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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記帳專業證照制度的工作權違憲審查

第二節 記帳業證照制度之合憲性

宥於篇幅,且證照制度之合憲性涉及各種職業類型與管制手段細節,不同職 業可能有不同考量,以下將針對我國記帳業證照制度,是否合乎我國憲法第 15 條工作權,試分析之。

第一項 記帳業者證照化歷史沿革

我國對於稅務代理及記帳的職業領域,並非一開始即設定欲以證照考試,加 以規範,關於稅務代理及記帳業的立法沿革,可分為下列幾個時期:339

第一款 自由執業的階段

我國的企業以中小企業為主,這些企業基於成本考量,而產生對於記帳及稅 務處理服務的需求,記帳業則應運而生,提供代替中小企業記帳、稅務代理等服 務的業者,實務上習慣稱之為「記帳業者」。340因此,後續本文所指涉的「記帳 業者」均指涉,從事代替中小企業記帳與稅務代理服務之業者。

如果從記帳業相關的法規範341觀察,或許可以更清楚理解記帳業,在過去歷 史的定位。記帳業所提供的服務,如前所述,包括:代企業從事記帳與代為申報 稅捐等服務,與這些服務攸關的法律包括:商業會計法和相關稅法,在早期這些 法規範,並沒有禁止「代理企業記帳」。並且,早在民國 45 年,相關法規範即允 許,納稅義務人得將稅務事項委託給代理人辦理,民國 52 年所得稅法的修正,

339 余明芳(2005.7),《從委託人、會計師與記帳業者之認知探討記帳士法頒布之影響》,國 立政治大學會計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8-10。

340 前揭註 341,頁 1。

341 相關涉及的法律包括:商業會計法、所得稅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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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將代理人的範圍,從原本的會計師擴大到其他合法代理人。342直到商業會計法 在民國 84 年的修正之前,長期以來,財政部與稅捐機關,仰賴記帳業者作為與 業者溝通的對話窗口,是一個不爭的事實,稅捐機關透過內部登記代理記帳者的 資料,而得以實際管理記帳業,例如:實務上,在公司行號第一次領取發票以及 每次申報稅捐、公司開立扣繳憑單343時,稅捐機關透過內部的工作記錄,要求提 供公司行號所委託的記帳業者的聯絡資料,而得以追蹤所有的記帳業者以及其稅 務代理業務的狀況。因此,若謂民國 84 年以前記帳業沒有受到管理,恐怕是一 種不符事實的說法,充其量民國 84 年以前財政部主管機關,對記帳業的管理,

只是涉及法律保留的問題而已。

民國 44 年 12 月 13 日,所得稅法第 100 條第 1 項修正,雖在條文中表示,「納 稅義務人對於本章規定各節,有關應行估計、改正估計、報告、申報或申請復查 等事項,得委託會計師代為辦理。」但並沒有將申報稅務之服務納入會計師的特 許職業,因此民國 44 年以前,稅務代理的服務無庸置疑地,是人民可以自由從 事的行業。344

記帳業者真正產生「合法性」爭議,是商業會計法於民國 87 年 10 月 13 日 修正後,依照修正的商業會計法第 5 條第 5 項:「商業會計事務,得委由會計師 或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人辦理之;其登記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345,自此,由於記帳業涉及商業會計事務,依該條項的規定,只 有會計師以及依法取得資格者得從事。不過,雖然在此時,尚未形成一套稅務代 理業許可管理制度,但是行政機關仍實際透過各種內部工作記錄,對記帳業者為 實質的管理。

342 前揭註 341,頁 1。並參考民國 52 年 1 月 15 日修正所得稅法第 102 條第 1 項:「納稅義務 人對於本章規定各節,有關應行估計報告、申報或申請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等事項,得委託會 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代為辦理;其代理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343 依據所得稅法第 89 條第 1 項第 2 款,關於「執行業務所得」,扣繳義務人為事業的負責 人。因此,記帳業者既為公司行號從事記帳服務,公司行號之負責人須針對記帳服務的給付依法 開立扣繳憑單。

344 前揭註 341,頁 8 當中,認為民國 44 年所得稅法第 100 條的修正是將會計師列作稅務代 理唯一合法代理人之見解,恐怕對於法條解釋與理解有所錯誤。

345 商業會計法第 5 條第 5 項的修正係因應釋字第 453 號解釋將商業會計法第 5 條第 4 項:「商 業會計事務,得委由會計師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商業會計記帳人辦理之;其認可及管理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宣告違憲而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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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研擬立法規範稅務代理人時期(釋字第 453 之前)

民國 87 年由立法委員提出,「報稅代理人法草案」,此時出現提案的成因,

包括:一、考察外國制度:日本在 1942 年,創制報稅事務的專業代理人,並在 1951 年制定,以考試作為許可標準的「稅理士法」,韓國於 1961 年,亦制定稅 務代理人法,美國在 1966 年公布,「美國內地稅局管理納稅代理人規則」,採取 申請登記的管制模式,對於納稅代理人的學識、品格、經驗等,均列為審查重點。

