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排斥到接納?台北市樟新社區與一壽重殘照顧中心之互動研究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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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摘要 本文旨在研究臺北市樟新社區與一壽重殘照顧中心之互動,關於一個都市社區與 精神障礙照顧機構之互動情形。分析主要分為兩部分,第一部份回溯一壽重殘照顧中心 進入樟新社區之過程與情形,第二部分則分析樟新社區與一壽重殘照顧中心現階段之互 動 情 形 與 未來 建 議。此 外 , 本 文也 特 別引用 了 「 鄰 避情 結 」(即 「 不 要 在我 家 後 院」,”Not-In-My-Backyard syndrome”,簡稱 NIMBY)作為論述基礎,試圖去檢視社. 政 治 大 歷程的概念去剖析互動現狀。本研究目的則是希望透過個案研究,探討一個社區如何與 立 區居民對於照顧中心的觀感,找出居民排斥或接納照顧中心之情形與原因等,並以衝突. ‧ 國. 學. 精神障礙照顧服務機構互動,以從中找出能使社區居民與照顧服務機構二者共生、互 助、融合之社區工作精隨。. ‧. 本研究採質性研究之個案研究法,運用多重資料來源,並藉由觀察互動及深度訪. Nat. sit. y. 談法來蒐集資料。其中深度訪談選取參與或了解本研究議題者作為訪談對象,包括規劃. n. al. er. io. 或承辦照顧中心進入社區的政府人員、來自照顧中心承辦單位及在照顧中心服務的管理. i n U. v. 者或工作者、對議題了解或熟悉社區事務的社區居民,藉此先行了解一壽重殘照顧中心. Ch. engchi. 進入社區之過程,包括照顧中心設立的過程與決策考量、照顧中心設立時與社區之衝突 對立情形,以及政府單位、民間團體、社區居民三方對於衝突對立的認知、處理方式或 行動。再者,也深度探究社區與機構過去至今的互動樣貌,包括社區與照顧中心的互動 現況、社區居民對照顧中心設立觀感與鄰避情結、社區居民排斥或接納照顧中心之情形 與原因,進而找出促進照顧中心融合社區或其他可能作法。 最後,根據本研究,提出相關政策建議如下: 一、檢討我國公有土地政策,以避免社福資源被稀釋; 二、讓障礙者參與決策過程,以落實真正的社區照顧; ii.
(3) 三、在各地廣設心理衛生中心,讓障礙者能在原本的社區居住; 四、透過立法保障與教育倡導,以維護障礙者之居住權; 五、組織經營照顧中心志工團,並促進機構與社區的互惠及共生關係; 六、社區或機構相關工作者可採低姿態、柔性、創意方式,長期經營社區關係。. 關鍵字: 關鍵字:社區、 社區、精神障礙 精神障礙、 障礙、照顧機構、 照顧機構、鄰避情結.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ii. i n U. v.
(4) Abstract This research aims to study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Zhangxin Community in Taipei City, an ordinary community in a big city, and the Taipei Yi-Shou Care Center, an institution for the psychiatric disabled. In the first part of the study, the researcher reviews the process of how the Taipei Yi-Shou Care Center moved into the Zhangxin community, whereas the second part analyzes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them and further provides suggestions for future cooperation. Besides, the researcher specifically adopts the concept of “Not-in-my-backyard syndrome” (NIMBY) as the theoretical background to survey the perceptions of the community residents toward the care center. Moreover, this study identifies the reasoning behind the acceptance or refuse of the move-in of the care center. Finally, this paper analyzes current status of interactions through the lens of conflict process. In summary, the aim of the research is to identify how community residents interact with an institution for the psychiatric disabled; furthermore, this study concludes the essence of community work in helping community residents and health care institution to cohabit, achieve mutual help, and integrate with each other..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al. er. io. sit. y. Nat. This research adopts case study method and collects data from multiple sources, such as onsite observation of the interaction and in-depth interview. For the in-depth interview, this study recruited key persons who have participated in and are aware of the issue. Therefore, the interviewees range from the government officials who have planned or taken charge of the move-in, the managers or workers of the care center or higher level of administration, to the Zhangxin community residents who are aware of the issue or general community affair. Accordingly, this paper first strives to investigate the move-in process, from the decision-making processes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Taipei Yi-Shou Care Center and the conflicts between the supporters and critiques during construction, to the perceptions, solutions, and actions toward the problem from the government, 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s, and the residents. Second, the study thoroughly reviews the history of the interaction pattern between the residents and the institution, including the status quo of the interaction, the perception and the NIMBY of the residents toward the care center, and the situation and reasons of acceptance or refuse of the care center. In the end, this paper proposes possible means to help the care center better integrate with the community.. Ch. engchi. i n U. v. This research proposes six suggestions for policy below: 1. Review the policy of public lands to avoid diluting the resources of social welfare.. iv.
(5) 2. Invite the disabled to participate in policy making to realize essential community care. 3. Set up community mental health centers to render the opportunities for the disabled to live in the original community. 4. Safeguard the right of residence of the disabled through legislation and education. 5. Organize volunteer groups of the care center, and improve the mutual benefit and cohabitation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institution and the community. 6. Community and institution workers manage long-term relationship with the community through modest attitude and in flexible, creative ways.. 政 治 大. Key words: community, psychiatric disability, care institution, Not-In-My-Backyard syndrome(NIMBY).. 立.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v. i n U. v.
(6) 謝誌 首先,要感謝我的指導教授傅立葉老師,傅老師在學生寫論文期間,總是給予學 生許多具體的思考方向與建議,讓學生在每一次的論文討論中,能從老師身上得到很多 的啟發與寬廣的思考空間,讓學生感到充實滿足!尤其傅老師一直給學生很大的支持與 鼓勵,與老師的相處很愉快也很有默契,感謝老師陪著學生走過這一路的論文寫作,謝 謝您!. 政 治 大. 其次要謝謝我的論文口試委員王增勇老師與賴兩陽老師,謝謝你們在百忙中撥. 立. 空、兩次大老遠地來到政大幫學生口試,老師的建議都十分具體、有見解、條理清晰,. ‧ 國. 學. 對學生的思考脈絡幫助很大,也激盪學生很多想法,真慶幸邀請到兩位好老師並能親自 接受您們的指導!感謝王老師與賴老師!. ‧. 此外,我想感謝所有在我論文寫作期間,曾經幫助過我的人。特別感謝一壽照顧. y. Nat. io. sit. 中心的張老師、薈晴、主任及一壽的所有夥伴們,感謝你們一路幫我加油打氣、熱情地. n. al. er. 提供我很多重要資訊,並且總是很親切的對待我,我想我會深深記得曾一起共度的時光. Ch. i n U. v. 及你們所給予的祝福!謝謝你們!也想感謝曾經接受過我訪談、熱情提供資訊的貴人. engchi. 們,包括樟新社區的陳里長、眾多熱情的樟新社區居民、大哥與大姊們、韻律舞班的辣 媽們,以及臺北市康復之友協會的先進們、社政界的公務前輩們等,謝謝你們不吝惜地 分享很多資訊與建議,從你們身上我學到了很多東西,因為有你們的大力協助,才使我 今日得以順利能完成這份論文,謝謝你們! 最後,我要謝謝我身邊的親朋好友們。除了感謝我的父母與家人的支持,讓我可 以全心全力的唸書外,我想要特別感謝陪我一起寫論文、一直以來相互扶持、彼此加油 打氣並互相督促進度的好友尚瑜,因為跟妳一起唸書總讓我活力十足,同時也得到神的 祝福,超感謝妳的!另外也格外感謝總是耐心協助的郁芬助教,以及我可愛的同學婉. vi.
(7) 嫃、明峰、筱潔、立德、祝惠,因為有你們讓我經常有可以放鬆喘息的時刻,謝謝你們 帶給我很多歡樂與動力!然而也很珍惜與筱涵、于倫等研究所同窗們相互支持鼓勵的時 刻,有你們這群溫暖的研究所同學,讓我研究所一路走來從不孤單,有你們真好! 在眾人的祝福與期盼之下,很感恩能夠順利完成我的碩士論文。或許短短的謝誌 無法將我所有想感謝的人及感謝的話語都寫上,但我心裡會默默記著這段曾經走過的歲 月,以及所有幫助我、鼓勵我及陪伴我走過的人。. 立. 政 治 大 怡仙. ‧ 國. 學. 2009 年 12 月. ‧.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vii. i n U. v.
