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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伯恩斯坦教育機制理論之探究 11

第五節 評鑑規則的探究

壹、何謂評鑑規則(evaluative rules)?它構成了教學實踐。

評鑑規則,它提供了傳遞和習得的準則,界定(習得者)所必須達到的標準,

它可以選擇性地決定不同脈絡裡的不同群體的學生,應該接受哪些教育內容,及 這些教育內容應當以何種形式來傳遞。換言之,評鑑規則構成或調控教室層次的 教學實踐。這是對評鑑規則最直觀的理解,將它想成是評量學生的考試,但在伯 恩斯坦的定義裡,評鑑規則是一個最「廣泛」的「互動實踐」,也就是教/學之 間所透露出的任何準則(criteria),它會讓學生習得什麼是合法的文本。

構成各種教學實踐模式的「源頭」即是乃是來自於再脈絡化場域的教育論述

──也就是教學性論述鑲嵌於規約性論述(ID/RD)的定義(參考圖 2-4),而 再脈絡化規則要如何轉化成教學實踐呢?伯氏解釋評鑑規則「在最抽象層次上」

的轉換,主要是透過「教育論述將意義加以專門化,以進入時間和空間裡」,若 更具體些來說,則是教育論述將時間、空間帶入「文本」之中,文本接受這些來 自時、空的文化意涵之濃縮,然後,將之轉換成特定的「內容」,同時,時間轉 換成「年齡」以作為實踐場域的階段區分依據,而空間轉換成一種特定的「脈絡」。 在最具體的呈現上,「年齡、內容和脈絡」都會被轉變成教學實踐層次的「社會 關係及教學溝通的主要特性」,即年齡轉為「習得」、內容轉為「評鑑」、脈絡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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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傳遞」。(王瑞賢譯,2005:178,179)

貳、評鑑規則如何運作?透過文本與互動實踐的不斷反饋。

一、文本、習得、傳遞之關係

在圖 2-4 的頂端,教育論述(ID/RD)轉換成「文本」,而在第三層的「評鑑」, 則同時統攝了「習得」與「傳遞」。這裡,我們不妨回顧一下「教學」的基本構 成要素,不就是學生(的學習)、教師(的教學)及教材(所教學的內容)嗎?

所謂傳遞、習得與文本,正含括了教學的三元素,也因此評鑑規則在這個意義上 構成了教學實踐。對伯恩斯坦而言,教學的同義詞即是「教學實踐(pedagogic practice)」或「互動實踐(Interactional Practice, I.P.)」,傳遞與習得更是密不可分,

因此他視之為教/學間同步的「互動」或「實踐」。

ID/RD

層(一)Time Text Space 層(二)Age Content Context

層(三)

Acquisition Evaluation Transmission Pedagogic codes

and modalities12

圖 2-4 教育符碼與相關模式

資料來源:Bernstein(2000:36)

12 第五卷第十章「符碼及其定位」中,伯恩斯坦指出符碼是一種調控性原則,默會地習得,它 選擇和統整(a) 相關的意義,(b) 其實現的形式,(c) 所引起的脈絡。這三個要素,伯恩斯坦提到 可以被轉譯成為:意義轉譯成意義取向;實現轉譯成文本的生產;脈絡轉譯成互動實踐(參見以 下圖 2-5 說明)(王瑞賢譯,2005:293) 。而符碼及其相關模式(圖 2-4)則由強弱不同的「分類

*架構」塑造不同的互動實踐、產生不同的意義取向和實現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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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齡與習得

伯恩斯坦(王瑞賢譯,2005:序言 XXV)曾提到,學生在學習上以年齡來分 層(年級)是一種獨斷的原則,以此,學校可以將學生的學習成敗,歸因於個人 因素,造成一種文化缺陷說。因為站在年齡相仿的基礎上,教師或社會大眾很容 易可以有一個比較的「基準點」,但其實此基準點卻不見得是合理或公平的,社 會大眾鮮少質疑以年紀分層的學校是一種「不適切」的作法或制度,也從未去思 考學校是否有更適宜作為學生學習分群的其他分層特質或區分標準。至少在現行 學校制度中,從小學到高等教育都還是免不了以年齡(年級)作為篩選或編輯學 習內容(content)的主要架構,自然轉換到層(三)的教學場域時,「能否習得 該年級『應該』學會的課程內容」,也順理成章地成為評鑑習得與否的基準。

三、傳遞脈絡:互動實踐與文本的反饋

第二層的「脈絡」,落實到了具體的微觀層次上,也就是在教學再製場域的

「傳遞脈絡」(transmission Context)(見圖 2-5) ,其運作則是指所謂的「互動實 踐(Interactional practice)」。就習得者而言,如果他懂得分辨所身處脈絡與其他 脈絡的殊異性,也就是脈絡「之間」關係的差異,那就可以宣稱他擁有所謂的「辨 識規則(Recognition Rule)」,成員一旦習得辨識規則,便能「閱讀」他所身處的 脈絡,而正和「閱讀」的原理相似,能讀和分辨只是一種接收訊息的輸入(input)

過程,有了這個規則不見得能做出適宜的反應,亦即無法建構預期的合法性文本,

或者,進行合法性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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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動實踐 互動脈絡

權力 控制

分類 架構

辨識規則 文本 實現規則

圖 2-5 傳遞脈絡

資料來源:王瑞賢譯(2005:25)

因此,伯恩斯坦指出另一種規則──「實現規則(Realisation Rule)」,它能 促使習得者說出預期的合法性文本,以成功地進行合法性溝通。而那些無法產生 合法性「輸出」(output)的習得者,又當如何呢?因為無法有正當的反應,他們 會變成保持「緘默」的一群。那些學校裡邊緣階級的學生成為抗拒溝通的小子,

