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本研究主要探討在 sapulju 撒布優部落 pavavaljung 巴法法瀧開拓家族遷移的經 歷與影響,從近年代國家勢力介入部落的集團移住與部落遷村政策摧毀部落既有 的部落組織、家庭制度、親屬制度、社會階層關係與社會流動、部落喪失土地與 豐富的資源,強烈衝擊原住民的認同與族群意識,以下為本研究針對遷移議題的 相關概念與國家統治下的遷村理論相關文獻。

一、遷移的意義與特性

22柯于璋在遷村計畫之政策可行性分析中認為部落遷移的原因有很多種,主要 原因為尋找更適合生活的環境。早期的移動是為了生計型態小規模遷移,如部落 住民為擁有豐富的狩獵生態環境與陽光充足、土質肥沃的耕作地,或是防禦外人 的攻擊而進行遷村作為;近幾年來因氣候變遷與濫墾濫伐,導致天災頻傳,故也 有因為避免災害而進行遷村政策。

依照不同標準,人口遷村可分為不同的種類,如以時間向度,可分為「永久 遷移」與「暫時性遷移」「不斷遷移的流浪型式」。若以意願程度來劃分,可分為

「自願移民」和「非自願移民」。自願移民是基於他們的喜好與能力而自願改變他 們的住所,例如工作機會。另外一種非自願移民是有壓力的遷移,像是天然或是 人為災害的疏散,或是因為國家政策,這些都是非自願性的遷移,又可稱為「強 制性移民」,臺灣原住民部落現在的處所大都是因為政府的強勢力量迫使部族遷移

22 柯于璋,2009《災後村計畫之政治可行性分析》行政院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補助研究成果之 一部份,台灣政治學刊,第十三卷第一期,研究論文。

36

後的住處。

總歸上述所言部落遷移的種類與定義,其遷移地點為不同於原居住地、遷移 地點是永久性或是暫時性,針對群體性遷移可分為自願性與非自願性的遷移,綜 合以上「本文探討 sapulju 部落 pavavaljung 開拓者家族,祖先從 djumulj 鳩摩樂(舊 賓茂)部落遷移,乃是集(群)體性的部落遷移,非自願性遷移至另一個土地並重新 形成新的聚落,是一種永久性改變生活空間與環境的行為」

二、國家統治下之遷村作為 (一)日治時期的國家作為

在葉高華所寫的「日本時代移住對於原住民社會網路的影響」對於日治時 代的遷移政策說到: 臺灣有多數原住民部落是在日本時代的集團移住政策之下 被遷移至目前的位置。根據臺灣總督府的統計,截至 1941 年累計 7,318 戶「高 砂族」被移住;而當時全台有 26484 戶的「高砂族」。換言之,當時已有近三成 的「高砂族」家戶被移住。移住政策對所有當時的「高砂族」而言屬布農族影 響最大。其次是泰雅族。

日本大規模的遷移對於部落既有的的社會關係造成強烈的衝擊,23黃應貴調 查指出「日本政府行集團移住的結果是聚落成員異質性增加反而削弱地緣本身 所能發揮的凝聚力及其對外抗爭的能力而削弱了其獨立自主性」、「這樣因外力 而形成的聚落,實際上是將其納入日本殖民政府的統治體系中而成為其最為低 下而完全被宰制的最小單位;它不但缺少整體性與凝聚力,且無法形成能對抗 外來的群體而失去其獨立自主性」。有此可見,集團移住政策產生分化原住民部 落社會關係的作用。

24許勝發所著原民部落起源及部落遷移史-以魯凱族下三社為例,文章部分

23 黃應貴,2001《台東縣史-布農族篇》臺東:臺東縣政府。

24 許勝發,2006《原住民族部落起源及部落遷移-以魯凱族下三社群為例》台北市:行政院原住民族 委員會

37

內容 2002「集團移住」策略在統治個台灣初期,由初期的嘗試性措施到末期大 規模的遷村作為,在日本政府自認為是改善部落生活環境,然真正的本意「集 團移住為最佳理番政策途徑」,其重要性與日俱增,此做法是瓦解原住民傳統部 落勢力與報復性手段,將原住民部落從深山遷移至山下,靠近日本駐在所,或 是平地區域便於管理與就近監視控制原住民部落。

魯凱族下三社的族群移動的原因與過程在國家時期約 1910 年∼1945 年(第二 次世界大戰),此時期的部落進入國家體制,部落受到警察系統的管理而喪失自 主權,而茂林在日治時期受到非自願性的遷村,並將日治時期對原住民遷村分成 幾個階段說明:

(1)1895 年∼1903 年:實施對象僅有少數州、廳個別實施的移住政策,無大規執 行作為。

(2)1903∼1920 年:日本政府因經濟利益其任認為北部原住民區域擁有很多珍貴 的森林資源而有計畫性的占領土地。對反抗強烈的部落以武力攻擊外,另 一方面對於溫順和度高的部落採取集團移住計畫。

