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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臺北市之公共債務

第三節 財政改善措施辦理情形

壹、為改善財政困境配合中央措施辦理部分

一、財政收支平衡方案

中央政府於八○年代後期各級政府合計債務餘額已頗為龐鉅,預算赤字嚴 重,債務不斷累積,國民租稅負擔率偏低,租稅收入又不足以應實質支出之所需,

財政產生基本失衡的現象,使得擴大稅基、進行稅制改革、控制政府支出有其必 要性與迫切性。民國91 年 8 月由陳前水扁總統出面召開「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議」

(簡稱「經發會」),以尋求救經濟之道,經達成多項共識後閉幕。會後決議與財 政改革有關的主要決議包括:(一)從事政府組織再造,提高行政效率,降低政府支 出規模;(二)推動租稅制度改革,進行稅制結構調整,追求政府收支平衡、租稅公 平、經濟發展、稅政簡化;(三)規劃政府財政平衡與時程。

二、提升政府財務效能方案

財政部嗣為減少不經濟支出、有效運用財源、增加財政收入,以達幫助各機 關「省錢、找錢、賺錢」之目標,研訂「提升政府財務效能方案」,並於民國 98 年度陳報院會報告。經行政院劉前院長指示,請各部會配合並督促所屬就其業務 管轄部分切實執行。44

該方案係以省錢、找錢、賺錢為三大目標,並訂定四大方針及工作重點如下:

(一) 收支管理:強化收支預算執行,靈活資金運用。著重在核實編列經費、便捷 收入納庫、注重庫款安全、靈活資金調度。

(二) 效能管理:強化財務評核機制,提升執行績效。著重在規劃詳實、切實審核 與強化執行。

(三) 策略管理:調整業務推動策略,減輕財政負擔。著重在評估公共建設可否由 民間參與?可否提高自償比率等策略。

(四) 制度管理:精進財務管理制度,增裕財政收入。著重精進財務管理制度,適 當增修財務法規,業務制度與財務制度必須與時並進。

44 財政部/訊息公告/新聞稿,2009,http://www.mof.gov.tw/fp.asp?xItem=50017&ctNode=657,

2011/03/20 查閱

三、施政績效管理作業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前於民國92 年編撰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績效管 理作業手冊。該手冊明揭為使施政績效管理作業確實發揮行政革新的動力,同時 邁向企業型政府,齊一各機關步調,爰研訂小而能的政府、彈性活力的政府、開 創未來的政府、服務型的政府、顧客導向的政府五大主軸,作為共同努力的方向,

囑各機關應據以研擬施政績效目標。該手冊嗣經修訂,民國98 年度修訂結果,再 揭以行政院參採國際評比政府效能與競爭力所強調追求優質政府治理中透明度、

課責性、公共參與、效能等四大原則作為各機關推動施政績效管理之核心價值與 指導方針。各機關應分別從業務成果、行政效率、財務資源、人力資源等四個面 向,檢討施政績效,有系統的將組織的願景和策略,策訂各機關之關鍵策略目標 及關鍵績效指標,每年據以評估各機關施政績效之良窳,俾以建立完備之施政績 效管理制度。

貳、市府訂頒自治法規加強改善預算執行部分

一、訂頒臺北市地方總預算執行自治條例據以施行

臺北市政府為強化執行地方總預算,特於民國88 年訂定臺北市地方總預算執 行自治條例,並以該府主計處為主管機關,其內容摘要臚列如次:

(一) 稅課、規費或其他有強制性之收入,其稅率或徵收費率,除稅法或其他法令 另有規定外,非經法定程序,不得任意變更。

(二) 市屬營(事)業應行繳庫之盈(賸)餘,應依預算所列數額,由各該主管機 關列入歲入分配預算依期解報。決算時,應按其決算盈(賸)餘及法定程序 分配結果調整之,其分配結果,超過預算之盈(賸)餘,除法律另有規定者 外,一律解庫。

(三) 依法出售之市有財產,其市價高於預算者,應依市價出售。

(四) 各機關應依法編送歲出分配預算,經核定後切實執行。預算分配應與計畫實 施進度相配合。

(五) 各機關歲出預算中,凡以特定收入為財源收支併列者,其歲出預算之執行,

應視歲入實收情形,嚴加控制;如歲入發生短收情事,應相對核減支出。

(六) 各公務機關之資本支出及營(事)業機關之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其預算 實際執行結果未達百分之八十者,除有不可控制之特殊因素外,該機關首長 應予議處。

(七) 各機關執行預算,應本撙節開支、提昇效率為前提,預定工程執行完竣,除 依規定流用者外,賸餘經費應以預算餘數處理,不得再行支用。

二、推行開源節流方案

臺北市政府對於財政困窘,提出開源節流改善方案,該府以近年來由於中央 修法減免稅措施造成北市稅收減少,加上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臺北市之比率亦 多次調降,共計減免8 種稅目,減免金額自 88 年至 100 年度止達 3,115 億餘元,

平均每年約減少 230 億餘元,對臺北市影響至鉅,更增加財政收入的不確定性。

為增裕市庫收入,籌措財源,以因應日益困窘的財政狀況,臺北市政府於88 年訂 頒臺北市政府開源節流方案,並因應實際作業需要作數次修正,依業務權責分項 由各推辦機關擬訂年度作業計畫後函請各機關配合執行。該方案係就開源及節流 二方面著手,期收雙管齊下之效。在開源方面分為稅課收入、非稅課收入及其他 開源措施三大項,內容包括加強稅捐稽徵,積極清理欠繳款項;落實使用者、受 益者付費原則,檢討現行各項收費標準等項。在節流方面分別為加強預算審查與 執行,嚴格控制經費支出,增加資源運用效率;管理組織員額,落實員額零成長;

