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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校課程綱要總綱研擬與展化學習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補校課程綱要總綱研擬與展化學習

成功完成補校課程綱要總綱為課綱團隊學習活動的目標,所以研擬課程總綱 就是課綱團隊學習活動的歷程。人類的學習活動都受到文化和情境的制約,課綱 團隊學習有必要理解補校的相關因素。以下分別從研擬補校課程綱要總綱的緣 由、補習學校課程綱要總綱的定位、補校課程綱要總綱的學理基礎、補校課程綱 要總綱的內涵、補校課程綱要總綱研擬與展化學習等五部分進行說明。

一、研擬《2012 版國中小補習學校課程綱要總綱》的緣由

補校課程經歷百多年的演變,最近一次改變是 1996 年教育部頒佈的補校課 程標準。補校課程必須改變的緣由,以下從我國補習學校課程演變略述和影響補 校課程綱要總綱修訂之因素來做說明。

(一)我國補習學校課程之演變略述

我國補習教育制度設置在社會教育之下,清末光緒 29 年(1903 年)間,為 提昇公民素質與知識,頒佈新學制,於大陸各地倡設各種民眾補習學塾,此為社 會教育運動之濫觴(教育部,1957)。民國元年(1912),政府成立社會教育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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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期增加國人識字程度追趕西方國民教育水準。民國 9 年(1920)晏陽初、傅葆 琛倡導平民教育,發行平民千字讀本,希望能「除文盲、作新民」(教育部,1957), 此後,識字教育和民眾教育為肅清文盲的重要工作。民國 18 年(1929)頒佈《民 眾學校辦法大綱》及《識字運動宣傳計畫大綱》推動成人識字教育,更於民國 24 年(1935)研訂《民眾學校課程標準草案》並強迫施行,以國民道德之培養、

簡易文字的練習和普通常識的灌輸,作為課程標準編訂之目標,期能肅清文盲(教 育部,1935),此草案於民國 25 年(1936)修訂為《中心國民學校民教部課程標 準》,並於 29 年(1940)公佈實施(教育部,1984)。民國 29 年(1940)教育部 頒佈《國民教育實施綱領》,自此之後,識字教育稱為國民教育,並規定國民學 校應設置失學民眾補習教育(教育部,1984),政府持續頒佈失學民眾補習教育 相關法令,並研擬《中心國民學校民教部課程標準》,以推動識字教育為首要任 務。民國 30 年(1941)公佈《補習學校法》,補習學校遂成為與正規學校並行之 教育機構,補習教育制度於焉確立(教育部,1974)。民國 40 年(1951)前後,

國民政府遷臺初期,鑑於日治時期接受教育的民眾皆不識中文與國語,乃開設失 學民眾補習班以掃除文盲,此教育稱為失學民眾補習教育,為現今國中小附設補 習學校的前身,同時組織《修訂失學民眾補習教育課程標準委員會》進行課程修 訂,完成《失學民眾補習教育課程標準》,並於民國 54 年(1965)實施(教育部,

1974)。民國 65 年(1976)將《補習學校法》修訂為《補習教育法》,並將民教 班納入國小補校初級部,增設高級部以彌補民教班中斷學習之現象,確立我國國 民補習教育之體制,使之完整一貫(教育部,1984)。民國 66 年(1977)發佈國 民小學、國民中學補習學校教學科目及每週教學時數表,民國 85 年(1996)公 布《國民小學補習學校課程標準》和《國民中學補習學校課程標準》,教育部委 請省(市)政府教育廳(局)編印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及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補充 教材,分別提供失學民眾及新住民接受國民教育學習課程之用。民國 71 年

(1983)、88 年(1999)持續修正《補習教育法》成為《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並於 102 年(2013)再度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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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習課程歷史演變上,課程發展應符合時代的需求持續進行修訂,惟目前 全國補校學習仍依照 1996 年的課程標準提供學員學習,課程內容尚未調整,也 採用青少年兒童之學用教材,基於社會進步以及全球化時代對知識殷切的需求,

調整補校課程標準實為當務之急。

(二)國民補習學校之界定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三條規定:已逾學齡未受九年國民教育之國民,予 以國民補習教育;第四條規定:國民補習教育,由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附設國民 補習學校實施之;第十一條: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之教學科目,每週教 學時(節)數、課程標準、設備標準、畢業條件及實習規範,由中央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定之(教育部,2013)。第十五條:國民補習學校,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

准予畢業,並由學校給予畢業證書,具有同級、同類學校之畢業資格。第十七條 及第十八條規範學校教學及行政人員選配及遴聘規定是用於同級、同類學校。所 以,國民補習學校為實施年滿十五歲已逾學齡未受九年國民教育之國民學習生活 知識、提高教育程度、成為健全公民的機構。國民補習學校之設立、變更、停辦,

由主管教育機關核准,國民補習學校之教學科目、每週教學節數、課程標準、設 備標準、畢業條件及實習規範,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國民小學補習學 校無入學資格限制,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入學應具有同等學習資格,國民補習學校 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由學校頒授畢業證書,具有同級、同類學校之畢業資 格。國民補習學校設校長一人、校務主任一人,其他員額編配及教師遴聘依同級

、同類學校之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我國設置補習學校教育制度歷史久遠,在性質上是為失學民眾辦理的教育,