346鑒於各國紛紛將稅務代理人法制化,我國在民國 87 年也提出,是否該將這個 職業領域法制化的討論;二、協助納稅義務人完成納稅義務:基於稅務法令繁多,

為避免納稅義務人,因不諳法令而受罰,有必要推動專業代理人的制度,協助納 稅義務人;三、減輕稅捐稽徵機關工作負荷、增進效率;四、設立報稅代理人,

可為不同需求的納稅人服務,並配合所得稅法第 102 條的修正;五、將現有的記 帳報稅代理業納入管理:記帳業輔導中小企業處理帳證稅務,足可證明社會對此 職業的需求,稅務會計記帳代理業職業工會,針對會員訂有嚴謹約束規定,並配 合政策政令宣導推動租稅相關事務,所以應該建立制度,將已存在的記帳業合法 化、制度化。347

第三款 記帳士法立法階段

釋字第 453 號解釋再度強化,憲法第 86 條第 2 款的效力,讓證照考試的趨 勢更加穩固,所以記帳士法因應大法官解釋,而朝向將記帳業納入證照考試制度 的立法。以下將從立法背景、立法目的等部分說明之。

一、立法背景

記帳士法立法背景源於,因應釋字第 453 號解釋,將商業會計人員認定為專 門職業,而認為應該依憲法第 86 條第 2 款,以考試銓定執業資格,並因應釋字

346 立法院秘書處編(1998),〈報稅代理人法草案總說明〉,《立法院第 3 屆第 5 會期第 22 次 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頁 0569。

347 前揭註 348,頁 0569-0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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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3 號解釋,商業會計法跟著修正348,在民國 88 年開始研擬記帳士法。

二、立法目的

記帳士法的目的可以從當時的提案說明觀察,例如:立法院第四屆第 2 會期 的院總第 1768 號、委員提案第 2705 號表示,在於輔導管理記帳業者349,而在民 國 89 年院總第 1768 號、委員提案第 2847 號則強調,中小企業受限成本考量,

未雇用專任會計人員,報稅記帳事宜,多半委託代客記帳業者,該業者以低廉收 費、勤快服務,對中小企業成長與經濟發展貢獻良多,但財政部對於該業者缺乏 管理法規,以致於該業收入少有申報影響稅收,所以應該將該業法制化。350從當 時的提案說明可發現,記帳士法的制定,除了方便管理記帳業者之外,還有一個 目的,是為了國家的稅捐收入。

三 、資格取得

在不同法案版本中,有些版本將稅務士區分為,甲種稅務士與乙種稅務士,

對其執業資格的要求,前者要求須通過專門職業高等考試之位階,後者只須通過 專門職業普通考試即可,而關於執業範圍,乙種稅務士除不得執行所得稅簽證外,

其餘均不受限制,351而有的版本則認為,從事稅務服務者應該通過專門職業高等 考試。352不論如何,因應釋字第 453 號解釋的結果,須考試取得執業資格的大方 向已然確立。最後通過的記帳士法第 2 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經記帳士考試及 格,並依本法領有記帳士證書者,得充任記帳士。」

四、立法前已執業者的信賴保護條款

對於記帳士法立法前的執業者而言,記帳士法直接衝擊他們的工作權,關於 立法前執業者的信賴保護條款,也是立法過程中爭議頗大的一部分。在草案當中 一開始採取,有限制地允許這些從業者繼續執業一段時間,但一定期限之後,仍

348 商業會計法於民國 87 年 10 月 13 日修正商業會計法第 5 條第 5 項:「商業會計事務,得委 由會計師或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人辦理之;其登記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349 立法院秘書處編(1999),《立法院第 4 屆第 2 會期第 8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頁 0659。

350 立法院秘書處編(2000),《立法院第 4 屆第 2 會期第 16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頁 0385。

351 立法院秘書處編(2000),〈稅務士法草案總說明〉,《立法院第 4 屆第 3 會期第 31 次會議 議案關係文書》,頁 0177-0178。

352 前揭註 352,頁 0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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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應考試取得執業資格。353而最後通過的記帳士法第 35 條則允許,本法施行前 已從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滿三年,且均有報繳該項執行業務所得者,只須每年 固定接受 24 小時以上的專業訓練,即可繼續執業。354

五、利益團體的衝突

在記帳士法立法過程中,也能看到會計師與記帳業,兩個利益團體的衝突,

例如:在提案說明裡強調會計師的功能,並直觀地將記帳業描述為『素質良莠不 齊』355,在委員會審查記帳士法時,也討論到會計師與記帳業者之間業務的衝突,

使得一開始,會計師團體強烈反對將記帳士法的制定。356最初會計師團體反對將 記帳業者法制化,以避免記帳業者光明正大地分食稅捐服務的市場,一直到會計 師團體與記帳業者,在立法過程中彼此協商,終於使記帳士法通過的過程當中,

我們可以發現,表面上記帳士法的立法目標,是為了健全稅捐行政,但其中也隱 藏了不同的利益團體彼此利益折衝。

第二項 證照化之後的問題—釋字第 655 號解釋的產 生

記帳士法制定後,記帳業者的管制一分為二,一為依照記帳士法第 2 條考試

記帳士法制定後,記帳業者的管制一分為二,一為依照記帳士法第 2 條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