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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由世第一法入見道

2. 部派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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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之,是需要去回答如何從完全沒有無漏法的凡夫相續中生起無漏法。

本章的討論將分為兩部分,即部派(2.1)與瑜伽行派(2.2)的觀點。在 第一部分部派的討論中,又將分為三部分,首先將釐清什麼是「同類因」

(2.1.1)。根據《俱舍論》的論文,「離同類因」而見道,似乎指證了「見道」

同之前階段的異質性對比,亦即二者不同類。因此透過對「同類因」概念的梳 理,會逐步明晰《俱舍論》中「離同類因」的意義。其次,將透過「引聖道 生」這句的討論(2.1.2),確定作為無漏法的道諦是由何引(或引生),從而導 出有漏法可以引無漏法的結論。第三部分中,將討論由「生無漏法」的問題所 引發的「種姓問題」(2.1.3)。對瑜伽行派的考察中(2.2),將分為兩部分,即 對「有漏生無漏」的考察(2.2.1),以及由此引發的「無漏種」問題

(2.2.2)。

2. 部派觀點

(一)離同類因

《俱舍論》卷 23:「此有漏法,世間中勝,是故名為世第一法。有士用 力,離同類因,引聖道生,故名最勝。」 (T29,1558,119,c15-17)

《俱舍論》在這裡說,這種有漏法在世間法當中最為殊勝,所以稱為「世 第一法」。世第一法擁有士用力,因此脫離了同類因,而引聖道無漏法產生,因 此才稱為「最勝」。要進一步理解這個議題,需要探討,為什麼需要離開同類 因,同類因產生怎樣的作用。《俱舍論》頌文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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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論》卷 6:

「同類因相似 自部地前生

道展轉九地 唯等勝為因

加行生亦然 聞思所成等」

(T29, 1558,31,a20-22)

同類因是「六因」[47]之一。作為一種「因」,它需要滿足相似、自部或自 地、(因在果)前生,三部分條件缺一不可。依照《滿增釋》的解釋,

「雖同類因相似,然非相似即同類因,以遍行因亦相似故。[48]

這一句說明,並不是「相似」的就能稱為同類因,由於遍行因也具有相似 的性質[49],所以同類因需要同時滿足前述三個條件,才能準確定義。

「相似」是指善、惡、無記三個區間內的相似,「謂善五蘊與善五蘊展轉相 望為同類因,染污與染污、無記與無記五蘊相望,應知亦爾。」(《俱舍論》

T29, 1558,31a24-26),這說明善五蘊之間互為同類因,染污、無記也類似,滿 增對此認為,

「善色乃五蘊之(同類因),乃至善識乃五蘊之(同類因)。染污乃為諸展

[47] 《阿毘達磨俱舍論》卷 6〈分別根品 2〉「因有六種:一、能作因;二、俱有因;三、同類 因;四、相應因;五、遍行因;六、異熟因。」(T29. 1558. 30a12-13)

[48] 《俱舍論隨相疏》: ལ་བ་མཉམ་པའི་ ་ནི་འ ་བ་ཁོ་ན་ཡིན་ ི། ལ་བ་མཉམ་པའི་ ་ཁོ་ན་འ ་བ་ནི་མ་ཡིན་ཏེ། ན་ ་འ ོ་བའི་ ་ཡང་འ ་པ་ཡིན་པའི་ ིར་རོ། །

(中華大藏經,81: 520。)

[49] 《阿毘達磨俱舍論》卷 6〈分別根品 2〉「遍行因者:謂前已生遍行諸法,與後同地染污諸 法為遍行因。遍行諸法,隨眠品中遍行義處,當廣分別。此與染法為通因故,同類因外更別建 立,亦為餘部染法因故。」(T29. 1558. 32c15-19)。可以看出,遍行因具備前相似法生後相似 法之特質,但這裡簡別其只是染法,並且它通「餘部」,和同類因唯自部的性質不同。

說,竝無評家,今解且以後師為正。」(T41. 1821. 118a1-9)

[52] 《阿毘達磨俱舍論》卷 13〈分別業品 4〉:「此所由業,其體是何?謂心所思,及思所作。」

(T29. 1558. 67b17-18)

[53] 《阿毘達磨俱舍論》卷 13〈分別業品 4〉:「此身語二業,俱表、無表性」(T29. 1558.

