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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設計第四章

第二節 變數建構、測量及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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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為 轉 換 政 治 跑 道 、 延 攬 入 閣 或 是 其 他 個 人 因 素 等 , 無 法 順 利 完 成 整 個 屆 期 的 立 法 職 務 , 若 僅 以 立 法 委 員 作 為 研 究 之 分 析 單 位 , 勢 必 要 排 除 這 些 中 途 離 職 的 立 法 委 員 , 而 可 能 產 生 分 析 結 果 的 偏 誤 。 因 此 , 本 研 究 認 為 , 分 析 單 位 改 採 以 第 七 屆 每 會 期 之 立 法 委 員 為 單 位 , 除 了 降 低 分 析 偏 誤 , 不 須 被 迫 剔 除 屆 期 不 完 整 的 立 法 委 員 外 , 也 能 有 效 增 加 原 先 不 大 的 個 例 數 , 同 時 , 更 能 對 屆 期 中 不 同 時 間 點 對 臨 時 提 案 的 影 響 進 行 控 制 。

第 七 屆 立 法 院 總 共 有113名立法委員,共8個會期,若每個第七屆 立 法 委 員 任 期 完 整 , 會 產 生904個分析單位(113名立法委員數乘上8 個 會 期 ) , 但 先 前 已 提 並 非 所 有 立 法 委 員 之 任 期 皆 為 完 整 。 因 此 , 本 研 究 針 對 研 究 分 析 單 位 重 新 計 算。第 七 屆 共 有128名立法委員曾行使過 立 法 職 務 , 在8個會期下應有1,024個分析單位,但在扣除立法委員該 會 期 不 計 者( 共 扣 除128個分析單位,見附錄一),以及具有特殊性質 的 立 法 院 正 、 副 院 長 之16個分析單位(立法院正副院長為2名乘上8個 會 期 ) , 本 研 究 之 分 析 單 位 總 計 有880個分析單位(880 = 1024 - 128 - 16)。

第二節 變數建構、測量及資料來源

本 研 究 主 要 目 的 , 在 於 分 析 影 響 立 法 委 員 提 出 臨 時 提 案 之 行 為 , 根 據 前 述 研 究 理 論 及 預 期 , 本 研 究 主 要 建 構 的 依 變 數 有 兩 項 : 「 院 會 臨 時 提 案 數 」 以 及 「 委 員 會 臨 時 提 案 數 」 ; 而 主 要 解 釋 因 素 有 三 類 , 分 別 是 基 於 立 法 問 政 成 績 的 法 律 提 案 數 、 選 舉 背 景 相 關 變 數 、 以 及 議 程 設 定 相 關 變 數 。 此 外 , 為 了 確 保 解 釋 變 數 不 受 其 它 未 考 量 影 響 產 生 偏 誤 , 本 研 究 依 據 提 案 行 為 相 關 文 獻 , 放 置 相 關 的 控 制 變 數 , 以 確 認 解 釋 變 數 的 解 釋 力 。 以 下 就 依 變 數 、 解 釋 變 數 、 及 控 制 變 數 之 建 構 、 測 量 及 資 料 來 源 分 別 詳 述 。

一 、 依變數

基 於 前 述 臨 時 提 案 的 理 論 建 構 , 個 別 議 員 在 臨 時 提 案 的 踴 躍 度 是 研 究 的 焦 點 , 因 此 , 本 研 究 以 臨 時 提 案 的 提 出 數 量 , 作 為 議 員 在 臨 時

& Burke 2006; Lazarus 2010; 2013; Rocca & Gordon 2010; Rocc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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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ozzi 2012; Volden & Wiseman 2009),以及設定一得票率數值進行 安 全 選 區 的 判 定 方 式(Frantzich 1979; Gooch & Miller 2007),但前者忽 略 其 他 參 選 人 的 得 票 , 且 倘 若 於3人以上的參選選區,得票率恐都不 高 ; 後 者 則 常 遭 受 流 於 研 究 者 主 觀 得 票 率 判 定 之 批 評 。

第 二 類 則 以 測 量 議 員 的 選 票 差 距 為 主 , 採 用 此 測 量 方 式 的 文 獻 也 不 少(Anderson et al. 2003; Burke 2005; Platt & Sinclair-Chapman 2008;

