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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親師合作之內涵

本節主要探討親師合作之內涵,首先會探討親師合作的目的及重要性,接 著探討影響親師合作之因素,最後探討家庭復原力與親師合作間的關係。

壹、親師合作的目的及重要性

所謂親師合作,即為老師與家長以學生為主體共同合作,以負擔孩童的教 育責任。早在 1930 年到 1940 年間,許多大學或郊區的鄉鎮學校,開始歡迎父 母共同接受專業的訓練,並且一同參與學校生活,使父母能夠了解自己的孩童 需要什麼,並且與學校配合共同照顧孩童(石明原,2002)。而美國政府與 1994 年提出「目標兩千年教育法案」(Goals 2000: Educate America Act),在這 項法案中也提出了父母參與教育為國家教育目標之一。英國著名的曼徹斯特調 查(Manchester Survey)報告中也指出與教育成就的相關力量,最主要的是家庭 因素,它的影響力是學校及社區因素總和的兩倍(曾俊凱,2001)。1998 年英國 公布的教育改革法案(The School Standards and Framework Act)中則要求學 校必須提供協議書及家長聲明,以便讓彼此清楚教育價值信念、目標、期望,

也在再一次強調家長與學校的合作(趙惠君,2010)。而國內於民國 88 年公布之 教育基本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教育機構、教師及父母應共同協助、負責教育 責任;第八條也規定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依法選擇 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教育基本法,2013)。民國 85 年後,也持續公布許多會議的成員必須要包含家長,例如教評會、課程發展委 員會等(石明原,2002;秦夢群,2001),甚至於民國 95 年,我國更頒布了「國 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2012),此辦法更加保障家長能夠參 與學校事務、並且與親師合作的權益。種種法規也凸顯出家長參與學校事務及 學生教育為孩童學習成長重要的環節之一,也是教育重要的趨勢之一。

其中,對於特殊教育領域部分,美國於 1975 年公布 94-142 公法中,明確 的規定父母有參與特殊教育子女教育措施的參與權利,例如參與教育評量、個

別化教育計畫的設計、評鑑等;而後 99-457 公法,也強調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 中,運用家庭效能,增進對子女的教育;1997 年的「身心障礙人士法案修正 案」(IDEA)再次強調學校應該給予父母參與子女教育,並且有做決定的機會,

以保障家長參與教育的權利(楊惠娟,2007);而我國公布之「特殊教育法」

(2014)也明確說明特殊兒童家長有各種參與教育及校務決策的權益,包含第五 條特殊教育諮詢會應邀請家長,共同推動特殊教育相關事宜;第六條及第十七 條亦保障家長有參與鑑定安置的權益,由此可知,不僅僅是一般教育,特殊教 育領域中,也非常強調家長與親師間共同合作。

國內外的教育政策皆努力推行親師合作,目的是希望老師可以多了解家庭 的需求,Turnbull 等人(2015)與 Chu(2018) 指出家庭應該被視為一個整體,其 有一個固定運作的模式,而教師應該清楚知道家庭的特徵、互動歷程等,從中 了解其需求,而從親師互相了解、互相合作的過程中,而家長也可以學習專業 的知識與技能,在雙方面的互動下,使孩童的學習成就有所提升,而在親師互 動的過程中,教師可以激發靈感,創造多元的班級經營以及提升教學品質(曾俊 凱,2001)。鄭翠娟(2004)指出,家庭成員若能夠與教師合作,則對於孩子的行 為問題及教育方式能夠學習到更多技巧,也能夠在工作及心理成長方面有所提 升。蔡銘津、吳慧珍(2012)的研究指出親師合作關係與學生之社交技巧、學習 態度都有顯著相關。陳棟樑等人(2017)的研究中也指出家長長期參與教育,其 親子關係較為良好,其餘也有許多學者研究發現親師合作對學生學習成效、班 級經營效能、親子關係及教師教學效能皆有正向的回饋(謝文豪,2000;郭增 佑,2007;陳妤培,2012;趙振國,2012)。

綜上所述,國內外教育政策及許多學者皆表示親師合作的重要性,而孩子 的教育也並非單靠教師一方教導即可有最好的結果的,需要家庭、學校、社會 三方面互相合作(鍾美英,2001)。家長與教師合作,能夠帶給孩童、校方及家 長三方許多正向的結果(石明原,2002;鍾美英,2001;曾智豐,2013),包含 提升孩童的成就、增強孩童的正向行為及情感支持、家長可以提供學校許多志

工人力或活動支持、增加老師的教學效能及增進親子之間的互動及溝通。但是 在現實層面中,許多家長其實是並未參與孩子的教育,或是在親師合作的過程 中,存在著非常多的衝突,因此,若是可以藉由了解家庭復原力對於親師合作 之影響及關係,針對其相關因素來提升家庭復原力,也可以增進親師合作的意 願及成效。

貳、影響親師合作之因素

親師合作對於孩童的教育是件很重要的事情,但是許多家長卻不願意參 與,或在參與過後卻與老師起衝突,因而影響親師之間的合作關係,曾智豐 (2013)提出影響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因素包含了家長的內在與外在因素,內在 因素包含家長的動機、心理歷程等,外在動機則是指他人的影響導致。陳婷潔 (2009)出家長參與學校的意願,會因生態系統論的所有系統交互作用而有所影 響。而研究者也認為親師之間要有合作,也一定會有互動,在互動的過程中,

