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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憲法訴訟權與民事訴訟之連結

第三節 訴訟權保障與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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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訴訟權保障與民事訴訟

第一項 民事訴訟之目的

關於民事訴訟制度之目的為何,以及民事訴訟目的論在民事訴訟法上是否具有 立法論及解釋論上之價值,有不同見解。有認為,討論民事訴訟目的論在法的解釋 論及立法論上有其一定之作用,得為民事訴訟制度之立法及解釋,提供合理正確之 價值,並為賦予制度設計、理論構築及實務運作上之指標所必要,不宜輕忽113。關於 民事訴訟之目的論有以下不同學說見解。

第一款 權利保護說

權利保護說認為,因國家禁止人民私力救濟,故國家應設置民事訴訟制度以保 護私權,是以,民事訴訟制度之目的在於保護個人之私權114

關於權利保護說,有認為115,此說僅立足於實體法觀點,而忽略訴訟制度之使用 及裁判之形成亦受勞力、費用付出等程序上不利益之影響。在一味追求私權保護之 情形下,有時程序上之不利益會超過實體利益,此時不僅造成目的反被手段所破壞 之情形,亦會使系爭外同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自由權等權益遭受損害,而違背憲 法保障基本權之意旨。故認為以權利保護說作為民事訴訟目的論尚有欠周延。

113陳榮宗、林慶苗,民事訴訟法(上),頁 5, 2009 年 11 月 7 版;雷萬來,民事訴訟法,頁 9,2005 年 1 月;邱 聯恭,程序制度機能論,頁 156-157,2007 年 10 月。

114相關資料參閱邱聯恭,同註 113,頁 161;雷萬來,同註 113,頁 6;陳榮宗、林慶苗,同註 113,頁 4;吳明軒,

民事訴訟法(上),頁 3,2011 年 10 月 9 版;王甲乙、楊建華、鄭健才,民事訴訟法新論,頁 1,2010 年 6 月。

115邱聯恭,同註 113,頁 16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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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紛爭解決說

紛爭解決說認為,在私法尚未發達以前,人類社會即有解決紛爭之需要,因此

,首先先有民事訴訟制度,而私法係為統一合理解決民事裁判為目的而逐漸發展成 形,故民事訴訟存在之目的在於解決紛爭116

關於紛爭解決說,有認為117,因國家禁止自力救濟,故設立民事訴訟制度以保護 私權,如非為此目的,公力救濟即無意義,民事訴訟制度無從存在,且亦有違權利 應受保護之基本法則。是以,紛爭獲得解決為保護私權之當然結果,非謂民事訴訟 之目的在於解決紛爭而保護私權為其當然結果。另有認為118,此說無法定出實體法在 民事審判過程中之作用及位置,有輕視實體法之虞。此外,有認為119,此說未將實體 法作為定立民事訴訟制度目的之基礎,與現代法治國家之原理不符,且與憲法保障 系爭實體權利之意旨不符;再者,此說亦未將系爭外同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納入 民事訴訟之目的範圍,故認為紛爭解決說不宜作為民事訴訟之目的論。

第三款 私法秩序維持說

私法秩序維持說認為,民事訴訟制度之目的在於調整維持私法關係之法律秩序

,並確保私法之實效性120。有認為121,此說以維持私法秩序作為民事訴訟之首要目的

,有悖於憲法保障基本權利之意旨,既忽略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之保障,亦與應承

116相關資料參閱邱聯恭,同註 113,頁 162-163;陳榮宗、林慶苗,同註 113,頁 4;雷萬來,同註 113,頁 7。

117吳明軒,民事訴訟法(中),頁 3-4,2011 年 10 月 9 版。

118雷萬來,同註 113,頁 7。

119邱聯恭,同註 113,頁 162-163

120相關資料參閱邱聯恭,同註 113,頁 163;雷萬來,同註 113,頁 6;陳榮宗、林慶苗,同註 113,頁 4。

121邱聯恭,同註 113,頁 163-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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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當事人享有程序主體權(包括程序處分權、實體處分權等)之旨趣不符,故不宜 作為民事訴訟之目的論。

