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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939) 頒布「臺灣米穀輸出管理令」並設立米殼局

昭和元年(1926) 水稻新品種正式命名為「蓬萊米」

昭和 14 年(1939) 頒布「臺灣米穀輸出管理令」並設立米殼局

資料來源:江榮吉,<台灣近代農業之發展>,《臺灣近代史-經濟篇》(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5)

頁 131-132。

根據吳田泉《臺灣農業史》2,日本統治臺灣五十年來,農業發展因時空環 境不同而有差異性,因此吳田泉將日治時期的臺灣農業發展過程,分為四個階 段,茲分述如下:

壹、明治年代(1895-1911)-糖業改良時期

為臺灣糖業進入資本主義化的時期。日本明治維新後,砂糖需求量大增,

但大部份有賴國外進口。因此日本統治臺灣後,就開始注意臺灣糖業,明治 29 年(1896)即著手於品種改良。明治 31 年(1898)兒玉源太郎總督積極推行「在 來糖業改良事業」。明治 35 年(1902),為鼓勵糖業生產,公佈「臺灣糖業獎勵 規則」,設置「臨時

灣糖務局」,並且附設試驗研究場所,培養糖業技術人員,

推行更新蔗苗,改良品種,建立機械化新式糖廠,實施原料蔗採收區域制度等 等,使臺灣糖業步入科學化的時代。

日人在台的糖業經營,以荷蘭人在爪哇的熱帶企業模式為藍本,採取資本 主義企業化的生產方式,因此臺灣總督府為鼓勵日本資本家來

投資糖業,給 於相當的優惠。接著日本資本家先後相繼成立糖業公司,加上臺灣人設立的「改 良糖廍」,臺灣糖產量由明治 36 年(1903)的三萬公噸,在明治 44 年(1911)

已增為二十七萬公噸。由於產量急增,各糖業為防生產過剩,糖價低落,於明 治 43 年(1910)以「企業聯合」方式,組織臺灣糖業聯合會,決定生產限額、

2 吳田泉,《臺灣農業史》(台北:自立晚報社,1993)。

價格協定及過剩糖義務輸出等。同時總督府也不准許新式糖廠及改良糖廍的新 設或擴大。由於當時執行糖業政策的糖務局,因偏重製糖工業部門的獎勵,忽 略了蔗農利益,於是在明治 44 年(1911)撤銷,改由殖產局新設的糖霧課承辦 業務。從此臺灣糖業獎勵的重心則轉至甘蔗農業部門,加強品種改良、蔗苗繁 殖與灌溉排水設施之補助等。

日本資本家在臺設立的新式糖廠與台灣人經營的糖廍相比,因為在臺灣總 督府的保護政策下,新式糖廠佔得壓倒性的優勢。特別是明治 38 年(1905)頒 布「製糖取締規則」,實施原料蔗採取區域制度,以糖廠為單位劃定蔗作區,嚴 格規定各新式糖廠不得越區爭奪原料,蔗農必將甘蔗賣給指定的新式糖廠,且 價格也由製糖公司片面決定,另外也禁止原料蔗採區新設糖廍或採購原料蔗,

剝奪臺灣人經營糖業的機會。3

貳、大正年代(1912-1925)-在來米改良時期

這段時期亦可稱為稻米生產商品化過程。日本政府致力於臺灣在來米的改 良,目的是為了大量生產適合日人口味的稻米,以補充日本本土糧食之不足,

為此日人不惜動用警察權力,會同農業技術人員來監督強制執行。

在來米在品種即使仍為「在來」,但生產目的專以輸出日本為目的,是具有

「朝向日本口味」方向的商品化過程。被選為輸出較少數在來品種,成為臺灣 米的代表,在臺灣全島普遍推廣栽培,因而稻米急速增產,像日本輸出量亦逐 年增加。至大正 7 年(1918)以後,由於臺米輸出日增,刺激島內米價不斷上 漲,導致下層人民生活困難。因此臺灣總督府在翌年頒行「米穀輸出限制令」,

3 同註 96,頁 360-362。

以調整島內糧食的供應。

在糖業方面,在第一次大戰中,是臺灣糖業的黃金時代,促使糖業從臺灣 南部向中、北部急速擴張,稻作也因島內的需要與輸出日本的增加,重要性日 增,在大正 7 年(1918)以後,造成所謂的「米糖相剋」。日人糖業公司的企業,

由少數日人資本家獨占臺灣糖業的體制已經確立。大正 14 年(1925)臺灣產糖 量四十八萬公噸,對日輸出額達四十二萬八千公噸,佔總產量的 89.2%。日人 在臺的糖業改良事業在此告一段落,並且將原殖產局糖務課改稱為特產課,擴 大主管茶、香蕉、鳳梨和柑橘類像,以適應農業多角化經營,並且設立「臺灣 青果社」,辦理香蕉輸日。

