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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戲教學法的理論基礎與相關實證研究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遊戲教學法的理論基礎與相關實證研究

依據國民教育階段啟智學校(班)課程綱要(教育部,民 86)中實用語文領 域之學習目標以「功能性、生活化」為中心,強調教學應以日常生活經驗互相連 結。本研究所採用之遊戲教學法係透過設計多樣的識字教學活動,以活潑、有趣 並富有競賽性的遊戲融入於國小啟智班實用語文領域之功能性詞彙識字課程 中。因此,本節主要探討遊戲的意義、理論、形式與特徵,並探究遊戲與學習的 關係,最後搜尋運用遊戲教學法之相關論文,由研究者整理歸納,期望對遊戲教 學法有深入之瞭解。

一、遊戲的意義

教育學者杜威主張教學宜強調「做中學」,即是重視學生從遊戲、實際操 作中習得教師所安排的教材之教學目標。杜威又提出「教育即生活。生活是經 驗繼續不斷的重組與改造」。由此可知,杜威非常重視個人經驗與教育之間的 聯繫,他認為「教學應從學生的經驗和活動出發,使學生在遊戲或工作中,採 用與兒童和青年在校外活動類似的活動形式」(賈馥茗,民81)。每位兒童都 喜歡遊戲,兒童的生長過程均離不開遊戲,近代心理學家強調讓兒童透過遊戲 來學習是必要的手段,遊戲如同教學中的潤滑劑,可以幫助兒童無所負擔的學 習,就如專家學者所言,透過遊戲化的學習,不致流於趕鴨子上架或揠苗助長 的反學習效果(張淑媛,民90)。而兒童的世界就是學習的世界,詹棟梁(民 68)參照人類學家Martinus Jan Langeveld的論述而提出兒童在遊戲中學習時具 有三種涵義(引自郭靜晃,民89,頁50~51):

(1)開放的意義:公開的共同生活及工作。

(2)無拘無束的意義:兒童在遊戲中,不受限制地嘗試他們心中所嚮往的想法。

(3)創造的意義:兒童如同藝術家,透過遊戲來創造遊戲。

而簡楚瑛(民82)認為遊戲也是一種內在動機,它並不需要別人催促就能完 成,是一種自發行為;其強調的是手段或過程而非目的,很明顯地遊戲是一種非 真實的行為。

綜上所述,遊戲是一種自發性的行為,透過遊戲,兒童可以在無憂無慮的自 然環境中學習,並獲得具體的學習經驗,而在遊戲的過程中也反映出兒童的個 性、內心想法及需求,並同時調整課程中緊張的情緒,在教學中透過活潑、有趣 及競賽性的遊戲活動,學生可學習其生活技能,為未來的生活作準備。

二、遊戲的理論

遊戲理論依照年代區分,共分為兩大類,一為古典理論;二是現代理論。而 研究者參考國內外各學者之分類後,歸納整理如下表2-5:

表2-5 遊戲理論及派別 年 代 理

論 派 別 及 代 表 學 者 主 張

精力過剩派

(Surplus Energy Theory)

Schiller(1854) Spencer(1896)

遊戲是為了消耗過多的經歷,

同 時 也 是 導 致 藝 術 產 生 的 因 素。(江麗莉譯,民86)

十九世紀至 二十世紀初

古 典 理

論 放鬆和休閒理論

(Relax and Recreation)

Patrick(1916)

遊戲可以讓人們解除身心的疲 憊 , 具 有 暫 時 獲 得 放 鬆 的 功 用。(江麗莉譯,民86)

(續下頁)

表2-5 遊戲理論及派別(續) 年 代 理

論 派 別 及 代 表 學 者 主 張

練習論

(Practice Theory)

Gross(1901) Claparede(1978)

認為遊戲因著本能的需要而產

(Recapitulation Theory)

G. Stanley Hall(1906)

遊戲是複製或重演人類行為進 化的過程。(Piaget,1962;郭靜 晃譯,民81)

成長論

(Growth Theory)

Applenton(1910)

