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融合教育發展與意涵
壹、 融合教育意涵
美國教育重建和融合中心(National Center on Educational Restructuring and Inclusion,NCERI) 1994 年指出,融合教育不是刪掉特殊教育,也不是為了少數特 殊族群學生利益而犧牲其他學生,融合教育不是回歸主流的名詞變換,也不僅限 於非學業性的活動上,而是在普通班級中提供教師與學生必要的支持服務,並協 助個別化課程調整,確保特殊需求學生在課業學習、行為和社會能力的成功,使 其成為一個有貢獻且完全參與社會一份子。(鈕文英,2015)
加拿大多倫多教育委員會(The Board of Education for City of Toronto, 1989) 認為融合教育是指將教育主權還給教師,並與行政建立良好的合作關係;是一種 教與學的再組織化(例如:合作學習、主題學習)和專業關係的重新建立(蔡明富,
1998)
根據傅秀媚(2001)所歸納融合教育的意義,可分為幾點:(一)採取一元教育 系統,打破特教育與普通教育的二元系統;(二)對班上所有有特殊需求的學生實 施;(三)不區分障礙程度;(四)以住家附近學區的普通班級為優先考量;(五)教育 實須提供特殊兒童個別化教育方案和適性教學活動;(六)普通班教師與有相關資 源進入教室內支持;(七)特殊教育人員、普通教育人員和相關專業人員之間並須
相互協同合作與責任分擔的關係;(八)重視特殊學生的學業成就,也強調社會化 的能力和態度。
陳昭銘(2009)則認為融合教融合教育是在教室的環境中給予符合學生需求 的教育服務,融合教育主張:(一)使用自然支持網絡,像是小老師制度或是同儕 教學協助普通班教師;(二)教師的職責以促進、支持學生的學習為主,非單純的 知識傳遞而已;(三)正向的教室生態氛圍:教師理念示範及引導以促成同儕 對 個別差異的理解、尊重與欣賞;(四)彈性的課程規劃設計:課程必須經過調整或 修正,以符合每位學生的需求;(五)開放啟發的教學策略:實施合作式學習或變 更評量等方式,以能切合每個學生的學生狀況。也提到教師是融合教育成功與否 的關鍵角色,其能否發揮教師專業,需要適當的協助與支持;而融合教育成效能 否彰顯,並非只單靠教師之力,而是取決於專業團隊的合作情形。
王于欣(2011)分析了 2003 至 2006 年間國內外有關融合教育之學術論文,
發現融合教育的研究變遷,第一為專業用語的改變;第二為研究方法的改變;第 三為研究議題的改變。且陳昭銘(2009)也提到個人經驗大學時候對於特殊生的稱 呼仍是「身心障礙者」,書籍用語(例如:何華國老師的特殊兒童心理與教育)
或是障別分類居多,而現在多用「特殊需求學生」。此外,近年考教師甄試以及 代理代課的應徵則多為「不分類資源班」。學術研究議題方面,筆者所覺察到的 是研究的主題與內容從過往的大方向與融合定義、形式的探討,主題變得廣泛也 更深入精緻(例 如:法令政策、特殊需求型態、實施成效、調整與配套措施、課 程與評量、相關服務等)。
呼應 Bailey & duPlessis(1997)提及融合教育是一種進化的概念,從文獻發現 國內外融合教育是經過一連串法律制定、政策引領、相關研究及教學現場回饋而 才能更趨向於此精神,也更加強理念的落實。
貳、 國外融合教育發展
Bailey & duPlessis(1997)認為融合是一種進化的概念,融合教育起源於 1950 年美國的民權運動(evil rights movement),在這以前身心障礙者是被強制隔離,
其安置地點可能是機構、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班;但在 1950 至 1970 年代教
Bank-Mikkelsen 提出正常化原則(normalization principle)的觀念興起,影響了教 育界的改革,回歸主流(mainstreaming)的浪潮就正式展開。(李慶良,1995)
融合教育理念的歷史參考眾多學者文獻(鈕文英,2015、柯佳汝,2015、陳 怡甄,2010)大致可分為三個時期,分別是 1970 年代回歸主流(mainstreaming)時 期、1980 年代普通教育改革(The Regular Education Initiative)時期、1990 年代至 今融合教育(Inclusion)時期,以下分階段說明國外重大事件及相關議題:
