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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特殊教育學校家長對親師合作之看法

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第三節 高雄市特殊教育學校家長對親師合作之看法

本研究為了解特殊教育學校家長對親師合作之看法,根據研究汶駿內容,

並依家庭背景變項及孩子背景變項來探討特殊教育學校家長對親師合作之差異 情形,分別敘述如下:

一、親師合作在各向度與整體得分之情形

特殊教育學校家長對親師合作在各向度與整體平均得分的情形如表 4-25 所 示。從表中顯示,各向度得分平均介於 1.52 到 2.96 之間,介於「很少如此」

到「經常如此」之間。依各向度來看,親師合作各向度得分排序依次為「協助 孩子在家學習」(M=2.93),其次為與「孩子學習直接相關的決策」(M=2.69)、

「溝通協調」(M=2.67)、「參與親職教育課程」(M=2.44)、「與社區合作」

(M=1.91)、「與特殊教育相關的決策與倡導」(M=1.54),在「擔任義工」的部分 則為最低(M=1.52)。

表 4-25

親師合作在各向度與整體得分之情形

向度名稱 人數 平均數 標準差

參與親職教育課程 210 2.44 2.67 1.52 1.91 2.93 2.69 1.54 2.29

0.76 0.71 0.70 0.84 0.81 0.83 0.78 0.58

溝通協調 210

擔任義工 210

與社區合作 210

協助孩子在家學習 210 與孩子學習直接相關的決策 210 與特殊教育相關的決策與倡導 210

整體 210

二、不同主要照顧者親師合作之差異情形

依據表 4-26 之結果得知,不同主要照顧者親師合作者在整體(F=0.96, p=.413)及參與親職教育課程(F=1.05, p=.373)、溝通協調(F=2.60,

p=.053)、擔任義工(F=0.43, p=.734)、與社區合作(F=0.53, p=.665)、協助 孩子在家學習(F=1.16, p=.326)、、與特殊教育相關的決策與倡導(F=1.36, p=.255)等六個個向度執行情形平均數,其 F 值皆無顯著差異。

但以單因子變異數分析統計結果時,發現不同主要照顧者在親師合作之

「與孩子學習直接相關的決策」(F=3.37, p=.02)之分向度有顯著差異,以雪 費法進行事後比較,經比較平均數得知,主要照顧者為母親(M=2.76,SD=0.81) 之平均數顯著大於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M=1.95,SD=0.72),表示在親師合作中

「與孩子學習直接相關的決策」,會因為主要照顧者不同而有所差異。

*P<.05

三、不同性別主要照顧者親師合作之差異情形

依據表 4-27 的結果得知,不同性別主要照顧者在親師合作整體(t=0.41, p=.684)、參加親職教育課程(t=-0.03, p=.974)、溝通協調(t=-0.25, p=.807)、擔任義工(t=1.08, p=.283)、與社區合作(t=0.01, p=.989)、協助 孩子在家學習(t=0.56, p=.577)、與孩子學習直接相關的決策(t=-0.18, p=.856)、與特殊教育相關的決策與倡導(t=1.26, p=.209)七個向度執行情形 平均數,其t 值皆無顯著差異。表示親師合作不因主要照顧者性別不同而有顯

表 4-27

不同性別主要照顧者親師合作之差異情形 分向度 平均數(標準差)

df t 值 p 男(n=46) 女(n=164)

參與親職教育

課程 2.44(0.80) 2.45(0.76) 208 -0.03 .974 溝通協調 2.65(0.84) 2.68(0.67) 208 -0.25 .807 擔任義工 1.62(0.64) 1.49(0.72) 208 1.08 .283 與社區合作 1.91(0.68) 1.91(0.88) 208 0.01 .989 協助孩子在家