遊戲是為了滿足身體的需要。

(Catharsis Theory)

Carr(1902) Robinson(1920) Klein(1932)

遊戲可淨化被壓抑的情緒、慾 望或情結,因此遊戲可被視為 是一種發洩情感的工具。(引 自林風南, 民89,頁3)

(續下頁)

表2-5 遊戲理論及派別(續) 年 代 理

論 派 別 及 代 表 學 者 主 張

心 理 分 析 論

(Psychoanalytic Theory)

Freud(1959)

Erickson(1950)

Freud認為兒童在遊戲中,可將

Development Theory)

Bruner(1972) Piaget(1962) Sutton-Smith(1967) Vygotsky(1976)

Bruner則提出兒童透過遊戲嘗

(Johnson & Yawkey, 1987;郭靜 晃譯,民81)

Bateson 理論(Bateson's Theory)

Bateson(1955)

Bateson認為遊戲是矛盾的,遊

綜合以上遊戲的古典及現代理論,我們可以得知,古典理論較偏重遊戲是為 了本能需求、減輕壓力或調節身心而來;而現代理論則認為兒童在遊戲的過程中 是可以學習的,遊戲可以促進社會化的學習,並且可從遊戲看出兒童的認知發展 階段,在遊戲中,兒童可以透過假裝、溝通等技巧發揮其創意、想像及變通力,

因此,遊戲對於兒童的認知發展有其助益。

三、遊戲的形式

遊戲的形式種類有許多,國內學者劉一民(民88)提及Roger Caillois 將遊戲的 種類分成以下四種:

(一)競爭性遊戲

指的是在公平的條件下,參與遊戲者依據競賽規則,打敗對手。例如各類運 動競賽、或兒童的追逐遊戲。

(二)機運性遊戲

遊戲的輸贏完全掌握在運氣中,例如擲骰子、猜拳、轉輪盤等。

(三)模仿性遊戲

參與遊戲者運用想像力模仿別人或不存在的角色,暫時將自己的角色拋開,

例如辦家家酒、角色扮演等。

(四)暈眩性遊戲

在遊戲中,製造知覺上的不平衡,而產生緊張、興奮、狂喜或尖叫的狀態,

例如盪鞦韆、旋轉木馬、海盜船、轉圈圈等遊戲。

而Piaget(1962)就發展心理學將遊戲依兒童發展分為以下三種:

(一)功能性遊戲

主要發生於3-5歲之嬰兒期,屬於感官動作方面的遊戲,幼童會將物體吸吮 或摔擲,用來認識符號及獲得模仿的基模,並同化於新的情況。

(二)象徵性遊戲

主要發生於5-8歲之學齡前幼童期,兒童的遊戲行為開始分化並互相聯結,朝 著一個目標進行,此類遊戲有助於兒童的社會化並能扮演各種角色,學習各種經 驗。

(三)規則性遊戲

主要發生於 8-11 歲之兒童期,此時兒童已掌握具體動作,經由事實的表現,

在各方面都可以與規則互相配合並減少傷害,是具有智慧性的遊戲。

Rubin, Fein & Vandenberg (1983)則認為不論是有規則的活動,如比賽、運動,

或自發性無固定模式的行為,如戲劇、音樂活動,皆可稱為遊戲;Gross(1914)也 認為遊戲的形式有模仿、戲劇、競爭性及感覺的練習實驗遊戲;董奇(民 84)提 出遊戲有很多形式,藉由模仿想像或透過扮演的角色遊戲,可以學到許多社會技 巧;兒童在利用積木、沙土等材料來進行結構遊戲,可以學到對稱和順序的表現,

進而發展出心智的規劃。

綜合以上各家學者對遊戲的分類,遊戲的形式主要包含了競賽性遊戲、建構 遊戲、模仿遊戲、動作遊戲、機運性遊戲、實驗遊戲或自發性遊戲等。而本研究 利用不同形式的遊戲設計實用語文領域之教學活動,主要期望教學活動能夠更加 活潑、生動、有趣,足以讓中度智能障礙學生能在快樂的學習環境中學習功能性 詞彙,並得以使用功能性詞彙於本身所處的生活環境中,使其適應社會生活,在 遊戲的設計活動中包含了競賽性遊戲、機運性遊戲、動作遊戲及模仿遊戲等。

