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中庸〉 「誠」的實踐-在現代社會中的意義
第三節 「誠」與「富而好禮的社會」的促進
今日台灣的社會,固然已擺脫過去的貧窮,成為一個富有的社 會,但卻不是一個「富而好禮」的社會。禮者「理」也,依筆者觀察,
台灣至少有三大倫理的問題:
第一是土地倫理的問題:土地倫理,在台灣的教育裏,孩子不但 沒被教育如何尊重土地,為了經濟的問題,政府還帶頭砍伐原始森 林,將土地破壞殆盡。如今只有等著接受惡果。
第二是生命倫理的問題:台灣社會普遍缺乏對生命的尊重,所以 常常會有殺害生命的事情發生。情侶因感情生變,憤而下毒、毀容、
甚至殺害對方以洩憤,這是不尊重對方,不尊重生命,真愛對方就必 須尊重、祝福對方的選擇才對。父母因經濟因素,欲自殺以求一死百 了,卻還帶著年幼的子女一起自殺!尚有為財為利為各種理由而殺害 人命者,而還有一種眾人皆輕忽卻日日在發生者,那就是墮胎的問 題,墮胎是在胎兒尚未長到可以獨立生存的時候,即藉外力強行將胎 兒排出體外,因而結束胎兒的生命。有些胎兒尚未成形,像一點小肉 塊流出體外,可能還不覺恐佈,有些已懷孕三、四個月,胚胎的五官 手足都具足,有一個手掌的大小了,卻硬是要把它弄成肉塊夾出體 外,非常不人道,使孕婦的身心受創,也不尊重生命。全球墮胎風潮 之盛行,從數字即可見出端倪。1968 年全球合法墮胎總數,估計在三 千萬至三千五百萬之間。1988 年約有五千五百萬次,亦即每秒鐘便有 一次墮胎。台灣的情形,民國八十五年 12 月 28 日,北市議員李慶安 與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合作所做的問卷調查,推估顯示未成 年少女墮胎數目高達 37499 人,若加上成年未婚女性的墮胎數,可能 高達 30 萬人。雖然,台灣已在民國 73 年通過「墮胎合法化」,並以
「人工流產」一詞取代「墮胎」,329但面對全台甚至全世界,這麼多 的胎兒生命,就這樣被拿掉,我們難道一點都不難過嗎?有部影片叫
「雪域七年」,其中一幕劇情描述男主角(奧地利人),為第十四達賴 喇嘛建造電影院,在與一群喇嘛掘土構工中,挖出了一隻隻的蚯蚓…
329 參見雙福基金會:《殘蝕的理性》(台北:雙福基金會,2004 年 4 月),頁 9-39。又 ettoday 引 述:根據衛生署統計,每年墮胎的人數在 32 萬~40 萬人之間,而其中有 1 萬人都是未成年少女。
參見:http://www.ettoday.com/2002/04/16/23-1291375.htm
最後大家以接力傳送方式,將一盆盆的蚯蚓送至工地外,再挖洞予以 放生。330一隻小小的蚯蚓,都要去珍惜它的生命,何況是可以長成萬 物之靈的胎兒!我們真的要珍惜這得來不易的小胎兒的生命,除非真 有那萬不得已的理由,否則,請用真誠之心,珍惜胎兒的生命!