(8) 章節目次 第一章 緒論 ............................................................... ............................................................... 1 第一節 研究背景及動機 ...................................................................................................................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問題 ................................................................................................................... 5 第三節 研究重要性與預期貢獻 ....................................................................................................... 7. 第二章 文獻探討 ........................................................... ........................................................... 9 第一節 去機構化與社區照顧的脈絡 ............................................................................................... 9. 政 治 大. 第二節 社會對精神障礙者之觀點或態度 ..................................................................................... 16. 立. 第三節 鄰避情結 ............................................................................................................................. 22. ‧ 國. 學. 第四節 衝突歷程 ............................................................................................................................. 31 第五節 社區融合 ............................................................................................................................. 38. ‧. 第六節 本研究個案背景介紹 ......................................................................................................... 39. sit. y. Nat. 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方法 .................................................... .................................................... 42. io. er. 第一節 研究取向 ............................................................................................................................. 42. al. 第二節 研究場域及樣本 ................................................................................................................. 43. n. v i n Ch 第三節 資料蒐集方法 ..................................................................................................................... 48 engchi U 第四節 資料分析 ............................................................................................................................. 49. 第五節 研究者角色 ......................................................................................................................... 49 第六節 研究倫理 ............................................................................................................................. 51. 第四章 一壽重殘照顧中心進入樟新社區 ...................................... ...................................... 52 第一節 照顧中心設立的過程與決策考量 ..................................................................................... 52 第二節 照顧中心設立時與社區之衝突對立情形 ......................................................................... 58 第三節 政府單位、民間團體、社區居民三方對於衝突對立的認知、處理方式或行動 ......... 64. 第五章 樟新社區與一壽重殘照顧中心之互動 .................................. .................................. 77. viii.
(9) 第一節 社區與照顧中心的互動現況 ............................................................................................. 77 第二節 社區居民對照顧中心設立觀感與鄰避情結 ..................................................................... 97 第三節 從排斥到接納?社區居民排斥或接納照顧中心之情形與原因 ................................... 117 第四節 促進照顧中心融合社區或其他可能作法 ....................................................................... 134.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 ....................................................... 161 第一節 結論 ................................................................................................................................... 162 第二節 政策建議與研究限制 ....................................................................................................... 169. 政 治 大 附錄、 附錄、訪談大綱 (含受訪者權益說明) 含受訪者權益說明) ........................................ ........................................ 178 立. 參考文獻 ................................................................ ................................................................. ................................. 174. ‧. ‧ 國. 學. io. sit. y. Nat. 表目次. 圖表目次 圖表目次. n. al. er. 表 2-1:衛生署「精神病患照顧體系權責劃分建議表」 ............................................................ 15. Ch. i n U. v. 表 3-1 規劃或承辦機構進入社區的政府人員受訪者 .................................................................. 46. engchi. 表 3-2 承辦照顧中心民間團體決策者及中心工作人員受訪者 .................................................. 46 表 3-3 社區居民受訪者 .................................................................................................................. 47. 圖目次 圖 5-1:一壽重殘照顧中心在社區中的位置 ................................................................................ 78 圖 5-2:一壽重殘照顧中心之大樓(1 樓)入口情形 ..................................................................... 79 圖 5-3:一壽重殘照顧中心(4 樓)入口情形 ................................................................................. 80. ix.
(10)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及動機. 2007 年秋,某日,研究者在網路上閱讀到一篇以「從排斥到接納. 康盟 10 年努力. 讓精障者走進社區」為題的新聞報導,內容大致講述位於臺北市木柵的一家精神障礙者. 政 治 大. 專屬社區照護單位-「一壽重殘照顧中心」,從當年中心被居民拉布條抗議、謾罵,但. 立. 隨著雙方的互動日趨頻繁,從誤解到了解,如今取而代之的是居民對精障者的接納與關. ‧ 國. 學. 懷……(引自黃美寧,2007 年 11 月 27 日)。. ‧. 這篇報導對研究者來說,似乎也帶來了啟發,由於此篇報導或許能夠回答研究者一 個思索已久的問題:「一個社會服務機構或組織,雖然被社會某部分群體需要而具有功. y. Nat. io. sit. 能性或必要性,但如機構服務或是其服務對象被社會大眾所排斥,使機構的設置處處受. n. al. er. 到社區居民的反對,在此情況下,機構又該何去何從?」據媒體報導,在一壽重殘照顧. Ch. i n U. v. 中心進入樟新社區,社區與照顧中心經多年互動下來,社區目前已經「從排斥到接納」,. engchi. 並在報導中指出為「成功的案例」(引自黃美寧,2007 年 11 月 27 日),如同提示了「鄰 避」(Not-In-My-Backyard)機構或設施的出路,使此個案可作為良好的參考範例,而 引發研究者深入研究的興趣與提問-案例社區目前對機構真如報導所述的「從排斥到接 納」?究竟社區與機構之間互動的發展脈絡為何?又當初為何選在樟新社區設立精神障 礙照顧服務機構?機構設立時發生的衝突對立情形?其後政府單位、承辦機構之民間團 體、社區居民三者間是如何處理衝突對立?對社區居民而言,機構是否算是「鄰避」設 施?又此精神障礙照顧服務機構相較於其他一般常見鄰避型設施及其他服務對象之機 構對居民來說有何不同?社區居民過去或現在排斥或接納機構的情形及原因?社區、機. 1.
(11) 構、政府三方對於未來設立機構的考量及應如何促進社區融合的目標? 再者,對於本研究個案,研究者也認為此個案不單只是一件「個別案例」,由於照 顧或服務弱勢者的各類機構被社區居民排斥的情形似乎屢見不鮮,不光只是精神障礙者 的照顧服務機構會遭受到如此困境。如研究者曾在臺北市萬華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實習遊 民服務方案時,曾接觸過不少遊民服務機構,同樣地,也經常耳聞遊民服務機構受到社 區鄰里的質疑與反對聲浪;其中,研究者觀察到,對比著社區外有不少善心人士對遊民 施予同情,發放餐食或施捨,社區中遊民服務機構附近的居民,則不時會表示抗議,認. 治 政 為服務機構使遊民聚集而製造出環境髒亂、遊民舉止不雅或是有危害到社區治安的可 大 立 能。此外,研究者過去在崔媽媽基金會實習社區議題時,也曾討論過相關實務案例-收 ‧ 國. 學. 容愛滋病患的台灣關愛之家被其所在的再興社區以機構違反社區公約為由而訴諸法律. ‧. 裁決,最後關愛之家於一審敗訴、被迫遷離社區的「失敗」案例(蘇位榮,2006 年 10 月 12 日) 。因而由上述兩個案例皆使研究者感受到,當利害關係涉及到人們自身時,亦. y. Nat. io. sit. 即人們與不喜歡的「鄰避」機構當鄰居時,是否還能保持以「照顧弱勢者最佳利益」為. n. al. er. 原則之利他或中立的立場真的頗為困難,或許這也挑戰到人性中自利的弱點,以及人類. Ch. i n U. v. 對於不確定性之危險的怯懦。然而,研究者也由相關實務案例中發現,一般通常會將爭. engchi. 議性較大的機構設立於偏遠或弱勢地區,反之當照顧服務機構設於人口密集的住宅區 時,鄰近的距離似乎使得機構與居民之間產生較深的利害關係,尤其當機構的設立使居 民普遍感到威脅而非受益時,社區居民可能產生出敵對與排斥感;再加上如社區並非屬 於社會弱勢或經濟弱勢社區,即社區居民擁有一定程度的資源與能力,社區較容易動員 並產生行動。故此,使得人口密集又具有一定社經地位條件的都市社區相當值得研究, 而本個案也正好符合條件。 另一方面,精神障礙的照顧服務機構似乎也具有研究之代表性或指標性,由於其 機構所服務的精神障礙者算是社會或社區排斥性高的弱勢族群。如相關文獻中提到,居. 2.
(12) 民對各種障礙類別的接受程度不一,醫療化程度越高的機構則居民越排斥(引自中華民 國殘障聯盟「支持接納,不再拒絕」綜合座談會議手冊,2001,頁 16) 。王增勇於 1997 年指出,「醫療化」係指社會將特定社會現象視為社會問題,並將此現象的辨別、解釋 和處遇的合法權威交給醫療專業的過程,經由醫師的判斷,有特定行為的人被診對為「病 患」(引自范燕燕,2000,頁 98)。而精神障礙並非外觀上可以清楚辨識,須仰賴醫療專 業上的鑑定,加上社會將精神障礙俗稱為「精神病」,以及研究者也觀察到國內精神障 礙相關機構組織或工作成員以醫療護理背景居多的現象,故皆可以說明精神障礙屬於醫. 政 治 大. 療專業高度干預的「疾病」,精障服務機構的醫療化程度高,也使得居民排斥程度高。. 立. 再者,社會學家 Goffman 於 1963 年已定義精神障礙者之「污名化」 (stigma)現象(Patrick. ‧ 國. 學. Corrigan&Robert Lundin,2003),即社會對精神障礙者有刻板性烙印標籤(洪千惠, 2006) ,顯示精神障礙者早已被社會記號成偏離社會期待之「非正常」的「病患」 ,加上. ‧. 傳播媒體的渲染(Patrick Corrigan&Robert Lundin,2003),進而對精神障礙者產生. Nat. sit. y. 社會排除的現象,使社會或社區也排斥服務精障者的機構。綜上所述,精神障礙之醫療. n. al. er. io. 化程度高與污名化嚴重,相對使得居民排斥服務精神障礙者的機構,而研究者也認為,. i n U. v. 此 現 象 可 視 社 區 居 民 對 精 障 機 構 的 設 置 具 有 「 鄰 避 情 結 」( 即 「 不 要 在 我 家 後. Ch. engchi. 院」,”Not-In- My-Backyard syndrome”,簡稱 NIMBY)。在國內,「鄰避情結」多用於 公共政策領域討論居民對嫌惡性公共設施之情結,如垃圾焚化爐、能源電廠等公共設施 的排斥心態,但鄰避的觀點卻較少被用來討論社區居民對人群服務組織或機構設置的排 斥,反觀國外則已出現相關案例引用鄰避的概念來探討,因此研究者也希望藉由合適地 採借「鄰避情結」觀點作為部分的論述基礎,使本研究個案的探討在國內相關學術領域 中能有所突破。 此外,關於案例機構設立於社區之脈絡,容易讓人聯結至「社區照顧」(community care)之議題,且研究者也發現有文獻將案例機構之照顧服務模式定位為社區照顧。然. 3.
