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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退休所得制度基本概念介紹 壹、 名詞釋義

首先,為釐清此篇論文語意須先說明「年金」一詞定義與常見脈絡。參考社 會學訓練背景學者著作,「年金」一詞對應的英文詞彙為 Pension,其中文意涵為 個人退休後在社會安全體系內所獲得的所有給付(如見林萬億,2013),偏向扶 弱濟貧的社會救濟,主要功能在所得重分配。OECD 所出的名詞釋義著作則定義 Pension 為「退休所得(retire income)」,凡是個人在退休後所獲得的各類給付、

退休金都屬之(OECD,2005),因此其實 OECD 在使用該詞彙時所涵蓋的概念 較廣。再參考經濟、財政類的著作可發現,「年金」又可僅只一種定期定額的金 流型態,英文對應詞彙為 annuity(如徐偉初、歐俊男、謝文盛,2015),因此可 知所謂 pension reform 應為「退休所得改革」。惟此次議題發酵過程各新聞機構多 沿襲府方命名「年金改革」,因此本研究使用同樣命名稱此次議題。

貳、 退休所得制度介紹

法與時而進,社會制度亦然。1994 年,世界銀行(World Bank)出版《避 免年老危機:保護年老族群及促進經濟成長政策輯》(Averting the old age crisis:

Policies to Protect the Old and Promote Growth)研究報告,提出退休所得制度架 構應朝「三柱型模式(three-pillar model)」等私有化發展的變革建議,其後該組 織與國際貨幣基金(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IMF)檢討退休所得制度私有化 所產生的弊端及財政狀況,於 2005 年出版《21 世紀的年老所得支持:退休所得 體系與改革的國際觀點》(Old Age Income Support in the 21st Century: An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 on Pension Systems and Reform)將三柱型模式修正為多 柱模式(World Bank, 2005; 轉引自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2016)。此波私有化改

負擔適當縮減社會福利全球政策(Orenstein, 2005)。台灣退休所得改革歷程雖有 異,但相關部門退休所得制度架構未來規畫方向則參照該組織所提出的模式(國 政研究,2005),因此本研究欲先簡介世界銀行建議的三層柱模式,再於下一章 文獻回顧第三節整理台灣退休所得制度介紹。

參、 世界銀行建議的三柱型模式

世界銀行(1994)根據「目標」、「財務來源」及「制度形式」三面向將退休 所得制度分為三層柱。第一層柱為「強制性公共管理支柱」(mandatory public managed pillar)的社會安全(social security)制度。其目標為藉由所得重分配以 保障每位國人具備脫離貧窮線的基本年老生活品質,其財務來源為以稅收為主要 收入的政府預算。依據給付條件設定差異社會安全制度又包括社會保險5(social insurance)、社會救助6(social assistance)及社會津貼7(social allowance)等三 種給付類型。OECD 針對其 34 國所出版的《2015 退休所得概覽報告》(Pension at a Glance 2015)則將第一層柱之構成依給付條件分為基本退休所得(basic pension)8 及最低退休所得(minimum pension)兩類(OECD,2015)。

第二層柱則是由雇主提供雇員退休金的「強制性私有管理支柱」(mandatory privately managed pillar),其目標為透過基金管理等共同保險方式,提供雇員適

5在全體納稅義務人共同分攤風險(pooling)的情況下,受益人仍須貢獻一定程度已獲得給付

(contributory benefits)通稱社會保險,依據各國民情,可由被保險人、雇主或政府先繳交保險 費,一定期間後一旦保險事故發生即可請領相關定額給付(flat-rate),年老、疾病、生育、死亡、

傷殘、職災、失業、失能等給付皆屬之。

6透過資產調查(means-tested)給予未達標準者給付即為社會救助。

7非屬於上述兩類給付條件給予給付的則為社會津貼。

8 此年金可以依據設籍與否(residence-based)或貢獻與否(contribution based)設定領取條件。

然而如是依照貢獻與否設定領取條件,其與最低年金的區別實義在此年金之給付為定額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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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退休所得,主要功能在儲蓄。財務來源則為受規管的全額準備制(regulated fully funded),制度形式可為「個人帳戶制(又稱儲金制)」或「職業退休金」。OECD

(2015)則將第二層退休金再細分為公共制第二層退休金及私人制第二層退休 金。

第三層柱則為「自願性的商業保險儲蓄制度」,其目標為滿足個人享有相當 於退休前的生活,可透過購買商業儲蓄保險或自行儲蓄等方式滿足。

世界銀行後又將原本第一層養老給付細分為第零層「普及式社會福利」及第 一層「法定社會保險」,並增加第四層「倫理性家庭供養」,成為多柱形模式(World Bank, 2005),其中在前十年私有化過程,常出現民眾購買相關保險時,因資訊 不對稱產生的消費爭議(Strunck, 2007),故觀察目前經濟合作發展組織多數國 後續都使公權力介入第二層職業退休金,大多可再分為公共性及私人性退休金

(OECD, 2015)。

第一、二層柱的各種金錢給付類別,則又根據其財務融通方式是否具資金準 備、給付條件設定及給付方式有下列討論(World Bank, 1994; 香港證券與期貨 事務監察委員會,2006;OECD, 2015; 徐偉初、歐俊男、謝文盛,2015):

