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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區勞務派遣的成因及其出現的問題

第四章 跨地區勞務派遣制度之分析

第一節 跨地區勞務派遣的成因及其出現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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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跨地區勞務派遣制度之分析

所謂跨地區勞務派遣,又稱異地派遣197,一般指勞務派遣單位將與其訂立勞 動合同的勞動者派遣到非本單位或者本單位分支機構登記的地區工作198。跨地區 勞務派遣本質上只是勞務派遣的一種形態,它的運作需要滿足兩個前提條件:其 一是勞動力可以跨地區移動(流動);其二是勞務派遣的產生和發展。在勞動力 不可以進行地域移動的狀態下,跨地區勞務派遣的實施根本難以想象。此外如果 沒有勞動市場的存在,也不會有勞務派遣;沒有勞務派遣的產生,作為勞務派遣 一種形態的跨地區勞務派遣也是無緣之水。因此,勞動力的跨地區移動、勞動市 場的形成以及勞務派遣制度的發展皆為跨地區勞務派遣形成的原因。而這些內容 上文已有所交代,本章則需要更進一步探究中國大陸跨地區勞務派遣在形成和發 展中所出現的問題,以及解決這些問題的思考。

第一節 跨地區勞務派遣的成因及其出現的問題

第一項 跨地區勞務派遣的出現及原因

據現有的資料顯示,最晚在 2004 年中國大陸就已出現跨地區勞務派遣199(以 下簡稱為「跨地區派遣」)。其時的跨地區派遣,大多為地方政府所主導,目的是 為原有的「勞動輸出」擴充新的模式。在政府官員看來,勞務派遣可以把零散無 序的農民工組織起來向用工單位輸送,可實現農民就業由無序流動轉向組織化,

因而大力倡導跨地區派遣,把本省市的勞動力輸送到外省市去。

       

197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行政法室編著;童衛東主編,最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 同法」解讀與案例,人民出版社,2013 年 6 月第 1 版,頁 42。

198 張馳,跨地區派遣,最低工資以何地為準,人力資源,2008 年 12 期,頁 70。

199 參見前文第三章第三節 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的勞務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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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中國大陸人才和勞動力資源的流動。通過跨地區派遣,身處經濟社會發展水平 相對落後的中西部地區勞動者可以向經濟發展水平相對較高的東部沿海地區流 動,以及由農村落後地區向中小城鎮向大城市流動204

與用工單位直接跨地區招用勞動者比較,實施跨地區派遣有其自身的優勢。

一是有利於用工單位招聘工作更加順利的進行。與用工單位比較,勞務派遣單位 立足本地更有利於取得當地勞動者的信任,以便將合適的人員輸送到用工單位。

二是跨地區派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節省招工成本。對於大量中小、私營企業而言,

與勞動力資源密集地區的勞務派遣公司合作,不僅可以在短時間內找到所需員工,

還可以降低招工費用。三是有利於勞動爭議的及時妥善解決。當勞動者與用工單 位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務派遣單位與本地來源的被派遣勞動者之間相對而言更容 易化解矛盾和衝突205。此外如上文所述,跨地區勞務派遣的發展也與一些地方政 府採取政策鼓勵勞務輸出有關,於此亦不再贅述。

第二項 跨地區勞務派遣的法律規制及其問題

儘管跨地區派遣給用工單位提供了很多便利,但其在運作中卻產生了不少問 題。目前,各地方之間在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標準等方 面還存在一定的差距,地方之間在養老、醫療、工傷等各項社會保險繳費標準、

待遇享受等方面也不完全相同。一些用工單位為降低成本,選擇在最低工資標準 和社會保險繳費標準相對較低的地區招用勞動者,通過少付工資、少繳或者不繳 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方式,從而達到降低用工成本的目的206

       

204 同註 152,頁 75。

205 同前註。

206 同前註,頁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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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者也注意到在勞務派遣發展中跨地區派遣存在的問題,在 2008 年頒布 實施的勞動合同法之「勞務派遣」專章中,用第 61 條規定跨地區派遣的內容:「勞 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 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所謂「勞動報酬」,一般是指勞動者給付勞動的對價。勞動合同法所稱的勞 動報酬,是指用工單位依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和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

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數量和質量,以貨幣的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的勞動者的 工資等相關報酬207

