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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重金屬的社群行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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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樂迷在此情況下,除了迷群成員彼此之外,更與音樂人/樂團更形成一種緊密 的連結,彼此之間不循環、增強、擴大。

除此之外,網路對於重金屬的傳播也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基於重金屬音 樂一直都被主流價值排拒、污名化,因此極端仰賴廣告收益的電視台、廣播電台 等媒體,對具有爭議性的重金屬音樂往往敬謝不敏,所以當網際網路開始成為重 要媒介後,重金屬音樂也靠著網路另闢生路,甚至可以說是極端仰賴這項媒介存 活。舉例來說,美國的 Nu metal 樂團 Korn 就這麼說到:

特別注意自己身處於電腦世代,而他們大量仰賴網路行銷、利用新媒介和電子 郵件,以個人化(personalize)他們和樂迷的關係,這和 Metallica 或其他 地下樂團跟大批樂迷直接互動是不同的。他們讓樂迷在官方網站上撰寫自傳、

為他們的演唱會曲目投票,甚至提供免費音樂下載(Christe, 2004)。

儘管數位科技、網路的使用與發展帶來許多的便利以及成本的節省,但多數 的音樂人皆認為無論科技的演進如何快速,音樂作品的內涵與價值始終來自於創 作人本身,更以此信念做為推動新作品呈現的力量。創作者與閱聽人在數位時代 的關係上,我們可以看到數位音樂與網路平台結合後,不同於類比音樂的變化,

而這個全新的互動場域,確實的加強了有別於傳統音樂工業時期中兩者的關係,

更開啟了音樂商品的另一行銷管道。而其與真實表演場域之間互補,對於獨立音 樂人來說,更是一個創作之路上新力量的來源(李雨珍,2007)。

第四節 重金屬的社群行銷

(一) 音樂視為一種文化商品

根據黃維邦(2007)的研究,重金屬樂的生產可視為文化生產,最終的產出 即是文化商品。音樂家的創作起初為無形的聲音,經過音樂工業的製作後成為實 體唱片或是各種數位格式,提供市場消費。消費者購買的商品雖然是唱片、CD 或是其他數位格式,但消費的內涵主要是由音樂產生出的無形價值(黃維邦,2007,

頁 36)。

Golding 與 Murdock 也指出,具有商業性質之傳播機構所產製的文本即為一 種文化商品。不僅僅是從文本的產製中去製作文化商品,同時也從文化中獲利,

並依靠媒體平台再現商品的核心價值與資訊。文化商品有時候是透過大量複製進 行市場交易,有些則塑造文化本身具有的獨特性,以票價或周邊商品販售給消費 者,消費者的行為可能是理性需求,也可能受到媒體行銷的影響(王湘涵,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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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 22)。

而在第二節中可以知道,重金屬的特殊次文化,會吸引特定的重金屬樂迷,

因此有關於重金屬的商品,透過其原本該類型的音樂的特質,更容易在行銷上做 出區隔,並透過網路去尋找其他地區的重金屬樂迷。

(二) 音樂的行銷與社群行銷

行銷在行銷學上被界定於解決交換(exchange)的問題,也就是從某人那取 得想要的東西,並提供某種東西做為回報的行為(Kotler, 1997)。因此行銷的本 質是一種交換的過程與行為(吳芳銘,2002)。

Lathrop(2003)指出音樂的行銷有其特殊性,但仍不失以「顧客導向」為 基準的一般性。對聽眾而言,他們容易對喜愛的音樂創作者或音樂產生情感上的 認同。透過音樂交流情感,將音樂創作者或音樂與自己的生活連結在一起,成為 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如何發現顧客品味,製造、銷售符合聽眾需求 的音樂產品,創造長期、永續的顧客忠誠度,是音樂產業的中心目標。建立一群 死忠的聽眾,對音樂產業非常重要。區隔目標市場,發現目標市場的品味、創作 出符合品味的產品、增加產品的賣點、發展與競爭者差異化的策略、吸引人的包 裝、制定合理的價格、選擇適當的通路等等,與一般常用的行銷概念與手法是相 去不遠的。因此他將音樂行銷定義為,配合顧客需求,將產品所有權由製造者,