一、1970 年代回歸主流時期(mainstreaming)
1950 年美國智能障礙兒童協會成立,家長們極力爭取智能障礙者的受教權 立,而其中 Dunn(1968)在 Special Education for the Mildly Retarded: Is Much of It Justifiable?一文中提到輕度智能障礙學生教育安置的適切性,並在文中強烈批評 當時特教育班級,像是沒有研究證明,學生在特殊教育班級比在普通班效果好、
特殊教育班級多為少數種族(例如:非裔、墨西哥裔)及特殊教育班級容易有標記 問題,也提到很多特殊教育班級學生應該可以在普通班級學習。
1975 年美國聯邦政府立法《殘障兒童教育法案》(Education of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 EHA)即為 94-142 公法,94-142 公法提出重要六大原則(1)規定保障 身心障礙兒童能接受免費且合適的公立教育(Free Appropriate Public Education, FAPE);(2)非歧視的評量(Nondiscriminatory Assessment),保障學生可以接受公平 的評量,不會因為其語言、種族而對其評量結果有不良影響,進而造成錯誤的鑑 定、分類、安置而接受合適的教育;(3)最少限制環境(Least Restrictive Environment):
確保身心障礙學生以就讀普通班為原則,並適時給於輔具的協助;(4)個別化教 育計畫(IEP):個別化教育計畫是實現適性教育的手段;(5)父母參與(Parental Involvement):確保父母再身心障礙兒童受教過程中各項權益;(6)法律保障程序 (Due Process):父母享有學生教育決定過程中的權利(如被告知權、同意權、參與 權、決定權等),以確保過程的公平性。
其中,爭議最大的是最少限制環境,由於法規並沒有訂定明確的教育安置標 準,因此在當時造成很多判例,反而是法官對最少限制的解釋就成為決定的依據。
(鍾素香,2000)許多學者提到不應該讓身心障礙學生在沒有任何準備下就進入普 通教育環境,在 1992 年全國州教育委員會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tate Boards of Education, NASBE)出版的一篇報告:Winners All:A Call for Inclusive
School 中批評在回歸主流下的組織和教學造成了對障礙學生期望較低,未提供普 通班教師支持性服務,甚至使障礙學生漏掉學校重要課程。報告中進而建議,應 該建立一種信念和觀點以支持教育所有的學生。(傅秀媚,2001)
二、1980 年代普通教育改革(The Regular Education Initiative, REI)時期
美國在當時的有兩種大事件影響特殊教育發展,因國家經濟赤字,1983 年 全國教育卓越委員會(National Commission on Excellence in Education)出版 ︽ 國 家在危機中 ︾ (A Nation at Risk)一書提出公立學校在指導普通生時也出現相當 多的問題,並開始融入相關特殊教育教學策略,期待學生可以達到較高的成就標 準,這一波教育改革稱之為標準本位改革(standard-based reform)(紐文英,2015)。
一系列教育改革方案為的就是解決財政赤字,希望將教育成本較高的特殊教 育減少,以減少整體教育花費;1986 年,美國當時教育部次長 Will 為首的學者 等人,提出了普通教育為首(The Regular Education Initiative, REI),將特殊教育重 新整合至普通教育之中,而期望特殊學生所擁有的特殊教育服務是可以被滿足的,
而提出了相關課程調整與支持服務,且普通教育工作者與特殊教育工作者能夠共 同為學生提供服務,在轉介前介入(pre-referral intervention)相關概念被 Graden, Casey,與 Christenson 在 1985 年正式提出,並開始運用在鑑定安置以符合最少限 制環境的概念並免特殊教育資源被浪費,並強調特殊教育教師可提供諮詢服務。
(陳淑麗,2010)。
