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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辯作為溝通行動的繼續

第三章 溝通行動理論架構下的論辯理論

第二節 論辯作為溝通行動的繼續

接續第三章一節開頭對溝通行動和策略行動的區分,已知 Haberma 認為當主 張的有效性的判準遭受質疑時,也就是無法達成共識時,有人轉至策略行動並完 全阻斷溝通,有人則透過論證性的語言重新恢復導向理解的行動。「論證性的語 言」指的即是論辯(discourse),由於論辯具有恢復導向理解行動的特徵,

Habermas 又將之稱為「溝通的繼續(Habermas,1990:xi)」。

壹、論辯的概念

論辯既然作為溝通行動之繼續,也就繼承溝通行動的核心概念,既便如此,

論辯仍然不是溝通行動。Haberma 指出在「論辯」這個關鍵字引進了以「論證」

(argument)為特色的溝通形式,在這溝通形式中,被質疑的主張的有效性的判 準成為論證的主題來探討其確當性問題。執行論辯時,我們必須在某種情況下走 出行動與經驗脈絡,因為我們不是在交換訊息,而是在論證,以便確立(或否定)

被質疑的主張的有效性的判準(轉引自楊深坑,2000:72 -73)。

根據前述,主張的有效性的判準在溝通行動和論辯扮演不同的角色,主張的 有效性的判準在溝通行動中是行動者默會的語言使用預設。然而,在論辯中則成 為直接的論題。因此,論辯較之溝通行動,是以論證性語言為主的更為純粹的語 言使用形式。Habermas 又稱論辯是溝通行動的反思形式(Habermas,1990: 201)。

除此之外,Haberma 認為當行動者為了回復共識轉移到論辯時,行動者必 須懸置行動的限制,也就是其餘動機放入括號只保留合作探究真實的動機,以 及懸置既有的主張的有效性的判準,也就是對經驗對象採取雖然存在但是保留 的立場(Habermas,2001a:100)。由此來看,論辯是從行動的急迫性以及經驗 的壓力中解脫開的溝通形式,因而使得行動者在互動受阻的情境中,能夠透過 共識形成的程序,重新使變成有問題的主張的有效性的判準獲得接受。

綜合前述論辯與溝通行動異同之處,論辯具有以下特徵:

一、程序的:論辯與溝通行動相同,預設溝通理性為基礎,也是一種程序理性。

因此,論辯不是個人的玄思冥想,而是至少兩個人參與的互動,並且互動不預設

任何固定或是特定結果。

二、互為主體的:論辯並不是以金錢、權力為媒介,對最小輸入與最大輸出進行 斤斤計算的系統操控,而是以語言為媒介導向互相互理解,並且進一步尋求一致 同意的互動。

三、論證的:論辯並不是傳統的三段演繹,也不是訊息交換的修辭大賽,更不是 權力宰制關係下的利益磋商,而是參與者對論題提出好理由相互辯駁的互動。

四、實作的:論辯並不是旨在影響他人而達成自身目的的策略行動,而是一種追 求知行一致的社會行動,能夠行動者將確定性重新帶回生活世界。

貳、理論論辯與實踐論辯

論辯既然作為溝通的繼續,那麼溝通行動的三種語言使用關係,就會對應 不同的論辯。也就是說當斷定式言說行動的主張的有效性的判準遭受質疑時,

轉入理論論辯。調節式言說行動的主張的有效性的判準遭受質疑時,則轉入實 踐論辯。然而,表達式言說行動的主張的有效性的判準遭受質疑時,「無法」

進入論辯。因為 Habermas 認為言說者的真誠信遭受質疑時,只能透過言說者 後續行為的連續性觀之,並無法訴諸論辯(Habermas,2003a:87)。如下圖所示:

表 3-5 論證的類型

資料來源:引自 Habermas(1984:23)。

涉及面向

論證的形式

問題表達 主張的有效性的判準的爭議

理論論辯 認知-工具 命題的真實性或達到目的行動的功效

實踐論辯 道德-實踐 行動規範的正當性

美學批判 評價性 價值標準的適當性

治療性批判 表現性 表現的真誠性

解釋性論辯 符號結構的可理解性以及全面性

由上表可知,論辯有三種形式,不過解釋是任何論辯的必要之事,並不需要 特別獨立出來。因此,論辯理論事實上只有兩種形式,一是理論論辯、二為實踐 論辯。主張的有效性的判準本身既然成為論題,因此論辯理論的對象基本上是明 確的,理論論辯涉及有關時在或是客觀自然的斷言真實性,實踐論辯則是涉及規 範以及規則的正當性。

然而,Habermas 認為實踐理性面臨不同問題而有不同之運用,如其所言:「在 目的、善和正義的層面下,實踐理性必備不同任務。(Habermas,1993:2)」相應 三個層面,Habermas 進一步區分實踐論辯的三種形式,分別是實用論辯、道德 論辯以及倫理7論辯,三種論辯的內在邏輯不盡相同。

