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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Dianne Gilbert,1993)。
而另一個例子則是在加拿大的蒙特婁,當地有三個社區反對心智障礙者社區家園
(group home)的設立,並興起抗爭運動,其中部分社區居民甚至反對政府所推動的社 會與種族融合政策,堅持反對房屋興建計畫(Myra Piat,2000)。在Myra Piat(2000)
訪談19位受訪者(包括社區居民、政府官員、團體家園開發者)後發現,居民反對原因 包括機構進入社區未告知居民及充分準備、未與居民溝通;再者,社區居民不支持去機 構化政策來自於認為去機構化是因為財務考量,居民質疑這並非社區的責任;此外,居 民也不相信去機構化的個案可以社會性地融合入社區,認為社區家園應設在別處低社經 地區,如置於機構中或偏遠的郊外。針對此案例,Myra Piat提出一些建議,認為社會 工作者應持續扮演重要角色,包括發展以社區為基礎的住宿、重新重視社區融合的策 略、發展社區資源,以及對於參與的社區居民提出革新或新的替代方案、傾聽社區居民 的心聲、與居民合作等(Myra Piat,2000)。
因此由上述國外案例,可以發現國外社會工作領域已意識到鄰避情結對於社會工作 或是社區工作有重要關聯與影響,並且能藉由案例探討提出具體建議,以協助社會工作 者或社區工作者因應社區居民的鄰避情結。
第四節 第四節 第四節
第四節 衝突歷程 衝突歷程 衝突歷程 衝突歷程
一 一 一
一、、、 衝突歷程、衝突歷程衝突歷程衝突歷程
當鄰避設施進入社區時,因社區居民預期或實際受到衝擊,難免會有衝突之產生。
其中,衝突是動態且複雜,它存在於人類各項事物中,學者 Dessler 即將衝突定義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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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中兩個以上的個人或團體間由於不同目標、利益、期望或價值,而產生不同意見 的結果」(引自李永展,1998,頁 37)。此外,由於衝突包含雙方相互對立的行為、主觀 知覺的感受、動態互動的歷程,使衝突界定可包括四要素:(一)衝突主體:兩個或兩 個以上的個人或團體;(二)知覺感受:個體察覺到彼此目標、觀念、利益、意圖不一 致;(三)對立行為:包括外顯行為,如語言、非語言的抗拒、主動攻擊、被動退讓等,
以及內隱行為,如憤怒、緊張、焦慮、恐懼、冷漠等情緒反應;(四)互動的歷程:透 過主體間不斷互動,包括行為、態度、價值觀念、情緒感受、人際關係、口語或非口語 溝通等不同形式互動(引自陳羽甄,2005,頁 21-22)。
學者Pondy(1967)指出,衝突可以被視為一個動態的過程,並且衝突是個人或團 體為尋求其利益或強調其觀點重要性與優先性的結果,在一個組織中於兩個以上個體間 的衝突關係可以被解析為一連續的衝突事件。首先,每個衝突事件起源於某些導致衝突 的可能條件;其次,如雙方沒有意識到衝突,則他們就不會對對方表現出敵意;此外,
他們行為可能會視一些因素而表現出各式各樣的衝突的特徵;最後,每一個事件或短暫 衝突會留下了一個影響後續事件演進的結果。因此,根據Pondy(1967)所述,整個衝突 關係可以被描繪成幾個穩定的面向及其趨勢:條件、影響、認知和行為,而衝突事件的 歷程則可分為以下五個階段(引自李永展,1998,頁37;Pondy,1967,pp.300-306):
(一)潛在衝突:潛在衝突由不同條件、環境因素影響所引起。潛在衝突的三種基礎包括:
1、稀少資源的競爭:當資源需求累積至超過可得到的範圍;2、自主權的趨使:當一方試 圖控制另一方地盤或一方試圖擺脫另一方的控制;3、單位目標的分歧:目標分歧使無法 達成一致的行動。
(二)認知衝突:認知衝突導因於認知的差異,對一件事情的看法不同。然而,即使沒有 潛在衝突存在的條件時,也可能認知察覺到衝突,例如衝突來自於各方誤解彼此真正的 立場或態度。此外,潛在衝突可能會出現在一個沒有任何參與者知覺到衝突的關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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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潛在衝突沒有達到認知的層次,其中限制衝突被察覺的主要機制為:壓制(主要是對 於個人價值的抑制)、專注焦點(主要是集中注意於組織行為)。
(三)感覺衝突:感覺衝突與認知衝突的區別為,認知衝突是知覺到與衝突對方在一個政 策上有嚴重的歧見,但感覺衝突則會使己方有緊張或焦慮感覺,並且感覺衝突會影響一 方對另一方的情感,認知衝突則不會。感覺衝突可能受到經驗或外來資訊的影響,雖不 受潛在衝突的影響,但潛在衝突可能卻提供了適當的攻擊目標導致間接的緊張。