具有義務但無強制性,是正規教育以外的非正規教育之一,正規教育指各級公私 立學校體系,有明確教育目的、縝密課程結構、重視知識的掌握,完成學習課程 可取得證書與文憑(Coletta, 1996),非正規教育如空中大學或進修、補習學效 亦可頒發文憑,接受非正規教育且取得同級畢業文憑的學生,可以進入更高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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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學制深造。我國國民補習學校的設置,對於已逾學齡的民眾及新住民取得同等 學習證書,不僅提昇學習者個人的知識水準,更能促進社會整體之進步。

(三)影響《2012 版國中小補習學校課程綱要總綱》修訂之因素

影響補校課程綱要總綱修訂之因素很多,以下分別從國內外對終身學習的重 視、國內不識字及新住民移入人口等多元化變遷、補習學校教育政策的推動來做 說明。

1. 國內外對終身學習的重視

1996 年 經 濟 合 作 與 發 展 組 織 各 國 部 長 對 終 身 學 習 的 重 要 性 達 成 共 識

(Organization of Economic Co-oporation and Development , OECD),終身學習政 策成為各國重要發展項目,不僅影響各教育階段的改革,也影響課程與教學。各 國教育政策紛紛朝向以知識經濟時代為考量的課程需求來發展,如提高問題解決 能力和思維能力、溝通表達能力、組織規劃能力、比較與創新能力等,具有「基 本能力」被認為是獲取知識的關鍵。因此,為確保國家人民均有提昇基本能力的 機會,政府應重視失學民眾補校教育,讓弱勢或偏鄉的成人學習者,都能得到相 同的教育和培訓的機會。

我國政府於 1988 年發表《邁向學習社會白皮書》,同時訂定該年為「終身 學習年」,續於 2002 年頒佈《終身學習法》,建立我國終身學習制度的法源依 據,並使成人教育有更靈活的制度,提供正式、非正式與非正規的學習轉換和培 訓(教育部,2002),希望消除學習者障礙,同時使得國民補習教育獲得有利的 推展。同一時期,政府開始注意外籍配偶的教育問題,陸續開辦「外籍新娘生活 適應班」或「識字班」,並與內政部推動新住民及其子女各類學習活動互相配合,

共同提升新住民人力的發展。

2.國內不識字及新住民移入人口等多元化變遷

不識字率為瑞士洛桑國際管理學院(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Management Development, IMD)所發展的全球競爭力評比指標之一,根據內政部 2015 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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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週的統計,我國 15 歲以上人口不識字率逐年降低,至 2014 年底已降至 1.5%,

60-64 歲的女性文盲率為 16.1%,比男性多出 14%(內政部統計局,2015),已 達先進國家 2%以下的標準,這種成就得力於教育部把「加強掃除文盲」作為施 政政策之一。

內政部統計自 2001 年至 2013 年底,我國外籍配偶人數累計有 366,476(內 政部統計局,2013),這一類人口在其原生國家未必不識字,但因婚姻關係入籍 我國,對於我國識字率也有影響,因此,國中小補校肩負提昇新住民教育程度的 責任與學習管道。

國民教育階段中小學生的中輟率在 2003 學年度通報有 8,605 人,至 2013 學 年統計人數為 4,316 人,佔總學生數的 0.2%,通報人數逐年下降(教育部統計處,

2015),中輟生復學時倘已年滿 15 歲,得於國中小補校較讀,惟這類人口對補 校就學人數的變化影響比較少。

全國國中小補校學習者人數在 2002 年有 34,979 人,到 2007 年有 27,932 人,

2011 年剩 18,192 人(教育部統計處,2012),至 2014 年,國中小補校學生數為 15,772 人(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2015),學習者的人數因為不識字人口自然凋 零或畢業離校而呈現遞減的現象,但並未因為新住民的增加而增加,可見新住民 學生並未全數進入補校就讀,這也是補校經營益加困難的原因。

3. 補習學校教育政策的推動

為提昇國家競爭力,降低失學民眾不識字率一直是教育部重要的政策指標,

補校是執行此政策重要的教育機構。2011 年《中華民國教育報告書》於第 25 方 案:提升新移民及其子女教育服務品質方案中,1-2-2「研修國中、國小補校課 綱,以符目前環境需求」的決議,敦促補校課程綱要研訂的迫切需求。同時,九 年一貫課程自 1998 年實施以來,課程的結構自學科分置變革為七大學習領域的 統整型態,但是國中小補校課程仍採分科教學,不符合教育部建議:「學習領域 之實施應以統整、協同教學為原則。」因此,教育部於 2009 年 12 月召開「研究 國民補習教育及成人基本教育課程相關事宜會議」,2010 年 5 月成立「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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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補習學要課程總綱研修小組」,並於 2012 年 5 月完成《國民中小學附設補 習學校課程綱要總綱》後送交教育部審查。

中小學補校課程標準自 1996 年公佈實施以來已有 19 年,國內社會環境和當 年大不相同,加上新住民和已逾齡未就學民眾之結構產生變化,又面對全球提昇

中小學補校課程標準自 1996 年公佈實施以來已有 19 年,國內社會環境和當 年大不相同,加上新住民和已逾齡未就學民眾之結構產生變化,又面對全球提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