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一、醫院評鑑的意義

醫院評鑑通常是由非營利組織(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NGO)所發起,

透過經訓練的外部同儕審查委員,針對醫療照護機構進行評估,檢視醫療照護機 構對於事先擬妥的績效評估標準的遵從性(Shaw, 2004)。 醫院評鑑是指由專業的 機構或組織以事先制定好的標準,對於醫療照護服務機構進行審核,以評斷其是 否合格的過程。而藉由評鑑準備的過程或是評鑑審核的結果,能夠協助醫院發掘 出琪機構本身的問題所在。也可以藉由複查、不合格等手段以督促醫院進行改善,

以符合評鑑的標準,對於醫療服務品質的提升以及病患權益的保障,都有正面提 升的效果(楊漢湶 & 王美芳, 1992)。參考過去文獻對於醫院評鑑的定義,醫院評 鑑可視為以專業的第三方組織研擬的審查標準,使醫療照護機構透過自我檢視、

改善內部結構、制度及照護流程以符合審查標準,並透過外部專業審查人員來進 行客觀化、標準化的審查,以評估醫療照護機構是否符合審查標準。

醫院評鑑是為確保高水平健康照護,而普遍會採行的策略(Lam et al., 2018)。

醫院評鑑和持續性的品質改善,已經成為健康照護服務中固定的議題與活動 (Greenfield & Braithwaite, 2008)。許多的證據顯示醫院評鑑改善了健康照護服務 中的照護流程,也有相當多的證據顯示醫院評鑑改善了臨床結果,醫院評鑑應該 被支持做為改善醫療照護品質的工具(Alkhenizan & Shaw, 2011)。醫院評鑑是藉

由評鑑作業可確保醫療機構提供安全、有效的健康照護,是幫助醫療品質提升的 工具(黃莉蓉, 2011)。陳淑如 et al. (2003)提出醫院評鑑的目的,包含了:監督醫 院加強管理以確保醫療品質、促進醫療資源的有效利用、提升醫院教學上的水準,

以提供醫學生或實習醫生更好的見習場所、醫院評鑑的結果將成為分級醫療與轉 診制度以及分配醫療資源上的基礎。陳政志 (2016)針對醫院評鑑利害關係人(如:

醫院單位主管、醫院評鑑委員)進行質性訪談,研究結果發現,受訪人員大都肯 定醫院評鑑在照護品質及改善帶來預期的效果。

由過去的文獻中可得知,醫院評鑑不單是被視為審查的標準及過程,在醫院 評鑑已實行多年的現今,醫院評鑑也被視為是品質改善的重要工具。更甚者,不 僅是做為一套工具,也是醫療照護機構在品質改善上所普遍會採取的「策略」。

二、台灣醫院評鑑制度的發展與沿革

台灣醫院評鑑依衛生署的分期主要可分為三期,第一個時期是教學醫院評鑑 時期:民國67 年至民國 76 年,為醫學院的學生指定合格的實習場所,確保實習 醫師訓練品質。第二個時期是醫院評鑑時期:民國77 年起至今,根據醫療法規 定,推動轉診制度及分級醫療制度,全面性辦理醫院評鑑。第三個時期是醫策會 辦理時期:民國88 年起至今,私立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簡稱醫策會)

成立,並與衛生署共同辦理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工作。(廖慧娟, 2007; 蘇永 裕, 2001)

(一) 教學醫院評鑑時期

教學醫院評鑑制度的實施,為我國醫界同儕審查制度的開端。民國 76 年,由教育部會同衛生署辦理第一次教學醫院評鑑,此次評鑑辦理的目的為

「指定合格場所,確保實習醫學生訓練品質」。當時共有33 家醫院提出評鑑

申請,結果共30 家醫院合格。爾後更依評鑑結果將合格之醫院分為一級(含 準一級)教學醫院、二級(含準二級)教學醫院、三級(含準三級)教學醫 院。教育部及衛生署每兩年辦理一次教學醫院評鑑。至民國74 年,共辦理 四次醫院評鑑,通過評鑑的醫院也從初次的30 家增加到 56 家。(李志宏 &

施肇榮, 2012; 簡國鉉, 2002) (二) 醫院評鑑時期

民國75 年醫療法公布實施,並將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納入條文,

使得醫院評鑑有了法源依據。該法之第二十三條規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 視需要辦理醫院評鑑」以及第七十條「教學醫院之評鑑由中央衛生主管機貫 官會同中央教育機關定期辦理」。民國77 年,衛生署首次全面性地辦理台灣 地區醫院評鑑(現稱:舊制醫院評鑑)暨教學醫院評鑑,原先針對較具規模 的教學醫院評鑑,藉由醫院評鑑的全面性實施,使得評鑑對象擴大至各級醫 院。此時的醫院分級也由一級、二級、三級醫院改依功能性區分為醫學中心、

區域醫院、地區醫院,為我國開啟分級醫療制度的開端(林淑綿, 2010; 簡國 鉉, 2002)。

(三) 醫策會辦理時期

自民國77 年醫院評鑑正式實施,全國約有近千家的醫院,而依規定醫 院每三年得接受一次評鑑,而當時負責的單位為衛生署醫政處,平均一年要 評鑑300 家醫院,且該處也有其他醫政業務需辦理。同時,有鑑於國際間各 國之醫院評鑑工作多由民間專門機構統籌辦理,遂於民國87 年,衛生署依

「醫療網三期計畫」,在臺灣醫院協會、臺灣私立醫療院所協會、中華民國 醫師公會聯合會共同捐助下,計畫成立類似美國醫療機構評鑑聯合會(Joint Commission on Accreditation of Healthcare Organizations, JCAHO)的客觀民間

機構。至民國88 年,私立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簡稱醫策會)經衛 Organizations(JCAHO) 制訂醫院認證標準。

2000 年 醫策會承接地區醫院評鑑、區域醫院評鑑及精神科醫院評鑑(含教學 醫院評鑑)

2004 年 醫策會辦理醫學中心之評鑑工作,自此醫策會全面辦理醫院評鑑工 作。

2007 年 全面實施「新制醫院評鑑」及「新制教學醫院評鑑」。

資料來源 (黃莉蓉,2011;李志宏、施肇榮,2012;汪秀玲、洪純隆,2014)

三、醫院層級

醫院分級的法源依據來自於《醫療法》第63 條第一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為促進醫療資源均衡發展,統籌規劃現有公私立醫療機構及人力合理分佈,應劃 分醫療區域,建立分級醫療制度,訂定醫療網實施計畫。」而依據醫療網政策,

將醫院分為(一)醫學中心(含準醫學中心):亦為教學醫院,(二)區域醫院(含 準區域醫院):亦為教學醫院,(三)地區醫院:分為一般地區醫院及地區教學醫 院(李志宏 & 施肇榮, 2012) 。

不同層級的醫院其任務分工也有所不同:醫學中心須具有臨床及基礎醫學研 究、教學訓練及高度技術之醫療工作等多種功能,且能提供家庭醫學、內、外、

婦、兒等二十五個科別以上的診療服務,支援區域內各級醫療單位,並協助政府 之醫療品質管理作業。認證資格上,須同時具備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教學醫院 資格。區域醫院除了基本之各專科外,須設立麻醉、病理、放射科等專科,可執 行高度技術之臨床處置。且應具備教學醫院功能,可培訓醫學生、培育專科醫師 以及辦理醫師再教育等教學訓練作業。地區醫院則提供一般的專科門診及住院服 務、急診患者的處理、接受基層醫療單位轉送的病患、支援基層醫療工作 (秦燕, 2009; 衛生福利部,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