而「勞動條件」,是指勞動者完成勞動任務的必要條件,如必要的勞動工具、

工作場所、勞動經費、技術資料等必不可少的物質技術條件和其他工作條件208。 之所以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要「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 標準執行」,是以中國大陸當下跨地區派遣的實際情況作考量。多數跨地區派遣 是由經濟發展水平和工資水平較低、勞動條件標準不高的地區向經濟發達、勞動 條件標準較高的地區(也即用工單位所在地)派遣,因此,一般來說,適用用工 單位所在地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標準對被派遣勞動者而言更加有利209。至於

「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具體是指哪一層級的行政區域標準,需要根據實際情 況確定,例如,用工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適用統一的最低工資標準的,

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即為用工單位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標準;用工 單位所在的縣、市,針對特定行業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有特殊規定的,同樣應

       

207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起草小組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理解與適用:

最新版,法律出版社,2013 年 4 月第 1 版,頁 117。

208 同前註,頁 118。

209 同註 152,頁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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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適用該規定210

勞動合同法第 61 條為被派遣勞動者的權益保障提供了重要的指引,現實中 已有法院根據此條文判令派遣公司向被派遣勞動者按用工單位所在地標準支付 勞動報酬211。然而該條文對被派遣勞動者的保護並不周延,社會保險費的繳納地、

繳費標準以及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標準,都沒有獲得法律明文規定。再者,所謂

「跨地區派遣」的「跨地區」,是指何種行政層級的地區?立法者並未說明,有 學者即批評如此規定不僅「含糊不清」,而且容易引發勞務派遣單位利用法律規 定的不明確來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212。此外跨地區派遣還存在管轄不明確的問 題。在跨地區派遣中,勞動合同的訂立地與履行地不在同一地區,勞動合同中勞 務派遣單位與實際用工單位不在同一地區,用工單位常常可以因勞動關係不在本 地而逃避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的監察以及應承擔的責任213。這些問題的存在使得跨 地區派遣的現實運作飽受質疑。

第三項 勞動合同法之修法與跨地區勞務派遣

勞動合同法之所以設專章規定勞務派遣的內容,目的是要規範和適當限制勞 務派遣的發展,但實施效果並不理想。2008 年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勞務派遣 工數量不降反升,勞務派遣用工規模進一步擴大。勞務派遣用工中存在的問題愈 演愈烈,引起社會輿論的高度關注。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後於 2008 年、2010 年兩 次組織執法檢查組對勞動合同法的實施情況開展執法檢查工作,其中皆以勞務派 遣問題作為執法檢查的重點內容之一。

       

210 同註 197,頁 44。

211 李劍峰、莫茂雙,跨地區派遣的勞動者工資以當地為準,當代廣西,2010 年 22 期,頁 52。

212 同註 9,頁 118。

213 同前註,頁 118-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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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常委會執法檢查以及各方面反映的情況看,勞務派遣過多、過濫成為勞動 法實施中面臨的一項突出問題。其中既有用工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守法意識薄弱、

勞動行政部門監管不到位的問題,也有法律、法規規定過於原則,操作性、規範 性有待加強等問題。立法者們意識到,解決這些問題,既要「進一步強調嚴格執 法」,也要「通過修改完善有關法律規定,使法律規定更加符合實際情況,并增 強法律規定的可操作性」214

在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勞動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其後經 過多次修改完善,於 2012 年 12 月 28 日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 上審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 修改決定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215

然而勞動合同法修正案並未對第 61 條作出任何修改,是否意味著立法者沒 有考慮跨地區派遣存在的問題?答案是否定的。就跨地區勞務派遣中被派遣勞動 者享有的社會保險問題,一些地方和部門已經在修法過程中提出,被派遣勞動者 享有的社會保險也應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而現實中被派遣勞動者 享有的社會保險涉及兩方面:一是指被派遣勞動者的社會保險費繳納地點和繳費 標準;二是被派遣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標準。

就社會保險的繳納地點和繳費標準,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訂立 勞動合同,作為被派遣勞動者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依法向其所 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此外有觀點認為,跨地區派遣的大量 情況是由經濟發展水平相對較低的地區向水平較高的地區派遣,如果按照勞務派 遣所在地的標準執行,就會造成勞動者在高標準所在地付出勞動,在低標準所在

就社會保險的繳納地點和繳費標準,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訂立 勞動合同,作為被派遣勞動者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依法向其所 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此外有觀點認為,跨地區派遣的大量 情況是由經濟發展水平相對較低的地區向水平較高的地區派遣,如果按照勞務派 遣所在地的標準執行,就會造成勞動者在高標準所在地付出勞動,在低標準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