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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重要名詞釋義

一、全民國防教育

為推動全民國防教育,2005年2月2日行政院特公布《全民國防教 育法》,以增進全民之國防知識及全民防衛國家意識,健全國防發展,

確保國家安全。精解國語辭典(2006)對「國防」的解釋:國家為了 保護領土如主權所實行的一切措施。狹義的國防指軍事設施,廣義的 國防還包括政治、經濟、文化思想等。

依《全民國防教育法》第5條:「本法所稱全民國防教育,以經常 方式實施為原則,其範圍包括:學校教育、政府機關(構)在職教育,

社會教育和國防文物保護、宣導及教育。」及第7條規定:「各級學校 應推動全民國防教育,並視實際需要,納入教學課程,實施多元教學 活動」。而「全民國防」者,乃「以堅實的民眾意志為基礎,政府整體 施政為憑藉,於平、戰時所直接、間接參與國家安全事務的作為。」

就人民立場來說,即全國百姓一起來捍衛我們的國土,維護國家安全,

免受侵略。就國家立場來說,即是運用國家整體資源,結合有形和無 形的力量,做為維護國家安全的憑藉。

教育部於2010年5月25日會銜國防部頒布之《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 育課程內容及實施辦法》,明定全民國防教育五大課程主題為國際情 勢、國防政策、全民國防、防衛動員及國防科技,高級中等學校亦自 99學年度開始實施全民國防教育課程,期培養學生宏觀國際視野及愛 國愛鄉情操,以達到深化全民國防共識、奠定社會安全基礎之目標。

二、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

國防部及內政部於2011年12月30日公告,民國83年次以後出生之

役男,自2013年1月1日起,改接受4個月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民國82 年次以前出生之役男,仍需服1年現役(或替代役)。

配合募兵制推動,教育部於2013年3月13日依《兵役法》第16條第 4項規定,會同國防部1及內政部2訂定以臺教學(六)字第1020021454C 號令發布《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折減常備兵役役期與軍事訓練 期間實施辦法》。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2013)

依《兵役法》最新修訂第16條規定,役男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 習且成績合格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得折減其常備兵役現 役役期或軍事訓練期間;得折減之現役役期或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時 數,分別不得逾30日及15日

本項辦法明定可折減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係於全民 國防教育架構下納入軍事訓練相關課目,除可增進學子防衛意識與知 能,培養愛鄉愛國情操,並可提供學子先備性軍事知能,以提升其未 來接受軍事訓練之成效。

故自102學年度起,各大專校院全民國防教育相關課程因應此重大 變革,陸續將課程配合更名為「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並依規 定調整課程內容。

三、學習滿意度

學習滿意度是學習者對於學習活動的愉快感受或態度,或是在學 習活動過程中,能夠滿足其心願、需要。這種感受或態度表示學習者 對學習活動的喜好程度或學習者對於心願、需要已得到滿足或達到目 標的程度 (Knowles, 1970; Long, 1985)。也就是說喜好程度、得到 滿足或達到目標的程度越高,表示學習者對學習感到越滿意;反之,

1國規委會字第 1020000135 號令。

2台內役字第 1020831115A 號令

喜好程度、得到滿足或達到目標的程度越低,表示學習者對學習感到 越不滿意。

本研究所指的學習滿意度的定義為:大學學生在修習「全民國防 教育軍事訓練課程」之後,本身對於「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

的需求與期望能夠得到相當滿足的程度,若該學生對於「全民國防教 育軍事訓練課程」的期望結果與實際結果越接近,則該學生的學習滿 意度越高;反之,若該學生對於「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的期 望結果與實際結果落差越大,則該學生的學習滿意度就越低。因此把 學習滿意度的面向分成四個內涵向度,分述如下:

(一)教官教學:指學習者對授課教師個人教學風格及授課方式(包 含板書講授、多媒體教學、專家演講、校外參訪等),對教師的 專業智能、上課態度、教學方法與解釋能力,所感受到之滿意 程度。

(二)課程成效:指學習者對於「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內容 的豐富及多元,課程規劃是否滿足個人需要,符合個人興趣,

有助於個人潛能的開發、有助於求知慾的滿足、對日常生活助 益等的滿意程度的看法。

(三)學習環境:指學習者對大學教室環境的硬體設備,如上課教室 規劃、桌椅排列、採光、設備、有無雜音干擾等滿意程度的看 法。

(四)生活輔導:指學習者在參加學習的過程中或著學習以後,對教 官的日常生活管理、輔導、班級經營、急難救助及關懷慰問等,

所感受到的滿意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