身心障礙學 生主要的安置方式,直至 1950 年代美國民權運動、歐洲「正常化原則」,
以及 1970 年代前後教育機會均等運動的興起,逐漸改變人們對於障礙者 的態度與因應作法,從人道的觀點提倡障礙者擁有在主流社會生活的權 利,而且應回歸正常生活環境,在大眾接納下參與社會。
其中,Dunn(1968)對隔離式的特教班提出了批判,例如績效、負面 標記和評量鑑定對少數種族不利。他認為特殊學生可以在普通班教師提 供的適性服務中學習,掀起了「回歸主流」的思潮。1975 年美國的《殘 障兒童教育法案》(即 94-142 公法)包含六項重要原則──零拒絕的公立 教育、無種族文化歧視的評量、最少隔離限制的學習環境、適性且個別 化教育安排、法律的正當程序和父母權利義務的提升。「最少限制環境」
為安置特教學生的原則,源於 Reynolds(1962)連續性的「特殊教育方 案」、Deno(1970)「金字塔階梯式服務」模式、Reynolds(1978)「連續性 安置」,醫院為隔離程度最高的環境,而普通班級中能克服大部分問題者 則視作最少隔離的安置,盡可能提升每位學生與普通學生的互動頻率,
依個別情形合宜安置到相應的教育環境類型,必要時才選擇較隔離的安 置,並應盡快回歸一般環境。此時不只討論特殊生應該安置在普通或特 教的議題,更進一步探討安置型態的選擇問題(鈕文英,2015)。
1980 年代,美國「普通教育革新」(Regular Education Initiative, REI)突破特教與普教二元系統並列的狀態,試圖整合資源,增加回歸教 育系統的學生數,提升輕、中度學生的學業成就(Fuchs & Fuchs,1994)。
1990 年代,美國「IDEA 障礙者教育法案」(即 101-476 公法)再次強調「最 少限制環境」的安置原則,身心障礙兒童必須與非障礙同儕在融合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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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進行學習,除非本身的障礙非常嚴重,或即使使用輔具或特教服務仍 無法在普通環境下適應學習,才安置到非普通教育環境;並以個別化教 育計畫敦促地方教育單位、教師、家長及相關專業人員,合作討論、擬 訂、執行教育服務。
2001 年美國政府頒布 No Child Left Behind Act(簡稱 NCLB),主 要目的為使國民教育階段的所有學生在學習上的表現得到最大提升,對 象包含弱勢、學業低成就及普通學生。在 2004 年,美國政府整合 IDEA 法與 NCLB,頒布 Individuals with Disablities Education Improvement Act(簡稱 IDEIA 或 IDEA 2004),增加了彈性的個別化教育計畫及家長參 與制度,提升教師專業培訓並增加政府對身心障礙學生表現的評鑑,且 將之與普通學生表現的評鑑做整合(呂依蓉,2016a)。
在國際上,融合教育的發展起源主要為 1990 年聯合國世界全民教育 宣言中的「全民教育」(Education for All),其旨在承諾提供給全體人 民優質的基礎教育,含括所有性別、宗教、種族、經濟狀況與身心狀況,
此後幾乎所有聯合國會員皆簽署並投入以全民教育為目標的使命。在西 元 1994 年,聯合國世界特殊教育會議頒布《薩拉曼卡宣言與特殊需求教 育行動綱領》,成為聯合國第一個推展融合教育的指標,宣示每個孩子應 得到在學習上能達成一定成就水準的機會,是故學校教育的安排應充分 考量兒童的個別特質、興趣和學習需求之差異,滿足各類特殊兒童的教 育需求─包含身心障礙、少數族群及弱勢性別等。融合的普通學校有利 於建立融合的社會,對全體兒童有所幫助,提升教育的效能,達成全民 教育的目標。為使每位學生於學習過程中感受到尊嚴並享受學習,實踐 重點包括建置特殊需求相關教育法令、促進各國經驗交流並建立學術網 路、組織特殊教育輔導團體、建立融合學校及完善的融合教師培訓機制 等,薩拉曼卡宣言相信每位教師皆應為具備有特殊需求教育能力之教師 (吳武典,2005;呂依蓉,2016a;Hunt, 2011)。
2000 年以後,融合教育延伸納入「賦權」的觀念,包含個人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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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效能、樂觀、尊重、隸屬感(Polloway 等,1996),其核心概念「自 我決策」被視為是維護人權的基本實踐,期待身心障礙者朝向獨立生活、
就業的目標邁進(黃文慧,2010)。
而我國順應特殊教育發展潮流,《特殊教育法》歷經 1984 年公布,
以及 1997 年、2009 年、2013 年之修正,在特殊教育人員專業訓練及聘 用、設置特殊教育專責行政單位、個別化教育計畫法制化和保障特殊教 育的政府經費預算等方面有所改革,並且更加強調相關服務的支持與連 結、專業團隊服務方式及教育安排的彈性,策劃特教方案以使普通班趨 向融合等特色(吳武典,2013)。特教法更於第 18 條指出「融合」的原則,
明文規定:「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措施之提供及設施之設置,應符合適性 化、個別化、社區化、無障礙及融合之精神。」此外,為因應教育趨勢,
