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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臺北市之財政收入

第四節 財政收入之檢討

壹、自有財源之變化

按地方自有財源係地方財政自主及中央核撥補助各地方財政重要指標,惟自 有財源定義具有爭議不一情形,如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第 4 條原自有財源 係指歲入決算數扣除統籌分配稅款及補助收入之數額,嗣於 102 年 3 月將同項收 入修正為自籌財源;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 3 條稱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其 歲入總預算扣除上級政府補助為自有財源等。本研究採臺北市政府主計處資訊公 開歲入預算數計算資料部分比較臺北市自有財源規模,以增進了解臺北市財政自 主變化情形。

民國 82 至 100 年度臺北市自有財源自 82 年度 1,296 億餘元,嗣有起伏降至 100 年度 1,226 億餘元(表 2-16),其間規模最低者為民國 97 年度 1,184 億餘元,最 高為87 年度 1,819 億餘元,嗣後 88 年度迄 100 年度均未逾 87 年度規模(88 年下 半年及 89 年度如還原為一年期間則為 1,612 億餘元)。以年度平均數而言,民國 82 至 100 年度臺北市自有財源總年平均為 1,436 億餘元;其中 82 至 88 年下半年 及89 年度年平均為 1,624 億餘元,90 至 100 年度年平均為 1,298 億餘元,即近期 臺北市自有財源規模減幅約為二成,重大影響各項施政經費挹注。又以民國82 至 100 年度臺北市自有財源比率而言,於民國 96 年度以前均達九成五以上,97 至 100 年度則分別降為82.22%、83.14%、81.40%、77.13%。亦即以各項建設經費來源而 言,臺北市接受中央政府補助收入決算金額及其占各該年度歲入決算比率於民國

96 年度以前占各該年度歲入部分均未達 5%,金額亦均小於 54 億元;97 至 100 年 度獲致中央政府補助254 億餘元、246 億餘元、269 億餘元、338 億餘元,分別占 各該年度歲入總額 16.52%、16.95%、15.92%、20.65%。顯示因自有財源下降,

臺北市逐漸部分建設經費來源尚需仰賴中央政府補助挹注。

表2-16 民國82-100 年度臺北市自有財源金額及比率表 單位:億元、%

年度 自有財源 歲入金額 自有財源比率

82 1,296.02 1,300.06 99.69

83 1,351.70 1,352.28 99.96

84 1,334.43 1,335.03 99.96

85 1,525.58 1,526.39 99.95

86 1,546.43 1,582.32 97.73

87 1,819.38 1,846.88 98.51

88 1,705.62 1,705.62 100.00

88 下及 89 2,419.33 2,419.33 100.00

90 1,451.12 1,470.32 98.69

91 1,366.65 1,420.30 96.22

92 1,296.47 1,342.46 96.57

93 1,218.59 1,270.53 95.91

94 1,338.27 1,393.56 96.03

95 1,339.34 1,385.59 96.66

96 1,423.33 1,471.73 96.71

97 1,184.40 1,440.58 82.22

98 1,235.82 1,486.40 83.14

99 1,206.57 1,482.31 81.40

100 1,226.26 1,589.88 77.13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主計處

貳、財政收入之困境

綜觀民國60 至 100 年度臺北市財政收入經分析其結構及消長情形顯示臺北市 財政收入面臨多項困境,簡述如下:

一、 臺北市財政早已窘迫,且部分財產稅基低致歲入成長緩慢,仍須 加強各項歲入來源稽徵收取。

臺北市歲入規模雖自民國 80 年度起已超過 1,200 億元,然而當年度尚須辦理 舉債170 億元予以投注經費所需,已開啓財政窘迫之端。如以民國 60 至 100 度該 期間前後基期相比,臺北市歲入成長倍數並不及臺北市家戶總所得成長倍數。

