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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bermas 論辯理論在政治理論的應用

第五章 論辯理論的應用分析

第二節 Habermas 論辯理論在政治理論的應用

1989 年柏林圍牆倒榻,德國逐漸邁向統一。Habermas(2008)自承這個歷 史事件迫使其思考德國統一後的民主方向。與此同時,政治理論界發生兩個重要 事件,一個是 20 世紀末期自由主義和共和主義的激烈辯論。另一個是 John Dryzek 指出約在 1990 年代民主理論發生審議式轉向(deliberative turn)(轉 引自劉莘譯,2003:378)。審議式轉向的起因在於二次世界大戰之後,民主長時 間同等於投票,投票的背後預設乃是公民具有獨立於政治過程的偏好,透過公平 的決策程序或是計量機制,能夠將這些偏好正確的體現於公共決策。然而,人們 逐漸意識到以「投票為中心」的民主觀點,無法履行民主正當性的規範要求,因 而逐漸轉移到「對話為中心」的民主觀點,用以解決投票民主之困境。這些事件 恰恰提供 Habermas 發展第三種民主規範模式的養分以及舞台,因而 Habermas 獨特的審議政治20(deliberative politics)理論,即是根據論辯理論加上公共 領域的概念,通過對投票民主之批判,以及吸收自由主義以及共和主義的優缺點 發展而成。

壹、Habermas 對經驗民主模式之批判

審議民主理路的正當性在於解決投票民主之不足。Habermas以經驗性民主模 式稱呼投票民主,批判Werner Becker借用社會科學經驗描述所建構的經驗性民 主理論,具有以下缺失。

一、政治權力化約為較強的利益或是意志:經驗性民主模式將選舉、黨派競爭以 及多數決原則等遊戲規則與民主化為等號,預設公民根據理性選擇符合自己利益 或是偏好的決策。其結果勢必產生利益較為強大的一方,並獲得政治權力。

Habermas認為此種模式的政治權力正當性的客觀衡量在於,是否可經由受統治者 對事實的承認而維持穩定(Habermas,1996:290)。換言之,只要極權統治受到多 數人經驗上的認可,極權統治也能成立。因此,經驗性民主的缺失之一,即是草

20 相較審議民主,Habermas 表示自己更喜歡稱之為審議政治(Habermas,1998:240)。

率處理政治權力正當性的問題,惡劣現狀在更多情況只會是不斷的維持(舉例來 說:即使時至今日,難以想像回教地區能夠透過投票產生兩性平權的法案)。 二、投票機制的偶然性:根據前述,經驗性民主模式僅僅提供輸贏的計量機制,

也就是說經驗性民主不能提供公民說服他人接受自己主張的機會。與此同時,公 民也沒有機會收到他人考察而承認自身主張是錯誤的機會。因而在多數決的機制 下,始終無法回答為何具有好理由但只是人數較少的一方,必須接受可能是無效 的決策。Habermas 指出少數方乃是考量到不按照多數人意志行事,也就意味著 放棄暴力的約定,因而在避免暴力侵犯的思量下同意多數方,那麼民主就只是公 民當中的一方在一個規定時間內統治另一方(Habermas,1996:292)。經驗性民主 的缺失之二,即是沒有給公民公開使用理由論證主張的有效性留下餘地,結果之 產生基於諸多的偶然性。

三、政治過程化約為妥協(compromise):根據前述兩個環節,經驗性民主的政 治論證強調公共影響的修辭功能,而不是合理的可接受性。Habermas 認為經驗 性民主的政治過程只是不同利益之間的力量平衡,尚未達到公正無私對待利益衝 突的地步(Habermas,1996:294)。換言之,經驗性民主模式將政治過程或是正義 問題化約為利益妥協。

綜合前述,Habermas 即是指控經驗性民主模式是一種行動者導向各自成功 的策略行動。論辯理論已表明策略行動無法產生真共識,無法擔負社會整合的任 務。因而 Habermas 否決經驗性民主模式的提案。反之,論辯理論認為民主過程 也是行動者導向相互理解的行動。在此意義下,Habermas 指出政治就是公民意 見以及意志形成的過程(Habermas,1998:246),並指出審議政治的程序構成民主 過程的核心(Habermas,1996:296)。

透過這兩條線索,Habermas 審議政治的基本方向,與論辯理論在法律理論 的反思大抵相同。也就是透過包含著公平談判、實用論辯、倫理論辯以及道德論 辯的理念闡述民主過程的真義。因此,審議政治關懷的不是決定輸贏的投票機制,

而是提供公民發展共識,塑造公共輿論以及形成值得尊重的公正程序。不同於經

驗性民主模式,Habermas 的審議政治是一種規範性民主。規範性民主有兩條顯 著的路線,一個是自由主義模式,另一個則是共和主義模式。Habermas 通過對 兩者之吸收及批判提出第三種規範性民主的選擇。