三、1990 年代至今融合教育時期(inclusive education)
融合教育(inclusive education)是基於身心障礙者的社會正義、人權與平等主 張,重視身心障礙學生參與普通教育中學習活動的權利,展現出關懷、接納與行 動的教育實踐(黃彥融,2016)。針對回歸主流的反思,Sage(1993)主要區分回歸 主流集融合教育間的差異,回歸主流是將學校系統分成兩個平行單位(普通教和 特殊教育),而融合教育指教育系統是單一的,並將教育服務傳遞給學生,並增 加特殊教育與普通教育教師的合作,像是合作諮詢(cllaborative consultion)、協同 教學(co-teaching)……等方式進行。(蔡明富,1998)
1990 年 美 國 政 府 制 定 了 《 身 心 障 礙 個 體 教 育 法 案 》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簡稱 IDEA)為實踐融合教育的重要法治基礎,1994 年,
在會議中特別針對特殊需求孩童的融合教育議題頒布《薩拉曼卡宣言與特殊需求 教育行動綱領》(The Salamanca Statement and Framework for Action on Special Needs Education)成為第一個聯合國對於融合教育政策之發展與推動的宣言與行 動綱領。(呂依蓉,2016)
後來美國陸續制定了 1997 年 IDEA 的修正案、2001 年又另行頒布 ︽ 不讓任 何一個孩子落後法案 ︾ (No Child Left Behind, NCLB)美國教育制度上的融合教 育理念更趨完備。在 2004 年,美國政府更將 IDEA 法與 NCLB 整合,頒布 ︽ 身 心障個體教育法案 ︾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Improvement Act,簡 稱 IDEIA 或稱 IDEA 2004)增加了彈性的個別化教育計劃以及家長的。其中更提 升了教師專業 的培訓、增加了州政府與地方政府對於身心障礙學生表現的評鑑,
並且整合身心障礙學生與普通學生的表現評鑑(IDEA, 2004)。
2008 年,UNESCO 轄下之國際教育局(International Bureau of Education)於瑞 士日內瓦召開國際教育會議(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Education),主題為「融 合教育:未來之路」(Inclusive Education: The Way of The Future),此次會議之目 的在討論現行融合教育的觀點,並且定義實施上的最佳實務,除找出重要共通元 素外,特別應關注全納、公平及優質教育之提供(于承平、羅清水、林俞均、王 菊生,2013)。2015 年歐巴馬總統所公佈《讓每個學⽣成功法案》(Every Student Succeeds Act, ESSA),更督促了身心障礙者的教育,促進普通教師與特教教師間 的關係及對師資的品質要求。(張效⿑,2017)。
融合教育已是世界教育的重要核心議題,國內的特殊教育發展也看似緊追在 世界教育思潮,面對現今的趨勢,國內外發展又是如何?是否能實踐融合教育的 精神呢?
參、 國內融合教育發展
國內的融合教育發展可說是緊跟著世界各國在執行,最早實施相關融合教育 是 1967 年所實施的視覺障礙學生混和教育,國內學者將國內特殊教育發展分為 實驗推廣期、法制建置期、蓬勃發展期及精緻轉型期(吳武典,2011,2013;洪 麗瑜,2014;黃彥融,2016)。
一、實驗推廣期(1962 年~1983 年)
國內在普通班設置特殊教育相關班級,首推 1962 年在臺北市中山國小試辦
「啟智班」,專門輔導智能不足兒童;1963 年在屏東縣仁愛國小成立肢體障礙兒 童特教班;1969 年彰化縣二林國小首設「啟聰班」,以教育聽障兒童;1975 年 臺北市立新興國中首設啟聰資源班。此時的想法也逐漸影響立法,1970 年頒布
「特殊教育推行辦法」特殊教育實施方法分別為:於普通班級接受特殊學生就讀,
「特殊教育推行辦法」特殊教育實施方法分別為:於普通班級接受特殊學生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