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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蘆洲區農會、板橋區農會、新莊區農會之簡介

第一節 農會信用部的經營概況

依農會法第 4 條第 1 項所規定農會的任務,除第 21 款經主管機關特准辦理之 事項外,農會的具體任務有 20 項,農會舉辦各項法定事業有減免各項稅捐之規定,

農會的任務也就是農會的工作,由任務範圍觀之,以其性質區分有政治性、經濟性、

教育性與社會性,因此這些任務分別由農會的部門組織即推廣、供銷、信用及保險 等部門負責執行。

農會信用部經營上的主要規定,分述如下:

一、營業範圍

依農會法第 7 條規定,各級農會以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並冠以各該區 域之名稱。同一區域內以組織一個農會為原則。亦即每一鄉、鎮、市、區都可 以設立農會,為避免同一縣市鄰近農會間的業務競爭,各農會間大概都有個默 契,通常各自農會皆以其組織區域為主要營業區域,相反的,農會間通常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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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友善的互動,資訊的互通,業務執行上如遇到困惑,友會間都會相互諮詢,

甚至互相合作,共創雙贏,邁向共榮共好。

二、業務內容

依據農業金融法第 31 條規定,農會信用部經營之業務項目以下列為限:

(一)收受存款。

(二)辦理放款。

(三)會員(會員同戶家屬)及贊助會員從事農業產銷所需設備之租賃。

(四)國內匯款。

(五)代理收付款項。

(六)出租保管箱業務。

(七)代理服務業務。

(八)受託代理鄉(鎮、市)公庫。

(九)全國農業金庫委託業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業務。

信用部經中央銀行許可者,得辦理簡易外匯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依信用 部資本適足程度、經營績效、金融專業程度與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等,調整其 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由此觀之,農會信用部如果經營績效良好、資本適足達 到一定標準以上,且金融專業程度足夠、內控內稽制度健全者,其業務項目及 範圍是可以申請調整的。

三、營業對象

在農業金融法尚未實施前,農會信用部主要的業務為辦理會員之存、放款 業務。依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農會無累積虧損,且信用部最 近三年均有盈餘者與經營管理健全,無違規事項者。得辦理非會員存款業務。

農業金融法實施後,對非會員放款採取有條件的開放,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 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其限額標準中規定,以農會信用部逾期放款比率未滿百

分之五者、逾期放款比率百分之五以上未滿百分之十者、逾期放款比率百分之 十以上者,得辦理之放款種類與放款區域有不同的規定,逾期放款比率愈高者,

其農會信用部所能承辦的放款區域與放款種類限制愈多。

四、放款額度

依據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信用部對 每一會員及其同戶家屬或每一贊助會員及其同一關係人放款總額不得超過信 用部前一年度決算淨值百分之二十五,其中無擔保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決算 淨值百分之五;對每一非會員及其同一關係人放款總額不得超過信用部前一 年度決算淨值百分之十二.五,其中無擔保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決算淨值百分 之二.五。因此對每一客戶的放款最高限額是以農會信用部決算淨值來決定,

若農會信用部決算淨值太低,則對同一對象之會員或非會員可以承作的放款 金額就受到限制。

五、餘裕資金之運用

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規定,信用部餘 裕資金,應至少四分之三轉存全國農業金庫。限額以外之餘裕資金,得轉存符 合資格條件之其他本國銀行或信用部,農業金融法尚未實施與全國農業金庫 未成立前,農會信用部的餘裕資金只能轉存臺灣土地銀行、合作金庫銀行、農 民銀行等農業行庫,全國農業金庫成立後,法規規定農會信用部的餘裕資金必 須轉存全國農業金庫,而全國農業金庫因收受全台農會信用部的餘裕資金,一 時又無法貸放出去,資金去化緩慢,支付存款利息的壓力沉重,於是陸續開放 農會信用部的餘裕資金可以轉存符合資格條件之其他本國銀行或農會信用部。 六、盈餘之分配

農會法第 40 條規定,農會年度決算後,各類事業之盈餘,除提撥各該事 業公積外,餘應撥充為農會總盈餘。農會總盈餘,除彌補虧損外,依下列規定 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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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公積百分之十五。

(二)公益金百分之五。

(三)農業推廣、訓練及文化、福利事業費,不得少於百分之六十二。

(四)各級農會間有關推廣、互助及訓練經費百分之八。

(五)理、監事及工作人員酬勞金,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農會信用部盈餘分配中,除至少提撥 50%為事業公積外,剩下的盈餘至少 要提撥 62%為農業推廣、訓練及文化、福利事業費,提撥 8%用於各級農會間有 關推廣、互助及訓練經費,可見農會信用部的盈餘有大部分用於農業推廣、教 育、互助、訓練經費方面。

七、為農業發展基金各項貸款之主要經辦機構

行政院農 業 委 員 會 依 據 農 業 發 展 條 例 第 60 條 及 農 業 金 融 法 第 6 條 規 定 , 長 期 推 動 政 策 性 農 業 專 案 貸 款 , 支 應 農 、 林 、 漁 、 牧 產 業 發 展 及 農 漁 民 家 計 週 轉 資 金 需 求,目前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共有 19 項,

除全國農業金庫外,信用部是主要經辦機構。

八、在全國農業金庫的輔導與協助下增加業務種類

(一)在聯合授信業務方面,依全國農業金庫「協同農漁會信用部辦理聯合授信 業務辦法」規定,農會可以聯合授信方式辦理大型的聯合授信案,以解決 部分農會因淨值偏低,對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太低,往往大型案件無法 單獨承接,客戶因此流失的窘境,透過與全國農業金庫辦理聯合授信,不 僅留住客戶,維繫客我關係,亦可藉由全國農業金庫的輔導下提昇授信的 品質。對於有些無法承作非會員授信之案件,亦可因聯合授信而變成可承 作。

(二)在代理業務方面,為增加無風險手續費收入,降低資金成本,農會透過全 國農業金庫協助增加了很多代收項目,全國農業金庫亦積極爭取各機關 團體及公司行號委託辦理代收業務及結合其他同業以複委託方式辦理代

收業務,2019 年更是取代郵局開辦了統一發票兌獎服務。

(三)在信用卡業務方面,為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務,農金聯名信用卡,包含悠遊 卡、一卡通等功能,是農業金融體系最具代表性的信用卡,為提升信用卡 附加價值,結合行銷農會優質農特產品,提升本國農特產品的知名度,舉 辦各種促銷及推廣活動,為的就是藉各式管道增加農會的收益。

(四)在合作推廣業務方面,與農金保險經紀公司合作,銷售合作推廣保險業務。

農會可以賣產險與壽險等保險商品,增加農會手續費收入。

(五)資訊共用整合方面,推動農會加入共用帳務系統,並持續擴增及優化系統 功能,全新的農漁行動達人 App 於今(2019)年 6 月 1 日上線,新增 4 種 台灣 PAY 功能,可提供輕鬆、便利、快速的行動支付體驗,使農會的服務 更全面化,經營成本得以降低。

(六)信託業務方面,轉介並協辦全國農業金庫信託業務,與授信業務有關之不 動產信託,或是安養信託等,可以增加農會業務收入。

(七)外匯業務方面,農會餘裕資金可以轉存外匯存款,可以分散風險及增加利 息收入。

(八)財務投資操作方面,可以透過全國農業金庫購買政府公債、金融債券、短 期性的資金調節金融商品等,增加投資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