學習 2.98(1.23) 2.91(0.65) 208 0.56 .577 與孩子學習直

接相關的決策 2.67(0.82) 2.69(0.83) 208 -0.18 .856 與特殊教育相

關的決策與倡 導

1.67(0.87) 1.50(0.75) 208 1.26 .209 整體 2.32(0.64) 2.28(0.56) 208 0.41 .684 四、不同年齡主要照顧者親師合作之差異情形

依據表 4-28 之結果得知,不同年齡主要照顧者親師合作者在整體

(F=0.24, p=.867)及參與親職教育課程(F=0.04, p=.99)、溝通協調

(F=1.14, p=.333)、擔任義工(F=1.39, p=.247)、與社區合作(F=0.75, p=.521)、協助孩子在家學習(F=0.61, p=.607)、與孩子學習直接相關的決策

(F=0.88, p=.451)、與特殊教育相關的決策與倡導(F=1.33, p=.267)等七個 個向度執行情形平均數,其F 值皆無顯著差異。表示親師合作不會因不同主要 照顧者年齡而有顯著差異。

表 4-28

五、不同的婚姻狀況親師合作之差異

依據表 4-28 之結果得知,不同婚姻狀況親師合作在整體(F=1.27, p=.283)及參與親職教育課程(F=0.44, p=.645)、溝通協調(F=1.19,

p=.307)、擔任義工(F=0.69, p=.504)、與社區合作(F=0.45, p=.640)、與特 殊教育相關的決策與倡導(F=1.26, p=.286)等五個向度執行情形平均數,其 F 值皆無顯著差異。

但以單因子變異數分析統計結果時,發現不同婚姻狀況親師合作之「與孩 子學習直接相關的決策」(F=5.60, p=.004)及「協助孩子在家學習」(F=3.39, p=.036)之分向度有顯著差異,以雪費法進行事後比較,經比較平均數得知,

在與孩子學習直接相關決策部分,婚姻狀況為已婚者(M=2.75,SD=0.77)之平均 數顯著大於婚姻狀況為喪偶或其他 (M=2.17,SD=0.99),且離婚者

(M=2.78,SD=0.89)之平均數顯著大於婚姻狀況為喪偶或其他 (M=2.17,SD=0.99);在協助孩子在家學習部分,婚姻狀況為已婚者

(M=2.98,SD=0.81)之平均數顯著大於婚姻狀況為喪偶或其他 (M=2.52,SD=0.80) 表示在親師合作中「與孩子學習直接相關的決策」及「協助孩子在家學習」,會 因為婚姻狀況不同而有所差異。

表 4-29

六、是否參加家長團體親師合作之差異情形

依據表 4-30 的結果得知,是否參加家長團體在整體(t=5.78, p<.001)、

參與親職教育課程(t=4.99, p<.001)、溝通協調(t=4.11, p<.001)、擔任義 工(t=3.24, p=001)、與社區合作(t=4.20, p<.001)、協助孩子在家學習

(t=3.53, p=001)、與孩子學習直接相關的決策(t=4.88, p<.001)、與特殊教 育相關的決策與倡導(t=4.97, p<.001)等向度執行情形平均數,其 t 值達到 顯著差異,進一步檢視其平均數,發現所有向度中有參加家長團體之平均數皆 顯著高於沒有參加家長團體之平均數,表示親師合作中,會因為是否參加家長 團體而有所差異。

表 4-30

是否參加家長團體親師合作之差異情形 分向度 平均數(標準差)

df t 值 p 是(n=47) 否(n=162)

參與親職教育

課程 2.90(0.84) 2.31(0.69) 207 4.99*** <.001 溝通協調 3.03(0.59) 2.56(0.71) 207 4.11*** <.001 擔任義工 1.80(0.78) 1.44(0.66) 207 3.24** .001 與社區合作 2.35(0.74) 1.79(0.83) 207 4.20*** <.001 協助孩子在家