四、遊戲的特徵

關於遊戲的特徵,研究者搜尋國內外相關文獻,統整了Gough (2001)、Rubin, Fein & Vandenberg(1983)、江麗莉(民86)、彭吉梅(民86)、郭靜晃(民89)、

劉一民(民88)、潘慧玲(民80)、盧美貴(民82)所述,歸納出遊戲具有以 下幾項特徵:

(一)多人參與: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遊戲者。

(二)輪流性質:遊戲者輪流玩。

(三)具自由選擇性質:進行遊戲時,通常有一些選擇的機會。

(四)關聯性:前一個遊戲者的作為會影響到下一個遊戲者。

(五)自發性:遊戲出自內在動機,是自動產生的。

(六)娛樂效果:遊戲具有娛樂的功能。

(七)幻想性:兒童常用假裝來進行遊戲。

(八)規則性:遊戲有固定的規則。

(九)正向性:遊戲有其正向的影響。

(十)創造性:遊戲開始於模仿,而後慢慢地進入幻想性遊戲,當兒童具有相當 的經驗後,幻想就成為兒童創造的根源。

(十一)可變性:遊戲常隨情境和材料而改變。

(十二)興趣性:遊戲須是兒童感到興趣的。

(十三)探索性:兒童透過行動,探究周遭事物,在不知不覺中,明白事物真相。

(十四)重複性:遊戲可以重複操作,使兒童有充分練習的機會。

綜合以上學者意見,我們可以知道,兒童在自動自發的情境下進行各類遊 戲,而遊戲對兒童而言是具有意義及需要的,透過遊戲,兒童學會創造、聯想及 變通。在課程設計時,若能善用遊戲融入教學,必定能讓學生樂於學習,收到學 習之效果。

五、遊戲與學習的關係

若遊戲和學習結合,是否對兒童的學習過程是否具有意義呢?有學者指出遊 戲和學習是分不開的(詹棟樑,民 83),而透過研究者蒐集相關文獻發現,遊戲 具有其教育的功能:Kant 認為遊戲能增進認知及感官能力的發展(吳清山,民 77); Piaget 則認為遊戲具有創造性的想像,是進行「同化」的基本方法(Patricia,1997);

Freeman(1995)認為遊戲有助於情意教學,可讓兒童透過思考從中發現人生的真 實價值;而王全清(民 86)認為開放的兒童遊戲活動,對兒童之人格、情意的培 養與陶冶可發揮其最大功效;遊戲提供學習者主動學習,在不斷地練習、嘗試下,

鼓勵其互動學習(Patricia,1997);Coble & Brady(1977)則認為遊戲為教學者提供 了多元化的教學方式,它是一種學生自我評估的方式,也可以是教師評斷學生學 習進展的方法;遊戲可作為引發動機的媒介、教導課程內容和方法的策略、提供 多樣化教學或改變教學方式的設計、複習教材內容、刺激歸納性思考和批判性思 考(李詠吟,民 85)。

綜上所述,遊戲和學習具有相當的關聯性,董媛卿(民 84)認為教師可藉由 兒童玩遊戲的原始動機來達到某種特定的教育目標;而在十九世紀初,福祿貝爾

認為個體的心靈必須透過適宜的玩具才能開展,因此他為幼兒設計了一套玩具,

即所謂的「恩物」,而配合這套玩具而進行的遊戲,就是所謂的「神聖的工作」(divine occupations)。福祿貝爾並將其所設計的玩具與遊戲應用在幼稚園了教學上(陳淑 敏,民 88)。因此,將遊戲運用在教學中,使兒童能在遊戲的自然環境中學習,

表 2-6 運用遊戲教學之相關研究(續)

表 2-6 運用遊戲教學之相關研究 (續)

表 2-6 運用遊戲教學之相關研究 (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