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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相抵之法理基礎

在文檔中 論病人之與有過失 (頁 28-33)

第二章 過失相抵之基礎理論

第三節 過失相抵之法理基礎

為何要制定「過失相抵」之規定,被害人之過失為何要減輕加害人之責任,

係因被害人行為之介入而扭轉情事,抑或係基於公平原則而衡平當事人間之責任,

還是本於誠信原則出發?換言之,過失相抵係源自於何法理基礎?關於過失相抵 之法理基礎,我國學說討論較少,學者多以損害賠償制度之指導原則—公平原則,

與債之關係的基本理論—誠信原則的具體表現40援引之,參酌日本學說見解,過失 相抵原則之法理,得自被害人分擔損害之觀點,及加害人責任減輕之觀點說明。

就加害人分擔損害之觀點而言,過失相抵之法理在於探討,被害人與有過失時,

必須分擔部分或全部損害之理由;就加害人責任減輕之觀點而言,則認為過失相 抵原則之法理基礎,應探究被害人與有過失時,加害人依據何種理由,而減輕或 免除責任41。茲分述如下:

第一項 由被害人分擔損害之觀點 第一款 被害人單純不注意

加藤一郎教授認為,被害人之過失,並非構成侵權責任成立之嚴格意義的過

39 曾世雄,損害賠償法原理,學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二版三刷,2002 年 10 月,頁 309;孫森焱,

民法債編總論上冊,三民書局,2012 年 2 月修訂版,頁 449;何孝元,損害賠償之研究,台灣商務 印書館,1968 年 3 月初版,頁 47;曾隆興,現代損害賠償法論,自版,1985 年 6 月再版,頁 560。

40 孫森焱,民法債編總論上冊,三民書局,2012 年 2 月修訂版,頁 445。

41 陳聰富,過失相抵之法理基礎及其適用範圍,收錄於《最高法院裁判與法學理論之實踐—最高法 院吳啟賓院長退休紀念論文集》,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 9 月,一版,頁 90;黃裕民,

與有過失之再建構,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07 年 7 月,頁 44。

失(注意義務之違反),僅是被害者單純不注意而促使損害之發生,被害人未盡社 會生活所注意之義務,屬誠信原則上之注意義務。被害人與有過失時,注意義務 門檻,應較於加害者的注意義務低,過失程度既有不同,就識別能力而言,被害 人過失,無須具有如同加害人般的責任能力,而只需具有避免損害發生的必要注 意能力即可,因而欠缺加害人責任能力之人,仍有成立過失相抵之可能42

第二款 被害人行為具有違法性

前田達明教授認為,過失侵權行為之歸責依據,並非意思責任,而應本於「信 賴原則」,亦即任何人均得信賴其他人會遵守其行為義務,而不侵害他人,所謂過 失,非指具體的行為人,而係依據一般通常人的行為標準,可能迴避結果發生,

卻未迴避,而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義務的違反。前田教授認為,加害人之過失乃

「違法性」之要素,被害人之過失亦同,因而被害人之過失,亦屬違反法律上義 務,換言之,過失相抵乃加害人與被害人違法性之衡量,亦即「違法性相抵」43

第三款 被害人承擔危險原則

在意外事件中,損害原則上由被害人自行承受,或稱「所有人危險承擔原則

(casum sentit dominus)44」,有時雖有不法(Unrecht)情事,但並無過失,原則 上亦不得為損害之轉嫁;反之,有不法損害,也有可歸責之他人時,原則上應該 賠償45

四宮和夫教授認為,「所有人危險承擔原則(casum sentit dominus)」,與過失 相抵中「被害人負擔損害」之法理具有相當程度關連性,然過失相抵之制度係複

42 加藤一郎,不法行為,有斐閣,1974 年,頁 247。

43 前田達明,不法行為法,青林書院,昭和 55 年,頁 210~212。

44 日文譯為「所有者危険負担の原則」,參見窪田充見,過失相殺の法理,有斐閣,1998 年 6 月 20 日,初版第二刷,頁 169;我國有學者譯為「損失歸所有人承擔原則」,參見王千維,民事損害賠償 責任成立要件上之因果關係、違法性與過失之內涵及其相互間之關係,中原財經法學,第 8 期,頁 2;有學者譯為「法益所有人應承擔自己損害原則」,參見陳聰富,過失相抵之法理基礎及其適用範 圍,收錄於《最高法院裁判與法學理論之實踐—最高法院吳啟賓院長退休紀念論文集》,新學林出版 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 9 月,一版,頁 95。

45 黃立,民法債編總論,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2 年 9 月,二版第三刷,頁 364。

雜的理解,「所有人危險負擔原則」係「間接地」說明過失相抵之基礎,但並非直 接之理由,僅係「加害人減輕責任」之基礎,及判斷行為與結果間之因果關係,

關於過失相抵中被害人之過失,決定過失相抵比例之判斷要素係被害人主觀因素,

並非基於「所有人危險承擔原則」而來46

窪田充見教授進一步認為,「所有人危險承擔原則」是損害賠償法之理論,被 害人係其自己法益之主體,因此就其法益而言,屬「危險負擔之所有人」,而必須 承擔損害之危險,然「所有人危險承擔原則」仍不能單獨說明過失相抵之法理47