67b29)

[54] 譬如語業,身受報。《阿毘達磨俱舍論》卷 15〈分別業品 4〉:「聞有苾芻於僧眾中作女人 語,彼於現世轉作女人。」(T29. 1558. 82b16-17)

即欲界為一,靜慮無色八。」 (T29,1558,31b8-10),五部即,見苦、集、滅、

道所斷及修所斷;九地即,欲界、色界四禪、無色界四處。也就是說,同類因

1558. 31b10-15)

[56] 《阿毘達磨俱舍論》卷 6〈分別根品 2〉「言同類因唯自地者,定依何說?定依有漏。若無 漏道,展轉相望,一一皆與九地為因。謂未至定、靜慮中間、四本靜慮、三本無色,九地道諦 皆互為因。」(T29. 1558. 31c29-32a3)

[57] 《俱舍論隨相疏》:དེ་བཞིན་ ་དད་པས་ ེས་ ་འ ང་བའི་ལམ་ས་གོང་མ་པ་བས་ནི་ཆོས་ ི་ ེས་ ་འ ང་བའི་ལམ་ས་འོག་མ་པ་ ད་པར་ཅན་ཡིན་ཏེ། དབང་པོ་ ོན་

1558. 32a3-7)

[59] 《俱舍論隨相疏》: ལ་བ་མཉམ་པའི་ ་མེད་པར་ཞེས་ ་བ་ནི་འཇིག་ ེན་པའི་ཆོས་ ི་མཆོག་ མས་འཇིག་ ེན་པ་ཐམས་ཅད་ ི་མཆོག་ཉིད་ཡིན་ནོ་ཞེས་ ོན་ཏོ། ། ོན་

ཟག་པ་མེད་པ་མེད་པའི་ ིར་འཇིག་ ེན་པའི་ཆོས་ ི་མཆོག་གི་ ལ་ ིས་ལམ་ ི་བདེན་པ་འ ེན་པར་ ེད་པའི་ ིར་ཆོས་ ི་མཆོག་ མས་ནི་འཇིག་ ེན་པ་ ན་ ི་མཆོག་ཉིད་ཡིན་པར་ཤེས་སོ། །

(中華大藏經,81: 1330。)

[60] 由藏譯漢為:「由彼勵力引發道」དེའི་ ལ་ ིས་ལམ་འ ེན་པར་ ེད་པའི་ ིར(中華大藏經,79:711)

義,在藏譯本中使用的是’dren pa,含義同梵文相同,真諦將此句翻譯為「能 引聖道」,含義也同藏文一致。當說「引生」時,就必須考慮「生」本身所衍生

[63] 例如,在 paramāṇurūpaṃ tarhi rūpaṃ na prāpnoty arūpaṇāt |(Pradhan 9,17)中,

被玄奘翻譯為「無變礙故」,真諦翻譯為「不可變壞故」,藏譯為 gzugs su med pa’i phyir ro。接下來 saṃghātasthaṃ tu tad rūpyata eva |(Pradhan 9,18)中,對於 rūpyata,玄 奘翻譯為「變礙」,真諦翻譯為「變壞」,藏譯為 gzugs su rung ba。可以發現,在接下來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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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種姓」說的一方而言,儘管《大毘婆沙》中並沒有出現「種姓」這個 名詞,但意義上已經出現了類似的概念及討論。「種姓」的背後潛藏著「延續 性」的問題,或者說「異質」的預設。也就是說,一種性質的事物並不能由其 不同性質的事物而產生。則在這樣的預設下,聖者無漏法必然不是由有漏法而 引起。目前筆者尚未發現在《大毘婆沙》中對這一問題的直接敘述,但從一些 關聯的問題上,似亦可窺見類似觀念在當時佛教內部的出現。

《大毘婆沙論》卷 10:「相似相續沙門說曰:『心但與心作等無間緣,受等 亦爾,各與自類作等無間緣。』彼不應作是說,所以者何?若必爾者,應善心 還生善心,不善心還生不善心,無記心還生無記心,貪心還生貪心,恚心還生 恚心,癡心還生癡心,如是便無究竟解脫。」(T27,1545,50c6-12)

在這一文段中,「相似相續」者認為,相續必須以相似(同類)的方式延 續,受生受,想生想等。但論主認為,這種必須自類相續的觀點會產生矛盾,

若必須只能善心生善心,不善生不善,則不善者恒為不善,從而在解脫上面臨 困難。從「相似相續」者的觀點可以合理的推導,他們也需要接受無漏法生無 漏法,因為若不接受,則他們的觀點也並不能有足夠理由堅持。儘管沒有關於

「相似相續」者承許類似「種姓」說的文段,但在《大毘婆沙》中的確存在持 類似觀點者。譬如「分別論者」認為,依照佛說,信等五根都是無漏法。為了 反對這樣的觀點,舊阿毘達磨提出,信等五根是世第一法,因此五根是有漏法 [64]。《大毘婆沙》的論主同樣明確反對「分別論者」異生存在無漏法的說法,