第三是種族倫理的問題,
《台灣生態史話》云:回想台灣,荷據時代,荷蘭人拿毛瑟槍掃殺臺人,史籍記 載—原住民從樹上紛紛掉落,血流成河。荷人以槍砲和宗教 治臺三十八年。爾後明鄭之鄭經時代,武將劉國軒,至沙鹿 將一約五、六百人的平埔族,一天之內悉數屠殺,僅五、六 人倖免,藏身大肚溪以蘆葦稈呼吸潛水逃過此刼,而留此記 錄。清代施琅攻取臺灣後首要之務,即將所有臺民遷往中國 大陸,當時在臺有十萬多漢人僅遷剩一萬人左右,駐留的兵 比人民還多。荷據時代自南洋進口之牛,此時因人口銳減紛 紛奔向野地成為野牛。
基本上,清代初期對臺施行禁渡政策,來臺者皆為偷渡,
故往往只有唐山公而無唐山媽;日治時代,日人殺了不少臺 灣人,多為原住民;國府遷臺亦殺了數萬多名臺灣真正的菁 英分子。臺灣歷史顯示,只要外來政權踏上臺灣土地,必然 發生屠殺!他們佔地、殺人、改變當地原有生活方式,實施 美其名為「山地經濟平地化」等等政策,讓原住民產生「認 同的污名」。331
台灣歷經荷蘭、明鄭、清代、日治、國府等五個階段,332一次次 的屠殺,受害最慘為高山原住民與平埔族,其次是閩南、客家人。一 次次的傷痛,烙印在這塊土地上,不禁要讓人仰天長嘆!為何台灣人 的命運如此悲慘!然而往者已矣!始作孽者早已不在人間!後代子 孫們,應記住歷史的教訓,而不是記住過往的仇恨!學著寬恕吧!不
330 參見 正義:《敬悼-已被殘蝕的理性》(南投:南林出版社,93 年 5 月二版七刷),頁 1
331 參見 陳玉峰:《台灣生態史話》(台北:前衛出版社,1997 年 12 月初版一刷,1999 年 12 月 初版第三刷),頁 23
332 西班牙人 1626~1642 年佔領台灣北部,如果連同西班牙人算進去,則為六個階段。1642 年荷 蘭人第六任長官保羅.杜拉弟紐司派兵對駐紮在基隆的西牙人發動總攻擊。西班牙人開城投降。
全台灣南北平原在荷人佔據下歸於一統。結束了西班牙人佔領台灣北部共十七年。參見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305092210123
論你是原住民、平埔族、閩南人、客家人、外省人、或外籍配偶(越 南、印尼、菲律賓、泰國、大陸、烏克蘭、烏茲別克、美國、俄羅斯、
南非…等)在此時此地,只有捐棄成見,不分種族,融合為一體,彼 此互相尊重,互相包容,坦誠相待,才是台灣社會之福。否則操弄族 群意識,造成對立,只會撕裂台灣而已。
用「誠」來面對土地、生命、種族的倫理問題,以及其他的倫理 問題,相信「誠」的實踐,在台灣現代社會中,也是具有一個積極的 意義。張載〈經學理窟〉云:
誠意而不以禮則無徴,蓋誠非禮無以見也。誠意與行禮無 有先後,須兼修之。誠謂誠有是心,有尊敬之者則當有所尊 敬之心,有養愛之者則當有所撫字之意,此心苟息,則禮不 備,文不當,故成就其身者須在禮,而成就禮則須至誠也。
333
「誠」在「意」即在,「誠意」顯於外者「禮」也。故對「禮」
的講求,才是內心真有一個「誠」,若內心無誠,禮儀節度,也是做 不來,即真要做,也只是應付而無真誠意。故誠之為貴。欲以「誠」
推動這個社會,使成一個知禮、進而好禮的社會,其實富而能好禮,
則必然也能好仁、好義、好智了。王陽明《傳習錄》云:
曰:「仁、義、禮、智也是表德。性一而已,自其形體也 謂之天,主宰也謂之帝,流行也謂之命,賦於人也謂之性,
主於身也謂之心。心之發也,遇父便謂之孝,遇君便謂之忠,
自此以往,名至於無窮,只一性而已。猶人一而已,對父謂 之子,對子謂之父,自此以往,至於無窮,只一人而已。人 只要在性上用功,看得一性字分明,即萬理燦然。」334
用「誠」促進「富而好禮」的社會的實現。言「禮」舉其一也,
必富而好仁、義、禮、智也。而仁、義、禮、智四者,可謂含攝萬德,
例如:仁義禮智皆含攝「孝」之義:不孝無惻隱之心乃「無仁」;父 母恩比山高比海深,竟不思反哺乃「不義」;父母年長棄之「無禮」;
老人有經驗、智慧,不安養之且不懂得挖寶乃「不智」。故仁義禮智
333 (宋)張載:《張載集》(台北:里仁書局,68 年 12 月 15 日出版),頁 266
334 (明)王守仁:《王陽明全集》(台北:河洛出版社,67 年 5 月臺景印初版),頁 10-11
四行含攝萬德,且四行本身亦互通也。再舉一例:據張協昇採訪云:
今人曾銘村仿效古人范仲淹設置義田,僱工耕種,也常親自參與農 作,三年多來默默捐出逾萬斤白米。335曾先生有「義」行,其濟貧之 發心與行動即「仁」也,又親自參與農作,「禮」也,三年默默行善,
惟善以為寶,「智」也。故仁義禮智四行實互通,而其總樞紐實「誠」
也。只要一個「誠」在,則仁義禮智、萬善、萬德皆發揮出作用矣!