有可能因為個人因素,或是外在環境因素來影響親師合作的意願,研究者整理 其他學者的研究,發現影響親師間合作的意願及合作度的因素大多可以分為以 下幾種:

(一)教師因素

1. 親師間理念不合

教師與家長合作的過程中,許多認知感受不一定相同,且彼此的角色立場 不同,因此時常造成認知理念上的差異,例如教師須要考量學校、多數學生的 利益來作教學以及學校活動,但家長則較傾向自己孩童的利益(余紫均,

2015)。王財印(2011)指出由於家長、教師的個人背景不同,對於管教方式、指 導學生皆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容易導致親師關係緊張,甚至有爭執出現。曾詩涵 (2004)提出親師合作的困難,可能來自於其雙方角色所關心的面向與期待不 同。孫秋雲(2009)的研究顯示家長態度與教師態度對家長參與學校教育皆有顯 著影響力。Saha 和 Dworkin(2009)親師間的衝突來自不同角色與責任。由上述

可知,在雙方角色立場不同下,教師與家長之間的衝突則容易出現,造成親師 合作上的不愉快,而影響家長與教師合作的意願。

2. 親師溝通不良

每個人對每件事皆有不同的見解,在見解不同的情況下,溝通是一件很重 要的事情,需要雙方各退一步,尋找最合適的方法以達成共識,但在親師溝通 的過程中,有可能出現親師間互相不信任、不尊重的情形,或是在溝通時出現 內容、語氣上的理解錯誤,甚至是親師之間不合理的要求,而親師間產生誤會 或衝突的時候,卻沒有機會可以談開,而使親師間的溝通出現更大的困難,因 而導致親師合作上的困境(王財印,2011;余紫均,2015)。

陳婷潔(2009)的研究指出,教師的溝通品質是影響家長參與的重要原因之 一。林美麗(2012)的研究指出親師衝突原因以「親師溝通不良」層面的認知程 度最高。蘇俐綺(2010)的研究結果指出國小教師在親師衝突現況之知覺感受以

「親師溝通不良」較為深刻,其他也有許多學者指出,影響親師合作重要的因 素中,親師溝通不良、溝通管道太少皆是其中之一(鍾美英,2002;呂滄堯,

2012;余紫均,2015)。由上述可知,溝通其實是一件重要的事情,而此因素也 剛好與家庭復原力中「家庭溝通與問題解決過程」的系統架構相呼應,需要有 良好的溝通,才能有良好的家庭關係,更能增進親師關係,提升親師合作的成 效。

3. 教師能力與教師自主權

每個教師有每個教師的專業自主權,因此有些教師並不希望家長來干涉自 己教學、班級經營的方式,認為家長干涉可能會造成困擾;而因應時代的變 化,教師在教學技巧、班級經營上,都需要時時精進、充實自己,但有些教師 卻沒有提升自己的專業知能,而有些教師則是缺乏專業的自信,害怕家長對其 有所批評,因此並不願意家長參與教育(曾俊凱,2001)。

詹沛珊(2006)綜合多位學者論點後提到要增進家長參與教育的方式,其中 之一便是增加教師的專業素養。鄒佳伶(2014)的研究結果發現親師衝突的原因

之一包含家長對教師的專業不信任,且不夠尊重對方等。林淑慧(2004)的研究 結果也發現,在「教師認知親師衝突原因」中,「家長質疑教師」所佔的機率為 第四高,尤其是發生在年資較短或是較為年輕的教師。李宜穎(2006)的研究結 果也指出私立幼兒園教師具備良好的教學承諾,其中以「專業成長」層面表現 最佳,且教師知覺親師衝突原因與其教學承諾之間有顯著相關。綜上所述,教 師有專業自主權,並不需要害怕家長干預過多,若是能讓自己的專業能力要被 家長所看見,並且邀請家長一同參與教育,培養良好的親師合作關係,相信家 長與教師起衝突的機率會小很多。

(二)家長因素 1. 家長背景

謝文豪(2000)指出低社經地位的家長,對於與親師合作部分較不積極;侯 世昌(2002)也發現家庭社經地位越高的家長,對參與學校,與親師合作的意願 越積極;孫秋雲(2009)研究發現外籍家長參與學校教育較不積極;呂滄堯 (2012)研究發現不同性別的家長在參與教育的態度上有顯著差異;陳玟伊、鄭 燿男(2007)的研究指出高雄市與台東縣的家長在參與學校教育的比例有顯著落 差;石明原(2002)在整理許多學者的文獻中也發現父母的教育程度與物資資源

謝文豪(2000)指出低社經地位的家長,對於與親師合作部分較不積極;侯 世昌(2002)也發現家庭社經地位越高的家長,對參與學校,與親師合作的意願 越積極;孫秋雲(2009)研究發現外籍家長參與學校教育較不積極;呂滄堯 (2012)研究發現不同性別的家長在參與教育的態度上有顯著差異;陳玟伊、鄭 燿男(2007)的研究指出高雄市與台東縣的家長在參與學校教育的比例有顯著落 差;石明原(2002)在整理許多學者的文獻中也發現父母的教育程度與物資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