另外,四宮和夫教授認為過失相抵之被害人的過失,包含違反義務之「真正 過失」與非義務違反之「不真正過失」。在被害人具有真正過失時,例如違反交通 規則而行走於道路,違反注意義務,應負與有過失之責任。此外,相對於真正過 失,過失相抵之過失,係屬被害人危險負擔之事由,係屬對於自己之過失。在對 於防衛自己利益,單純不注意或怠慢時,雖非義務之違反,但為避免加重加害人 之損害賠償責任,潛在的被害人為防衛自己之利益而為合理的行動,應為社會生 活所期待。因而,在發生自己過失之情形,亦屬應予非難之行為,而應負擔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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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被害人具有作為行為之違法性判斷基礎的「危險性」,只要合適將損害賠 償由加害人負擔回復為被害人負擔之所有事由,均應予以斟酌。此種事由,包含 所有對於權利侵害或損害之發生之危險性具有原因力之動作(無論是否具有行為 適格均可)、具有損害結果迴避可能性之人的行為所生之非難性、以及被害人具有 辨別事理能力所生之可非難行為,均屬之49

46 四宮和夫,不法行為,青林書院,平成 2 年,頁 622、625

47 窪田充見,過失相殺の法理,有斐閣,1998 年 6 月 20 日,初版第二刷,頁 170。

48 四宮和夫,不法行為,青林書院,平成 2 年,頁 618。

49 四宮和夫,不法行為,青林書院,平成 2 年,頁 625。

第四款 被害人具有迴避可能性

窪田充見教授認為,加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係抑制加害人之不法行為,透過 損害賠償制度,由被害人之損害轉嫁而來。從而加害人必須具備責任能力,足以 認識其行為之不法性,始達成抑制不法行為之目的50

第二項 由加害人責任減輕之觀點 第一款 加害人非難可能性減低

西原道雄教授認為,依據故意或過失之有無,而為全部賠償或全部不賠償,

完全不斟酌可歸責程度之輕重,並非妥當;換言之,氏認為,故意或過失的概念,

並非屬「有或無」的問題。申言之,在採取完全賠償原則下,依據加害人的過失 程度而課與不同之損害賠償數額,尚有困難。因而必須求之於過失相抵制度,就 加害人方面的非難可能性程度,據以酌訂其損害賠償數額。就此而言,過失相抵 原則之目的,即在於克服完全賠償原則的缺失51

據此,所謂被害人之過失,係使加害人方面非難可能性程度減少的一項標誌。

因而監督義務人之過失,應屬被害人方面的過失,同使加害人非難可能性降低。

至於過失之有無及程度,則與被害人之主觀情事無關,而應自行為之外觀型態予 以客觀上判斷。從而,被害人無須具有責任能力,幼兒或精神病人亦得成立與有 過失52,實際言,所謂「過失」,無非係指違法性的概念53。從而,凡被害人對於 事故之發生具有原因力之因素,均足以構成損害賠償數額減少之事由。例如加害 人極度輕微之過失、死傷之原因或動機、親族關係及被害人之虛弱體質等,均足 以作為減輕加害人賠償責任之事由54

50 窪田充見,過失相殺の法理,有斐閣,1998 年 6 月 20 日,初版第二刷,頁 201~203。

51 西原道雄,幼児の死亡,傷害と損害賠償,判例評論,75 號,昭和 39 年,頁 8~9;西原道雄,生 命侵害・傷害における損害賠償,私法 27 號,昭和 40 年,頁 110。

52 西原道雄,生命侵害,同前註,頁 110~111;幼児の死亡,同前註,頁 9。

53 西原道雄,過失相殺と損害賠償の減額,交通法研究,12 號,昭和 59 年,頁 13~ 14。

54 西原道雄,人身事故における損害賠償額の法理,ジユリスト,第 381 號,昭和 42 年,頁 154。

所謂死傷之原因或動機,例如遊戯中受傷、好意同乘發生事故,或狩獵者相互間之事故等。

第二款 加害人行為之違法性減低

川井健教授認為,法律條文規定之過失相抵,自文義而言,固然以被害人之 心理態樣為問題點。但因實務上法院已修正過失相抵之規定,故為求無矛盾地統 一說明法院的立場,毋寧應自加害人之行為予以考察。亦即,加害人在如何範圍 內應負賠償責任。換言之,加害人之違法性程度,應成為問題點,而依據加害人 違法性之程度,劃定損害賠償之範園。從而,過失相抵之本質,應求之於加害人 違法性的程度55

過失相抵之問題,並非在於被害人的心理態樣,而在於加害人之違法性程度。

換言之,在損害事故發生時,加害人對於被害人的行動態樣,究應採取何種對應 方式,始為問題之核心。此時,對於加害人應為之對應方式,與其現實上所為之 行為予以比較,審查其欠缺之程度,依據該程度,而減輕加害人之責任。換言之,

被害人之過 失,係以加害人之違法性程度而成為問題,加害人僅依據其違法性程

被害人之過 失,係以加害人之違法性程度而成為問題,加害人僅依據其違法性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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