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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論辯理論的規則系統及其批判

第二節 論辯理論的批判

根據第一節之分析,論辯理論已經獨立溝通行動理論之外,發展為一個自主 的理論。因此,原本構成溝通的五個環節,可以轉換成構成論辯的五個環節。一、

論辯的參與者:至少兩位具有言說行動能力的行動者。二、論辯的互動媒介:語

言。三、論辯的時空背景:生活世界。四、論辯的論題:共同利益關懷的議題。

五、論辯的規則系統:論辯參與者就可批判的主張的有效性的判準達成論辯性的 一致同意。除此之外,本研究將論辯理論解析為五個環節所構成的格局,額外帶 來一項好處,這些環節一方面精要點出論辯理論的架構,另一方面提供批判的聚 焦點。以下分別就論辯行動者、論辯媒介、論辯規則系統以及論辯論題提出反思。

壹、論辯行動者的批判

Habermas認為只要是具有言說與行動能力的行動者皆能參與論辯,這個來自 對意識哲學批判的觀點,具有兩個解放,一、解放陷入意識牢籠的孤獨個體,二、

資產階級公共領的兩個重要限制,教育以及財產,也就是說進入公共領域之人必 須是受教以及經濟獨立自主之人。言說與行動能力的行動者觀點,解除財產和教 育的先天差異,將行動者潛能從披上理想化外衣的私人解放出來,然而愈趨複雜 的社會中,這個觀點是否足夠呢?

根據論辯的五個環節,論辯的參與者必須是具有言說行動能力之人。依照這 個條件,論辯理論必然產生兩個問題。一、論辯理論不能處理墮胎、基因...等 影響人類興榮發展的深刻議題。事實上,Habermas在《人性未來》一書試圖透過 論辯理論解決基因問題,Habermas指出剛出生的嬰兒可以算是「我們當中的一份 子」,因為他已開始接受整個社會的一切。而胚胎即便尚未成人,也已經透過父 母與世界有所溝通互動(Habermas,2003c:29-37)。然而,我們已看到論辯理論 的規則系統皆是面對面的真實對話才能發生效力。因此,最終達成的只會是「我 們的共識」而不是「胚胎們的共識」,這種自圓其說顯然缺乏說服力。第二、論 辯理論必然排除沒有言說能力的行動者,不過共識又要建立所有相關利害者的同 意之上,因此,Habermas的論辯理論產生一個悖論:共識必須建立在所有相關之 人的同意上,但一些人除外。

前述這兩個困難,歸根究柢乃是Habermas並沒有徹底走出意識哲學,意識哲 學預設人是理性的主體,Habermas則是言說行動能力的行動者,問題是為何某人

能夠預設某人必須是ooxx。這種預設在今日看來皆是相當可疑的。

貳、論辯媒介的批判

論辯理論以語言作為互動媒介,透過金錢和權力的對比,將語言視為一個沒 有問題的媒介,並以之為核心開展論辯理論。然而,Foucault 提醒我們語言不 僅是知識,也是權力。不過以 Foucault 的觀點批判 Habermas 可能產生一些問題,

因為,Habermas 曾對 Foucault 的方法論以及權力的概念展開激烈批判12。然而,

就這兩者的整體理路來看,Foucault 傾向真理的權力依附性(power-dependency of truth),Habermas 則是權力的真理依附性(power’s truth-dependency)。 換言之,兩者是一個硬幣的兩面,恰可相互映照彼此之不足,而不是完全站在對 立面。因此,以 Foucault 觀點檢視 Habermas 是可行的。

Foucault 認為思考論述(discourse)更豐富的方式,是將論述當作實踐13來 思考,實踐能系統性的形成人們談論的對象(轉引自 Mills,2004:15)。Foucault 的關懷並不是企圖定義哪一種論述為真,Foucault 指出自身乃是嘗試發現真實 的選擇是如何形成,如何反覆出現、更新和取代(轉引自 Mills,2004:17)。進 而提出論述本身是由一套機制形塑而成,這個機制分成架構化(structuring)、 限制(constraining)、循環(circulation)三個側面,這三個側面促使論述實 踐的建立。

架構化意指在形成一個論述時,首要之事乃是界定一個場域,界定一個場域 代表界定什麼是值得認知的對象,這些界限(boundary)架構我們之所以認為是 真的範疇。其次,為了避免場域所架構的論述遭受危險,將進一步建立言說的合

12Habermas 認為 Foucault 權力理論有著系統上的歧義 (Habermas,1985: 270),並指出 Foucault 在方法論上存在三個化約,分別是一、將詮釋者參與論辯才能達成的意義理解化約至 論述的解釋,二、根據功能性觀點將有效性主張被化約權力的效果,三、根據自然主義的觀點 將應然(ought)化約至實然(is),這三個化約導致陷入現前論(presentism)、相對主義以 及缺乏規範性基礎的批判的困境,因而同樣走不出主體哲學的立場(Habermas,1985: 274、276)。