Rocca & Sanchez 2008; Whitby 2002),其定義為勝選候選人與第二名 的 候 選 人 之 選 票 差 距 越 大 , 則 勝 選 候 選 人 的 選 區 越 安 全 。 此 方 式 的 優 點 在 於 納 入 其 他 候 選 人 得 票 率 , 並 可 直 接 轉 換 成 勝 選 差 距 , 但 缺 點 仍 為 無 法 處 理 選 區 具 有3名以上議員參選時,因為票源瓜分所導致的差距 失 真 問 題 。

上 述 兩 類 選 區 安 全 性 的 操 作 方 式 , 若 直 接 套 用 在 我 國 立 法 委 員 的 測 量 上 , 會 遭 遇 到 以 下 困 難 : 第 一 , 我 國 不 僅 有 單 一 選 區 , 還 有 原 住

民 選 區 的SNTV制,以及政黨名單的比例代表制,無法像國外測量安全

選 區 一 樣 都 納 入 計 算 , 勢 必 要 排 除 部 分 立 委 。 第 二 , 在 單 一 選 區 中 , 也 不 乏 出 現 三 人 以 上 且 實 力 相 近 的 候 選 人 參 選 , 若 以 第 一 二 名 差 距 來 計 算 , 可 能 導 致 無 法 呈 現 真 實 情 況 。 因 此 , 本 研 究 對 於 選 區 安 全 性 測 量 , 參 考 吳 宜 侃 (2003)所建立的勝選幅度指標,然而,雖然勝選幅 度 指 標 亦 可 將SNTV制納入一併計算,但本研究認為兩種選制的選區安 全 性 有 根 本 上 的 不 同 , 因 此 僅 計 算 第 七 屆 單 一 選 區 的 立 委 , 其 計 算 方 式 為 式4-1及4-2所示:

勝選 幅 度=連任立委的總有效得票數 / 族普基數 【式4-1】

而 族 普 基 數 的 算 法 為 71

71 族譜基數(Droop Quota)是其中一種用於比例代表制選制的當選基數(王業立 2009, 15-16;吳宜侃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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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區有效票總數 / (選區應選名額+1)]+1 【式4-2】

以 第 七 屆 單 一 選 區 區 域 立 委 而 言,區 域 立 委 之 應 選 席 次 為1席;而 勝 選 幅 度 對 選 區 安 全 性 的 判 定 , 為 : 若 勝 選 幅 度 越 高 , 則 代 表 選 區 越 安 全 ; 反 之 , 選 區 則 越 不 安 全 。 勝 選 幅 度 之 得 票 率 數 據 取 自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選 舉 資 料 庫 網 站 「 立 法 委 員 - 第07屆立法委員選舉」 72, 而 立 法 委 員 補 選 的 得 票 率 數 據 , 也 是 採 用 選 舉 資 料 庫 中 的 各 項 補 選 紀 錄 。 勝 選 幅 度 的 測 量 結 果 , 可 參 閱 附 錄 三 。

3、 地方民意代表經歷

立 法 委 員 若 擔 任 過 地 方 民 意 代 表 , 由 於 具 有 地 方 議 會 的 累 積 經 驗 、 對 選 區 選 民 的 熟 悉 、 以 及 慣 於 建 立 個 人 選 票 等 誘 因 , 對 於 臨 時 提 案 的 使 用 上 , 會 比 沒 有 擔 任 過 地 方 民 意 代 表 經 歷 的 立 法 委 員 , 較 傾 向 提 出 更 多 的 臨 時 提 案 。 據 此 , 本 研 究 在 測 量 地 方 民 意 代 表 經 歷 時 , 採 取 較 為 狹 義 的 定 義 : 以 國 會 議 員 曾 任 縣 市 議 員 及 鄉 鎮 市 民 代 表 兩 類 為 主 , 其 他 地 方 民 選 公 職 因 為 非 民 意 代 表 ( 縣 市 首 長 、 鄉 鎮 市 區 長 、 村 里 長 等 ) 或 非 地 方 性 質 ( 國 民 大 會 代 表 、 臺 灣 省 議 會 議 員 等 ) 而 不 予 採 計 。

