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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生態旅遊探討

在文檔中 以部落留學為例 (頁 38-45)

第三章 部落生態旅遊

第二節 部落生態旅遊探討

一、部落生態旅遊對象

長久以來受「漢人-原住民」宰制關係、漢族同化教育政策等歷史經驗的影 響,台灣原住民的文化不論是語言、傳統規範、生態智慧、傳統技藝等,都有逐 漸流逝的趨勢。雖然 1980 年代開始的原住民運動激起原住民的族群認同感,然族 群卻是一想像、虛擬的稱呼,對原住民而言,部落才是各民族的主體(趙中麒,

2003)。因此便有人提倡部落主義,以部落為主體,重建原有的部落體系與文化傳 統。

為確保部落主體性的完整、維護社會秩序,傳統原住民部落社會裡長老、頭 目等代表決策者利用部落會議、議會或其他可代表部落意見的形式進行決策。只 要是與部落相關的事務,不論大小,多需要經過此類具有代表性的組織決策後始 有正常執行的可能,由此可見部落決策者與具代表性決策形式於部落社會體系中 扮演著極為重要的角色。

在 2006 年「原住民族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保護法」草案的專家學者與原住民 代表座談會中,浦忠成認為應該將部落會議、部落議會等成為一代表性組織(台灣 原住民文教基金會,2006)。前原民會主委瓦歷斯.貝林也於 2006 年一專訪中表示 部落會議可以找回過去形成決策的模式,透過部落內各類團體、組織推出代表組 成基本成員,包括教會、社區發展協會、婦女會、民選代表、學校、派出所等,

共同討論部落事務;然部落議會是一個正式組織,未來的目標是像縣市議會一樣 的公法人,需要立法(李珊,2006)。但並非所有部落皆有類似部落會議或議會等的 決策形式,因此研究者認為只要是趨近於部落會議或其他可以代表部落意見的組 織模式,都可為部落代表性組織。有鑑於此,部落生態旅遊於推行前,其旅遊經 營者及其相關合作夥伴勢必先獲得代表部落意見的組織的認可才能進行。以台東 縣南島社區大學在 2007 年 3 月 1 日到 4 日於達魯瑪克現居部落與舊部落 kapaliwa 舉辦的「再造山林守護神─2007 達魯瑪克部落留學暨生態旅遊研討會」活動而言,

其結合台南大學生態旅遊研究所與台東大學生命科學研究所之生態旅遊課程,讓 研究生到 kapaliwa 舊部落體驗兩日的傳統生活,再邀請部落長老與諸位意見領袖包 括頭目、村長、前村長們、婦女會(前)會長們、社區發展協會總幹事、文化協進會 理事長、教會代表、以及當地諸多耆老等,於卑南鄉東興社區活動中心舉行「達 魯瑪克舊部落生態旅遊研討會」活動,便是以趨近於部落會議而可以代表部落意 見決策的方式進行。並且在此一研討會中,因南島社區大學執行「原住民永續利 用傳統領域自然資源」之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而成立的台東縣南島採集館也經由與 部落的討論而取得於部落內進行部落生態旅遊的認可資格,以便於往後以合作夥 伴的關係在當地經營、推行達魯瑪克部落生態旅遊。

除了決策者以及可以代表部落意見的組織外,部落內的旅遊經營者亦扮演著 不可或缺的角色。而本研究的「旅遊經營者」,指的是一群具有部落發展使命感的 人,包括當地旅遊經營業者以及其相關的合作夥伴。這樣一群為部落整體發展努 力的人,依其在旅遊活動中擔任角色的不同,其各自肩負的使命也有些微差異。

如部落導覽解說員向遊客進行導覽解說服務,並降低遊客進入當地所可能帶來的 衝擊與影響;藝品銷售業者供給遊客對部落文化藝術喜好的消費、滿足遊客紀念 與贈與的需求,並延襲部落傳統文化技藝的傳承;餐飲業者一方面滿足遊客對原 住民飲食上的好奇與慾望,同時也保留與創新部落的飲食文化;民宿業者提供遊 客在部落內住宿的場所,並促進部落居民主動與遊客的互動,進行文化交流;交 通運輸業者提供遊客來返旅遊地接泊的服務,降低遊客自行前來的困擾。

任何遊客皆是部落生態旅遊的旅遊對象,不受種族、年齡、性別等的限制。

以台東縣南島社區大學舉辦的營隊、台東縣南島採集館和台東各旅行社合作的旅

遊活動為例,如 2007 年的「再造山林守護神─2007 達魯瑪克部落留學暨生態旅遊 研討會」、「酸甜苦辣嚐百草」、「小米收穫祭 begas 山林奔跑訓練夏令營」等營隊以 及個別參與的散客、小型團體都顯示遊客身分的多元化。

二、部落生態旅遊範圍

在部落的遷徙、與漢文化接觸下,原住民離開原本生活的領域、逐漸疏離原 來的生活方式,並重新學習、適應台灣主流社會生產謀生的方法。因此,除了少 數獵人外,大部分原住民已經斷絕和傳統領域間的連結。然而,部落傳統領域是 靈魂所在、具神聖性意涵,是部落文化持續發展的基地,一但失去和傳統領域的 聯繫,對於自然、祖居地的感動與敬畏將變得陌生而無法體會。