[64] 《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 2:「謂分別論者,執信等五根,唯是無漏……為遮彼意故,舊 阿毘達磨者說:『世第一法以五根為自性,世第一法在異生身。』故知五根亦通有漏異生,定不 成有為無漏故。」(T27. 1545. 7c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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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毘婆沙論》卷 2:「若唯無漏,應利根者是阿羅漢,中根者是不還,軟 根即是一來預流。若爾世尊未轉法輪,應已名轉。一切聖者於諸世間,已充滿 故,復轉法輪應成無用。」(T27,1545,8a14-18)

這一段指出,如果(世第一法)是無漏的話,那佛說的利根、中根及軟根 應該分別是阿羅漢、不還,及一來、預流了。言下之意,則不存在異生凡夫。

那佛未轉法輪,也可以叫做已轉,因為世間已經都是聖者,轉法輪也成無用。

因此,《大毘婆沙》認為「分別論者」的這種觀點會造成一切佛法皆不成必要、

所有人皆自成解脫的矛盾。總而言之,《大毘婆沙》論主不認為相續必須以相似 的方式延續,也不認為凡夫存在無漏法。

《大毘婆沙》反對相似相續的看法,並不反對心、受等法之間可以存在生 的關係,這同上文中「同類因」中所解釋的生起方式是類似的。差別在於,《大 毘婆沙》這裡所討論的是等無間緣,因此被限定在了心、心所法的範圍。不 過,由此可以看出,無論是等無間緣的心、心所法範圍,或是同類因的五蘊範 圍,其內部的生起方式並不是以完全相似的方式延續。

(2)練根

另外,從「練根」的角度來看,也可以間接推導出以《俱舍論》為代表的 部派觀點,並不接受「種姓」的看法。首先需要了解,嚴格意義的「種姓」會 推導出,某部分的補特伽羅必然只能達到某種果位,從這個角度而言,「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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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先天」確定的。但《俱舍論》和《大毘婆沙論》都提出了「練根」的概 念,也就是說,可以通過練習而改變根性。事實上,《俱舍論》也存在一個連貫 的根性進階系統,如言

《俱舍論》卷 25:「見道中有二聖者,一、隨信行,二、隨法行。此至修道 別立二名,一、信解,二、見至。此至無學復立二名,謂時解脫,不時解 脫。」(T29,1558,131b29-c3)

也就是說,在見道的時候已經出現了兩種根性,即隨信行及隨法行,兩者 的差異在於,「依先時隨他及法,於所求義修加行故,立隨信行、隨法行名」

(T29,1558,131b22-24),也就是依照在對所追求的法義的修行上,是跟隨他人 或是跟隨法義本身來區別了隨信行和隨法行,前者被認為是鈍根,後者被認為 是利根;進入修道以後,隨信行就改稱為「信解」,隨法行改稱為「見至」;到 無學位時,「信解」改稱為「時解脫」,「見至」改稱為「不時解脫」。

此處關於「信解」、「見至」同樣也在《俱舍論》有解說

《俱舍論》卷 23:「至第十六心,隨三向住果,名信解見至,亦由鈍利 別。

論曰:即前隨信、隨法行者,至第十六道類智心,名為住果,不復名向。

隨前三向,今住三果。……至住果位,捨得二名,謂不復名隨信、法行,轉得 信解、見至二名。此亦由根鈍利差別,諸鈍根者先名隨信行今名信解,諸利根 者先名隨法行今名見至。」(T29,1558,122c5-15)

在見道第十六剎那道類智心的時候,隨信行和隨法行叫做「住果」,不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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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向」(預流向,一來向,不還向)。在「住果」的階段,就不再稱為隨信 行、隨法行了,而稱為「信解」、「見至」,這也是以根性的鈍、利來區別。

而更進一步在無學位時解脫、不時解脫的時候,又分為了六種,如《俱舍 論》:

《俱舍論》卷 25:

阿羅漢有六 謂退至不動

前五信解生 總名時解脫

後不時解脫 從前見至生

論曰:「於契經中說,阿羅漢由種性異,故有六種,一者、退法;二者、思 法;三者、護法;四、安住法;五、堪達法;六、不動法。於此六中,前之五 種從先學位信解性生,即此總名,時愛、心解脫,恒時愛護及心解脫故。亦說 名為時解脫者,以要待時及解脫故。略初言故,如言酥瓶,由此待時方能入 定,謂待資具、無病、處等勝緣合時方入定故。不動法性說名為後,即此名為

論曰:「於契經中說,阿羅漢由種性異,故有六種,一者、退法;二者、思 法;三者、護法;四、安住法;五、堪達法;六、不動法。於此六中,前之五 種從先學位信解性生,即此總名,時愛、心解脫,恒時愛護及心解脫故。亦說 名為時解脫者,以要待時及解脫故。略初言故,如言酥瓶,由此待時方能入 定,謂待資具、無病、處等勝緣合時方入定故。不動法性說名為後,即此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