臺北市財政收入如以60 至 100 度該期間歲入結構分析,權重最大者為稅課收 入,其中稅收原比重最高稅目營業稅已於民國88 年納歸國稅,而部分學者提出地 方稅多有爭議,影響地方稅收成長列舉如下:(一)土地增值稅為人熟知的爭議性論 題應採實價課徵或按公告現值課徵,公告現值與市價差距甚多,造成土地之移轉 幾乎均按公告現值申報,使得超過公告現值之自然增值部分完全歸私,嚴重侵蝕 了土地增值稅之稅基,扭曲了漲價歸公之理想;(二)臺北市房屋評定之每平方公尺 平均現值,顯然與市價相去太遠等(李金桐,1993)。由於部分稅基過低等因素,

致臺北市稅課收入成長不易。

另八○年代起房屋稅及土地增值稅成長趨緩,臺北市人口數量自民國60 年 183 萬餘人,成長至民國79 年人口 271 萬餘人最高點後,人口外移遷入起伏至民國 100 年度為 265 萬餘人,二十餘年均未突破上述人口數量最高點,經濟需求及活動減 少亦相對影響臺北市歲入成長力道。又臺北市政府因都市更新文林苑個案不同意 拆遷戶連續抗爭處理欠當,修訂提高該府原訂定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之都市 更新門檻,影響臺北市業經折舊房屋現值降低之舊有建築辦理更新改建益為困 難。立委丁守中說,台北市高達四成以上的老舊房子屋齡超過三十年,缺乏電梯、

消防設備等,公共安全堪慮。9 即舊公寓大樓改建新大樓原住戶意見整合困難,且 都市更新法規不利相關作業推動等,不僅部分民眾居住安全堪慮,亦影響老舊房 屋改建價值未能大幅提高,及不利財產買賣交易所涉土地增值稅成長。

雖九○年代末期地房地飆漲,為紓解民怨,且面對連任選舉,馬總統於民國 100 年 8 月宣布,政府透過修法,五大方向落實土地、居住及租稅正義。五大方向 分別是土地改以市價徵收、不動產交易以實價登錄、加徵空地稅、推動住宅法立 法,以及自用住宅不加稅。惟尚需假以時日方得改以實價課稅,臺北市就稅課變

9 中時電子報/樂活,2012,〈修正都更條例門檻提高到 1/2〉,

http://life.chinatimes.com/life/11051801/112012050200045.html,2012/05/02 查閱

革不易,歲入成長緩慢,仍需強化各項歲入來源項目稽徵收取,以充裕公共服務 及建設財源。

二、 部分財政收入改善程度端賴市府積極態度,惟仍有眾多財產及鉅 額應收債權尚待妥為維護收取。

多位研究臺北市財政作者認為應使歲入來源更為多元、強化規費收入稽徵作 業、及引進民間活力。隨著社會經濟進步,公共財政需求增加,政府陸續已頒行 修改多項法規或自治法規,以利實施。例如:制定規費法、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 經營管理自治條例等。又如財政部前經行政院核示同意取消前空地稅暫停措施,

該部與內政部於 100 年 1 月會銜發布解釋令,廢止空地稅暫停徵之執行事項,並 授權地方可本於權責決定是否課徵空地稅。臺北市政府表示,據統計全市共有600 公頃、約 4 萬多筆未建築用地,如果兩年內未取得建照者,民國 103 年 4 月不排 除以最高稅率5%開徵空地稅。10 以上諸多法規頒行及解禁,使得財政手段可較靈 活運用,臺北市部分歲入改善程度則端賴臺北市政府的積極態度。

惟臺北市政府收取歲入各項來源仍有部分事項尚待積極收取或辦理,列舉 如次:

(一) 眾多財產仍未達適當使用

臺北市房地寸土寸金,惟臺北市政府經管公有財產仍有部分閒置及被占用情 形如下:截至 100 年度止,臺北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經管之市有房地仍被占用 者,面積10 萬餘平方公尺,價值 63 億餘元。11 又依財政局民國 100 年 6 月編造 臺北市市有公用閒置土地、建物清冊,仍有閒置49 筆面積 5 萬餘平方公尺土地;

閒置174 筆建物 1 萬餘平方公尺等未為妥善利用。12 (二) 尚有數十億元以前年度應收款項仍待收取

1. 臺北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收取民國 96 至 100 年度以前年度歲入款項情 形,前述期間以前年度轉入數合計410 億餘元,經實現收取 209 億餘元,