(13) 而關於社區照顧之意涵,則需從社區照顧概念的發展談起。社區照顧之起源,主要是受 到西方英美國家在 1960 年代「去機構化」(deinstitutionalization)思維的影響,而 導致身心障礙者照顧服務模式轉變;由於西方當時認為社區照顧之照顧服務型態對案主 而言較具人性化與正常化,強調讓案主「在社區中受到照顧」(care in the community) 並居住在原先社區內,受照顧者不需脫離原先的社區與社會網絡關係就可以得到專業照 1. 顧服務,因而社區照顧被視為可用來改變原先隔離集中式、全控式 、傳統教養式之機構 式照顧(周月清,2000;黃源協,2000)。但英國到了 1980 年福利國家危機後柴契爾夫. 政 治 大. 人主政,即新右派時代,則強調社區照顧是「由社區來照顧」(care by the community),. 立. 使照顧服務的主要提供者從國家與專業工作者轉回仰賴個人的社會網絡關係,即鄰里等. ‧ 國. 學. 非正式支持系統,特別是家庭的照顧。. ‧. 反觀我國機構式之照顧服務模式,其發展未臻成熟,也並未出現高度機構化之情 形,需要照顧的精神障礙者仍多仰賴家庭或非正式支持網絡照顧(宋麗玉,1998;周月. y. Nat. io. sit. 清,2000;陳淑芳、王增勇、蔡淑娟、潘佩君,2005) 。然而近年隨著福利體系的發展,. n. al. er. 國內也開始在社區內設立許多小型機構;但即使在社區中設立機構,社區型的機構照顧. Ch. i n U. v. 仍可屬於機構式之照顧形態;由於從照顧需求者或案主的角度,專業的照顧服務並非住. engchi. 在原先居住的社區內即可獲得,而必須脫離原本居住的社區來到另一個社區中的機構集 中得到照顧;另一方面,照顧機構之設立也並非基於社區居民本身的需求,機構就如同 外來者,如此也皆導致機構與社區出現明顯的利害衝突。 邇來,使精神障礙者融合社區或社會之相關論述經常在學術界被提出,但對於成為 精神障礙者鄰居的社區居民或是相關利害關係人(如房屋所有人、買賣房屋者等)而言, 態度則可能有所不同。一般而言,社區居民對精神障礙者的態度傾向於負向的、拒絕的, 1. 全控式:全控機構(total institution)為 Erving Goffman 於 1961 年於《療養院(Asylum)》一書中所提出, 係指「一大群情境相似的個人所居住和工作的地方,他們與大社會隔離一段時間,其生活封閉且受到正 式的管理」 (引自黃源協,2000,頁 30)。 4.
(14) 不願接近的態度,如 Wilmoth 等學者提出,當精神障礙者和社會距離越近時,社區居民 的反對態度就愈強烈,而在去機構化中所涵蓋的人口群,又以精神障礙者最不受社區居 民的歡迎(王馨梓,1992,頁 24、頁 109)。於是在精神障礙照顧服務機構處處受到社 區排擠之下,「我們不要和精神病患做鄰居」的大眾心理形成一道阻礙的牆,(Patrick Corrigan&Robert Lundin,2003) ,那麼,服務精神障礙者之鄰避機構的出路到底在哪? 其又該何去何從? 故此,研究者希望能藉此個案研究,探討一個社區如何與精神障礙照顧服務機構互. 治 政 動,以從中找出能使社區居民與照顧服務機構二者共生、互助、融合之社區工作精隨。 大 立 ‧. ‧ 國. 學 er. io. sit. y. Nat.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問題. al. 本研究旨在藉由案例社區與精神障礙照顧服務機構之互動研究,了解此類型精神. n. v i n Ch 障礙照顧服務機構進入社區會遭遇何困難、衝突發生之情形及原因,並檢視社區居民 engchi U 是否與如何對案例精神障礙照顧服務機構「從排斥到接納」 ,進而找出能使未來相關類 型機構進入社區過程順利之道,並且也提供社政等主管機關擬訂相關具體政策之參 考,促進社區與照顧服務機構能有更好的互動及發展方向。 然而,過去類似研究多僅以機構或政府立場作為研究主體,而本研究則期待能平 衡看待而不忽略社區之主體性,包括從社區居民或社區整體的立場與角度,傾聽案例 社區居民訴說對於機構所持的正負向態度與原因,並試圖連結「鄰避情結」的理論觀 點以作為理論基礎之一。 此外,本研究論述除了涵括社區居民對於機構設立的期待及機構與社區互動之 5.
(15) 外,也發掘機構工作者及政府單位對於未來設立相關類型照顧機構的考量及促進機構 順利融入社區之看法,嘗試為相關類型的照顧服務機構融合於社區,及社區與機構之 互動提出可參考的模式與策略。 故根據前述之研究目的,擬定之研究問題如下: 一、本研究案例社區與機構的互動之發展脈絡為何?當初又為何選在此社區設立精神 障礙照顧服務機構?. 政 治 大 民間團體、社區居民三者間又是如何處理衝突對立? 立. 二、在精障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於社區時,期間的衝突對立情形為何?其後政府單位、. ‧ 國. 學. 三、社區與機構目前互動的情形為何?社區居民、照顧中心過去至現在是如何看待社 區與機構間的關係呢?政府單位目前在社區與照顧中心之間扮演的角色?. ‧. 四、對案例社區的居民而言,此類精神障礙照顧服務機構是否算是「鄰避」設施?又. sit. y. Nat. 此類精障服務機構相較於其他一般常見的鄰避型設施(如廢棄物處理或可能汙染. io. al. er. 環境的鄰避設施)及其他服務對象之機構對社區居民來說有何不同?. n. 五、案例社區居民對精障照顧服務機構過去至今的瞭解與觀感,及導致觀感的原因為 何?. Ch. engchi. i n U. v. 綜言之,透過本研究個案的探討,從了解個案的發展始末開始,重建個案情形,並 希望藉個案的經驗來學習,從中找出社區與相關類型照顧服務機構之可能的良好互動模 式,進而引導出一條彼此共生、融合的出路。. 6.
(16) 第三節 研究重要性與預期貢獻. 綜觀上述研究動機、研究目的與問題,可進一步提示本個案研究的特色、重要性, 以及預期的研究貢獻如下: 一、如今隨著福利服務體系之發展,開始有較多小型機構或社區心理衛生中心等服務機 構設於各社區,使社區與機構或機構服務對象之間的互動機會增多,二者的互動與關係. 政 治 大 案例社區又位於人口密集之都市,使社區與機構間實質距離較貼近,可能有較多互動機 立 之議題也顯得重要。尤其精神障礙者之社會污名化嚴重,使居民相對較排斥;其次,本. ‧ 國. 學. 會;再加上案例社區也並非社經條件相對弱勢的社區,即社區有一定資源能量與外力抗 衡,故以上皆顯示本研究個案具備一定程度的指標性及可參考價值。. ‧. 二、國外已有部分文獻將弱勢人群服務機構設立於社區之案例借用「鄰避」. Nat. sit. y. (”Not-in-my-backyard”,簡稱 NIBMY)之概念作闡述,但國內引用鄰避情結之概念. n. al. er. io. 仍多停留在嫌惡性公共設施設於社區之案例,國內社會工作學界也甚少有「鄰避」觀點. i n U. v. 的相關論述。然而同樣是鄰避設施或機構,在社區中設立人群服務機構與建置硬體公共. Ch. engchi. 設施實有不同特性與情形,例如弱勢照顧服務機構或人群服務組織不同於一般能源類或 廢棄物類的嫌惡性公共設施,其中機構較屬於非營利性質、也較無對社區自然環境造成 污染與衝擊,但因機構服務的精神障礙案主卻可能因污名化的情形,使居民心生恐懼; 加上本案例機構的服務對象包括社區外來者而非針對當地的社區民眾,與社區居民產生 利益衝突等,皆使得本案例值得研究。 三、國內社會工作學界在精神障礙照顧服務機構與社區互動間的論述相較於國外的研究 少,或者國內相關精神障礙照顧服務機構與社區之文獻也多來自醫學或護理背景的研究 論述,並多以量化統計方法進行社區居民態度調查研究。然不同背景其視野角度也不盡. 7.
