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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奉批案,除前憲張勘諭拆去最後一埤,永不許廖盛等復築;其□二埤,遇有旱年,

不得用草蓆阻石縫之水,聽其自流。蕭希旦亦不得藉端強拆廖盛等埤,永息訟端。其 各凜遵,毋違!特示。

乾隆二十七年五月□□給。業戶張振萬、王昆清、賴成勝、陳元秀、張文□同立 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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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1-5 乾隆二十七年水圳社訟碑(位於今岸裡國小)

資料來源:蔡志展攝,2007.01.06

此碑文之緣由乃因東西堡用水之爭,導致兩堡鄉民的衝突,官方只好介入 協調。深究其爭水的起因,是由於旱年降水減少的時候,貓霧

拺圳

上游東堡農 民,將圳水全部堵住,而西堡因缺水只好訴諸武力解決,結果西堡犧牲三條人 命。後經官方判定:不論長期乾旱,則於每年二月初二日起讓出十分之三的水 給西堡利用。此三分水,鄉人亦稱為「人命水」。此事端亦為為神岡鄉早期開發 中爭水纠紛的開端。21

水利開發對社會經濟亦具有深遠影響,不但社會關係日趨複雜,同時因為 圳水而造成上、下游衝突。另外一方面,各埤圳皆設有埤長以管理圳路之維護

20 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臺灣中部碑文集成》臺灣文獻史料叢刊第九輯(臺北:臺灣大通書局,1987), 頁 69-70。

21 同註 62,頁 3-48。

事項,但因埤長權力與利益優厚,造成層出不窮的埤圳纠紛。22

第二節 日治時期的水利管理

臺灣自漢人來臺開墾,發展農業,其水利事業一向為私人資產,官方並無 任何干涉,也無一個統一的管理機構。而私人經營埤圳,容易造成用水浪費,

且圳路主權轉移模糊或是埤圳擁有者無力整修,造成圳路年久失修,水源不易 確保。因此日本政府統治臺灣以來,為便利官廳參與民間水利事業,於明治 34 年(1901)頒佈「公共埤圳規則」,規定相關與公共利益關係之大小埤圳,皆指 定為公共埤圳,賦予埤圳公共性格,並且接受官方監督與管理。依照「公共埤 圳規則」在臺灣全島各地成立埤圳組合,將數百灌溉單位陸續合併成共 181 各 單位。23明治 35 年(1902)灌溉臺中盆地北部平原「下埤」、「上埤」以及「下 溪洲圳」三支埤圳合稱為「葫蘆墩圳」,成立公共埤圳組合。24

清代水利事業皆為私人擁有,日治時期官方對於埤圳經營不善者或無力經 營者,則將該埤圳指定為公共埤圳,轉為官方直接經營。25另外對於財力雄厚者 仍在經營埤圳主,官方則是以補償金收購之。葫蘆墩圳原為張達京與六館業戶 共同經營,至清末由霧峰林家接手經營,明治 35 年(1902)被認定為公共埤圳 時,當時埤圳之所有權由林烈堂、林澄堂、陳其昌、廖進棣、張佐臺、林慈、

廖錫明、張炎、及松本建等九人所有,以每年三千一百六十八圓二十一錢作為 補償,至大正 6 年(1917)公共埤圳則以二萬六千九百二十圓七十八錢,以此

22 同註 62,頁 3-48。

23 蘇容立,<水利開發對臺灣中部經濟發展之影響>,成功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2000,頁 128-129。

24 同前註,頁 128-130。

25 為便於官方參與臺灣農田水利事業,日本政府訂立「臺灣公共埤圳規則」十六條,於明治 34 年(1901)

公佈施行。張勤編纂,《重修臺灣省通志》卷四 經濟志水利志 第一冊(南投:省文獻會,1992),

頁 178。

金額作為收購葫蘆墩圳主權之補償金。葫蘆墩圳原為霧峰林家經營之下,其運 作尚屬正常,但在被認定為公共埤圳之後,日後開鑿隧道引水,擴大其灌溉區 域至臺中盆地,使葫蘆墩圳之規模因此擴充不少,促使臺中盆地東北部地區的 農業比先前更為發達。26

公共埤圳被指定之後,水圳管理與田園灌溉都有相當的進步,但是為了增 加田園開拓,設施計畫中的埤圳事業做更多多改善與擴充有其必要,因此在大 正 10 年(1921)12 月 28 日,臺灣總督府公佈「臺灣水利組合令」,而實行規 則於次年 5 月 22 日公佈。全臺灣原有 181 區的公共埤圳,加上由日本官方建造 之官設埤圳與新設公共埤圳,在十年間將全部埤圳合併成 108 個水利組合27。葫 蘆墩圳在水利組合頒佈之後,則由為「豐原水利組合」所管轄。28

昭和 12 年(1937)日本政府為了因應「七七事變」,必須強化水利統治以 確保糧食生產,因此將規模較小的水利組合加以合併強化成為較大的事業區,

至昭和 14 年(1939)將全臺水利組合以一郡一組合為原則,總共合併為十二個 水利組合。「豐原水利組合」則改組為「豐榮水利組合」。29

26 同註 73,頁 129-130。

27 張勤編纂,《重修臺灣省通志》卷四 經濟志水利志第一冊,(南投:省文獻會,1992),頁 194。

28 同註 73,頁 137。

29 同註 73,頁 137。

第三節 戰後至今的水利發展

一水系或同一縣境內以設一個水利會為原則的經營方式,改變自清代以埤圳為 主的營運方式,符合一條河流一個問題的現代化治水原則。農田水利會以水系 式的整合規劃經營,不但再次擴大農業灌溉面積,同時對水利設施的維護與河 川整治,亦收到統籌管理與職權劃分清楚之功效。35

此次改組之後臺灣農田水利會組織以及職掌大體定型,且一直沿用至今。

「葫蘆墩圳」戰前由「豐榮水利組合」所管理,於戰後改組為「豐榮農田水利 協會」;民國 37 年(1948)改組成「豐榮水利委員會」;民國 45 年(1956)改 組為「豐榮農田水利會」;民國 63 年(1974)臺灣省政府頒佈「臺灣省加速農 村建設時期健全農田水利會實施要點」的規定,於隔年元旦將全省 22 個農田水 利會合併為 14 個農田水利會36。「豐榮農田水利會」與苑裡、后里、大甲農田水 利會合併成「臺灣省臺中農田水利會」。37

表 3-3-1 日治時期至戰後臺中農田水利會組織之演變

時間 組織名稱

1902 年(明治 35 年) 葫蘆墩圳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