(3)1915∼1930 年:此時期日治政府為維繫先前移住成效與做法仍然對部落進行 撫育政策,改變原先的生活與經濟生產方式,進行同化與管理手段。

(4)1924∼1945 年:此時期為將整個原有山區部落淨空,全部移到平地,並推動 定耕水稻農業技術,使原住民脫離整個傳統生活領域,不再完全依賴傳統 種植地瓜、芋頭及小米等農作物,藉由新的生產方式改變原住民的經濟價 值觀念;此階段主要遷移實施對象範圍為南部的原住民部落。

(二)國民政府遷村的作為

國民政府從日本手中接收台灣,循著日本殖民地政策來治理臺灣原住民。

如臺灣原住民的土地與山林資源,依然屬於國民政府,不將日本人侵占的土地 還給原住民,並未確立原住民為他們土地的主人。相反的繼續日本政府經濟發

38

展計畫開發山林,佔有部落資源。

25從學者廖秋娥的文獻臺東縣大武地區的形成與轉變,分析日治時代對大武 地區原住民部落移住政策,並未做出大規模或是長距離的集團移住,徹底地將 深山的部落遷移至平地,其可能的原因是一、日治時期的「南番事件」及「豺 狼譯事件」大武地區部落原住民並未做出強烈的武力反抗,是屬於溫順的族民。

二是因為大武地區的地勢緩和平坦,在道路開鑿後,交通順暢容易到達原住民 聚落,容易管理與統治部落,無須動用浩大資源進行大規模的遷村。在大武地 區(含本文研究的金峰鄉)的部落遷移,在當時遷移範圍均在駐在所管轄內移動,

部落居民可在自己的傳統領域狩獵與耕作等謀生。

文中指出戰後初期將大武地區劃分為太麻里鄉、大武鄉、金峰鄉及達仁鄉,

前二個為平地鄉、而後二者為山地鄉。依據駐在所管轄數社合併為一村,國民 政府訂定新的行政制度,廢除原住民的頭目制度,徹底改變原住民傳統的政治 制度,削弱頭目在部落的權力與土地所有權。民國 40-50 年大舉進行將居住太麻 里溪、虷仔崙、大竹高等溪流中游的部落,幾近全部部落遷移至溪流出海口處,

徹底改變大武地區聚落的原貌。

深山部落的遷村計畫的遷移範圍變大,原住民部落離開長久居住的傳統領 域,失去賴以為生的土地,對原住民的生活影響深遠,遷村是殘酷的文化摧殘、

文化認同與族群意識的喪失,瓦解原有的傳統制度與社會互動。

(三)小結

國家力量尚未進入到原住民部落,在傳統原住民的宗族與家庭制度,遷移 的動機是因為兄弟姐妹間因為理念不合或是耕作範圍不足,並非單獨一家遷移,

而是聯合志同道合、有意願脫離宗族的家庭,共同離開部落前往更遠的地方開 墾疆域,尋找更豐富的土地成立新部落,開始新的生活。

25 廖秋娥,2001《臺東縣大武地區的形成與轉變》臺北市:臺灣國立師大學博士論文。

39

日治時代的集團移住與國民政府部落遷村政策都是以強迫性的國家作為將 身居山中的原住民遷移至平緩的地方,重新形成新的居住地,本文從搜尋國內 學者個人著作或是其翻譯日本學者研究民住民相關研究文章中,談到國家力量 介入原住民社會,以強權政府來統治原住民部落,最佳途徑與有力的手段是採 取部落遷村,以恩威並行的方式將生活在山上的原住民脫離原有熟悉、具有防 禦性及有利其生活的傳統領域;瓦解傳統部落組織功能,此種作為最主要是在 削弱部落的組織勢力,無力反抗強權政府高壓統治政策,最終歸順於政府的管 轄。

日本的殖民政策與國民政府以改善部落生活的遷村帶來部落極大的傷害。

在過去傳統的排灣族宗族制度,頭目具有土地與人民管理權力,目前原住民社 會 mamazangiljan 頭目不具有實質的權力,徒具形式的一種精神領袖。政府遷村 計畫將各自獨立居住的部落,共同移住至政府規劃的村落,形成一個村落有好 幾個頭目共存的局面,也有因配合政府遷村計畫最早移住至新的土地,而從大 頭目分立而被冊封為新的頭目的現象。

遷村造成的影響不僅僅是傳統制度的流失。政府淨空原住民的傳統領域後,

佔領屬於原住民的土地,土地分配政策歸屬於林務局管理,部落失去祖先遺留 下來的土地,不再是土地主人。語言流失與生活漢化,影響極具深遠,文化語 言是的一個族群的文化和習俗,是一個人對自己的肯定和連結自己與族群關係 的重要脈絡,若是消失,即剪斷個人與族群文化的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