(17) 相同,而研究者在社會工作背景的訓練之下,將更重視社會結構與環境脈絡,採用質性 研究方法針對研究個案進行深入探究,並試圖降低專業權威姿態,與受訪者共同建構研 究。 四、本研究期待以社政領域、社會工作者及社區工作者的角度出發,同時維護弱勢與社 區居民之社區整體權益,特別是研究者也並非預設機構或社區孰為弱勢一方。其中研究 將以促進社區組織及人群間有良好互動關係、社區融合與社會福利為目標,試圖從社會 工作者與社區工作者、社政人員之視野去結合與串聯社區的人群關係與資源網絡,以嘗. 治 政 試為相關類型的照顧服務機構或人群服務組織進入社區、與社區互動,進而達成社區融 大 立 合去尋找一個可參考的工作模式及典範。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8. i n U. v.
(18) 第二章 文獻探討 與本研究相關之文獻,主要可分為幾個面向來探討,了解研究問題的背景脈絡,以 形成問題意識及研究的概念架構,使研究更能聚焦。首先,藉由回顧去機構化的思潮與 社區照顧理念對照顧模式產生的影響,以及目前我國慢性精神障礙照顧服務體系之發展 現況,使對研究個案相關背景有更清晰的了解。第二,檢視社會對精神障礙者之觀點與 態度,包括精神障礙污名化的情形及不同的模式觀點,除概述社會結構因素外也帶出本. 治 政 研究之重要性。第三,引用鄰避情結的概念,採借相關理論觀點與國外案例以試圖建構 大 立 出對本研究個案的描述與詮釋。第四,引自衝突歷程的相關理論或相近論述,希望藉此 ‧ 國. 學. 能用來說明過去案例社區與機構之互動情形與衝突事件的發展過程。第五,藉由社區融. ‧. 合的相關概念,以引導並發展研究的目標方向與建議。最後,則先行描述研究個案的背 景輪廓,使對個案產生基本的認識,並也試圖襯托出本研究的特殊性及值得研究之處。. er. io. sit. y. Nat. n. a 第一節 去機構化與社區照顧的脈絡 的脈絡 去機構化與社區照顧. iv l C n hengchi U. 一、 去機構化思潮與社區照顧理念對精神障礙照顧模式之影響 英美國家去機構化(deinstitutionalization)與社區照顧(community care)模式 的提倡,導致照顧模式的改變與發展。首先,英美國家一開始提及去機構化即是針對精 神醫療的反動。於 1960 年代之間,因發現長期住院可能反而對造成精神障礙者之失能, 使當時出現反精神醫學運動;根據 Erving Goffman 於 1961 年對精神病院的觀察,其抨 擊精神病院為「全控機構」(total institution),即其以科層組織對病患進行集體處 遇,過度擁擠且缺乏個別性,使病患逐漸失去自尊、變得冷漠無反應、缺乏自主性與隱 私,並影響未來社區適應能力(引自宋麗玉,1998,頁 75)。故在當時精神病與社會心 9.
(19) 理因素交互作用及機構化負向症狀建構的失功能論述,及抗精神病藥物的發明等,使美 國於 1963 年通過了「心理障礙者的設施與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法案」(the Mental Retardation Facilities and Community Mental Health Centers Act)(心路文山服 務中心,1998) ,配合當時歐美 1960 年代之人道思潮與人權運動,並開始普遍在地方設 立社區心理衛生中心。 另一方面,符合去機構化理念的照顧模式-社區照顧(community care),最早起 源於 1950 年代的英國,以「1954-1957 皇家心理疾病及心理缺陷委員會」探討精神障礙. 治 政 者的院內外照顧發展為始(心路文山服務中心,1998) 大。然而社區照顧模式的開展,除 立 了來自當時社會對精神障礙處遇的看法轉變、為朝向去機構化的目標以外,另一方面也 ‧ 國. 學. 是解決福利國家危機的一種對策。英國在 1930 年以前,社會普遍認為精神障礙者為可. ‧. 怕或負擔,到 1930 年以後才逐漸認為精神障礙不應該被認為是危險的或個人問題;1950 年英國社會開始對精神障礙者有社區處遇的概念,提倡解決機構欠缺人性的收容,但精. y. Nat. io. sit. 神障礙者回到社區照顧是到 1960 年代以後才被關心,然而當時大多數精神障礙者仍是. n. al. er. 住在醫院;1970 年代末期為解決福利國家危機,英國柴契爾夫人執政主張福利混合經. Ch. i n U. v. 濟,降低政府福利責任而由地方社區的小型機構取代,以節省照顧成本,使 1980 年代. engchi. 開始落實社區照顧,如 1983 年英國心理衛生法案已明確提及對心智障礙者的社區照顧 政策(周月清,2000;賴兩陽,2002)。故社區照顧的緣起與發展攸關於對精神障礙者 照顧觀點的進展,並且配合當時去機構化及減輕照顧成本等目的。 而社區照顧的模式也隨著時代發展演進,包括從「在社區內提供照顧」(care in the community),到「由社區來照顧」(care by the community),以及「和社區一起照顧」 (care with the community)或是「在社區互助照顧」 (care within the community) 等(周月清,2000;賴兩陽,2002;黃松林、許秀月,2006)。目前社區照顧模式的焦點 在於發展社會福利服務網絡及志願服務,以關懷社區居民的福利,並藉由自助的概念來. 10.
(20) 提供社會福利需求的滿足,且運用支薪的工作員來鼓勵居民照顧和志工主動積極奉獻 (引自賴兩陽,2002,頁 29);故社區照顧主要係指運用社區本身資源來照顧社區內有需 要長期照顧的人士,例如慢性病患、精神障礙者、身心障礙者、老年人(心路文山服務 中心,1998),並且使需要照顧者能夠留在其原生社區內接受長期的照顧服務。然而, 社區照顧重要目的之一雖為了達成去機構化,即偏好以機構外的照顧取代機構式照顧, 但有學者認為,去機構化並不是關掉所有的機構或是完全排除任何的機構照顧(黃源 協,2004);去機構化的意義即為使大型精神醫院內的人口減少、使原來機構式收容轉. 政 治 大. 為以社區為主的服務方案,使照顧體制更為多元分散,其最主要的是為「去機構教養. 立. 化」,以避免教養機構制度化、不夠人性化、缺少自主性與隱私等對障礙者造成負面影. ‧ 國. 學. 響(宋麗玉,1998;張寶純,2006)。故去機構化是欲去除 Goffman 所描述的全控機構, 使個人可具有選擇、彈性和個別性,更為人性化的一種照顧模式思維。台灣即在去機構. ‧. 化的思潮下,開始朝向社區化、小型化的照顧模式發展(宋麗玉,1998;賴兩陽,2002)。. y. Nat. io. sit. 然而對於精神障礙者的照顧,英美是由機構化、去機構化、發展到社區支持方案. n. al. er. 之廣泛安置。反觀台灣,內政部於 1996 年頒訂「推動社會福利社區化實施要點」 ,推展. Ch. i n U. v. 「福利社區化」概念,其核心工作係在落實「社區照顧」,其內涵在「推展社區福利機. engchi. 構小型化、社區化,並倡導福利機構開拓外展服務,促使資源有效利用」,因此係以福 利機構的社區化與外展服務作為「社區照顧」表現型態,而福利社區化所指涉範圍比社 區照顧更廣,社區照顧的對象通常指需要長期照護的成年身心障礙者、精神障礙者與老 人,希望在自己家中或社區中類似家的環境得到健康或社會照顧,福利社區化以服務項 目尚包括兒童托育、青少年育樂活動、社區治安維護、婦幼安全、遊民收容、社區聯誼 工作在內(引自賴兩陽,2002,頁 32-33) 。然而,有學者認為,台灣福利社區化或社區 照顧之背景實不同於英國的社區照顧,首先,台灣的政府介入本來就少,並無大量的機 構式教養院,故不需走過西方社會在機構式教養院達巔峰期再來解構機構化的歷程;再. 11.
(21) 者,英國社區照顧的理念中期待將中央政府縮減、地方政府的介入增加,而台灣則是原 本就在中央與地方政府皆介入少、仰賴家庭與慈善組織的混合經濟照顧模式之下,官方 再推動結合民間資源的社區照顧或福利社區化,雖國家介入社會福利角色愈形重要,但 家庭、社區與民間團體依然是主要照顧者,使政策本質似乎無太大進展(周月清,2000) 。 也就是說,台灣其實從未有高度機構化的問題,台灣機構式教養院原本就不多;且因醫 療資源之缺乏,障礙者多留在社區由家屬照顧,而有些滯留醫院者乃因醫療床位不足、 社區復健設施不健全、社區資源或家庭支持不足所造成的惡性循環(宋麗玉,1998;周. 政 治 大. 月清,2000),且使去機構化反而成為強化非正式部門照顧並減少正式部份供給的樣貌. 立. (黃源協,2000)。. ‧ 國. 學. 最後,在去機構化或社區化、社區照顧的趨勢中,也遭遇了許多問題,包括缺乏. ‧. 足夠社區支持系統、社區居民的排斥、社區配合機構許多為小型而缺乏水準,且某些個 案更需要具有人道主義式的機構式照顧等(劉運康,1984;王馨梓,1992)。去機構化. y. Nat. io. sit. 後由於社區照顧的財力、設施及人力不足,使部分慢性精神障礙者被送往社區中的養護. n. al. er. 之家收容,甚至有人評為「轉換式的機構化」 (traninstitutionalization) ,即那些住. Ch. i n U. v. 在社區養護之家的精神障礙者其實未曾經歷去機構化,雖從大機構轉換至小機構收容,. engchi. 但並未達到當初希望讓障礙者回歸社區主流生活的目標(劉運康,1984;王馨梓,1992; 范燕燕,2000)。. 二、 我國慢性精神障礙照顧服務體系之發展現況 根據內政部統計處(2008)之民國 96 年第 48 週的統計資料,我國於 2007 年 9 月底 止,慢性精神障礙者有 9 萬 5,719 人,較上年同期增加 7.10%,慢性精障者占身心障礙 者總人數之 9.47%,占總人口數之 0.42%,比重均呈逐年上升趨勢;亦即我國慢性精. 12.
