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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生態旅遊定義

在文檔中 以部落留學為例 (頁 45-48)

第三章 部落生態旅遊

第三節 部落生態旅遊定義

第三節 部落生態旅遊定義

一、部落生態旅遊定義

目前於原住民部落或地區推行的生態旅遊活動有逐漸增加的趨勢,如新竹司 馬庫斯部落(史育禎、張長義、蔡博文,2006;洪廣冀、林俊強,2004;陳錦鴻,

2005;葉家龍,2007;蔡秀菊,2005;藍淑琪,2003;蘇霈蓉,2006)、南投縣巴庫 拉斯部落 (吳昂謹,2003)、阿里山山美社區(王嵩山,2003;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 八十七年度專案計畫執行成果報告,1998;李永展,2006;邱廷亮,2003;吳淑女,

2003;陳篤堯,2007;陳明川,2003;梁炳琨,2006;梁炳琨、張長義,2005;莊 啟川,2002;盧道杰,2004)、阿里山茶山村(洪進雄,2003)、屏東春日鄉部落 (林 光浩,2006)、屏東阿浦當地區 (周義男,2004)、花蓮馬太鞍溼地生態園區 (張淑 慧,2004)、花蓮太魯閣大同部落(甘明翰,2007) 等地,且以部落生態旅遊活動為 主題的研究亦逐年攀升,但其中進行部落生態旅遊定義論述者卻稀疏可數。

黃耀雯(2001)認為部落生態旅遊的基礎架構立基於部落內部社會的經濟、生態

和文化,並輔以平地社會的蒞臨和國家的幫助而建立。其更提出十一項實踐運作 的方針,包括:1.成立地方(社區)組織的必要性 2.協助部落擬具財務規劃,向行庫 爭取貸款額度 3.土地為原住民生存的根本,切勿輕易讓售或設定抵押 4.收取入園 費、清潔費及解說嚮導費的必要 5.寧可放慢開發腳步,也應在穩定中求成長 6.實施 承載量管制的重要性 7.設置過多的旅館(民宿)將導致環境品質的惡化,應與設限並 儘量設於適當距離以外 8.生態旅遊景點環境維護範圍宜大,並鼓勵鄰近部落共同 參與環境的維護 9.應該善於運用學界與媒體的知識與力量 10.對地方社會教育訓練 的必要性 11.政府的全力支持,才是原住民部落發展旅遊成功的關鍵。

本研究認為其內容並未對部落生態旅遊給予明確定義,且在其建構的部落生 態旅遊概念裡,認為部落生態旅遊的推行必須先滿足其對經濟的需求,其後部落 的支持和參與意願才會提升,使其地區的生態與文化得以永續發展。黃耀雯(2001) 的說明是以經濟為優先考量,與研究者認為部落應以集體、自主意識的文化重建 與發揚為思考後再朝產業發展的思維不同。

而葉家龍(2006)在其研究中提出對部落生態旅遊的定義為「原住民自主運用其 週邊自然資源與部落特有的文化作為觀光遊憩資源,利用其居住形式、飲食、信 仰、音樂、舞蹈等來吸引遊客前往,供遊客滿足其慾望或需求的任何東西,並由 部落主導的呈現方式包括:實體產品、服務、人、地方、組織與理念。」本研究 認為此說法是以遊客需求和產業經濟為優先考量,無法感受到研究者或居民因為 對己身文化的認同以及為部落整體發展努力的使命。

從上述學者的研究來看目前部落生態旅遊的定義,經濟發展仍居首要地位;

而其他部落相關生態旅遊的文獻裡,本研究依其性質約略分為六個層面,分別為 態度(葉冠瑩,2001;葉家龍,2006)、認知和滿意度(陳明川,2003)、潛力(林光浩,

2006)、規劃(甘明翰,2007)、效益初探(吳昂瑾,2003;周義男,2004)與其他(張玲 玲,2004)等。研究者發現以社會文化和人為出發點的實為少數,更看不出其負有 因了解、認同、產生情感關懷後對其研究與部落發展的使命。

研究者於 2006 年 9 月到 2008 年 3 月在達魯瑪克部落活動參與、語言課程習學、

以及和部分居民互動、非正式訪談的過程中,將部落對本研究者的吸引力經由多 次接觸與瞭解後產生對其傳統文化的認同與關懷,並將部落正向和永續發展視為 個人的使命。在使命感與個人對部落生態旅遊的探討中,研究者從部落自主性、

集體發展的觀點出發,提出部落生態旅遊的定義,認為部落生態旅遊應該是:

旅遊經營者及其合作夥伴,在有助於整體部落的社會、文化與經濟發展及符 合生態保育原則的前提下,經過具有代表性的部落組織之認可,在部落傳統領域 或生活範圍內所實施,並經檢視合乎上述前提與過程之旅遊活動。

而此部落生態旅遊定義是以「經營者及其合作夥伴」、「具有代表性的部落組

範圍 部落傳統領域或 生活範圍內

部落傳統領域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依 法劃定的原住民族傳統祭典、祖靈聖地或舊部 落及其週邊獵區或耕墾的公有土地。生活範圍 指居民生活、活動與社會網絡之處。

檢視 檢視合乎上述前 提與過程

在上述各項前提、過程、範圍等的確立後,建 立一套評量辦法來檢視。

活動主體 旅遊活動 整個旅遊旅遊活動過程,涵括接洽、交通、導 覽、住宿、餐飲、展演、藝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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