2007 年行政院院會通過的「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清楚定義原住民傳統領 域。「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指依此法劃定的原住民族傳統祭典、祖靈聖地或舊 部落及其週邊獵區或耕墾的公有土地;「原住民族傳統海域」指依此法劃定的原住 民族早期以傳統方式進行的漁撈或祭典的週邊海域。

原住民族在與山林水湄融合的生活方式下擔任自然的守護者,傳統領域裡豐 富的自然資源與環境適應而產生的生活方式、價值與智慧是原住民最大的資本;

而目前多數部落的所在地是居民生活、活動與社會網絡之處,雖多不具神聖意涵 卻也是居民關心與全部生活的重心空間。因此,研究者認為,台灣原住民應該盡 量以傳統領域或目前部落的生活區域為範圍,找回數百千年來與土地、海洋密不 可分的關係和文化對心靈的慰藉,恢復和祖先原本傳統生活方式與價值觀念不會 相差太多的生活模式,並以演化而來的傳統生態智慧謀生。換言之,即部落生態 旅遊應該於各部落傳統領域或生活範圍內施行。

以台東縣南島採集館為例,其與部落合作而推動的達魯瑪克部落生態旅遊活 動,主要範圍是部落傳說中洪水時代祖先逃難到肯杜爾山(kindwor),洪水退去後在 taipulen 建立 taromak(達魯瑪克)部落,於瘟疫後連續遷村三次才抵達的 kapaliwa。而 kapaliwa 舊部落是在 1923 到 1926 年間日人尚未強制遷移前,部落居民長久居住的 區域,隸屬此達魯瑪克部落傳統領域土地範圍。藉由生態旅遊活動的舉辦,讓部 落內居民再次有與傳統領域接觸的機會,找回人與土地、文化的連結,因而重建 部落。

三、部落生態旅遊前提

在「活化部落經濟生機─振興原住民經濟及產業發展區域細部規劃」(馬凱,

1999)計畫裡,其對原住民經濟體系的基本構想中提及,經濟發展應儘可能讓原住

民族保持最高的自主性,且應與原住民族所擁有的資源如土地、傳統文化與生活 習俗、各項技藝、藝術專長等密切結合,相輔相成發展出既有特色又有利益的原 住民經濟體系。因此,研究者認為部落生態旅遊的發展必須融合部落社會、文化 與經濟,並將生態旅遊所重視的自然資源保護納入其中,意指部落生態旅遊應該 具備「有助於整體部落的社會、文化與經濟發展」及「符合生態保育原則」兩項 前提。

(一)在「有助於整體部落的社會、文化與經濟發展」的前提下 1.有助於整體部落的社會發展方面:

在未受到工業化衝擊前,原住民部落的自主性社會體系相當完整,然而在來 自漢民族的刻板印象、偏見甚至歧視,致使應享有的權益遭受剝奪,以及早期同 化政策的宰制下,原住民已然失去對群體的認同感。

吳乃德(1993)認為缺乏群體認同的人,不可能以群體分子的身分發展出任何的 行動和態度傾向。他進而指出族群認同是個人將自身定位在社會某一群體之中,

同時對該群體懷有心理上的歸屬感。認同是一種歸屬感的表示,認同意味著等同、

同一、確認、歸屬、贊同、擁護的意思(洪鎌德,2002)。譚光鼎(1998)認為認同作 用是一個人將他人或一群人的行為特徵或人生觀、價值觀予以內化的過程。目前 原住民之族群別來自於外在學術界與政府的歸類與命名,對原住民而言,部落才 是各民族的主體(趙中麒,2003),部落社會應是孕育原住民文化之母體(劉烱錫,

2004),因此,群體的認同應以地方為主體,即強調部落認同的重要性。

除對內的自我部落認同外,對外地方認同的建構也有助於地方認同的強化。

Ray(1998)指出對外認同的建構是經由既存的地方政府、開發單位等組織或新的合 作架構,建構和促銷文化標記給外來者以獲取認同,轉為對地方的認同。又梁炳 琨、張長義(2005)引 Paradis 2000 年所言地方承載了過去的歷史文化,成為居民認同 的指涉,如此地方感或地方認同成為地方再發展的動力與策略。因此,本研究認 為居民對部落的認同與從對自屬部落的認同衍生出的行動可能,即所謂的社會 力,是部落社會動員、發展的要素。

蕭新煌(1989;2000)認為社會力是民間力量集結的伸張,其更引用 Milofsky 於 1979 年所言,說明社會力具有使在發展中的社會顯得更蓬勃、更均衡;提供社會 上受到挫折、遭遇困難的個人,一些比革命或攻擊性行動更適當的溝通方式和管 道;給予安撫或支持,有穩定個人情緒的功能。因此,有社會力的群體將有凝聚 成員的能力、幫助社會均衡發展、協助弱勢以及個人成長。

蕭新煌(1989;2000)認為社會力是民間力量集結的伸張,其更引用 Milofsky 於 1979 年所言,說明社會力具有使在發展中的社會顯得更蓬勃、更均衡;提供社會 上受到挫折、遭遇困難的個人,一些比革命或攻擊性行動更適當的溝通方式和管 道;給予安撫或支持,有穩定個人情緒的功能。因此,有社會力的群體將有凝聚 成員的能力、幫助社會均衡發展、協助弱勢以及個人成長。

在文檔中 以部落留學為例 (頁 3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