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課後托育理論與相關研究
有關課後托育機構的興起與意涵敘述如下:
壹、課後托育的興起
課後托育機構如雨後春筍般林立的原因,除了讓雙親工作無後顧之憂,提供 破碎家庭、隔代教養家庭或新住民家庭兒童適當的教育之外,還有四個深層原因,
分述如下。
一、社會變遷
台灣社會經歷工商發展及文化融合,出現種種問題:雙薪核心家庭父母忙於 謀生賺錢,工作時間與兒童放學時間無法銜接,兒童乏人照顧;都市社區意識薄 弱,缺乏傳統鄰里互助功能;生育率降低,家長對兒童期望提升,但家中資源不 足,需要學校以外的組織加強教育服務的需求日增。這些現象促使課後托育服務 需求增高,市場反應需求,課後托育機構因而四處林立(李新民,20O1)。
二、教育改革
在八○年代教育改革浪潮為起之前,多數家長都可根據其過去接受教育的舊 經驗指導兒童完成學業。但教改興起之後,小學的課程、教學和評量出現了極大
的變異,許多家長被這些「教育專業」難倒了,於是就算家長沒有工作在家,也 會讓兒童在放學後直接到安親班之類的課後托育機構去完成作業(李新民,2001)。
三、防制犯罪
由於社會變遷,學生於放學後處於犯罪的危險時刻中。缺乏成人督導的鑰匙 兒童可能再容易製造犯罪的場所遊蕩,結交不良份子,變成青少年犯罪的高危險 群,抑或淪為犯罪的受害者。為了保障小孩的安全,尤其是家中缺乏人力的家庭,
多藉由尋求各種課後托育服務的輔助(黃怡瑾,2000),提供兒童一個安全免於 犯罪侵襲的學習環境(李新民,2001)。
四、擴大發展
現在的核心家庭、單親家庭乃至隔代教養家庭,兒童缺乏適當人際互動和親 情撫慰機會。在課後托育機構中,兒童有機會和年齡相仿的其他兒童發展人際關 係,促進社會性發展,並接受成人的督導,讓兒童生命中多個重要他人,給予必要 的楷模學習對象(李新民,2001)。
貳、課後托育的意涵
課後托育(after school programs)是兒童社會福利之重要一環,設置此制 度最主要的目的是為了協助父母照顧與教導學齡兒童,不致因為父母親工作等因 素而疏於輔導學童。於寒暑假與平日放學下課時間,收托6歲以上、12歲以下國民 小學兒童,針對收托的兒童進行相關課程的教學與生活輔導或個別教學,其不僅 具有「保育」的功能,也具有「教育」的功能(曾榮祥、吳貞宜,2004)。 社會工作百科全書(Lausburgh,1979)對『兒童托育』有周延的定義:「兒
童的托育是指,為補充父母的照顧與教養而於家庭外提供一般時間的組織化照 顧、督導與發展機會,其組織與發展型態是多樣化的。父母保有養育子女的主要 責任,家庭仍是兒童的生活重心,托育則是由父母授權,以完成父母不能親自照 顧時的任務。」現今執行課後托育的機構包括國民小學、安親班、才藝班、非營 利機構。由此可歸納出,托育的精神是為了確保兒童健康成長、滿足其發展需要,
而提供的家庭福利服務,以補充家庭內照顧功能的不足,其重點在滿足兒童成長 與發展階段的需要。
而「課後托育服務」(after school child care)是上述兒童托育服務的一 種,課後托育服務主要是以國小階段之學齡兒童為托育對象,故又稱為學齡兒童 托育(school-age child care,簡稱SACC)。Niety(1983)曾對「學齡兒童課後 托育」下定義:凡是在學校正規上學時間之前或之後,及在寒暑假期間,針對6-12 歲兒童所提供的各種日間托育方案,皆可稱之為「學齡兒童課後托育」。李新民
(2001)提到,所謂「課後」,廣義而言包括所有兒童不在國民小學上課的時間,
進一步細分包括每天放學後時間、週休二日不上課時間、放假時間。一般而言,
所謂「課後托育服務」的「課後」是指兒童放學後到父母親下班回家能夠照顧兒 童這一段空檔,本研究即採用此概念。
綜合上述,6-12歲學齡兒童的課後托育在實務藉由公私立小學、安親班、才 藝班等機構來執行。學齡兒童課後托育的服務廣泛涉及生活照顧、作業指導、才 藝教學等多層領域。
參、課後托育機構的類型
課後托育機構包括學校式、社區式和家庭式三種,茲分述如下。
一、學校式課後托育機構
利用學校全部或部分設備,來提供兒童課後托育。特性在於學校式社區的重
心所在,社區無法提供兒童足夠的休閒娛樂設施。適用對象包括父母離異或因工 作等其他狀況而在放學後缺乏成人照顧的學齡兒童(鄭望崢,1988)。
學校自主辦理課後托育的實施原則如下:其一,依學生家長需求,融合社區 力量,審慎規劃辦理;其二,學生以自由參加為原則;其三,活動時間由學校排 定,以不妨礙正常教學為原則;其四,以不違反教育部「加強輔導中小學正常教 學實施要點」相關規定;其五,師資以學校教師、外聘才藝教師共同擔任課程;