2008 年教育部委請盧台華教授編訂「特殊教育課程發展共同原則及課程 綱要總綱」,強調國民教育階段、高中及高職應鬆綁普通教育課程,兼顧 學校本位和個人能力,目的為產生適合學生的補救學習課程或偏向生活 實用的功能性課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中心,2015)。
現今的特殊教育安置仍延續融合教育的潮流,盡量向上安置於普通 教育環境,接受適性教育、訓練與服務資源。同時各國持續改革回歸主 流所產生的教育問題,並思考課程和教學的調整方式(胡致芬,民 89)。
在融合的教育系統中,增進教師間的合作、教育資源的連結,保障身心 障礙者的教育權利,使其能與普通同儕相互接納,對未來生活的適應有 所幫助。
貳、 融合教育的意涵
融合的思潮理念包含社會正義公平、為未來整合的環境而準備、達 成教育的基本價值、對學生與教育人員均有所裨益和尊重個人特質的獨 特性等理念(黎慧欣,1996)。每個人的智力、心理和生理上的特質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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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需求都是獨一無二的,特殊需求者不因他們的障礙而被否定和隔離 (吳武典,2005)。融合教育重視特殊需求學生參與普通教育活動的權利,
亦即與普通同儕一同學習和生活在自然整合的環境中,以達到促進障礙 者社會正義及人權平等的目標。
在普通環境中,障礙者除了學習核心課程以外,也能增進其社會適 應技能,以對未來有所幫助(York & Vandercook, 1991);普通學生也得 到自我概念、個人價值觀與社會認知的成長,進而學習尊重與關懷不同 特質的個體(Staub & Peck, 1995; York et al., 1992)。
Lipsky 和 Gartner(1997)、Roach(1995)、Staub 和 Peck(1994)等學 者整理學校實施融合教育評鑑結果如下(引自蔡明富,1998a):
1. 安置在融合環境的障礙生更能獲得社會和溝通能力,與同儕的互 動表現更好,例如在團體中的行為表現,適當的獲得他人的注意 和接納等,並從正常的對話中獲得益處;其進步情形雖然比同儕 慢,但仍比在資源教室或隔離環境的表現更佳,學習障礙學生在 標準化參照測驗的學業分數表現有進步,也提高了對學業和行為 表現的期望,而更能達到 IEP 的目標,在融合安置下其 IEP 也能 有更好的發揮。融合教育的好處甚至從學校延伸到個人生活,例 如能接聽電話,也能夠參加同儕活動和聚會等。
2. 障礙學生家長能擴展其社交圈,也可以發展出對自己孩子的正面 期待。
3. 障礙學生對正常學生不會造成傷害,在教室的學習期間,其學業 和行為方面的標準化測驗表現也沒有受到顯著影響,反而能更瞭 解、關懷和保護障礙學生,也更能關愛朋友,體諒不同障礙者的 處境而對他人有更佳的同理心和容忍力、減少對彼此差異的恐 懼,且能改善普通學生的自我概念,有利於發展個人價值觀。
4. 普通學生的家長因其子女學業無退步、和障礙者間能友善相處,
並從中學習到有益的事物,而逐漸接受融合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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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融合教育中的教師具備更充足的素養和正面積極的態度迎接改 變,精進其專業能力,察覺學生的需要並進而改善教學計畫,營 造適性教學、合作學習的環境,提升教育成果。
蔡明富(1998b)將融合教育的意義歸納如下:
1. 在系統方面,普通教育與特殊教育不再壁壘分明,而是採用一 元的教育系統。
2. 在對象方面,非僅止於特教學生,而是班級中所有特殊需求的 學生。
3. 在障礙方面,包含輕、中、重度障礙程度之學生。
4. 在安置方面,以住家附近的普通班級為優先考量。
5. 在教學方面,使特教學生在普通班級中也能得到適配、個別化 教育方案的支持。
6. 在服務方面,特教相關服務的進入,使特殊學生適應融合環境 的過程中得到支持。
7. 在合作方面,特教人員、普教人員、相關專業人員間協同合作,
共同分擔責任。
8. 在目的方面,除重視障礙學生在普通班級的學習以外,也著重 培養其積極正面的同儕關係、獨立的態度、社會化的技能。
林穎昭(2010)歸納融合教育的意涵可分為學生、環境、資源三方面 探討:
1. 學生方面,安置於普通班之中,特殊需求學生藉由互動而成長,
並使普通學生學習接納與包容個別差異。
2. 環境方面,在普通教育環境中營造支持性的環境,包含接納尊 重的心理環境與無障礙的物理環境,調整課程、教學及評量方 式,提供個別化、適性化的教育服務,使身心障礙學生能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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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學習活動。
3. 資源方面,結合學校行政人員、普特教師、相關專業人員和家 長,建立合作的支援團隊,共同營造正向接納的教育環境。
鈕文英(2015)歸納融合教育的意涵為以下六點:
1. 個體的能力和心理特徵是連續性的。
2. 安置首選為適合特殊需求學生生理年齡的普通班級,並且在住 家附近的學校。
3. 評估與學習或教學相關的因素,並據以調整課程及學習環境,
進而提供適性化的教學。
進而提供適性化的教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