貳、Habermas 對規範民主模式的批判

Habermas對自由主義以及共和主義的批判,秉持重建科學拆開重新組合的策 略,透過拆解兩者的基本立場,進一步通過論辯理論化解兩者之矛盾。Habermas 認為兩者具有以下差異(Habermas,1998:240-244)。

一、民主過程的理解不同:自由主義認為民主過程在於根據社會的不同利益安排 國家。在此之中,國家只是公共管理機制,社會則是按照市場規律進行交換的系 統,因而政治之作用在於聯合私人的社會利益對抗實踐集體目標的國家。相較此 於,共和主義認為政治不只有管理功能,而是一種倫理生活的反思形式。也就是 公民能夠以政治為媒介意識到彼此的相互關係,進而有意識地發展成一個自由和 平等的共同體。

二、公民概念的理解不同:自由主義認為公民地位由主觀權利所決定,只要公民 在法律範圍內追求自身利益,就不受國家非法干預。除此之外,公民的私人利益 能夠透過選舉、議會以及政府形式加以體現。相較此於,共和主義認為公民地位 不能由消極自由所確立,而是參與共同實踐的積極自由,公民據此才能積極擔負 社群的共同政治責任。

三、法律概念的理解不同:自由主義認為法律秩序是在任何情況(case)中決定 個體具有那些主觀權利。相較此於,共和主義認為主觀權利並不是銘刻在法條上 的文字,而是需要受到客觀的法律秩序的保障。客觀的法律秩序強調在平等以及 相互尊重的共同基礎上,確保自主生活的完整性。

四、政治過程的理解不同:前述三點之差異,最終在政治過程形成根深蒂固的分 歧。自由主義視政治為獲取行政權力的不同立場的鬥爭,權力鬥爭之結果訴諸行 動者表達各自偏好的選舉加以衡量。基本上這種為了捍衛或爭取權力的選舉過程,

與經濟市場的行動結構並無二致,都是以成功為導向的策略行動。相較此於,共 和主義認為政治意見和意志的形成過程並不是依照市場結構,而是一種導向相互 理解的公共溝通結構。換言之,政治並不是以市場而是以對話(dialogue)為引 導,因而即便是角逐權力的政黨必須具備政治論辯的特徵。

概括前述,共和主義的優點在於堅持社會由共同體組織的激進民主,內涵上 更多依靠文化共識解決問題。自由主義的優點則是透過可公平衡量的程序,用以 保障結果與理性緊密連結,解決先驗道德的困難。Habermas 指出論辯理論吸收 兩方的要素,將之整合於審議以及決策的理想程序(Habermas,1998:246)。

換言之,論辯理論擷取共和主義將人民意見以及意志形成過程置於首位的概 念,以及自由主義公正程序的概念。兩個概念的疊加在一起,不再是政黨競爭以 及議會政治的程序,而是公民政治意見以及意志形成過程的論辯程序。然而,論 辯理論構築的程序21注意到溝通形式的多樣性,沒有忽略共同意志之形成需要受 到不同理由之考察。因此,論辯理論彌補共和主義以及自由主義將公民意見以及 意志形成過程化約為社群共同價值的倫理論辯,以及私人不同利益的談判的缺陷。

如上一節所述,這道程序秉持政治與法律互補的立場,強調政治權力以法律為渠 道,並沒有與共和主義一樣視憲法為次要之事,也彌補共和主義這項缺失。

因此,雖然自由主義和共和主義在各自強調私人自主以及公共自主運用之下,

產生了一些對立。包含國家中立(國家作為經濟市場的守衛者)vs 國家不能中 立(國家作為社會之核心),消極自由 vs 積極自由,主觀權利 vs 客觀權利,民 主作為私人之間不同利益的妥協 vs 民主作為社群共同體的倫理理解。然而,根 據論辯理論的審議政治概念來看,自由主義和共和主義其實是一個硬幣(規範民 主)的兩面,這些對立根本不必要22

綜合前述,Habermas 審議政治的概念雖然兼容共和主義以及自由主義,不 過 Habermas 承認審議政治的規範性強度比自由主義強,比共和主義弱(Habermas,

21 論辯理論建構的制度化論辯網絡,請看政治立法模式之解說,不再贅述。

22 第五章第一節已經說明 Habermas 如何解決這些問題,不再贅述。

1998:248)。然而,精確來說,審議政治與兩者僅只於抽象概念上的相似,也就 是民主作為程序以及民主作為人民意見以及意志形成過程的概念。反之,審議政 治在細節上與共和主義以及自由主義具有顯著差異:

一、Habermas 的審議政治不是依靠鉅觀主體的集體行動,而是體現於更高層次,

也就是公民互為主體的理解行動。

二、Habermas 刻劃的審議政治程序是一種純粹程序,程序本身並不決定任何實 質內容,也不是構成一切社會模式的基礎,僅僅保障依照程序所得出的結果是合 理的。實質內容依賴公民有意識的填入。

三、Habermas 的審議政治是一種非中心化的社會觀,也就是社會並不是以國家

三、Habermas 的審議政治是一種非中心化的社會觀,也就是社會並不是以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