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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二節 跨國購併定義與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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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敵意收購( Hostile Takeover)

不管目標公司董事會是否同意,即在股票市場中大量收購其股票,藉以 取得經營權,可能引起目標公司進行相關反收購行動而增加收購成本。

第二節 跨國購併定義與動機

企業到海外投資可分為國外間接投資( Portfolio Investment)及國外直接投資 (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簡稱 FDI),後者涵蓋範圍通常包含創建投資

( Greenfield Investment)及本論文所研究的跨國購併投資。「跨國購併投資」的基 本定義為跨國性企業為了某種目的,通過一定的管道和支付工具,將另一國企業 的資產或足以取得控制權之股權買下,其管道包含收購企業直接向目標企業投資,

或通過目標企業所在地的子公司進行購併。

以下將跨國購併動機大致區分為三大面向:

一、供給面

(一) 運用比較成本優勢

伍忠賢(2000)提及,跨國購併相較於一般購併,會考量各國生產要素稟賦差 異,透過購併將不同生產要素或生產階段設立於不同國家,以運用各國比較成本 優勢來營運獲利。

(二) 取得所需資源

某些企業生產要素的國際間移動成本過高,例如:原料、勞力等,或企業在 本國的倉儲、包裝等物流管理成本太高,皆傾向於資源所在地設廠生產,故企業 可能透過跨國購併已具備成熟及豐富資源的目標公司,取得所需資源或技術,降 低生產成本。Shimizu, Hitt, Vaidyanath and Pisano(2004)研究指出企業亦會透過跨 國購併,取得目標公司在該國特有專利保護或其他無形資產,降低交易成本。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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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某些國家提供投資誘因以吸引外資,例如土地優惠、租稅減免等,亦成為企 業進行跨國購併以取得所需資源的動機之一。

(三) 效率理論

效率理論認為因交易雙方的管理不一致所造成的效率差異,而公司可透過購 併為社會收益帶來一個潛在的增量,且能提高交易的參與者各自的效率,達成營 運綜效。當本國產業沒有吸引人的收購對象時,可透過跨國購併重新整合不同國 家企業之營運活動,節省重複成本、大量生產達成規模經濟( Economies of Scale)、

垂直整合( Vertical Integration)及吸收超額產能等,增加公司長期獲利的能量和機 會。

(四) 資金運用及稅務之財務因素考量

企業若處於成熟期,有大量閒置資金,但暫無特殊投資獲利機會或發放股利,

可能透過購併將資金再運用;企業亦可能以目標公司之資產及未來收益做抵押,

透過舉債購併公司,取得跨國之融資便利性、避免資金壓力及達到財務槓桿極大 化。若雙方有一方有虧損,則不同國家對虧損性投資有不同的稅務抵減規定,則 產生不同節稅效果;透過舉債購併亦有相同效果。

二、需求面

(一) 迅速拓展海外新市場

Datta and Puia(1995)及 UNCTAD(2000)皆提及企業可透過跨國購併,獲得迅 速進入海外市場建立銷售量的機會,克服母國市場現階段之成長限制。一般而言,

要建立全球化的組織是昂貴、困難又耗時的,若透過跨國購併海外當地企業,可 降低適應不同國家文化、商業習性等限制,立即取得當地供應商網絡、行銷通路、

顧客等建立市場的前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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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複製收購公司本身優勢

若收購公司本身已具備相當程度之獨特能力,可透過跨國購併將自身優勢複 製到海外國家,結合目標公司之互補性資源,產生營運綜效。例如:收購公司具 備該產業先進技術、行銷能力或管理能力,可運用至相關產業,將該能力複製到 其他國家,擴大需求。

(三) 避免貿易障礙

伍忠賢(2000)亦提及,因各國法令限制所造成的不完全市場( Imperfect Market),例如:關稅障礙,多國企業可透過購併該國企業打入該國市場。而某 些國家與主要市場簽訂自由貿易協定,他國企業可透過購併該國企業以打入與之 簽訂自由貿易協定的主要市場,享受優惠條件,避免貿易障礙。

(四) 配合客戶的移動性

企業亦可能為配合主要客戶的海外擴張而跟隨設廠,避免客戶流失,可能透 過直接到海外設廠,或以購併降低到新市場設廠之風險及跟進客戶投資設廠速 度。

三、其他

除了前述供給面及需求面之動機,亦可能為代理問題( Agency Problem),公 司經理人為追求短期績效而非長期獲利,而採取的購併行為。以下整理自謝劍 平(2010)在《現代投資銀行》一書,說明企業進行購併時較不合理之原因,其同 樣適用於跨國購併中:

(一) 多角化分攤風險

企業經理人認為多角化可以降低公司整體風險,例如:藉由購併不同產業型 態、季節性商品之企業來分散風險,對供應商和員工而言或許正確,但對股東及 債權人而言不一定正確,因在有效率的資本市場中,投資人可自行投資多種有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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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形成的投資組合來分散風險,而不需由公司透過購併以降低風險,故非一合 理原因。

(二) 追求成長

對有些經理人而言,希望可以快速看到短期績效,而因購併是成長的最快途 徑而進行購併,然而一位追求規模成長不一定能使股東報酬跟著成長,因更看重 購併是否符合公司發展策略,否則將不具實質意義。

(三) 提高每股盈餘

有些公司為了提高帳面上每股盈餘而進行購併,以產生「財務幻覺」,但企 業並未獲得實質購併綜效,只帶來會計帳面上的美化,不具實質意義。

(四) 控制權之掌握

在惡意收購的情況下,目標公司的經理人通常在購併後會被解僱,或失去原 有管理權,因此目標公司經理人為避免被惡意收購,可能會不計成本採用防禦措 施,例如:先行購併其他公司擴大規模,提升其他公司的購併難度,但此舉對股 東及公司而言不一定是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