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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公平法之聯合行為私法上應為無效

第五章、 違反公平法聯合行為之私法效力判斷

5.3 違反公平法之聯合行為私法上應為無效

5.3 違反公平法之聯合行為私法上應為無效

聯合行為依公平法第 14 條規定,原則違法、例外許可,在我國受到相當嚴格 規範。因此當數事業間被認定為聯合行為時,首先即要討論事業間包含形成聯合 行為合意之契約在私法上是否因此無效。再者,事業間形成聯合行為之後與消費者等交 易相對人間成立交易時,其效力是否也會因為聯合行為而受到影響,也值得進一步討論。

5.3.1 公平法修正草案原擬明 定違法聯合行為無效

現行公平法未對違法聯合行為之私法效力作規定,公平會於 95 年間公告之修 正草案中,曾考慮增加「本法所禁止聯合行為之合意內容,於各該參與事業間,

無效」之規定。修正理由說明則謂「事業為從事不法聯合行為所締結之契約、協 議,經認定違法者,其約定之效力如何,未臻明確,爰參照美國 Common Law 法 理(違反反托拉斯法之契約,無請求履約之強制力)及英(英國競爭法第 1 章第 2 條第 4 項:任何違反第一項禁止之決議或決定者,無效)、(韓國獨占管制與公平交 易法第四章不當合行為之限制第 19 條第 4 項規定,事業為從事第一項所禁止之聯 合行為所締結之契約,於其參與之當事人間,無效。)等國及歐洲共同體(歐盟 運作條約第 101 條第 2 項:違反本條文所禁止之決議或決定者,自動無效。)之立 法例予以明定,冀免不必要之爭議,並收警示之效」168。而刻正於公平會討論之 100 年 7 月 13 日草案條文中,已未見有 95 年版原擬議增加第 18 條規定。

167 劉姿汝,前引註 17,頁 111-112。

168 「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重點說明 http//ftc.cnfi.org.tw/proposal/FTC01.pdf 最後瀏覽日:2010 年 12 月 22 日

5.3.2 界定違法之聯合行為效力為有效,產生明顯價值失衡

事業違反公平法規定之聯合行為,若仍然維持其私法上效力,則將造成:1、

未經揭露之違法聯合行為,參與事業如反悔欲退出,縱公平法於 100 年 11 月 23 日增訂第 35 條之 1 之寬恕條款而得減免受罰,惟參與違法聯合行為之事業因畏懼 受其間之合意有私法上效力而需支付鉅額違約金,除形成事業進退兩難外,市場 競爭機能與消費者權益,亦無以確保。新增訂之公平法第 35 條之 1 寬恕條款自無 法發揮其功效。2、聯合行為實務上蒐證困難,公平會行政調查均須一定期間始克 其功,在此期間如認為該違法聯合行為的契約內容仍得有效執行,仍將發生可能 危害競爭與消費者權益之情形169。例如美國聯邦調查局(FBI)自 1992 年 11 月起即 調查 Illinois 州的 Archer-Daniels-Midland (ADM)Company 有關聯合固定價格 (price-fixing)行為,迄 1995 年 6 月 7 日始發動搜索行動,引發數拾起案件,雖 ADM 公司在美國於翌年即認罪,但同一行為 ADM 公司在歐盟地區則上訴,迄 2006 年 始為歐盟法院(the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駁回170。如認為其在私法上仍為有效,

豈非形成一事業之行為經評價為構成犯罪而受刑事處罰,卻可透過司法之強制力 實現公平法評價為刑事犯罪之違法行為,在法律體系上呈現極其矛盾之評價失衡 現象。

169 沈麗玉,違法聯合行為的私法效力,月旦法學雜誌,第一一五期,頁 146(2004)

170 John M. Connor, Global Cartels Redux: The lysine Antitrust Litigation(1996), in ANTITRUST

REVOLUTION ECONOMICS,COMPETITION, AND POLICY 300,300-01(John E.Kwoka & Jr. Lawrence J.

White eds.,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