(22) 神障礙者在身心障礙者及總人口比例中均逐漸增加,有愈來愈多之趨勢。其中,慢性精 神障礙以中度障礙者 5 萬 5,416 人占 57.89%最多,輕度障礙者 2 萬 839 人占 21.77% 次之,重度障礙者 1 萬 7,800 人占 18.60%居第三,極重度者 1,664 人僅占 1.74%。精 神障礙人數以臺北市 1 萬 2,510 人占 13.07%最多,臺北縣 1 萬 2,387 人占 12.94%次 之,高雄市 6,996 人占 7.31%居第三;占總人口數比率則以花蓮縣 0.98%最高,宜蘭 縣 0.73%次之,台東縣 0.58%居第三。因此由上述數據顯示,慢性精障者人口有逐漸 增加的趨勢,精障程度以中度者佔一半以上,且目前臺北縣市的慢性精障者人數相較其 他縣市多。. 立. 政 治 大. 但在台灣,即使慢性精障人口逐漸增加,然過去我國慢性精神障礙照顧服務機構相. ‧ 國. 學. 較於國外並不多;即我國未有如西方機構化之歷程,其中原因也包括不同時代對於精神. ‧. 障礙有不同的看法與詮釋(引自陳淑芳、王增勇、蔡淑娟、潘佩君,2005,頁83)。如 日據時代,國家對於精神障礙實施家庭監禁制,將精神障礙視為家庭恥辱,不能對外人. y. Nat. io. sit. 言的家醜;大型收容機構一直要到國民政府時期,針對撤退來台的榮民因適應不良導致. n. al. er. 罹患精神疾病者,才在花蓮玉里設立大型收容所-省立玉里養護所,但當時玉里養護所. Ch. i n U. v. 主要以軍事生活管理為主,而非精神醫療專業的治療(引自陳淑芳等,2005,頁83)。. engchi. 爾後,在1980年代,透過國家自1986年起實施每期五年連續三期的精神醫療網所建制出 的體系,以及1980年代末期因以民俗療法聞名的高雄龍發堂發生虐待精神障礙收容者之 事件,直接促成了1990年通過的精神衛生法,使精神疾病防治納入我國法律之中,並賦 予國家公權力取締未立案的精神收容機構,進而排除西方精神醫療以外處理精神疾病的 形式(引自陳淑芳等,2005,頁83),也鞏固了西方精神醫療專業在台灣的權威。在此 同時,醫院的社工部門開始積極地將病友家屬組織成立「康復之友協會」,之後的精神 醫療網更鼓勵普遍性地推動家屬團體的成立,雖然多數康復之友協會仍由精神科醫師擔 任主要決策者,但康復之友協會以及後續脫離成立的家屬團體,仍然提供了一個家屬組. 13.
(23) 織的形式,可以成為公共場域的發言管道以及服務的提供者(引自陳淑芳等,2005,頁 83)。1991年精神醫療網第二期則以發展綜合醫院精神科為主,突破以往以教學醫院為 主的發展途徑,開始進入醫療網絡的建立,增進民眾接觸精神科的可近性(引自陳淑芳 等,2005,頁83)。1995 年起,精障家屬團體開始積極爭取精神疾病納入身心障礙類 別之內,於是1997年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修正通過,精神障礙者納入身心障礙類別中,並 開始享有社政與勞政的資源,打破精神障礙者由衛生單獨主管的局面。然而,精神衛生 法與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兩個法案的互動結果,將「慢性、無需住院治療」之精神障礙者. 政 治 大. 的長期安置、安養、養護、權責歸屬社政系統,其餘精神障礙照顧體系仍多歸屬於衛生. 立. 單位管轄(黃嬡齡,1998);如1999年7月衛生署訂定「精神病患照顧體系權責劃分表」. ‧ 國. 學. (表2-1),將精神病患者分成一到六類,前四類需要積極治療或復健者由衛生單位負 責,就業服務則由勞政單位協助,而第五、六類被認定病情穩定不需住院治療但需長期. ‧. 生活照顧的慢性精障者則屬於社政單位的責任(金林,2002)。.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14. i n U. v.
(24) 表 2-1:衛生署「精神病患照顧體系權責劃分建議表」 病患性質. 服務類別. 服務項目. 服務機構. 權責劃分. 一 嚴重精神病症狀, 需急性治療者。. 精神醫療. 急診 急性住院治療. 精神醫療機構. 衛生醫療單位. 二 精神病症狀緩和但 未隱定,仍需積極 治療者。. 慢性住院治療 日間住院治療 居家治療. 三 精神病症狀繼續呈 現,干擾社會生活. 長期住院治療. 立. 精神醫療. 日間住院治療. 精神醫療機構. 社區復健. 社區復健治療. 精神復健機構. 社區追蹤管理. 衛生所. 就業輔導. 職業訓練及就業 服務機構. 勞政單位. 社會福利機構. 社政單位. n. al. 五 精神病症狀穩定且 呈現慢性化, 呈現慢性化,不需 住院治療但需機構. Ch. 長期安置. e安養服務 ngchi. 衛生醫療單位. y. sit. io. 就業服務. er. Nat. 四 精神病症狀穩定, 局部功能退化,有 復健潛能,不需全 日住院但需積極復 健治療者。. ‧. ‧ 國. 學. ,治療效果不彰, 需長期住院治療者 。. 政 治 大. i n U. v. 養護服務. 式生活照顧著。 式生活照顧著。 六 精神病症狀穩定且 呈現慢性化, 呈現慢性化,不需 住院治療之年邁者 癡呆患者、 、癡呆患者 、智障 無家可歸者。 者、無家可歸者 。 (上表引自中區老人之家,2008). 15.
(25) 因此台灣精神衛生的正式服務體系的發展是先有收容機構(如玉里榮民醫院之玉 里養護所),再有精神醫療體系的急診、住院、以及門診,醫療網推動後又開始推動綜 合醫院精神科的設立,進而推動社區復健的日間病房、社區復健中心、庇護工廠等,以 及家屬團體的普遍成立,最後才有勞政單位負責精障者的就業服務、社政單位負責慢性 精障者的養護補助與照顧服務。而社政單位所負責慢性精障者長期安置、安養或養護的 照顧服務機構,研究者根據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內政部社會司(2008)所列冊的身心障礙機 構名單中,查詢慢性精神障礙者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目前約全台19家左右,其中15家為. 政 治 大. 住宿型照顧服務機構、3家提供日間照顧、1家為福利服務提供;即在我國慢性精神障礙. 立. 人數已達9萬多且人數逐漸增加之中,慢性精神障礙者照顧服務機構數量與總服務人數. ‧ 國. 學. 實屬偏低,顯示出目前我國慢性精神障礙者的照顧服務機構的供給相對之下並非大量或 普遍,也未出現高度機構化的情形。. ‧. n. al. Ch. 一、 精神障礙之污名化情形. engchi. er. io. sit. y. Nat 第二節 社會對精神障礙者之觀點或態度. i n U. v. 精神障礙者一直以來受到污名的負面影響,而遭受到嚴重剝削與傷害。1963 年社 會學家 Goffman 首先將精神障礙者的污名下定義,他使用了”Stigma”這個字的概念來 作解釋-”Stigma”起源於希臘文,原本的意思為烙印- Goffman 指烙印(stigma)是個 體不能符合社會所謂「正常」或偏離「社會期許」 (expectation)所呈現在身體、行為、 經歷上的缺點,並破壞社會認同而孤立於自我與社會之外,被內化為一種下等、被壓抑、 脫離常軌、可恥、與眾不同的感覺(范燕燕,2000;熊秉荃、胡海國,2003)。 Goffman 則將「污名」(或烙印)分成兩類,一種是外觀可見的,第二種是外觀 16.