一、財務融通方式依據是否為使用者付費分為三種

(一)隨收隨付制(pay-as-you-go, PAYG)

此組名詞在相關討論涉及兩個概念,如以執政者、基金管理者如何運 用金錢項目角度為考量,則「隨收隨付制」指運用者完全動用該年度的錢 來支出所需費用,不動用以前年度的資金,就算設有基金,也僅作為短期 週轉用途,多用於社會救濟。而以「退休所得制度」來說,由於相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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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收入面尚包括參與本人,在財務融通方式解釋上也可說是由當期工作世 代繳交的費用作為當期社會安全費用的支出,當以各參與人角度切入,則 此概念可相對於「使用者付費」。因此,如果此財務融通形式實施範圍為 目的在重分配的計畫項目(如:第一層柱),則可以「世代互助」解釋;

如涉及目的在儲蓄的計畫項目(如:第二層柱),則有人會以「龐式騙局」

(老鼠會)稱之。

對相關制度運用者而言,此融通方式的特性為工作群體的購買力移轉 給社會安全制度使用者,具備所得重分配效果。該財務融通方式雖然無需 經過長期累積便可獲得給付保證,且其收入與支出容易控制,收支較易平 衡,並可避免累積基金的行政浪費及基金的不當利用,也較不易受通貨膨 脹影響等優點,卻因透過課稅或繳費方式發生給付世代轉移,違反受益原 則,將導致工作世代勞動意願下降及資源過度浪費現象,使財務狀況日益 惡化。

(二)完全準備制(full funded)

同理,如以各參與人而言,則此名詞實包括「個人專款專用」概念,

在各國實務操作中,通常會以基金、保險為蒐集資金後運用方式,所以也 可指由被保險人提交保費或提撥金直接存入基金,以供同一被保險人未來 給付所需。其所繳交費用不被視為租稅,故不會產生勞動意願下降的扭曲 效果。

以相關制度運用者而言,則是其今年度支出項目可以前年度累積收入 項目平衡。另外,收入項目總額可以基金形式運用,此融通方式可促進社 會整體儲蓄,增加資本累積並提高未來產出水準。但未來的給付端賴長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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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累積及投資效益,且容易受到非預期性通貨膨脹的影響。

(三)部分準備制(partially funded)

介於上述兩者之間,具備儲蓄及世代間所得轉移功能。

二、給付條件設定則根據給付水準是否預先決定分為兩類

(一)確定給付制(defined benefit, DB)

退休者符合一定條件,其給付水準與金額多寡為事前決定,即各依照 其退休前若干年之平均薪資或終身平均所得,乘上其服務年資等條件,計 算給付金額。因此,給付金額與保險費率繳納多寡實無直接關聯。通常採 隨收隨付融通方式的社會保險制度多搭配確定給付制。

(二)確定提撥制(defined contribution, DC)

退休金參與者退休時所領取的給付金額,乃依照其提撥基礎乘以提撥 率再乘以提撥年限,外加儲金之孳息(或投資報酬)作為提撥總額。換言 之,提撥金額愈多、時間愈長或投資報酬率愈高,其退休後提領的金額將 愈高。採儲金制財務融通方式的社會保險制度,多搭配確定提撥制。

三、退休金給付方式再依據是否一次提領分為

第四節、 一次給付(lump sum payment):是指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將 保險給付一次發給被保險人或其指定受益人的給付方式。

第五節、 年金給付(annuity payment):「年金」又可指金流型態,凡符合定 期定額的給付方式,無論是按年、按季、按月或按週給付,都可稱為年金

(annu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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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台灣相關退休所得制度介紹

首先須說明,台灣各法所規定的「公務人員」、「公務員」範疇不一,其中身 份公務員又可再細分為政務官、事務官(公務人員)、警消人員、公立醫院從業 人員(醫生、護理師等)、司法從業人員(司法官、書記官、行政執行官等)等,

教職人員又可再分為公立中小學教師、私立中小學教師、公立大專教師及私立大 專教師,上述養老給付條件及退休金請領依據皆依個別專法及所屬基金有所不同,

尤其在第二層差異甚大,為聚焦討論,本點接下來討論僅針對 2017 年相關修法 實指涉的公務人員(事務官)、教職人員(大專、中小學)及勞工的社會保險養 老給付及法定職業別退休金進行說明,作為後續分析依據。

學理來說可將台灣年老經濟保障體系套至世界銀行所修正的多層柱模式,包 括第零層社會救濟制度(年老福利津貼)、第一層法定社會保險(公共退休所得)、 第二層法定職業別退休金制度、第三層自願性質的私人商業保險、儲蓄及第四層 的家庭互助(國家發展委員會,2014),其中,請領社會保險養老給付不管其職 業別給付條件皆為給付水準預先設定的確定給付制,各職業別的社會保險財務融

學理來說可將台灣年老經濟保障體系套至世界銀行所修正的多層柱模式,包 括第零層社會救濟制度(年老福利津貼)、第一層法定社會保險(公共退休所得)、 第二層法定職業別退休金制度、第三層自願性質的私人商業保險、儲蓄及第四層 的家庭互助(國家發展委員會,2014),其中,請領社會保險養老給付不管其職 業別給付條件皆為給付水準預先設定的確定給付制,各職業別的社會保險財務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