其六,內容包括生活照顧輔助、家庭作業寫作、團康藝能活動;其七,由家長負 擔全部費用,包括教師鐘點費。
二、家庭式課後托育機構
指在家庭中提供學齡兒童課後所需的托育服務,適用需要個別化教學的學 童,尤其是孤苦無依、身心障礙需要個別予以照顧的學童。
其實施時間比較有彈性,可因應家長不同需求,甚至延後至晚餐時間以後,
托育的工作人員係領有合格證照的家庭保育員或保母,托育人數(包次托育工作 人員自己的子女在內)至多六人,採取混合年齡編組,提供生活照顧、學習課業 指導、娛樂休閒乃至針對身心障礙兒童之特殊服務(鄭望崢,1988)。
這些兼差的課後托育服務,有點類似傳統的鄰里寄託,重點不在暫時照護,
而是才藝訓練,是單純的技藝教導,並未涵蓋托育服務應有的生理性、情緒性、
社會性發展功能。
三、社區式課後托育機構
依照主辦單位性質不同可分成三種:其一,社會福利中心、宗教團體、 社會 服務機構所辦理的課後托育;其二,私人企業、工廠、醫院、大學所附設的課後 托育服務機構;其三,坊間私人辦理的安親班、課輔班以及各種課後輔導中心(黃
怡瑾,2000)。
社會福利機構辦理的課後托育,主管單位是社會局,適用對象是:家庭經濟 困難的學童、被虐待疏忽及剝削的兒童,在社區中為一班及特殊兒童及其家庭提 供預防性與治療性之服務。工作人員主要是社工人員,外加一些義工。
私人公司團體組織附設的課後托育機構,因其主管人員認知不同而分別向社 政或教育單位提出申請,其工作人員與活動內容就有所差異。向社政單位提出申 請,是由保育員為主的托兒所衍生型態,強調供應點心午餐、保護照顧。由教育 單位管轄,活動內容和學校式課後托育機構相去不遠。其托育時間主要是配合在 私人公司團體組織的父母下班時間,費用則因私人公司團體組織福利制度而不同。
私人辦理的課後托育班級通常是托兒所、幼稚園、補習班的延伸或附加。這 類型的課後托育機構,都有專車接送放學學生至其機構,在機構中完成回家作業 之後,因消費價格不同而有不同的後續服務。
本研究所指的課後托育機構並不特別單指上述三類中的任一類型,主要是為 了方便研究個案的尋找及徵求,因此將課後托育機構的界線放寬,只要是讓學生 在放學後至父母下班前參加,有提供學校作業協助及指導的課後托育機構,就屬 於此研究的範圍。
肆、課後托育的功能
課後托育的功能是多面向的,影響層面不僅兒童與家長,甚至涵蓋了學校、
社會與國家。綜合整理相關研究及資料後,歸納出課後托育服務具有下列功能(李 新民,2001;吳貞宜,2004;黃怡瑾,2000;曾榮祥,2004;馮燕,2009;孫碧 霞,1988;劉明芳,2006):
一、彌補性功能
由家庭親職功能的角度來著眼,課後托育可提供親情撫慰和人際互動等家庭
生活經驗,減輕兒童因家庭生活剝奪可能產生的心理傷害或情緒障礙。家長為家 庭生計忙碌,工作之外還必須經營家庭生活,有時也需要調養的時間與空間,課 後托育機構可暫時接手提供較佳的生活環境,補充家庭正常照顧兒童功能之不 足。此外,課後托育機構亦能補充兒童在校學習的不足,提供輔助性的輔導,提 升其學習成效。
二、預防性功能
課後托育機構幫助家長彌補學生放學後家長回家之間的時間缺口,避免因長 期缺乏人照顧而被引誘犯罪,或成為犯罪的受害者,具備預防兒童遭受傷害,減 少不必要的社會成本支出的功能,也能讓父母更有安全感,更專心工作。課後托 育可以預防兒童心理與外在危機,也能預防家長工作家庭兼顧兩頭忙所可能導致 的身心疾病。
三、發展性功能
課後托育強調提供教育性質的活動,協助兒童身心健全發展,啟發兒童生理、
智能、情緒、人格及社會互動之發展,進而達成兒童期的發展任務。有優質合格 的成人督導,還有年紀相仿的兒童互相觀摩學習,兒童更有機接觸正面的社會生 活經驗。
四、網路性功能
課後托育規劃照顧兒童發展之學習環境,結合家庭、學校與社區,提供兒童 社區發展意識,順利完成社會化,同時也能聯絡家長推廣親職教育。現代社會因 傳統大家庭型態瓦解,少子化現象,兒童和家中成人、同儕互動機率驟減,家長 也缺乏教養理念、技巧學習之機會,課後托育機構提供家長間互動機會,交換教
養心得,兒童也能認識家庭外的成人和兒童,可培養家庭外的社會適應能力,健 全人格發展與成長。
五、穩定性功能
課後托育機構協助家長照顧兒童,滿足家長工作時間內的需求,讓家長能安
課後托育機構協助家長照顧兒童,滿足家長工作時間內的需求,讓家長能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