10 工商時報,2011,〈北市府:103 年開徵空地稅〉,08 月 25 日,A4 版;財政部/訊息公告/新 聞稿,2011,(廢止暫停徵空地稅措施),財政部網站,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61593&ctNode=657&mp=1,2011/1/30 查閱

11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編印,2012,《中華民國 100 年度臺北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含附屬單 位決算及綜計表)》,甲篇第9 頁。

12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機關資訊/便民服務/檔案下載,2012/11/20 查閱

徵起率並不高為50.89%。其中臺北市民國 100 年度以前年度歲入款轉入數 85 億餘元,經減免 3 億餘元及徵起 40 億餘元,尚有 42 億餘元,包括財政 局97 年度轉入應收財產孳息收入 20 億餘元,歷經多年徵收後尚有 18 億餘 元尚待收取,及應收罰鍰收入17 億餘元等。

2. 按預算法第 72 條規定,會計年度結束後,各機關已發生尚未收得之收入,

應即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收款。臺北市審計處民國99 年度臺北市總 決算審核報告對於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截至 98 年度累欠稅款及罰鍰雖減至 42 億餘元,惟累積欠稅金額仍屬龐鉅。13 又民國 98 年度臺北市總決算本 年度應收保留款項或以前年度歲入轉入未結清部分均無房屋稅土地稅等地 方稅課金額,顯示稅捐處於辦理年度決算對於年度終了時,部分稅目應收 未收款項未予列帳,及99 至 100 年度亦復如此,部分稅課收入資訊透明度 欠佳。

三、 國家財政赤字嚴重及補助地方重經濟均衡發展,期望中央擴大權 能下放迄難達成。

諸多研究臺北市財政作者提出,期望中央擴大權能下放,強化地方財政自主,

如能透過財政收支劃分法的修正,提高獲配統籌分配稅金額。然而財政收支劃分法 立法意旨,係依中華民國憲法第十章及第十三章有關各條之規定制定,包括中央為 謀省與省間之經濟平衡發展,對於貧瘠之省,應酌予補助;及省為謀縣與縣間之經 濟平衡發展,對於貧瘠之縣,應酌予補助等。且近年來都市發展直轄市六都情勢逐 漸建立,因此,財政收支劃分修訂雖攸關地方財政,惟臺北市統籌分配稅前經財政 部在北高兩市間平衡南北差距的考量下,將反映財政貢獻度的營業額所佔權值,由 60%調低為 50%,反映財政需求的人口與土地面積比重,則由 15%調高為 20%(梁 榮輝,2005),使臺北市的分配權數降低,進而影響獲得分配的稅款額度。又陳前 行政院長於多數縣市對行政院通過的公債法修正案多有不滿時表示,公債法修正中 國家總債限是没有辦法改變的,提高國家總債限是對未來危害最大的方法。……各

13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編印,2011,《中華民國 99 年度臺北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含附屬單位 決算及綜計表)》,頁乙-29。

地方都應該是要均衡發展,這才是行政院最要關心的地方,14 甚如民國 102 年 6 月 公共債務法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臺北市舉債空間縮減。

臺北市多年以來期望中央擴大權能下放,惟面對國家財政赤字嚴重及中央補 助地方重經濟均衡發展暨各直轄市、縣市積極爭取下,迄今仍難以達成。

四、土地增值稅及遺產贈與稅稅捐優惠減徵肇致地方財政欠佳,並加 劇貧富差距。

諸多研究臺北市財政作者多提出稅捐強化稽徵或提高稅基等建議,以改善或 強化財政情形,惟近年來政府卻接續推出多項減稅措施。按賦稅或為經濟不景氣 的財政手段或為選舉策略操作、應戰籌碼,如以徵課各稅結構分析,係由稅基乘

諸多研究臺北市財政作者多提出稅捐強化稽徵或提高稅基等建議,以改善或 強化財政情形,惟近年來政府卻接續推出多項減稅措施。按賦稅或為經濟不景氣 的財政手段或為選舉策略操作、應戰籌碼,如以徵課各稅結構分析,係由稅基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