第四款 程序保障說

程序保障說認為,民事訴訟制度之目的係於訴訟過程中,提供當事人程序保障

,使其能實質平等地主張、舉證,俾其能自主地解決紛爭122

有認為123,程序保障原係為確保法院公平審判而設之方法,其本身應非目的。此 外,民事訴訟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以判斷權利或法律關係是否存在之判斷過程亦非 程序保障說所能解釋,故認為此說不宜作為民事訴訟之目的。另有認為124,此說忽略 民事訴訟之目的與憲法基本權保障之關連性,亦忽略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之保障於 憲法上之重要性,故不宜作為民事訴訟之目的論。

第五款 多元說

有認為125,民事訴訟之目的在於保護私法上權利,於當事人間私法上權利有紛爭 時,得請求司法機關確定其私權是否存在,以維持私法秩序。亦即認為,權利保護 說、紛爭解決說及私法秩序維持說均為民事訴訟之目的。

有認為126,權利保護說、紛爭解決說、私法秩序維持說及程序保障說個別無法完

122相關資料參閱邱聯恭,同註 113,頁 164;雷萬來,同註 113,頁 7-8;陳榮宗、林慶苗,同註 113,頁 5。

123雷萬來,同註 113,頁 8。

124邱聯恭,同註 113,頁 164。

125楊建華原著、鄭傑夫增訂,民事訴訟法要論,頁 1,2009 年 10 月;姚瑞光,民事訴訟法論,頁 1,2012 年 1 月;陳榮宗、林慶苗,同註 113,頁 6。。

126雷萬來,同註 113,頁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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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涵蓋民事訴訟之目的,但於民事訴訟進行之各階段中,能彰顯出各個目的。亦即

,於處理訴訟進行中之各個問題時,得適當地運用各個目的論,故論者認為,若以 民事訴訟結果之功能論而言,權利保護說、紛爭解決說、私法秩序維持說及程序保 障說皆為民事訴訟之目的。

另有認為,民事訴訟之目的依不同時代之歷史條件及意識型態,對於不同之目 的論可能有不同之比重抉擇。若一國之司法制度已投注足夠資源而有效建立,則或 可容許個人主觀權利之追求對於程序上公益之需求有某程度之讓步,否則,貿然要 求人民犠牲實體權利之實現,而讓步於因司法無能以致過度要求程序簡化,則無異 係集體主義之復甦。論者並認為,我國對於司法制度未投注足夠之資源,故我國民 事訴訟仍應以權利保護說作為基本目的,輔以其他目的以建構一符合實體正義、法 安定性及有效率之司法127

然有認為128,多元說忽略各該說所未涵蓋之觀點,故作為民事訴訟目的論尚欠周 全。

第六款 法尋求說

主張法尋求說之學者認為,為保障人民之自由權、財產權及生存權等實體基本 權利,賦予人民訴訟權,使其得經由法院依「法」裁判其間之法律紛爭,民事訴訟 制度即因此而生。在此意義上,於當事人間就特定利益(「法」所承認之利益)、權 利義務或法律關係之存否有爭執,而不確知用以判斷其存否之「法」為何時,得利 用訴訟制度要求法院提示該「法」為何,使之經由裁判獲得實現。為避免民事訴訟

127姜世明,民事訴訟法論(上冊),頁 11-12 ,2013 年 10 月 2 版。

128邱聯恭,同註 113,頁 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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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僅以保護實體利益為目的,而忽略程序上之不利益亦有損害系爭實體利益及系 爭外之財產權、自由權、生存權等憲法基本權之可能,所謂的「法」應係指存在於 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之平衡點上的「法」,以同時兼顧系爭實體利益及訴訟外同受憲 法保障之基本權利,以落實人性尊嚴之保障及法治國家之基本原理。故民事訴訟之 目的在於「法」之尋求、發現及提示129。因此,法院行使司法權解決當事人間之爭訟 所適用之「法」,乃存在於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之平衡點上,雖然涉及實體法規範之 適用,惟因同時兼顧訴訟法觀點,故未必與客觀上存在於訴訟外、起訴前紛爭發生 時所應適用之實體法規範全然相同130

第七款 棄置訴訟目的論

此說認為,民事訴訟目的論之學說太過抽象,無法直接用以左右具體法律解釋 問題,而認為即便不討論民事訴訟之目的亦能論述民事訴訟法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