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論辯理論的理論基礎分析

第三節 Habermas 的世界本體論

行動者在世界中與他人就某事達成理解的第四個環節世界,此環節涉及 Habermas 看待世界以及問題發生的觀點,是行動者達成理解的背景說明(第一 點)。社會是 Habermas 理論旨趣之所在,本節連帶分析 Habermas 對社會的看法

(第二點)。隨著社會不斷演化,社會形成獨特的公共空間(第二點)。

壹、Habermas 對 Husserl 生活世界的繼承以及超越

Habermas 借用 Husserl 晚期的生活世界概念,闡述行動者與他人就某事達

成理解的背景以及問題發生的關係。Husserl 認為生活世界是一個非論題化世界,

非論題化世界代表人們將現實世界看做無庸置疑的世界(倪梁康,1994:131-132)。 換言之,我們不會把這個世界本身當作我們研究的課題來看待,然而生活世界本 身卻形成幫助我們認知與行動的「視野」,我們透過視野在意識直觀中賦予事物 意義,生活世界也因此隨著個體自我的主觀視野運動與變化。

一、生活世界的特徵:Habermas 同意 Husserl 關於生活世界能夠提供行動者共 享意義和理解的觀點,並將之詮釋為「資源儲存庫」,儲存行動者日常生活實踐 所 需 的 資 源 。 Habermas 進 一 步 指 出 這 種 背 景 具 有 三 個 特 徵

(Habermas,1998:243-244)。

(一)、立即的確定性(immediate certainty):生活世界是人們直接知覺的世 界,賦予人們共同生活、共同經歷、共同言說和共同行動所依賴的知識,直到人 們將問題論題化之前,人們並不會質疑生活世界所提供的確定性。

(二)、總體化的力量(totalizing power):從視野的觀點來看,雖然我們無法 把整個視野盡收眼底,不過視野是一體的,但不是一個整體。因此,生活世界由 許多不確定的邊界所組成,邊界之間相互穿透構成一個共同的言說情境。

(三)、整體論(holism):整體論語前述兩個特徵相連,生活世界即是由不同因 素所結合的灌木叢(thicket),因而背景知識表面上看來是透明的,不過實際上 卻無法穿透。

綜合前述,Habermas 採用 Husserl 生活世界的非論題化觀點,欲表明生活 世界即是行動者就某事達成相互理解的共有背景。然而,Habermas 並不是完全 採納 Husserl 的看法(Habermas,2003a:239)。與 Husserl 不同,Habermas 並非 停 留 在 強 調 生 活 世 界 是 與 自 然 科 學 數 理 化 世 界 觀 相 區 隔 的 前 科 學

(prescientific)領域,而是去掉生活世界先驗的色彩,進一步將生活世界推 進到實踐的層面上。

二、生活世界與溝通:生活世界既然作為行動者達成相互理解的共有背景,換言 之,生活世界為行動者達成理解提供了界限,行動者始終是在生活世界的視野內

39

移動。然而,行動者達成理解的一切對象,是否能以生活世界概括全部,而沒有 相應之區分。這個問題使得 Habermas 進一步區分生活世界。

Habermas 關於世界的區分從 Popper 三個世界理論吸取諸多養分,Popper 認為我們可以區分以下三種世界或宇宙:第一個是物理對象或物理狀態的世界;

第二個是意識的狀態或是心靈狀態的世界;以及第三個是思想的客觀內容的世界,

特別是科學和詩作以及藝術作品的世界(轉引自 Habermas,1984:76)。三個世界 的互動方式如下:第一與第二世界,以及第二與第三世界之間可直接交換(交換 並非化約或還原),但第一和第三世界只能透過第二世界為媒介互動。

然而,Habermas 認為文化傳統的要素不能化約為思想或是真實命題的內容,

以及沒有區分文化價值以及規範的制度性價值(Habermas,1984:80-82)。簡言之,

Habermas 指控 Popper 三個世界皆預設真實性為判準,沒有注意到不同世界有其 相應的有效性基礎。根據三個主張的有效性的判準,正當性以及真誠性不能化約 為真實性。因此,Habermas(1984)做出以下修正:

(一)、客觀世界:客觀世界是事實的整體性,為共有的世界,事實意味著一個 命題符應於一個實際存在的事物狀態,主張的有效性的判準為真實性。

(二)、社會世界:社會世界是所有人際關係的整體性,人際關係是合法的人際 關係,社會世界被預設為共有的世界。主張的有效性的判準為規範性。

(三)、主觀世界:客觀世界是經驗的整體性,只有個人才能掌握這些經驗,並 非是共有的世界。主張的有效性的判準為真誠性。由此來看,Habermas 乃是採 取實在論的立場,行動者與世界的整體互動關係可表示如下:

生活世界 文化

語言

1

內在世界 1 內在世界 2

外部世界

圖 2-3. 溝通行動與世界之關係

資料來源:研究者引 Habermas(1987a:127)。

根據上圖,三個世界不是與生活世界相互分離,而是在生活世界之內融為一 個總體。依照 Habermas 實在論的立場,世界與行動者之間的互動,行動者並不 是直接介入世界,而是依靠有能力的言說者掌握與哪個世界打交道,並以語言為 媒介將對象表述出來。如其所言:生活世界是言說者和聽者在其中相遇的場所,

