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王弼「本體論」思想的開展
第三節 「道」之稱:「路徑」隱喻
從〈老子指略〉可以看出來,因為「無」是不能定「名」的,我們欲了解無 名本體只能從各種「稱謂」形容上面入手,而王弼所用的各種本體稱謂之中,最 被看重的有兩個:一個是「道」,另一個是「玄」。上一章我們已經描繪過「玄」
的「背景」隱喻,「玄」是「謂之深者」;本節要探究的稱謂就是「道」,「道」作 為「稱之大者」,在王弼而言是比別的稱謂都更為重要的一種描述本體的方式。
王弼之於漢語詞彙,不論是去解釋某些詞、還是他自己使用它們的方式,曾 被描述為「自然有所拔得」73,這種清新風格來自於一種「保留詞彙原型」使用 的意識。上一節曾提過,王弼文內清楚保留了「本末」的樹木隱喻原型,另如「一」
這個詞,也保留了「數之始」、「少之極」的基本意義。「道」的使用也是一樣,
即使「道」歷來已經經過許多不同思想體系的討論洗禮,附加了轉化了「道」的 詞意內容,但是王弼仍然將它的原型意義「路徑」保留於觸手可及之處,並經常 回到這個形象上去。
在〈老子指略〉裡對「道」作為稱謂的描述面向,其基本說明中便已見端倪:
夫「道」也者,取乎萬物之所由也。
故涉之乎無物而不由,則稱之曰道;求之乎無妙而不出,則謂之曰玄。妙
73 《晉書‧魏志‧卷 28‧鍾會傳》注附何劭王弼傳。
出乎玄,眾由乎道。
萬物所由,似可推測說是萬物的路徑。但是「道」作為萬物路徑的這一隱喻型態 尚未能具體顯明。
在《老子注‧27 章》出現了有趣的說法,「雖智大迷」注曰:
不因物,於其道必失,故曰「雖智大迷」。
這章前文話題是在說要「順物之性」「因物自然」,所以這邊說「不因物,於其道 必失」。不過當這句話是「被用來解釋『迷』的意義」時,顯然,王弼是具體用 到了「迷路」這樣子的比喻,用「迷路」(或者說「失道」,是一樣的意思)來比 喻不適當的做法不能夠行得通。58 章「人之迷,其日固久」也一樣,「言人之迷 惑失道……」,然後要「以光鑑其所以迷」,「顯道以去民迷」(52 章注)。
在此,我們可以借重魏培泉先生一篇研究,從語言學的角度對道路名詞進行 分析。關於「道」的動詞用法,他說:
有些表示道路的詞可以用為動詞,反映了上古漢語構詞上的一個特色。如
「道」、「路」、「徑」、「行」、「術」等。除了「行」以外,各字的動詞用法 的主要含義為「(某物)順著道路向前行進」(有時順著道路之義不明顯,
而接近「使(某物)向前行進」之義)。
「(某物)順著道路向前行進」換成簡單的說法就是「取道」。有這種意義 的「道」可以算是二價動詞,其「論元」(argument)所扮演的角色分別 為客體和處所。若以空間圖式來說,這種處所可以視為一種「路徑」
(PATH)。……如果把有形和無形的「路徑」和「客體」都包括在內,那 麼「使(某物)順著道路向前行進」之義就可以含蓋「引導」、「開導」、「教
導」、「訓導」、「講述」、「疏通」、「治理」等諸義。有這種意義的「道」可 以算是三價動詞,其論元除了「路徑」、「客體」之外還有「致使者」
(CAUSER)。
動詞的「道」跟名詞的「道」之間具有語源關係……當用作三價動詞的「道」
跟名詞的「道」之間的構辭關係逐漸模糊時,也就逐漸用「導」字來取代 這個動詞「道」。74