(26) 可 隱 藏 的 。 另 外 有 學 者 則 將 污 名 區 分 為 社 會 污 名 ( public-stigma ) 和 自 我 污 名 (self-stigma),社會污名指民眾對精神障礙者的污名化,自我污名指精神障礙者失去 自尊及自我效能的現象,此現象有部分來自社會污名(洪嘉雯,2004);即個人因具有 身體、行為、經歷上的缺點或缺陷,而遭致他人對其歧視、排斥、厭惡的態度,此過程 為社會的污名化,而障礙者再透過社會互動過程,接收到他人的歧視與排斥態度,並感 知社會對己的污名化,形成自我污名的觀感(熊秉荃、胡海國,2003)。 故精神障礙者之污名化其實伴隨著社會建構的意義,范燕燕(2000)即將精神疾. 治 政 病的社會建構分為三個向度,包括媒體型塑精神障礙者的負面意向、一般民眾對待精神 大 立 障礙者的無知與盲從媒體報導、政府對有暴力傾向的精神病患採取消極的態度而非考量 ‧ 國. 學. 障礙者等少數者權益,而此三面向皆為被認為是精神障礙污名化的來源。特別是在大眾. ‧. 媒體方面,有研究分析報紙及電視內容後顯示,媒體傾向在報導與精神障礙者有關的壞 消息時,對於精神障礙者的描述與暴力犯罪者的描述有高度相關,精神障礙者被描述成. y. Nat. io. sit. 較為暴力比一般人多出 10 次左右;另外,媒體常給錯誤訊息,在描寫精神疾病時,文. n. al. er. 字描述傾向錯誤和不宜,也常見精神障礙疾病名稱被不正確誤用(引自洪嘉雯,2004,. Ch. i n U. v. 頁 103) ,或是經常將社會暴力事件與精神障礙者作連結。因此一般大眾對精神障礙者的. engchi. 負面刻板印象、污名化的習得,除了由社會互動經驗而來,另一方面則是從社會傳播而 來,而如今大眾傳播媒體已成為傳播重要資訊的來源,但卻因媒體傳播資訊不正確與誇 大,使一般民眾對精神障礙缺乏正確認識,以致於對精神障礙者加以烙印、污名,認為 他們都具有危險性與不可預測,因此使社區精神復健或照顧服務機構的設置往往受到很 大反彈(葉錦成,1993;宋麗玉,1998)。 研究結果也發現,台灣民眾對精神障礙的污名化效應顯然很強烈,相較於其他國 家 相 關 報 告 , 台 灣 的 情 況 是 屬 於 高 度 污 名 化 地 區 ( Patrick Corrigan & Robert Lundin,2003,p.17)。精神障礙者長久污名化結果,造成病患本身及家屬承受很大的壓. 17.
(27) 力 , 並 且 與 社 會 的 關 係 愈 來 愈 疏 離 ( 范 燕 燕 , 2000; Patrick Corrigan & Robert Lundin,2003)。. 二、 社區居民對精神障礙之觀點或態度 Corrigan & Lundin 指出,社會大眾可從四種訊號來鑑別精神障礙者:標籤、精 神症狀、缺乏社交技能及身體特徵。但學者 Bruce Link 研究後顯示,一個人即使沒有. 政 治 大. 精神障礙,但只要被貼上精障者的標籤,社會大眾仍會對此人持污名化態度(Patrick. 立. Corrigan&Robert Lundin,2003,p.50)。民眾對精神障礙者的印象多為負面,社會互動. ‧ 國. 學. 的觀點認為有負面印象的原因來自於團體間彼此的不了解;標籤理論的觀點則認為,民 眾排斥精神障礙者並非精障者確實出現不被接受的行為,而是因為他是「精神病人」 (熊. ‧. 秉荃、胡海國,2003)。人們對污名化的觀點與行動也與「歸因」(attribute)有關,. Nat. sit. y. Weiner 所提出歸因理論目前在解釋污名態度及歧視行為的關連現象變成很重要的研. n. al. er. io. 究。Weiner 認為,人們對他人的疾病形成的歸因是來自於疾病的原因、可控制性兩因素,. i n U. v. 而歸因會進一步影響個人決定應該對病患作何種情緒反應-如果人們認為這個病患有. Ch. engchi. 能力控制,較容易認為此病患該承擔責任,並予以憤怒反應及懲罰行為;相反地,在一 事件中如處於非控制的歸因,會讓人們有憐憫和幫助病患的行為(洪嘉雯,2004)。 Corrigan & Lundin(2003)提及美國與英國研究發現,一般民眾對精神障礙者有 三種污名化態度:恐懼與排斥、權威主義(即認為嚴重精神障礙者的生活應由他人決 定) 、慈悲(即認為精神障礙者需要他人照顧) ;再者,根據 Rabkin 於 1974 年綜合多項 西方社會的精神疾病態度研究發現,公眾較能接受症狀少或較不明顯的精神疾病病患, 但與其他身體失能的團體相較,民眾對精神障礙者仍保持較遠的社會距離,也較不願建 立關係(洪嘉雯,2004)。. 18.
(28) 然而,相較不同社會文化,學者指出中國社會對精神障礙者暴力傾向的錯誤觀 點,至少有四:(一)所有精神障礙者不論嚴重程度、情緒是否穩定、有無足夠藥物治 療,通通都被認為有暴力傾向;(二)精神障礙暴力皆為突發性的,對所有接觸的人都 有傷害性,是無法預防及治療的; (三)所有中途之家的病友,都有危險及暴力傾向; (四) 中途之家隨時都有暴力發生,當暴力事件發生時,要出動警方以暴制暴,因中途之家人 員無法控制病人暴力;而精神障礙者的不可預測性及不可信任性,在社區居民眼中,甚 至比前科犯罪更為嚴重,如研究調查顯示,嚴重精神障礙者被視為與菸毒犯、娼妓或罪. 政 治 大. 犯 同 類 , 而 不 是 生 理 疾 病 受 害 者 ( Patrick. 立. Corrigan & Robert. Lundin,2003,p.11,p.34) 。社會大眾對精神障礙者的憐憫相對較少,認為障礙者必須對. ‧ 國. 學. 自己的病症負責,並對其精神病理上的失能表示憤怒,認為他們不值得幫助(Patrick Corrigan&Robert Lundin,2003,p.34)。. ‧. 除了上述國內外社會一般大眾對於精神障礙的觀點,關於與精神障礙者同住於社. y. Nat. io. sit. 區內的居民對精神障礙者的態度,據研究指出,一般而言,社區居民對精神障礙傾向負. n. al. er. 向的、拒絕的、不願與之接近的態度(葉英堃、吳英璋、陳朝灶、林幸魄,1981;許文. Ch. i n U. v. 耀、戴傳文,1991;陳杏佳,1994),如同社會大眾對於精障者的負面態度。社區居民. engchi. 對「精神病人」的態度整體而言是負的,社區居民認為精神障礙者會胡思亂想、疑心病、 與較大情緒變化的精神狀態偏差,以及喃喃自語、大吵大鬧、傻笑等行為偏差,而社區 居民比障礙者家屬更明顯地認定精神障礙者具有癡呆或「瘋子」的個性偏差(許文耀、 戴傳文,1991)。然而即使一般人認知中雖會出現正向的看法,但極可能是社會慾求、 滿足社會規範的表現,而非真實態度的一部分(葉英堃等,1981)。 陳杏佳(1994)研究發現影響個人對精神疾病患者的態度之因素,分為三類:人口 學變項、與患者直接接觸經驗、患者的病症。首先,在人口學變項方面,學者調查社區 居民的態度結果發現,較年輕和高教育程度的居民對精神障礙者有較高的責任感、接納. 19.
(29) 度、較少負向刻板印象。官達人(2003)研究永康市參與社區活動的社區居民發現,社區 民眾對精神病患的態度受年齡、婚姻、工作、教育程度、宗教信仰及照顧經驗等影響- 如65 歲以上,未受教育、未婚、佛教信仰和無照顧經驗的社區民眾對精神病患的態度 較負向;而以26至35 歲有工作、有照顧經驗的民眾,對精神病患的態度較正向;但民 眾對精神病患病態的、危險的、無力感的、緊張的、黯淡的及絕望的負向概念態度仍普 遍存在。而其他學者也提到社經地位會影響對精神障礙者有較正向的態度,如葉英堃等 (1981)調查北市居民對精神病的態度發現,居民社經地位越高,越容易將精神病歸因. 政 治 大. 為環境-心理因素(如受刺激太深、生活壓力太大、管束太嚴、過份努力工作等),社. 立. 經地位越低則越容易將之歸因為玄虛因素(如鬼魔附身、祖先無德、風水不對) 。此外,. ‧ 國. 學. 人口學變項包括性別、居住地區都市化程度也會影響對精神障礙者的態度,前者如 Phillip發現男性比女性較拒絕精神障礙者,後者都市化程度如Walkey等學者提出住在. ‧. 較現代化地區的民眾對精神障礙者態度較為正向(陳杏佳,1994)。第二,在與患者接觸. Nat. sit. y. 經驗方面,有研究指出有過與精神障礙者接觸的,較能接受精神障礙者,且較願意去幫. n. al. er. io. 助他們(葉英堃等,1981;許文耀、戴傳文,1991),但 Lundstedt與Lillibridge,以. i n U. v. 及Wright與Klein卻相信只有在生活中的直接接觸經驗不一定會改變人們對精神障礙者. Ch. engchi. 的態度,反而是精神科課程加臨床專業訓練的直接接觸經驗才會使態度改善(引自陳杏 佳,1994,頁90)。第三,在患者病症影響個人對精神障礙態度之因素,有相關文獻指 出障礙者的病症愈是不可預期和具威脅性、危險性、不可控制,認為精神障礙者有個性 上的問題時,人們態度愈傾向拒絕、將障礙者加以限制、監禁,覺得障礙者是社會的負 擔等(陳杏佳,1994;戴傳文、許文耀,1991),相對社區民眾在不認為精神障礙者會威 脅他人安全時,較願意協助。最後,戴傳文、許文耀(1991)研究南投縣草屯鎮居民對 於精神障礙者的概念與態度結果發現,受試者對精神障礙者具慈悲心懷,也能接受社區 心理衛生理念,但仍有一半多一點的民眾認為精神障礙者是危險、可怕或有個性方面的 問題,並對精神障礙者主張權威主義(如監禁、控制),顯示華人對精神障礙者的態度 20.