一、實用論辯(pragmatic discourse):實用論辯主要探討的論題是我能做什麼

(what I can do),實用論辯的參與者為「目的行動的主體(Habermas,1993:10)」, 主體之間考量是某個目的或是價值如何達成。也就是主體考量現實情境之後,對 目的進行理性評估,或是考量既定目的後,進行理性的手段選擇。換言之,實用 論辯的反思形式為目的合理性(purposive rationality),目的合理性的目標即 是發掘合適科技、策略或是計畫,因而實用論辯所要證成的即是科技和和策略是 否與經驗相符合,參與者將經驗知識與假設的目定決定和偏好連結起來,並在考 量潛在的箴規評價選擇的後果。Habermas認為實用論辯的有效性只能由經驗知識 來判斷,一旦實用論辯所要達到的價值本身即有問題,那麼我應當做什麼的問題 超越目的合理性的視野(Habermas,1993:3)。因此,一旦遇到別人是否也要依照 我的決定所行動時,只關乎與自身利益相符合之決定的實用論辯超出其解決範 圍。

二、倫理論辯(ethical discourse):倫理論辯主要探討的論題是我是誰?我要

7 倫理和道德的自源分別來自希臘文 ethos 和 mores,ethos 意指城邦的習俗以及城邦市民的習性

(habit)和品格(character)(Finlayson,2005:33),mores 亦有風俗、習俗之義,兩者意義相近。

Hegal 是首先做出明確區分之學者,Hegal 區分出道德和倫理生活(ethical life),前者專指個人 的合理性的價值行為抉擇,後者意指一個社群生活的具體方式,一方面包含社群的價值、理想、

自我理解,另一方面包含慣例、制度和法。Habermas 道德和倫理論辯之區分,即是汲取 Hegal 之觀點,差異之處詳內文。

成為誰?(Who am I? Who would I like to be?)倫理論辯的參與者為「自我實 現的主體(Habermas,1993:10)」主體之間考量的是關乎生命正確行為以及個人 生命計劃實現的建議。然而,這份考量必會涉及到認同的問題,也就是我如何看 待自己或是我想別人如何看待我,這又與自身的生命史(life story)、傳統以 及形塑發展過程的生活環境交織再一起,這些都要不斷透過自我理解的澄清才能 免於幻象。Habermas 認為倫理論辯的反思形式為沉思(prudential),通常透過 無條件命令(unconditional imperative)回答倫理問題(Habermas,1993:5)。

Habermas 借用 Charles Taylor 的觀點,指出倫理論辯即是尋求一種強評價

(strong evaluation)。因此,Habermas 認為參與者在倫理論辯中目的在得到 個人良善人生之建議,或是個人偏好序階的判斷,用以顯現主體的「真誠決斷性

(resoluteness of authentic)(Habermas,1993:5)。不過這並不意味倫理論辯 只考量自己而不考慮眾人,對於我來說是善的生活同時也考量到對我們來說是共 同善的生活。即便如此,Habermas 認為人際之間相反利益的衝突是倫理論辯無 法解決之問題(Habermas,1993:6)。

三、道德實踐論辯(moral-practice discourse):道德論辯主要探討的論題也 是我應當做什麼(what ought/should I to ?),道德論辯的參與者為「具有自 由意志行使道德判斷的主體(Habermas,1993:10)」主體之間的考量為關乎那些 在規範調節行動領域中的衝突,達成以正義解決衝突的同意。換言之,道德論辯 目的在於探求可以公正無私解決利益衝突的規範,公正無私也就意味著規範不是 只關心個人利益或是多數人利益,而是全體的利益。Habermas 認為規範的有效 性 既 不 是 受 到 偶 然 氣 質 也 不 是 生 命 史 和 個 人 認 同 所 設 定 的 限 制

(Habermas,1993:9)。也不是靠著金錢和權力的操弄,而是在各式各樣的差異系 統之下,透過理性論辯尋求互為主體所任認可的同意或是共識。

綜合前述,實用論辯和道德論辯之間區分的邏輯在於特殊利益不同等於可普 遍化的利益。倫理論辯和道德論辯之間區分的邏輯則是「對我們是好的」(good for us)不同等於「對所有人都是同等好」(equally good for all)。

四、對優先於善(The primacy of the right over the good):Habermas 對整 個實踐論辯的態度並不是齊一看待,他強調道德比倫理還要來的多,因而在行動 規範上 Habermas 認為「對」優先於「善」。

(一)、道德適於處理具有行動能力主體之間的互動關係,而不適於善的問題,

也就是不適於對個人行動者具有價值和重要性的特殊善,因此道德與個體對幸福、

存在問題和感官需求的渴望(aspiration)區隔出來。

(二)、道德關聯至由規範所調節的互動,規範之所以能約束行動者,使行動者 互助的實行具內在連結的行為期待,乃因由許多不同價值導向的行動者選擇出值 得普遍化的規範,因此道德不同於預先偏好的價值(axiological)領域。

(三)、道德是一種解決行動衝突的和平選項,關於衝突解決的道德要求必定獲 得各方之同意,並且各方認同道德要求值得認可而顯示其正當性,因此道德性排 除所有純粹自然性質的詮釋。

(四)、根據前述三點,道德不再是訴諸宗教和形上學觀點所獲得的集體約束力,

因此正當和義務的共識,只有透過論證也就是令人信服的好理由來證成。

參、論證在論辯中的使用

論辯作為一種論證性語言,論證是其最為重要的標誌。Habermas 指出我們 使用論證這個術語意味著參與者在爭論主張的有效性的判準時,企圖透過論證辯

論辯作為一種論證性語言,論證是其最為重要的標誌。Habermas 指出我們 使用論證這個術語意味著參與者在爭論主張的有效性的判準時,企圖透過論證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