從這些形式中看來,王弼經常說的「萬物之所由」正是標準「(萬物)順著道路 向前行進」的意思,亦即當他論及「道」的時候,這個詞之於他既謂「萬物之所 由」,就表示「道」是萬物取道於道之道。相較於這種標準型二價動詞,〈指略〉
裡也說到「『生之畜之』,不壅不塞,通物之性,道之謂也」,在「通物之性」的 動詞「通」上面用一種「致使者」角色語氣安置「道」,就好像是「道」使物順 著道向前行進一樣,但這個「致使者」又是道路本身。這種有趣的現象和王弼對 物性自然的基本假設有關,前文「王弼的世界原貌」小節曾說,他認為萬物有基 本自己求生的能力。這樣一來,物在道上的前進方向就是延展自己本來的生存能 力,即本性。
也就是說,這個「向前行進」的前進方向並沒有特定的目的地,「通物之性」
是講物性之「自然」「得以伸展」的狀況,「道不違自然,乃得其性,法自然也。
法自然者,在方而法方,在圓而法圓,於自然無所違也」(25 章注),物性為圓 的圓物順道能以圓的方式自然存在;物性為方的方物順道能以方的方式自然存 在,所以這種物性的自然伸展向前行進,在比喻中,其前進方向可以看作是存在 時間上的延展,也就是向「未來」延伸前進。
向(物各自的)未來的順利前進,不受阻礙,就是「通」75:如果塞其原、
74 魏培泉《從道路名詞看先秦的「道」》,收於鄭吉雄主編《觀念字解讀與思想史探索》,頁5-7。
75 與前文第一節第一小節末「包『通』萬物」解釋可相參照。
禁其性,情況就像49 章注所說:「若乃多其法網,煩其刑罰,塞其徑路,攻其幽 宅,則萬物失其自然,百姓喪其手足,鳥亂於上,魚亂於下。」也就是以「刑」
以「法」以「明察」擾亂了百姓萬物原本的日常生活與正常生存能力。如果沒有 這些禁塞的手段,那麼:「無所察焉,百姓何避;無所求焉,百姓何應。無避無 應,則莫不用其情矣。」物「用其情」就是能夠展露其原本真實生存的樣子了,
就是自然。「人無為舍其所能而為其所不能,舍其所長而為其短,如此,則言者 言其所知,行者行其所能,百姓各皆注其耳目焉,吾皆孩之而已。」
「道」在王弼有「絕對普遍」的本質規定。這有兩個方面:一個是,「道」
為物所展開的未來,在時間上是可能無限延續的未來,除非物性自已終其天年,
否則它們絕不會是因為走在道上而受阻,只有「不道」才會「早已」;另一方面 是,「道」所引導照顧的物之範圍,是「所有」可能存在的萬物,無所排除。這 樣子無所不包的「道」,實質上而言便是萬物共存之和諧秩序,這條萬物和諧的 秩序之路,從空間上看是大道「氾兮」;從時間上看是古今通終始同之「常」。
《老子注‧34 章》:
大道氾兮,其可左右。
言道氾濫,無所不適,可左右上下周旋而用,則無所不至也。
這是說「道」的普遍適用性。又見《老子注‧16 章》:
知常容。
無所不包通也。
容乃公。
無所不包通,則乃至於蕩然公平也。
公乃王。
蕩然公平,則乃至於無所不周普也。
王乃天。
無所不周普,則乃至於同乎天也。
天乃道。
與天合德,體道大通,則乃至於極虛無也。
道乃久。
窮極虛無,得道之常,則乃至於不有極也。
「知常容」之「常」,就是常道,可以普遍包容一切存在的大和諧秩序整體,有 跨時空的普遍性,蕩然周普,無所不包通,且到最後若能合於道,則得「久」。 因此,與其說此「常」道是超越時間的存在,不如說它是一種歷時不換的東西。
21 章注說:「自古及今,無不由此而成,故曰『自古及今,其名不去』也」便是 這麼一回事,指向推動物生功成的秩序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