鼓勵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減輕財政負擔;加強財務管理,提升財務效能等項。45

三、政府業務委託民間經營管理

政府業務委託民間經營管理,除中央訂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外,臺北市 政府為市政建設減輕財政負擔,及市有財產管理及增進財產營運效益,訂定臺北市 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據以施行。按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 例規範市有財產得提供委託經營管理之主要項目如下所述:(一)教育文化:幼稚園、

兒童遊戲場、博物館、動物園、運動體育設施、社會教育機構。(二)農、林、漁、

牧產:農、林、漁、牧產製造、展示、批發場、休閒農場。(三)社會福利:社會福 利服務設施、殯葬設施。(四)衛生醫療設施。(五)公害防治:廢棄物回收處理場、污 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場、焚化廠、垃圾掩埋場封閉後再利用。(六)道路交通:公路

45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網站/業務資訊/重要方案績效,2012,〈臺北市政府開源節流方案〉,

http://www.dof.taipei.gov.tw/ct.asp?xitem=21430596&CtNode=40204&mp=103007,2012-03-29 查閱

及市區客運路權或相關設施(含公車調度站及修理廠)。(七)休閒遊憩:觀光夜市、

以臺北市區域特性而言,臺北市為我國政治經濟文化中心,且朝向國際都會 城市發展,因地狹人稠、國內外投資、居民代際承轉儲蓄新增房屋需求等因素,

房地產價格對資金存量流動均較為敏感,且易造成炒作。惟政治人物未審酌臺北 市區域特性漠視落實住宅政策,自臺北市國民住宅基金民國63 年設立以來,長期 多位市長任內未督促所屬確實按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以土地增值稅 實徵總額20%逐年提撥足夠資金,截至民國 90 年底止累計提撥數為 170.04 億元,

僅占土地增值稅實徵總額之3.64%,提撥比率偏低。嗣配合行政院訂頒「振興建築 投資業措施」及「健全房地產市場措施」等行政命令短期措施因素,46 停止辦理 政府直接興建國宅及獎勵投資興建國宅,肇致國民住宅數量偏低。台北市民國 75 至 95 年度辦理國宅戶數分別為政府直接興建國宅 52,735 戶;獎勵投資興建國宅 710 戶;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 47,568 戶,合計 101,013 戶。47 如以民國 100 年度 台北市總戶數 999,879 戶計算,則台北市廣義性國宅約占全市總戶數 10.10%,其 中政府直接興建國宅則約占全市總戶數5.27%。「台灣的社會住宅不到5%,遠遠低 於香港的50%,新加坡的 80%。」48 及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 101 年國內遷徒調查報 告,台灣地區遷徙率降至7.18%,創下近 30 年新低,惟其中隨著台北市房價大漲,其 淨遷出率1.74%,居全台之冠。49 政府興建辦理國民住宅數量偏低未能對逐漸飆高 房地價格產生以量制價效果,並減少房地不當炒作。「台北居,大不易」為高房 價的真實寫照。

臺北市高房價肇致人口外流,民國60 至 100 年度期間人口數量自民國60 年 183 萬餘人,成長至房價首次明顯飆升民國79 年度人口 271 萬餘人最高點後,人口外 移遷入起伏至民國 100 年度為 265 萬餘人,二十餘年均未突破上述人口數量最高 點271 萬餘人,經濟需求及活動減少影響臺北市財政收入規模及成長力道。

另以民國 63 至 90 年度臺北市歲出規模加計市府未按法定土地增值稅 20%比 率核撥興建國宅基金辦理相關事項該稅實徵數 16.36%差額估算,則該期間歲入歲

46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編印,2002,《民國 90 年度臺北市地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 報告》,頁乙篇42-43。

47 內政部營建署住宅 e 化網

http://ehi.cpami.gov.tw/Net/policy/policy.aspx?id=13&AspxAutoDetectCookieSupport=1,

2012/08/09 查閱

48 工商時報,2013,〈專家傳真-房地產是不折不扣的火車頭工業〉,02/21:A6

49 工商時報,2013,〈國人遷徙率創 30 年新低〉,5 /1,A1

出執行結果共計產生十餘年度財政赤字。因此,臺北市政府多年未辦理興建國宅 事項亦有粉飾各該年度賸餘,易造成不當費用支出膨脹情形。

二、 地方財政自主不足,且中央未能充份遵守財政紀律,配合稅捐減 免措施卻增加部分財政負擔。

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38-1 條規定,各級政府、立法機關制(訂)定或修正法 律或自治法規,有減少收入者,應同時籌妥替代財源;需增加財政負擔者,應事 先籌妥經費或於立法時明文規定相對收入來源。

以中央減免土地增值稅及由地方買單,其補償損失情形如次:臺北市民國 81 至90 年度土地增值稅實徵稅額 2,905 億餘元,民國 91 至 100 年度卻因土地增值稅 曾配合中央實施稅率減半,及原40%、50%、60%累進稅率降至 20%、30%、40%,

增列一生一屋優惠等調降稅額僅實徵1,676 億餘元。兩者差距高達 1,229 億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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