學習 3.29(1.12) 2.82(0.67) 207 3.53** .001 與孩子學習直

接相關的決策 3.18(0.58) 2.54(0.84) 207 4.88*** <.001 與特殊教育相

關的決策與倡 導

2.02(1.05) 1.41(0.63) 207 4.97*** <.001

整體 2.69(0.59) 2.17(0.53) 207 5.78*** <.001

**p <.01 ***p <.001

七、不同父親 (男性主要照顧者)教育程度親師合作之差異情形

由表 4-31 可知,父親(男性主要照顧者)教育程度親師合作在各向度與整體 之差異情形,以單因子變異數分析統計結果得知不同教育程度在整體親師合作 上(F=3.08, p=.017)有顯著差異,以雪費法進行事後比較,經比較平均數得 知,教育程度為研究所(M=2.54, SD=0.60)的家長之平均數顯著大於教育程度 為國中小(M=1.99, SD=0.68)的家長。

在親師合作各向度上與孩子學習直接相關的決策(F=5.36, p<.001)、溝通 協調(F=5.96, p<.001)及參與親職教育課程(F=2.69, p=.032)三個個向度執 行情形平均數,並發現在此三個向度的F 值皆達顯著差異。經雪費法事後比較 結果得知:在「與孩子學習直接相關的決策」中教育程度為研究所(M=3.29, SD=0.57)的家長之平均數顯著大於教育程度為國中小(M=2.18, SD=0.89)的家 長,且教育程度為研究所(M=3.29, SD=0.57)的家長之平均數顯著大於教育程 度為高中職(M=2.57, SD=0.84)的家長;在「溝通協調」上,父親(男性主要照 顧者)教育程度為高中職(M=2.61, SD=0.71)的家長之平均數亦顯著大於教育 程度為國中小(M=2.03, SD=0.66)的家長,大學(M=2.88, SD=0.56)的家長之 平均數亦顯著大於教育程度為國中小(M=2.03, SD=0.66)的家長,研究所

(M=2.84, SD=0.80)的家長之平均數亦顯著大於教育程度為國中小(M=2.03, SD=0.66)的家長;在「參加親職教育課程」上,父親(男性主要照顧者)教育程 度為大學(M=2.55, SD=0.78)的家長之平均數亦顯著大於教育程度為國中小 (M=1.96, SD=0.77)的家長,研究所(M=2.70, SD=0.75)的家長之平均數亦顯 著大於教育程度為國中小(M=1.96, SD=0.77)的家長。

綜上所述,父親(男性主要照顧者)教育程度親師合作之「整體量表」、「與 孩子學習直接相關的決策」、「溝通協調」及「參加親職教育課程」三向度上,

會因教育程度不同而有顯著差異,且就所有向度來看,教育程度為研究所之家 長其平均數皆顯著高於教育程度為國中小之家長,在「擔任義工」、「與社區合

作」、「協助孩子在家學習」及「與特殊教育相關的決策與倡導」則無顯著差

*p <.05 ***p <.001

八、不同母親(女性主要照顧者)教育程度親師合作之差異情形

依據表 4-32 之結果得知,不同母親(女性主要照顧者)教育程度親師合作者 對在整體(F=0.11, p=.081)及參與親職教育課程(F=1.41, p=.234)、擔任義 工(F=0.53, p=.714)、與社區合作(F=0.55, p=.697)、協助孩子在家學習

(F=1.20, p=.312)、、與特殊教育相關的決策與倡導(F=1.65, p=.164)等五 個個向度執行情形平均數,其F 值皆無顯著差異。

但以單因子變異數分析統計結果時,發現不同母親(女性主要照顧者)教育 程度親師合作之「溝通協調」(F=3.10, p=.017)、「與孩子學習直接相關的決 策」(F=4.13, p=.003)之分向度有顯著差異,以雪費法進行事後比較,經比較 平均數得知,在溝通協調部分,家長教育程度為大學(M=2.81,SD=0.64)之平均 數顯著大於教育程度為國中小 (M=2.27,SD=0.90);在與孩子學習直接相關的決 策部分,家長教育程度為大學(M=2.93,SD=0.69)之平均數顯著大於教育程度為 國中小 (M=2.22,SD=0.92),表示在親師合作中「溝通協調」與「與孩子學習直 接相關的決策」,會因為母親(女性主要照顧者)教育程度不同而有所差異。