兩造能夠在其中互相提出要求,以致他們的表達與世界(客觀世界、社會世界和 主觀世界)相互協調,他們能夠在其中批判和證實有效性要求,排除不一致並取 得認同(Habermas,1987a:126)。因此,行動者透過主張的有效性的判準調節生 活世界內涵的看法,不如說 Habermas 意圖刻劃行動者和世界的問題解決互動,

一旦出現了問題,行動者是透過彼此達成的詮釋成就,將這份成就帶回生活世界,

回復到原本沒有問題的確定生活。這種方式即是避免人為刻意改變世界的意識哲 學思維。

三、生活世界的結構:根據前述,Habermas將生活世界視為行動者日常生活實踐 的交會之處。Habermas認為行動者以生活世界(包含客觀、社會、主觀世界)為

行動者 1

(A1)的 主體世界

行動者 2

(A2)的 主體世界

客觀世界 社會世界

(A1 加 A2)

A 11

A2

溝通

背景,就某事達成理解形成交織複雜的過程(Habermas,2003a:247)。

(一)、相互理解的過程:生活世界的資源構成溝通實踐知識的主幹,透過彼 此相互詮釋,這些知識逐漸積累下來,成為傳統的解釋模式。

(二)、行動調節的過程:這些透過相互詮釋逐漸積累的知識,在社會群體的網 絡中,則是形成架置和規範。

(三)、社會化的過程:這些透過相互詮釋逐漸積累的知識,對於個人成為態度、

能力、知覺的模式、以及認同。

行動者就某事達成相互理解的三種過程,構成生活世界的文化、社會以及個 性(personality)三種結構。三種結構與行動者就某事達成相互理解的相互作 用 , 進 一 步 形 成 以 語 言 為 媒 介 的 三 種 功 能 。 一 、 文 化 再 製 ( cultural reproduction):我們透過語言為了對論題相互理解,我們傳遞傳統的文化知識,

同時也在更新此種知識。二、社會整合:溝通作為理解為導向的行動,為了協調 群體的行動,使得社會獲得整合和建立集體的團結性。三、社會化:行動者透過 語言為媒介與他人進行互動,同時產生個人的社會化,形成個人的自我認同。

根據前述,三種結構與行動者的互動之間,交織成複雜以及動態的意義網絡。

因而,行動者和生活世界的結構之間並不是一對一的化約關係,而是牽一髮動全 身的相互關係。Habermas即指出如果文化能夠提供充分的有效知識,使生活世界 的文化再製發揮其功能,那麼文化再製同時貢獻其他兩個結構成分與文化再製之 間的穩定性(Habermas,1987a:141)。

據此,Habermas批判Alfred Schutz、Goorge Mead、Talcott Parsons三者 各自偏於一隅(Habermas,1987a:139-140)。按三者之理解,Schutz將生活世界 視為知識的儲藏庫,人們只是汲取其資源,進行知識的在生產而已。Mead則以個 人社會概括生活世界,將文化和社會視為個人行為角色建立的媒介。Parsons將 生活世界化約為社會群體的社會整合機制。這些都只是呈現生活世界的片面性。

在行動者與生活世界構成的複雜意義網絡下,Habermas 認為生活世界三個 結構的涵義應該如下。一、文化:文化是儲存起來的知識,溝通參與者就某事達

成相互理解,使用這些知識支持自己的詮釋。二、社會:社會是由正當秩序所構 成的,正當秩序促使溝通參與者屬於某個社會群體,以及確保團結。三、人格:

一切能使主體言說以及行動的動機和能力(Habermas,2003a:248-249)。

貳、社會作為由符號所構成的生活世界

首節已點出 Habermas 建構達成理解的首要目的,即是調節人際之間的利益 衝突。因而,社會這個概念在 Habermas 理論中占有重要地位,必須獨立一個段 落處理之。Habermas 將社會詮釋為「社會從寬廣意義下來看作為一個由符號構 造的生活世界(Habermas,2003a: 248)」以這個詮釋為中心,會通旁支說明,社 會這個概念可推出以下特徵:

一、符號再製的:行動者透過語言為媒介表述生活世界的對象。同理,行動者以 語言詮釋社會的實在。因而,社會也只有透過行動者達成相互理解的詮釋成就再 製其內涵,而不是人為刻意創造一個社會。

二、非中心化的:相較於生活世界,社會雖然具有特定的時間以及歷史時間。然 而,在後形上學時期,生活世界已不受形上學或是宗教...等特定世界觀所保障。

換言之,生活世界以及社會雖然具有連續性,但卻沒有單一的中心,也不是由部 分所組成的整體,而是建立在行動者達成互為主體同意之上的總體。

三、規範性的:生活世界透過對主張的有效性的判準的接受或是反對調節其內涵。

對社會來說,主張的有效性的判準指的是正當性主張,這種對行動者或是行動具 有合法效力的制度、規則,規定或是準則,即是一種以規範來調節社會的理念。

因此,Habermas 說道:對於一個社會成員而言,一個社會世界由規範所組成,

這些規範界定屬於不屬於合理的人際關係,是總體的相互行動。因此,接受此規 範的有效性的行動者都是屬於同一個社會世界的成員(Habermas,1990:141)。

這些規範界定屬於不屬於合理的人際關係,是總體的相互行動。因此,接受此規 範的有效性的行動者都是屬於同一個社會世界的成員(Habermas,199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