(四)外顯衝突:經由策略性的考量,透過各式各樣的實際行為表現其不滿與衝突,較明 顯的是展開攻擊,然而身體或言語上的暴力通常會被組織規範強烈禁止,但暴力的動機 仍舊存在,故會試圖以較少暴力的形式來表達。最常用來定義界定外顯衝突的是,在行 動者心中,其行為至少要挫敗一些其他參與者的目標。然而,在決定衝突是否變成外顯 行為時,適當或有效的行政手段為一個重要因素,但僅僅只有一些行政手段也不足以防 止衝突變成外顯行為,例如當各方不重視關係或假使衝突在追求單位目標是有策略性 的,即可能會出現衝突行為。
(五)衝突結果:衝突事件構成參與者間的關係,如真誠地解決衝突而達到參與者滿意,
則可能提供了合作關係的基礎;或者參與者在一個他們所朝向的條理關係中可能會聚焦 於先前未察覺或未處理的潛在衝突。另一方面,假使衝突被壓抑而非被解決,則衝突的 潛在條件可能以更嚴重的形式加劇或爆發,直到被改正或關係解除,如此衝突事件遺留 下來的東西在此即所謂「衝突結果(餘波)」。
然而,Pondy(1967)也認為,不必然每個衝突事件都會經過每個階段而展開攻 擊行動,如潛在的衝突可能不被當事人感知為衝突,或者即使已被察覺,但衝突可能在 鬥爭爆發前就被解決,幾個其他替代的發展都是有可能的。
另一方面,近似於Pondy(1967)將衝突所作的階段性區分,學者Robbins於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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闡述組織行為時,也將衝突歷程分為五個階段(引自陳羽甄,2005,頁25-26):
◎階段一:潛在對立或不協調;其中衝突的來源主要包括溝通、團體結構與個人變項三 要件。
◎階段二:認知與個人介入;由於因上述要件產生挫折,且使雙方感受與知覺到,再加 上個人情緒介入而顯得緊張、焦慮、挫折感或敵意,才會引發衝突。
◎階段三:意圖;即衝突的雙方會臆測他人意圖,並決定以何種方式因應他人意圖,常 見的衝突處理方式有競爭、合作、妥協、逃避、順應五種方式。
◎階段四:行為;即外顯行為,包括從細微、間接的協談,到直接的、攻擊的、暴力的 抗爭等外顯行為類型。
◎階段五:結果;衝突結果可能是良性、具功能性,也可能是失功能的惡性結果。
故歸納上述衝突事件的發展歷程,主要為潛在對立時期、認知察覺衝突時期、對 他方產生感覺或意圖時期,以及衝突行為發生時期、衝突結果後續時期。
二二
二二、、、 衝突管理、衝突管理衝突管理衝突管理
衝突對於個人和組織而言,不必然是好或壞,可能具有功能性(function)或是失功 能性(dysfunction)。然而根據 Pondy(1967)所述,衝突可能立基在個體或組織的脈絡之 中,因此有利的衝突解決需要謹慎小心。故衝突必須妥善的處理或管理,雖不見得能使 真正問題解決,但藉由建立共識、產生交集,使衝突的個人或團體的價值感到滿足,達 成平衡與衝突和解。
近年對於衝突解決的討論,由於對衝突的看法已不像傳統的衝突處理僅將衝突視為 負面,並只是被動、暫時地解決已發生的衝突而已,而是希望以「管理」衝突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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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即有學者也認為,衝突的產生是無法真正解決,而是在解決衝突過程中,進一步進 行「衝突管理」,避免製造新衝突,或是將新舊衝突負面影響降至最低(吳妙方,2003)。
因此衝突的管理,包括了事前衝突預防與事後衝突處理層面。其中事前的預防主要 為事前規劃、評估、溝通等,藉由協調與規範各利害關係人之行為以建立協調、合作與 民眾參與;在事後衝突處理層面,化解衝突所採取的基本策略,學者Gareth Morgan等 人提出五種回應衝突的策略(引自吳妙方,2003,頁42-43):
(一)迴避策略:當衝突另一方所製造的壓力來臨時,下列五種情形可採行迴避策略以因 應衝突:1、應戰反而不利;2、處理衝突的機會成本較高;3、認定對手只是虛張聲勢,
若予回應反而引蛇出洞;4、認為在目前資訊不足之下,一動不如一靜;5、認為衝突交 由他人處理更為有利等。而採行迴避策略則可以由以下五種行為表現:1、忽視衝突並 希望衝突盡快消失;2、思考問題並希望能控制衝突;3、以緩慢的程序平息衝突;4、
盡量不發表意見以避免直接正面衝突;5、運用官僚政策行為作為解決衝突的方式。
(二)退讓策略:當衝突另一方議價能力遠高於己方,與之對抗反而使己方陷於不利處 境,應採退讓策略以免擴大損失。退讓策略的表現方式包括:1、強迫服從;2、讓步;
3、順服與屈從。
(三)壓制策略:當時間緊迫,而衝突另一方相當鬆散、意志動搖時,則採壓制策略效果 較好。壓制策略可由三種方式表現:1、產生輸-贏情境;2、敵對競爭;3、利用權威 以達目的。
(四)妥協策略:當衝突雙方擁有相同議價能力,雙方均互不退讓時,妥協則是較佳的選 擇。此外,妥協策略亦是面對複雜問題的暫時解決,以避免衝突升高或談判破裂。妥協 策略可經由以下三種行為表現:1、談判;2、尋求交易與利益交換;3、找出令人滿意
(四)妥協策略:當衝突雙方擁有相同議價能力,雙方均互不退讓時,妥協則是較佳的選 擇。此外,妥協策略亦是面對複雜問題的暫時解決,以避免衝突升高或談判破裂。妥協 策略可經由以下三種行為表現:1、談判;2、尋求交易與利益交換;3、找出令人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