表 4-32

*p <.05

九、不同父親(男性主要照顧者)工作類別親師合作之差異情形

依據表 4-33 之結果得知,不同父親(男性主要照顧者)工作類別在親師合作 整體(F=0.11, p=.081)及參與親職教育課程(F=1.06, p=.382)、溝通協調

(F=2.11, p=.066)、擔任義工(F=0.49, p=.785)、與社區合作(F=0.36, p=.876)、協助孩子在家學習(F=1.89, p=.098)、與特殊教育相關的決策與倡 導(F=0.61, p=.690)等六個個向度執行情形平均數,其 F 值皆無顯著差異。

但以單因子變異數分析統計結果時,發現不同父親(男性主要照顧者)之工 作類別在親師合作之與「孩子學習直接相關的決策」(F=3.31, p=.098)之分向 度有顯著差異,以雪費法進行事後比較,經比較平均數得知,孩子直接相關的 決策,家長職業為商業(M=3.12,SD=0.63)之平均數顯著大於家長職業為其他 (M=2.43,SD=0.93),表示在親師合作中與孩子直接相關的決策會因為父親(男性

表 4-33

**p <.01

十、不同母親(女性主要照顧者)工作類別親師合作之差異情形

依據表 4-34 之結果得知,不同母親(女性主要照顧者)工作類別對在親師合 作整體(F=1.14, p=.339)及參與親職教育課程(F=1.00, p=.422)、溝通協調

(F=1.07, p=.378)、擔任義工(F=1.17, p=.326)、與社區合作(F=0.94, p=.457)、協助孩子在家學習(F=1.12, p=.351)、孩子學習直接相關的決策

(F=1.67, p=.144)、與特殊教育相關的決策與倡導(F=1.61, p=.160)等七個 個向度執行情形平均數,其F 值皆無顯著差異,表示親師合作不因母親(女性主

表 4-34

十一、不同全家月平均收入親師合作之差異情形

依據表 4-35 之結果得知,全家月平均收入在整體(F=3.53, p=.008)及溝 通協調(F=3.42, p=.010)、與社區合作(F=3.06, p=.018)、協助孩子在家學 習(F=2.50, p=.044)、與孩子學習直接相關的決策(F=0.66, p<.001)等四個 向度執行情形平均數,其F 值皆有顯著差異。以雪費法進行事後比較,經比較 平均數得知,在「整體」部分全家月平均收入 50001-10 萬元(M=2.48, SD=0.55)的家庭之平均數顯著高於全家月平均收入 2 萬元以下(M=2.04, SD=0.70)的家庭。

親師合作各向度上以雪費法進行事後比較,經比較平均數得知,在「溝通 協調」部分全家月平均收入 50001-10 萬元(M=2.91, SD=0.62)的家庭之平均 數顯著高於全家月平均收入 2 萬元以下(M=2.33, SD=0.80)的家庭;在「與孩子 學習直接相關的決策態」部分,全家月平均收入 20001-3 萬(M=2.65, SD=0.82 家庭之平均數顯著高於全家月平均收入 2 萬元以下(M=2.04SD=0.8)的家庭,全

與孩子學

家月平均收入 50001-10 萬(M=3.03, SD=2.04)家庭之平均數顯著高於全家月 平均收入 2 萬元以下(M=2.04SD=0.8)的家庭,且全家月平均收入 10 萬以上

家月平均收入 50001-10 萬(M=3.03, SD=2.04)家庭之平均數顯著高於全家月 平均收入 2 萬元以下(M=2.04SD=0.8)的家庭,且全家月平均收入 10 萬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