(30) 是矛盾衝突的(蘇逸人,2002)。此外也有研究發現,隨著時代演進,民眾對精神障礙 的歸因傾向多元性考量,不再執著精神障礙是單一因素造成,然而從以前到現在,不論 都市或鄉鎮,仍有二到三成比例的居民肯定民俗、中醫與一般療法的功效或否定精神治 療的價值(引自戴傳文、許文耀,1991,頁76)。 Taylor 與 Dear 指出,當社區居民認為精神障礙者是較次等的階級,且需強制性 地管理,即具有權威性的態度時,會傾向反對將社區心理衛生機構設置在社區裏;反之, 態度傾向人本的社區心理衛生意識時,則贊成在社區設置心理衛生機構。由此可見,社. 治 政 區居民對精神障礙者的態度,包括民眾普遍對社區計畫了解不足,且對病患接納度差等 大 立 負面態度,皆會影響精神障礙者回歸社會的可能性(許文耀、戴傳文,1991;楊素端、 ‧ 國. 學. 楊珮琪,1992;范燕燕,2000)。. ‧. Nat. io. sit. y. 三、 醫療模式觀點與社會模式觀點. n. al. er. 在我們的社會中,對於精神障礙者的處遇觀點或觀感,也存在著一些差異,包括. Ch. i n U. v. 個人或學術界等團體間對障礙者的看法皆可能立基於不同的觀點之下,目前主要可分為. engchi. 「醫療模式」(medical model) 與「社會模式」(social model)兩種思維觀點(我們 也是社區的一份子研討會資料,2007)。 現今主流社會其實充斥著許多醫療模式觀點或論述,亦即將精神障礙者以生物醫 學或病理觀點加以解析,並將障礙者的障礙特徵或疾病優先於其個人本身,如我國社會 俗稱精神障礙者為「精神病人」,凸顯出「疾病」的特徵,加上「病人」的稱謂,即視 其為是需要醫療專業干預之「非正常」 、 「有疾病」的個人,如此,使疾病背後之個人主 體或是社會建構的事實被忽略,例如當精神障礙者發病時,多數具醫療模式觀點者會直 接聯想到 「他生病了」,而忘了檢視思考是否是「社會生病了」,亦即忽略個人疾病或. 21.
(31) 生病角色皆具有社會建構之意義(范燕燕,2000;Barnes, C., Mercer, G., & Shakespeare, T,1999)。簡言之,醫療模式觀點以個人模式為核心,將障礙視為是疾病、個人悲劇及 需要仰賴他人的幫助,如 Oliver 認為醫療模式假設為在健康的觀點下障礙是病理的, 且在福利的觀點下障礙成了一種社會問題(Barnes, C., Mercer, G., & Shakespeare, T,1999,p.27)。 相對醫療模式觀點,社會模式觀點焦點則在於障礙的經驗、社會環境結構而非僅 在個人病理層次或是人際互動關係層次;社會模式觀點考慮更廣泛的社會和物質因素與. 治 政 條件,例如家庭環境、收入、財務支持、教育、就業、住宅、交通及建築環境等更多層 大 立 面(Barnes, C., Mercer, G., & Shakespeare, T,1999,p.31)。因而採用社會模式觀 ‧ 國. 學. 點看待障礙者或精神障礙者,較具有鉅視層次的視野,並尊重障礙者的主體性及重視影. ‧. 響障礙者生活的社會環境脈絡。. er. io. sit. y. Nat. a. n. v 「不要在我家後院」 第三節 鄰避情結( 鄰避情結(“NotNotl-InIn-MyMy-Backyard syndrome syndrome” yndrome 不要在我家後院」) n i ”,「不要在我家後院 Ch. engchi U. 一、 鄰避情結之概念 「鄰避」或稱為「不要在我家後院」 (Not-In-My-Backyard”,簡稱NIMBY) 。Focht 於1995年提到,鄰避是一種認知態度、一種社會運動、一種法律失效、一種政策失敗、 一種社會病態及一種爭論的典範(引自王俊隆,2004,頁10)。李永展則認為「鄰避情 結」(“Not-In-My-Backyard syndrome”,簡稱NIMBY)被視為個人或社區反對某種設施 或土地使用所表現出來的態度或情結,這種居民在環境衝突下為反對鄰避設施而進行的 抗爭,又描述為鄰避症候群(李永展,1997、1998)。. 22.
(32) 為提供各種服務機能以便利都市居民,都市中必須配置若干服務設施,有些設施 供全市民使用,有些則提供特定地區的居民使用。許多設施雖能服務廣大地區的民眾, 但可能卻對設施附近的生活環境、居民健康與生命財產造成威脅,使居民希望不要設置 在其住家附近,即所謂「鄰避性設施」;李永展定義「鄰避性設施」係指「服務廣大地 區的使用者或民眾,但可能會影響附近地區生活品質、危害附近居民安全、健康,或降 低其財產價值,以致令居民排斥或感到嫌惡的設施」(李永展,1994、1997、1998;吳 妙方,2003;王俊隆,2004;劉俊佑,2007)。鄰避性設施包括的範圍很廣,有學者依. 政 治 大. 功能不同而分類為能源類鄰避設施(包括核能發電廠、火力發電廠、煉油廠與石化工廠. 立. 等)、廢棄物類鄰避設施(包括核能廢棄物處理場、垃圾掩埋與焚化廠等)與社會類鄰. ‧ 國. 學. 避設施(包括精神病院、墓園與色情行業等)(王俊隆,2004)。然而鄰避設施是地方不 願意接受的設施,卻是達成社會公共福利不可或缺的(李永展,1994、1997)。. ‧. 鄰避設施所包含的範圍有時也會隨著不同國情而有差異。 Daniel Yankelovich. y. Nat. io. sit. Group曾調查過「人群服務設施」(human service)體系,發現美國民眾最受歡迎的設施. n. al. er. 為學校、托兒所、療養院、醫院等,而最不受歡迎的設施則是購物中心、愛滋病患收容. Ch. i n U. v. 所、工廠、垃圾掩埋場與監獄等,但美國並未將公墓視為鄰避設施;在國內,何紀芳於. engchi. 1995年調查臺北生活圈內67項都市服務設施的鄰避效果發現,除了鄰里社區公園、圖書 館不具鄰避效果外,其餘都可能鄰避效果(李永展,1998;何紀芳,1995;吳妙方,2003) ; 再者我國也不同於國外的是,我國並未如國外將購物中心視為鄰避設施(李永展,1998) 。 此外,幾位學者將鄰避設施之特性歸納為(引自李永展,1998,頁35;吳妙方,2003, 頁25-26): (一)鄰避設施所產生的效益為廣大地區的使用者所共享,但其產生的負面影響卻需由設 施附近的民眾負擔,而在補償措施或回饋制度不健全的地區,更突顯其不公平性;. 23.
(33) (二)鄰避設施往往具有潛在危險性或汙染性,一旦發生事故,會對附近民眾的生命財產 造成威脅; (三)鄰避設施的設置與興建,不但是一項高度專業科技知識的評估,也是一項關係社會 大眾福祉的公共決策問題,然而科技知識在資訊不對等或高度專業性使民眾不易了解之 下,專家與民眾因觀念和利益出發點不同,使兩者間的價值判斷存在某些差距,若決策 單位忽略這些差距則易與民眾發生衝突;. 政 治 大 通常距離愈遠住戶接受程度愈高。 立. (四)住戶對鄰避設施的認知與接受程度,會受到居住地點與鄰避設施距離遠近的影響,. ‧ 國. 學. 而論及民眾反對鄰避型設施的原因或因素,主要可分為心理、政治、經濟及社會四 個不同面向,以提供我們思考鄰避情結的不同角度(引自吳妙方,2003,頁27-30;李. ‧. 永展,1998,頁35-36):. er. io. sit. y. Nat. (一)心理因素:. al. 鄰避設施往往藉由受害者的經驗及預期恐懼成為鄰避情結的主要原因,受害經驗. n. v i n Ch 經由資訊傳播,使人們恐懼鄰避設施可能對人體健康與生命財產造成損害,預期日常生 engchi U 活將可能因各種突發事件的發生而產生衝擊,形成「有害的」或「恐懼的」認知。此外, 居民對設施開發者與主管機關的信任度不足,這種疑慮同時也成為鄰避的心理基礎(李 永展,1998; 王俊隆,2004)。因此鄰避情結本質上是一種心理現象,社區居民對鄰避 設施的抗爭並非全是自私或不理性的,並且從心理層面探討,居民對鄰避設施興建將產 生三項質疑(何紀芳,1995; 吳妙方,2003): 1、該鄰避型設施會對我造成什麼影響? 社區居民之所以質疑、恐懼鄰避型公共設施,乃是因為該設施未來有發生危險的不. 24.