而 地 方 民 意 代 表 經 歷 的 資 料 確 認 , 以 立 法 院 國 會 圖 書 館 「 歷 屆 委

員 - 第7屆」,與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制度與行為專題中

心 「 立 法 委 員 政 治 經 歷 資 料 庫 」 為 主73, 為 了 避 免 可 能 的 登 載 遺 漏 ,

72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舉資料庫-第 7 屆立法委員選舉之網址:

http://db.cec.gov.tw/histMain.jsp?voteSel=20080101A2。

73 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制度與行為專題中心之立法委員政治經歷資 料 庫 , 目 前 收 錄 第 一 屆 至 第 七 屆 立 法 委 員 之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 政 治 經 歷 、 中 央 及 地 方 公 職、黨 職、教 職、民 間 團 體 職 務 等 其 他 經 歷。該 資 料 庫 為 免 費 註 冊 使 用 。 詳 細 簡 介 可 參 閱 該 資 料 庫 :

http://www.rchss.sinica.edu.tw/cibs_air/database1/about1.php。

Bratton 2007; Bratton & Haynie 1999; Swers 1998; 2002; Vega &

Firestone 1995;楊婉瑩 2001),女性議員在整體提案的踴躍度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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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 知 性 別 在 臨 時 提 案 的 提 出 上 影 響 究 竟 為 何 。 故 本 研 究 將 第 七 屆 立 法 委 員 之 性 別 進 行 分 類 , 即 「 女 性 立 委 」 及 「 男 性 立 委 」 兩 類 。

( 二 ) 資 深 程 度

國 會 議 員 資 深 與 否 , 通 常 會 影 響 國 會 議 員 在 立 法 行 為 上 的 差 異 。 一 般 來 說 , 國 會 議 員 若 能 持 續 連 任 , 其 在 國 會 的 資 歷 累 積 應 愈 豐 富 , 不 僅 可 以 較 安 全 地 嘗 試 其 它 政 策 領 域 的 提 案 , 而 非 僅 限 於 連 任 導 向 的 提 案 之 外 , 在 立 法 程 序 及 可 用 資 源 亦 較 資 淺 議 員 來 得 更 易 掌 握 , 應 有 利 於 增 進 提 案 的 誘 因(Frantzich 1979; Garand & Burke 2006)。故多數提 案 文 獻 指 出,資 深 程 度 對 於 整 體 / 特 定 提 案 的 數 量(Burke 2005; Garand

& Burke 2006; Lazarus 2010; 2013; Platt & Sinclair-Chapman 2008;

Rocca & Micozzi 2012; Rocca & Sanchez 2007; Schiller 1995; Whitby 2002)及提案通過率(Frantzich 1979; Volden & Wiseman 2009)都有顯著 的 影 響,但 也 有 研 究 指 出 資 深 程 度 對 提 案 的 影 響 是 微 弱 的(Anderson et al. 2003; Gooch 2007)。

實 際 對 於 資 深 程 度 的 測 量 方 面 , 國 外 多 數 文 獻 主 要 有 兩 種 測 量 方 式 , 分 別 是 以 議 員 的 實 際 任 期 年 數 , 作 為 判 定 及 比 較 資 深 多 寡 (Anderson et al. 2003; Burke 2005; Garand & Burke 2006; Lazarus 2010;

2013; Rocca & Micozzi 2012; Rocca & Sanchez 2007; Volden &

Wiseman 2009; Whitby 2002); 另 一 種 , 則 將 議 員 劃 分 為 新 進 議 員 (freshman)及 非 新 進 議 員 (junior)兩 類 (Anderson et al. 2003; Platt &

Sinclair-Chapman 2008; Rocca & Micozzi 2012),藉以凸顯新進議員的 不 同 。 除 此 之 外 , 也 有 研 究 以 議 員 一 任 期 年 份 作 為 判 定 基 準 , 並 以 百 分 比 方 式 測 量 每 位 議 員 的 資 深 程 度(Platt & Sinclair-Chapman 2008);或 直 接 設 定 一 任 期 值 ( 如 是 否 曾 任3屆以上)來判定資深程度(Frantzich 1979; Gooch 2007; Schiller 1995;)。