故「誠」,乃能修身,以至齊家治國;「誠」乃能推動地球環保,救地 球;「誠」乃能促進「富而好禮」的社會的實現。
335 參見張協昇:〈現代范仲淹設義田濟貧〉,載於《自由時報》2007 年 4 月 15 日,頁 A1
結論
〈中庸〉一篇之思想,博大精深而切合日常之所用,從以上之論 證中,得出四點結論:
第一,〈中庸〉在歷朝歷代都很被重視。為〈中庸〉作注解、講 疏的亦復不少,可惜年代較早的都幾乎亡佚了!由於〈中庸〉內容述 及性與天道之處,深奧難明,故歷來學者多主張就《四書》而言,先 讀《論》、《孟》、〈大學〉三部書,〈中庸〉宜放最後才讀,怕不能領 會也。晚近出土的帛書、竹簡,有發現一些性善論的著作,與〈中庸〉
有密切關係,故〈中庸〉經出土簡帛之比對印證後,更加令人容易相 信是子思之作,且〈中庸〉之內容有其一貫之脈絡,貫串其中。王陽 明《傳習錄》云:
問:「『惟精』『惟一』是如何用功?」先生曰:「『惟一』
是『惟精』主意,『惟精』是『惟一』功夫;非『惟精』之 外,復有『惟一』也。精字從米,姑以米譬之。要得此米純 然潔白,便是『惟一』意;然非加舂簸篩揀『惟精』之工,
則不能純然潔白也。舂簸篩揀是『惟精』之功,然亦不過要 此米到純然潔白而已。博學、審問、慎思、明辨、篤行者,
皆所以為『惟精』而求『惟一』也。」336
陽明從心學角度,對此「精一執中」之道,頗能體會,精一才能 執中,「精一」乃合而言之也,既要「精」之工,復須「一」之誠,
博學、審問、慎思、明辨者「精」之工也,篤行者「一」之誠也,既 精且一,乃能執中之體而行此中庸之道,此中庸之道即聖人之道也。
第二,〈中庸〉思想深具普世價值。「中」者天下之主體,「庸」
者天下之大用,「中庸」即「體用」也。「中庸」之理放之則彌六合,
卷之退藏於密,就星體言,諸天星宿各有其磁場為體,各自依軌道運 行不殆為用;國家以君(總統)為體,君德為用;家庭之長者、公司 之老闆、機關之主管、校長、船長、酋長…皆是主體,以德為用,人 身以性王為主體,以身為用,體用要合一,體中有用,用中有體,一
336 (明)王守仁:《王陽明全集》(台北:河洛出版社,67 年 5 月臺景印初版),頁 9
物一體,一物一用,宇宙萬物莫不有體,亦莫不有用也。朱子云:
中、庸只是一事,就那頭看是中,就這頭看是庸。譬如山 與嶺,只是一物。方其山即是謂之山,行著嶺路則謂之嶺,
非二物也。
又云:
又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