(34) 確定性,而居民通常會先預期該設施的可能衝擊,並假設:如衝擊有可能發生,它就會 發生;反之專家則採對立假設,認為如果設施按計畫,就不會發生問題,因此大部分專 家忽視民眾或社區對鄰避設施的恐懼與質疑,並無法理解民眾為何不能接受「應該」安 全的鄰避型公共設施,使「認知差距」形成抗爭導火線(何紀芳,1995; 吳妙方,2003)。 2、吾人所關心的有被注意到嗎? 社區認為政府常以官僚作風興建鄰避型公共設施,再以陳腔濫調告訴居民,該設. 政 治 大 切關係的社區居民卻無法參與設施興建的決策程序,社區居民擔心決策者在興建技術與 立. 施是如何安全與創造大眾福利,希望社區居民接受該設施的興建。但與公共設施有最密. ‧ 國. 學. 政治上失去平衡,只重視較大群體或資本利益的需求,一旦公共設施具有鄰避效果,就 會加深社區居民對公共設施的不信任(李永展,1994;何紀芳,1995; 吳妙方,2003)。. ‧. 因此鄰避的抗爭與設置程序的合理性有很大的關係,如鄰避設施設置程序中民眾參與被. sit. y. Nat. 忽略或以專家說教的決策方式剝奪人民自主權,當民眾越無法以理性程序抒發需求,便. io. al. n. 3、為什麼是我?. er. 容易跳出程序之外而以抗爭運作方式表達訴求(李永展,1997)。. Ch. engchi. i n U. v. 鄰避型的公共設施興建,犧牲社區民眾福祉而造就大眾社會福利的說法,被認為 是不公平與非正義。政府維護公共福利興建鄰避型設施,其所產生的鄰避效果常與私人 維護私有財產權與社區福利的想法相違背,而導致地方衝突,使被選為興建鄰避型公共 設施的民眾總是會問「為什麼是我?」(何紀芳,1995; 吳妙方,2003)。 (二)政治因素: 鄰避設施的興建,到最後大多演變為政治因素(引自吳妙方,2003,頁27)。尤其 在政府解嚴後,民間更有力量組織團體挑戰政府的角色並參與公共政策,但是隨著正式 參與管道多為無效,民眾便採取體制外、非正式的參與行為來反對鄰避設施的設置,諸 25.
(35) 如圍堵、示威抗爭或流血衝突等地方化的社會抗爭或社會運動,以達自力救濟。然而, 社區民眾抗爭、動員需花時間成本,社區居民若無組織動員及因應社區權力重組的力 量,也不會有能力站起來對抗鄰避設施的設置,因此鄰避的產生必然伴隨者居民動員組 織產生反對的力量(引自王俊隆,2004,頁21)。此外,Lake則認為,傳統上將鄰避視 為狹隘的地方主義,並將社會問題無法解決的原因歸罪於鄰避主義的思考模式,而鄰避 觀念產生的兩個前提:1、設施提供重要的社會利益,因而有存在的必要;2、社區居民 短視近利,往往阻礙社會整體利益的實現;這兩個前提使大眾的注意力由問題的根源轉. 政 治 大. 移到鄰避的非理性(引自李永展,1998,頁36)。但事實上,鄰避衝突的起源也可以視. 立. 為資本家與社區間的衝突、社區與政府間的衝突,而政府進行干預的結果往往可以反應. ‧ 國. 學. 出政治權力對資本家的妥協,把鄰避歸咎於社區民眾的自私、狹隘,而非積極地解決問 題的根源(李永展,1998)。. ‧. (三)經濟因素:. sit. y. Nat. io. er. 經濟學假設人有自利心,使不同的利益團體因本於利害關係而對鄰避設施有不同. al. 意見。對於鄰避型設施附近居民而言,鄰避設施利益為全民共享,但卻由居民負擔所有. n. v i n Ch 負外部成本,可說是相當不公平。鄰避型設施降低住宅寧適性,使財產價值減少或居民 engchi U 預期鄰避設施的成本高於效益,而居民為保護自身財產價值而表現出來的關切,即為鄰 避情結(何紀芳,1995;吳妙方,2003)。如學者Dear於1990年提到,住戶的鄰避情結來 自對三件事的關切:對房地產價值、個人安全感、社區寧適性所感受到的威脅;其中當 都市服務設施的設置若降低住宅的寧適性,使財產價值減少,鄰避即是住戶為保護其資 產價值所表現出來的關切(何紀芳,1995;李永展,1997)。故鄰避情結實具有經濟基礎, 一旦居民預知鄰避設施的成本高於所得效益,居民為保護其住宅價值,會凝聚行為來抵 抗鄰避設施的進駐(吳妙方,2003)。再者,對居民而言抗爭是有利而無害,因抗爭成 功將可以得到補償或較低的風險威脅,若抗爭失敗不過只是維持現狀而已,居民當然選. 26.
(36) 擇抗爭一途(李永展,1997,頁35)。 (四)社會因素: 從社會因素來看,最主要的是公平正義的問題,鄰避設施使少數負擔所有的社會 成本。為了盡量減少民眾抗爭,鄰避設施通常興建於人口稀少的地區,即「最小阻力原 則」或「最小抵抗路徑」( the lease resistance path)原則-將鄰避設施設於地理 或文化的偏遠地區,其地區伴隨著發展條件較差、居民所得低、少數民族居住的條件;. 政 治 大 「設施的種族主義」(吳妙方,2003)。 立. 由於這些地區的居民多半在政治或經濟上處於較弱勢的地位,因此有學者即將此稱為. ‧ 國. 學. 綜而言之,社區居民反對鄰避設施或機構的原因很多,但是從人與環境關係的角 度來解析,其實這些反對意見都是基於一種普遍性的需求-需要對自己生活有控制感,. ‧. 例如擔心房價下跌等經濟利益受損等不確定因素。即使許多機構已成功進入社區,機構. Nat. sit. y. 和社區的關係仍存在著不確定性,居民認為現階段的和諧關係是因為還沒有意外事件的. n. al. er. io. 發生,一旦出狀況恐怕抗爭聲浪再起(引自中華民國殘障聯盟「支持接納,不再拒絕」 綜合座談會議手冊,2001,頁16-17)。. Ch. engchi. i n U. v. 最後,關於改善鄰避效果之策略,何紀芳(1995)認為可從三種方式考慮改善鄰避 效果的策略:減低實質環境風險、補償與誘因提供、資訊的流通。而李永展(1997)也提 出類似策略,包括風險減輕方案(包括安全保證與環境標準、監測、簽署協定),以及 金錢或實物補償/回饋;其中,前者風險減輕方案牽涉風險資訊的取得及社會心理因素 之考量,後者金錢或實務補償則從經濟面的角度出發。此外,民眾參與亦有降低鄰避情 結的功能,讓與鄰避衝突有關的民眾藉著和行政官僚及專業者溝通的機會表達其觀點與 訴求,進而影響決策過程。民眾參與的方式主要則包括(引自李永展,1998,頁39-40): (一)提供資訊. 27.
(37) 為最被動的民眾參與方式之一,也是政府應付民眾參與最常用的方式,即於事前 提供充分正確的資訊促使人們建立對政府的信心進而支持設施興建。 (二)問卷調查或民意訪談 對於較孤立、較缺乏組織的民眾而言成為一種有效蒐集資訊的方式,而採用匿名 使人們較願意表達自己意見。 (三)召開公聽會 公聽會提供彼此交換意見的機會,在短時間內蒐集民意、讓人民表達意見,並讓. 政 治 大. 決策者或專業者做說明,經由彼此互動達成協定。. 立. (四)協商. ‧ 國. 學. 由衝突對立的兩方藉由面對面的溝通及討論的方式期望對方讓步或妥協,最後在 彼此都能接受的範圍內,對己方堅持作出有限度的修正,以得到合理解決及結論。協. ‧. 商本質是一種交易,理論上雙方都能獲利,但也要在雙方均有交換條件,且均能信守. Nat. sit. y. 協定的信賴前提下才能達成。此外,當協議一方只有「同意」或「反對」兩種選擇時,. n. al. er. io. 最易引起抗爭;故決策單位若能提出各種替選方案、增加選擇,將有助於雙方的協商。. Ch. i n U. v. 然而,在與民眾溝通方面,也需注意政治力與媒體的外力介入。鄰避設施或機構. engchi. 在進入社區時最好能了解社區中的權力關係,再者避開選舉期,以免成為政治角力的場 域,並在籌備期先與地方重要意見領袖進行溝通、蒐集政治權力關係的資訊,以事先掌 握可能的衝突點;而媒體的外力介入一方面可增加促求正當性的管道,但也可能使雙方 談判破局,另外有時媒體可增進社會輿論壓力,但也可能因媒體立場高度政治化而造成 反效果,故媒體的運用應謹慎小心(中華民國殘障聯盟「支持接納,不再拒絕」綜合座 談會議手冊,2001)。 故透過上述幾點了解到可降低居民鄰避情結的方式,而唯有透過一些途徑使居民參 與,藉由各方不斷的溝通協調,交換彼此的意見與訴求,才有可能使鄰避問題獲得解決。.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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