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楊冠政(1997)指出,人類的思想與行為的偏差導致了環境問題,Halpenny (2010)也指出:儘管人們越來越意識到環境問題的存在,人類的活動卻往往是造 成這些問題的主要原因。環境問題種類繁多,大者如工廠隨意排放廢氣、廢水,
造成空氣與水域的污染,嚴重破壞生態環境;小者如個人隨意亂丟垃圾至河溪圳 流,導致下水道、明溝和灌排渠道阻塞,而造成蚊蟲滋生,引發疫病等問題不一 而足。所以如何讓人們有適宜的環境行為是很重要的議題。
1977 年,聯合國在伯利西召開的政府間環境教育會議,制定五個環境教育 目的類別,分別是覺知、知識、態度、技能、參與等類別,而「參與」此一類別,
是 指 環 境 教 育 要 協 助 個 人 或 團 體 能 夠 主 動 地 去 參 與 解 決 各 種 的 環 境 問 題 (UNESCO, 1978)。這個參與解決環境問題的行為,Hines, Hungerford 與 Tomera (1987)稱為負責任環境行為(Responsible Environmental Behavior, REB )。此外,在 消極面來說,上述的行為應確保個人不至於產生違反環境保護之情事,例如,不 在旅遊景點丟棄垃圾。
針對以永續經營為原則的旅遊景點來說,其面臨的最大挑戰之一即是如何鼓 勵遊客採取行動,盡量減少體驗活動對於景區環境的負面影響(Brown, Ham, &
Hughes, 2010),因此遊客在環境中的行為,攸關該景點是否能够永續經營;因為 任何後來的遊客,都不能坐視景區的髒亂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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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在 2011 年做的野外旅遊研究指出,遊客的旅遊體驗行為對人類和非人 類參與者都會產生正面和負面的影響,對於野生動物的負面影響,包括傷害,疾 病,痛苦,自然行為和繁殖方式的破壞,生境的污染或破壞,甚至死亡的可能性 (Ballantyne, Packer, & Falk, 2011)。由此可知,環境是否得到保護,端賴遊客的良 善的環境行為。
而 Rosli、Noor、Jaafar 和 Mohamed (2018)的研究指出,如果有效地規劃和 管理,古蹟旅遊業可以實現積極影響,但如果管理不善,古蹟旅遊可能會造成破 壞,並且由於不道德的行為和不受控制的旅遊活動造成資源的破壞。
Dawson、Stewart、Lemelinc 與 Scott (2010)的研究提到「最後旅遊機會」( last chance tourism)現象---「由於生態環境的破壞,會影響後續更多的遊客參觀該地 區的機會」,所以要避免遊客不適宜的休閒、旅遊活動或行為,直接或間接地影 響到旅遊目的地的環境或生態,以免影響其他遊客日後的參觀機會。所以,為保 護觀光目的地的生態與環境,遊客的負責任環境行為,乃為不可或缺的必要條件。
因此Lee 等人 (2013) 定義之遊客負責任環境行為,即是指遊客在休閒或旅 遊活動期間,努力減少對環境的影響,對環境的保護和/或保育做出貢獻,並且不 干擾目的地的生態系統和生物圈。
而Hall(2008)則指出,保護和利用景區環境的任務,強調需要限制遊客的行 為,以便不影響目的地的生態系統復原力,故旅遊管理者必將實施環境保護措施,
以改變遊客的行為和減少環境的不利影響。
Avdimiotis、Christou 與 Sigala (2009) 指出,當我們將旅遊模式改變成為更 加環保和永續的旅遊形式之時,應該考慮到目的地的獨特性,以及和現有的社 會經濟和文化現實是否若合符節?Kafyri、Hovardas 與 Poirazidis (2012)則指出旅 遊目的地在制定指導方針,以促進遊客對環境負責的行為之時,應考慮接受限 制休閒體驗的重要決定的觀點和因素。我們從上述學者的觀點進行探討,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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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模式,都是在對於環境進行友善,而且具有一定的目的性的親環境行為。
從上述學者的論證當中,研究者進行研究場域的初探。由於野柳地質公園的 獨特性,乃在於集各種自然之奇岩怪石景觀精華於園內,名氣不脛而走,因此大 量遊客慕名而至此遊憩觀景(王鑫,2004),形成景區的一種人為的干擾。站在野 柳地質公園的立場,園區設立告示牌,公告遊客於景區參觀時必須注意的相關事 項與規定,除了維護遊客本身的人身安全之外;最主要之目的即是為了要保護景 區的景觀與生態環境,以達到永續旅遊與經營的目的。
故遊客在野柳地質公園休閒或旅遊活動期間,遵守不跨越紅線的規定,是為 自己的人身安全負責任。但進一步想,遊客若跨越紅線而不小心掉落海中,救難 人員予以救援時,除了容易造成遊客或是救援人員更多的不確定性傷亡意外;或 多或少在援助的過程中,攀越海蝕平台或是踐踏礁岩,也會對當地的地質環境與 景觀產生踰越性的毀損影響。因此遊客遵守規定不跨越紅線,能够降低這個情況 所造成環境干擾的發生機率。而遊客遵守園區其他的規定,更是直接減少對環境 的影響,進而對環境的保護和/或保育進行貢獻,亦即達到前述 Lee 等人(2013) 所 定義之遊客負責任的環境行為。
因此,本研究定義,只要遊客遵守野柳地質公園的遊客禁止事項規定,就能 達到保護景觀與生態環境的目的,此一遊客「遵守規定的行為」就是一種「遊客 負責任環境行為」。這是一種消極性的行為,但是,最基本的環境保全的概念,
就是不踰越上述的命令型的環境社會規範和公務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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