因而指責 Foucault 是個僥倖的實證主義者(fortunate positivist),其對權力所進行的分析 僅是一種權力技術學(power technologis) (Habermas,1985:268、276)。

13這裡所指的實踐(practice),並不是 Aristotle 以來所指的實踐(praxis),而是社會真實卻隱而 不張的規則系統。

法性和權威,Foucault 認為這兩者與一系列外在的排除過程密不可分,並稱第 一個排除程序為禁忌(taboo)或是禁止(prohibition)(Mills,2004:64)。也 就是某些主題在特定場域內難以成為討論對象,例如:英國維多利亞時期的社會 論述形塑討論性是一件羞恥之事,第二道程序是排除瘋狂和不合理性的說法,第 三道排除程序則是明確區分真、偽知識,然而 Foucault 指出區分真、偽的判準 並不是真理,而是在特定氛圍下由儀式性的侷限(ritual restriction)形塑出 某些說法具有優先性(轉引自 Mills,2004:66)。Foucault 稱這個轉換環節為真 話意志(the will to truth),當真、假對立時,我們往往要求(意願)自己和 他人一定要說權力關係已形塑而成的真話,如果人們不是說「真話」,言論就被 會禁止、拒斥或排除,真話意志受到許多制度支持,例如:教育設施、合法的制 度、藏書室...等,強加認知主體某種立場、凝視(gaze)、使得真、偽知識能逕 渭分明。

最後,Foucault 不僅探究外在的排除過程,更深入維持論述得以持續存在 的內在機制。第一個內在機制為評註(commentary),Foucault 認為評註貢獻論 述豐富性、密度以及持久性的要點,主要用於確保作為有效知識的論述能夠保持 循環。第二個內在機制則是學科規訓(academic discipline),學科規訓意指當 代學科擁有一組訓練系統,以及一套真、假命題和辨識兩者的規則,學科規訓不 僅決定一個既定領域什麼是可以討論的主題和研究方法,更決定什麼是該領域的 有效知識以及真的內容,因此只要不符合學科規訓的研究成果,即使深富洞見往 往受到忽略,反之亦然。

學科規訓維持既定領域內的論述不斷循環、更新(就 Foucault 來看,排除 仍然比更新來的顯著)。最後一個內在機制則是作者(authorship),Foucault 關注的並不是作者本身,而是作者在某個觀念能否受到社會接受的環節中扮演何 種功能,Foucault 指出作者這個概念不再是指敘寫文本的言說個體,而是替論 述的意義形成統一原則(轉引自 Mills,2004:72)。然而 Foucault 一反作者是文 本意義來源的看法,並非全然否定個人創造力,而是強調觀念和文本的製造逃不

了論述框架的限制,作者扮演聚集很少共同特徵的文本,使之具有一致形式的角 色,而能保持循環。

前述簡要勾勒 Foucault 論述、權力以及知識之間的生成機制,意在表明權 力透過語言為媒介,滲入任何一個溝通互動。因此,Habermas 忽視了語言與權 力的內在關係,寄望行動者自己自發彰顯理想言說情境用以排除權力,以及企圖 通過論辯過濾掉不同主體的主觀成見和客觀利益,達到互為主體的理性共識。與 前述對論辯行動者的批判一樣,這種思路並未完全脫離意識哲學,似乎是一種唯 心主義的再現,也就是論辯唯心主義。

參、論辯規則系統的批判

根據Habermas論證的理路,規則系統的知識性質基本上是從Know-how到 Know-that的轉譯。然而,這個轉譯過程背後有個假設:人具有某種特殊管道去 接觸一些事實,並且在直覺判斷中會運用到此管道,直覺的知識與其他知識並不 同,並不依賴對世界的經驗探討,只要內省心靈的內容就可以得到直覺知識。我 們可以輕易察覺,Habermas轉譯出來的規則系統具有三大特徵,分別公共性、平 等參與權以及無強制性。假如今日來自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例如:剛果、印度、

中國或是來自各式各樣奇特條件的人們,操持同樣的轉譯程序,真有可能跟 Habermas一樣或者近似的結果嗎? 因此,根據這種方式轉譯出來的規則系統,始 終擺脫不了只是西方世界自由社會道德符碼的質疑。

上一段是對Habermas認為規則系統具有普遍性的質疑。然而,規則系統仍有 另一個不可忽視的問題,也就是規則系統保證論辯參與者形式平等的同時,卻沒 有充分考慮到知識差異的問題。我們可以考慮下列二種情境,第一種是所有論辯 與者的知識皆很單薄,由於論辯理論依靠行動者的詮釋能力,在所有人知識皆相 當不充分的情況下,並無法得到最佳論證而是哪一種才不是最爛的論證,換言之,

規則系統在此情境下根本是多餘之物。第二種則是論辯參與者知識能力相差極大,

某一方很強另一方非常弱,這種差異在探討具核電廠存廢…等具體問題時,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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