實現規則讓這群邊緣者無法「發聲」,辨識規則卻使他們習得了在分類體系中的 位置。

參、教育符碼及其模式:分類與架構的組合

教育符碼的模式,與承載權力的「分類」以及控制溝通的「架構」有關。換 言之,分類和架構的強弱值組合,會形成不同的傳遞脈絡,進而影響現場的互動 實踐。

什麼是分類(classification)呢?分類承載權力,而權力總在範疇之間

(relations between)運作、展示其力量,它建立範疇之間的合法性關係,伯恩斯 坦將「分類」定義為範疇之間那道無形的牆是否容易被權力穿透的程度。所謂的

「範疇」亦十分廣泛。學術上具體一點,可指不同團體範疇(如性別、階級和種 族)、不同行動者範疇、不同論述範疇、不同實踐範疇等等,乃至擴大至構成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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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場域的社會分工之範疇(如:非技術性、技術性、科技性和管理的範疇)(王 瑞賢譯,2005)。不過,回到最初伯恩斯坦發展這個概念時,乃是很明確地將其 置放在他對課程型態的分析之中,也就是他的課程論:「聚集型課程(a collection

type)

」與「統整型課程(an integrated type)」。當時,他的分類意指著「不同課 程內容之間界線維持的程度(relations between contents)。(王瑞賢譯,2007)」伯 恩斯坦以中等學校的論述範疇(學科)為例,他認為這些論述之所以能夠專門化 (成為一個論述範疇),便是在於有一個空間可以發展其特有的認同,一個有其自 己內在規則和特別聲音的認同。也就是學校內的學科/學系之所以能創立/維持/

消逝,全在於此學科知識是否能建構與其他學科區隔的認同。

「控制」則是指在範疇之內建立合法的溝通形式,以適合不同的範疇。控制 是一種建立既定互動形式的之內關係(relations within)。於此,伯恩斯坦用「架 構(framing)」概念去分析任何教學關係內不同的合法溝通形式,他指出,架構 的作用在於調節一個脈絡之內的傳遞者與習得者之間的關係,而習得者在此關係 中獲得合法性的溝通原則(王瑞賢譯,2005: 19)。

更具體地說,架構指的是由誰(who)來控制構成(what)的問題,它描述 的是教學實踐的內在邏輯。而伯氏將「控制」分成下列項目,前四者為 what,

最後則是有關 who 的說明:

溝通的選擇(the selection of the communication)

它的順序性;先後次序(its sequencing) 它的進度;預計習得的速率(its pacing)

評鑑規準(the criteria)

讓這個傳遞成為可能的社會基礎之控制(the control over the social base which makes this transmission possible)(王瑞賢譯,2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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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恩斯坦認為,將架構限縮在教學實踐脈絡中的教室層次13時,架構指的即 是:在教學關係中,師生擁有對於知識傳遞與接受的選擇、順序性、進度、評鑑 規則與社會基礎的控制程度。當架構偏強時,意味著由傳遞者明確掌控學習內容;

相反地,當架構偏弱時,學生將增加對所習得知識的內容、時間和方法的權力,

教師的權力則相對降低。

此五個向度之中,「溝通的選擇」指的是學習內容及材料的選擇;「順序性」

指的是學習材料的先後次序安排;「進度」則是在指在既定學習時間內完成前述 順序規則之學習的比率;「評鑑規準」則使學習者能了解到何者為合法的溝通、

社會關係或的地位(Bernstein, 1990)。在這五個項目之中,又以最後一項最為 重要,也就是伯恩斯坦所謂的「社會秩序規則(the rules of social order)」,此規 則是指在教學關係裡的階層性關係形式,它規約了教學關係裡習得者在行為、品 格或態度上的期望。這種期望乃是隨架構強弱而改變的──當處在教師掌控的強 架構裡,學生被期待表現出的品格特質,與學生為主的弱架構時,有著極大的差 異。比如,被伯恩斯坦稱之為進步主義立場的教學實踐(Bernstein, 1990:213) 就是一種弱架構的符碼模式,而這種教學實踐期待的是富有創造力、能與教師互 動及能自我評量的習得者(王瑞賢譯,2005: 20)。

伯恩斯坦將上述「社會秩序規則」稱之為「規約性論述(regulative discourse)」, 而其他四項與知識的「論述性秩序(discursive order)」相關的則被稱為「教學性 論述」(instructional discourse),伯氏將之以公式形式寫出(王瑞賢譯,2005: 20):

架構=教學性論述/規約性論述 ( Framing=ID/RD)

13 伯恩斯坦亦指出架構的 ID/RD 定義,可用在學校層次如檔案、儀式、聚會等分析,也可用在 課程的分析,或學生層次的分析,各層次之間都可以比較這兩種論述(王瑞賢譯,2007: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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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式子意味著:教學性論述「鑲嵌(embedded)」(植基)於規約性論述之中,

而後者處於分母的位置,代表著它是支配性論述(dominant discourse)(王瑞賢 譯, 2005: 20)。這個形式在論述的再脈絡化規則會再度以同樣 ID/RD 的面貌出 現,對來自初級脈絡的知識進行教育論述。

最後,讓我們將「辨識規則」和「實現規則」與「分類」和「架構」作一對 照:「分類原則調控辨識規則,辨識規則指涉權力關係」,亦即辨識規則與分類的

「之間」概念有關,習得者必須學習如何分辨脈絡之間的差別;然而,伯氏指出

「之間」概念有關,習得者必須學習如何分辨脈絡之間的差別;然而,伯氏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