在 我 國 提 案 文 獻 在 測 量 資 深 程 度 的 方 面 , 陳 弈 誌 (2007)以是否 連 任 超 過 一 次 虛 擬 變 數 進 行 測 量 , 發 現 僅 在 第 六 屆 立 法 院 有 顯 著 影 響 , 在 第 四 、 五 兩 屆 卻 無 顯 著 影 響 。 高 偉 綸 (2011)則以立法委員曾

78 Deering 與 Smith(1997, chs. 3)依據 Fenno(1973)所提出的議員目標,以及各種委 員 會 在 管 轄 職 權 分 散 度(Fragmentation)、媒體報導能見度(Salience)、衝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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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案 的 提 出 是 否 確 有 影 響 。 因 此 , 在 第 七 屆 立 法 委 員 中 , 只 要 立 委 當 會 期 隸 屬 經 濟 委 員 會 、 財 政 委 員 會 、 以 及 交 通 委 員 會 等 三 會 , 則 歸 類 為 「 金 錢 委 員 會 委 員 」 ; 立 委 在 當 會 期 非 上 述 三 種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 則 編 碼 為 「 非 金 錢 委 員 會 委 員 」 。

( 四 ) 會 期

會 期 也 是 影 響 提 案 行 為 的 因 素 。 除 了 每 會 期 獨 特 的 時 空 環 境 背 景 外 , 越 接 近 選 舉 的 會 期 , 也 會 對 立 法 行 為 產 生 影 響 。 根 據 公 民 監 督 聯 盟 ( 公 民 監 督 國 會 聯 盟 秘 書 處 2012)對第七屆立法委員總體之出席 率 統 計 , 發 現 立 法 委 員 之 出 席 率 呈 現 每 下 愈 況 的 態 勢 81, 尤 其 在 第 八 會 期 時 , 更 有 立 委 提 出 提 前 休 會 的 提 議 , 以 方 便 讓 參 與 選 戰 而 無 後 顧 之 憂 。 黃 秀 端 (1994, 107)認為,由於立法委員有連任壓力,當選舉 接 近 時 , 立 法 委 員 返 回 選 區 進 行 選 區 服 務 的 次 數 會 更 加 頻 繁 , 以 確 保 及 鞏 固 選 區 選 票 , 如 果 選 情 緊 繃 , 在 立 法 院 最 後 一 個 會 期 通 常 不 得 不 放 棄 問 政 。Fenno(1978, 35-36)也提到另一個在會期上影響的原因為,

則 為 議 員 的 初 選 , 在 議 員 獲 得 正 式 提 名 前 的 初 選 準 備 會 期 , 議 員 為 了 獲 得 提 名 , 會 將 活 動 重 心 多 少 移 往 選 區 進 行 鞏 固 , 在 有 限 的 時 間 及 資 源 上 , 就 會 使 得 議 員 在 立 法 問 政 上 的 參 與 降 低 。

就 我 國 立 法 院 的 法 律 提 案 文 獻 發 現 , 立 委 為 了 讓 提 案 能 盡 速 被 排 入 議 程 進 行 審 議 , 避 免 屆 期 將 至 時 , 受 到 法 案 不 連 續 審 議 的 規 定 及 立 法 議 程 塞 車 等 影 響 , 使 得 提 案 無 法 順 利 產 出 , 因 此 立 委 會 在 第 一 會 期 就 踴 躍 提 案 ; 同 時 , 也 在 第 八 會 期 上 因 選 舉 因 素 , 導 致 提 案 上 會 較 為 消 極 ( 盛 杏 湲 2005b;2009;陳奕誌 2007)。

對 此 , 本 研 究 將 會 期 因 素 也 納 入 控 制 變 數 , 以 避 免 解 釋 變 數 受 到 會 期 的 干 擾 外 , 也 檢 視 會 期 在 臨 時 提 案 上 所 呈 現 的 關 係 。 第 七 屆 一 共 有 八 個 會 期,依 序 分 類 為「 第 一 會 期 」、「 第 二 會 期 」、「 第 三 會 期 」、

81 據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公民監督國會聯盟秘書處 2012),第七屆立法院從第 二 會 期 至 第 八 會 期 , 由 高 達98%之出席率降至 87%出席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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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四 會 期 」 、 「 第 五 會 期 」 、 「 第 六 會 期 」 、 「 第 七 會 期 」 、 以 及

「 第 八 會 期 」 共 八 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