另外一方面,臺灣總督府為改善農業生產環境,積極進推動大型現代化的 農田水利土木工程。首先在明治 34 年(1901)頒行「公共埤圳規則」將清領時 期以來一直由私人經營的埤圳,將與公眾利益有關者,賦予公益性格,指定為

「公共埤圳」,並在政府監督下,准予繼續經營。從明治 35 年(1902)至明治 39 年(1906)間,農田水利的重心是補助公共埤圳整修工程。至明治 40 年(1907)

以後,則採用鋼筋混凝土施工法。明治 41 年(1908)又頒行「官設埤圳規則」,

為臺灣官營農田水利建設的開端。臺灣總督府在此時期開始興建大型水利灌溉 工程,如北部的桃園大圳和南部的嘉南大圳。由於歷年來對就有埤圳積極整修 與大型現代化水利土木工程的興建,至大正 14 年(1925),臺灣灌溉排水面積 已達 350,471 公頃,佔水田總面積 94%,與日人初入臺灣之時(1896)相比較,

已增加達 3.4 倍。4

4 同註 96,頁 362-366。

參、昭和年代前期(1926-1936)-蓬萊米發展時期

自從明治 28 年(1895)日本統治臺灣以來,就已開始移植日本稻種,經過 三十多年的長期試驗,至大正 11 年(1922)育種工作已達到完全成功,並大正 15 年(1926)正式命名為「蓬萊米」。臺灣蓬萊稻在大正 11 年(1922)面積僅 414 公頃,在昭和 10 年(1935)年已增加到二十九萬多公頃,為當時稻作面積的 43%。但稻作面積的增加的急速擴張,不僅在島內與蔗作爭地,造成「米糖相 爭」,並且蓬萊米對外輸出,壓迫日本本土的稻作。因此日本政府為保護日本稻 作農民,於是開始採取稻米生產抑制政策,限制水利灌溉設施新築,而積極獎 勵轉作,獎勵轉作的農作物,包括棉花、黃麻、苧麻、花生、甘藷、小麥、鳳 梨、香蕉、柑橘類、可可亞、咖啡以及蔬菜類等,改變過去一直以糖米為重心 的單一產物生產體制,使臺灣農業經營更趨多角化。

在糖業方面,由於昭和 3 年(1928)實施糖業合併重整的結果,使臺灣人 經營的殘存舊式糖廍與改良糖廍更加沒落,日本資本家經營的新式糖廠之間,

也由大資本家集中併吞,造成獨占,合併重整後的糖業公司有臺灣、明治、大 日本、鹽水港、帝國及新興六大公司四十五工場。同時甘蔗栽培與製糖兩部門 的技術已有顯著的進步,生產力提高,翌年已達到供應日本全國砂糖的完全自 給。5

肆、昭和年代後期(1937-1944)-臺灣農業經營多角化

此時期就臺灣整個經濟發展而言,為戰時經濟統制時代,在農業方面,可 以稱為特用作物的發展時期。昭和 12 年(1937)中日事變後,實施「軍需工業 動員法」,使臺灣的工業化頗有進展,各種原特用作物的引進或擴充甚為迅速。

5 同註 96,頁 366-369。

由於戰爭,日本在昭和 13 年(1938)訂定「臺灣重要農作物增產十年計畫」, 翌年續頒布「臺灣米穀輸出管理令」,並設立米穀局,將臺灣稻米的對日輸出,

改由政府統制經營。臺灣在此時已成為日軍侵略華南一帶的軍糧補給基地,加 上日本國內稻米歉收,對臺灣稻米亦由抑制生產轉變為加強增產,並且在昭和 16 年(1931)太平洋戰爭前夕,公佈「米穀生產獎勵規則」,積極推行重要農 作物增產計畫,並且獎勵轉作作物增產,已提供軍用及工業原料。結果使臺灣 生產大為提高。

在糖業方面,在戰時經濟統制之下,各糖業公司的合併集中更為進展。在 昭和 15 年(1940),在日本國內的精(白)糖工廠全部被關閉,臺灣的製糖業 也從原來的粗(赤)糖生產,轉為產地白糖生產。在昭和 18 年(1943)以後,

臺灣糖業幾乎完全由臺灣、明治、大日本、鹽水港四大日人企業獨占經營。

臺灣農業在日本統治下的五十年間,雖有興衰起伏的浮動,但仍一直擴大 發展,一直到二次大戰前已達到相當高的水準。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