轉移至消費者的所有過程(Lathrop, 2003)。

Lathrop(2003)認為行銷上的 4P 分析,也可以運用在音樂產業。而行銷 4P,

分別為:產品(product)、價格(price)、配銷通路(place)、推廣促銷(promotion)。

以下為 4P 應用於音樂行銷上的情況。

1. 產品

音樂創作人本身就是商品,外表、個人特質或其他特點都可以是引發消費動 機的要素。而音樂、表演就是展現個人特色的途徑,因此需要優秀的創作。黃維 邦(2007)指出,藝人精湛的演出皆來自於優秀的創作,沒有優秀的創作,一切 都是空談。而消費者購買唱片並非是因為唱片公司的品牌效應,而是藝人本身的 特質。藝人本身在產業中就是一個品牌,消費者選擇消費某位藝人的商品,代表 對這個品牌的信任。只要是某位藝人的商品,就代表了一定程度的品質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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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通路

通路是連接廠商與消費者的中介,唱片由工廠製造完成後,由唱片公司分配 至各配銷商,配銷商負責將產品運送,再由配銷商分配至零售點,由零售店販賣 給消費者。

3. 價格

指消費者為取得產品所應支付之金額,包括零售及批發價格、折扣及付款時 間等要項。而價格在音樂產業中,也是獲利的重要因子之一。

4. 促銷

Frith(1993)指出,音樂做為文化商品的特殊性質,讓唱片公司無法控制人 們對於文化商品的需求。他將唱片宣傳管道區分為:電台、舞廳、現場表演、零 售商,這幾類傳統上唱片產業常用的宣傳管道。

透過第三節的文獻探討可以得知,音樂以及音樂創作者的傳播管道,已從線 下轉為線上為主,因此蕭世平(2007)整理出有關線上音樂產業的行銷 4C 概念。

他認為行銷 4P 較偏向於以產品服務為出發點,而網路行銷 4C 則是以消費者為導 向,事實上傳統 4P 中的產品(product)跟通路(place)在網路行銷上已經不是 最重要的,重要的反而是建立顧客關係、經驗、良好的溝通和社群。

1. 顧客關係﹝Customer Relationship﹞

線上音樂業者在維持顧客關係最常使用的方法便是透過點擊率,透過會員對 於歌曲或文章等的點擊率,再藉由顧客基本資料分析出什麼樣的會員偏愛什麼樣 的歌曲或文章。

2. 社群(community)

對網路商店而言,開闢社群是一項能夠很有效了解顧客需求的方法,線上音 樂業者經常會架設音樂社群以提供會員彼此之間的互動,常見社群模式可分為兩 種;一、知識社群(knowledge network):此類社群專門提供專業知識,像是軟 體安裝問題,線上播放或下載播放問題,如何美化音色等相關技術的討論,知識 社群多半由專業人士所組成。二、義工模式(voluntary contributor model):這種 社群以非營利的方式存在,通常由使用者義務性提供一個討論平台讓會員彼此分 享音樂心得,由於性質屬於非營利,因此討論範圍較來的廣、可信賴高、限制少。

3. 顧客經驗(Customer Experience)

Mohammed 等人(2003)認為顧客經驗的發展可分三階段:1.讓顧客覺得操 作容易;2.量身打造顧客的操作介面;3.經驗分享(experiencing evangelism),即 是顧客主動告知他人良好的使用經驗。

4. 溝通(Communication)

網路行銷的利器,即是可以利用低成本且有效率的方式直接與客戶溝通,充 分發揮單方溝通與即時回應特性。

行銷用於商業行為,是為追求利潤極大化;而用於藝術或表演藝術時,則是 以「觀眾最大化」為目的。Michael House 認為「行銷是一套系統,使得組織得 以集中最有限的資源,增加達成組織目標的可能性」(王瓊英,2000)。

而社群媒體行銷(Social Media Marketing),就是藉由網路的虛擬社群中的行 銷人員(這裡則為各個獨立樂團與獨立音樂創作者),在使用社交網路工具,如 部落格(blogging)、微部落(microblogging)、社交網絡(social networking)、社 會性書籤(social bookmarking)、內容共享(content sharing)等任何形式直接或 間接的行銷方式,且通常被用來建立一個品牌、企業、產品甚至是特定人物的知 名度及認知度,進而使顧客願意參與該特定實體之活動與行為展現(Gunelius, 2011; Mohammadian & Mohammadreza, 2012)。近年來,社群媒體不僅僅是網友 間互動的管道,更成為了企業、政府甚至是某些組織團體與大眾溝通的橋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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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 Tchernev & Solloway, 2012)。不同於個人的使用動機,企業使用社群媒 體,目的是期望透過社群來達到廣告與行銷品牌的效果(Kim & Ko, 2012)。根據 Kaplan and Haenlein(2010)的論述,他們發現運用社群媒體行銷具有很多優勢,

因為它可以以較低的成本幫助連接企業與消費者、開發彼此間的關係、及時維護 顧客關係等等建立關係行銷(Martin & Joel, 2009; Morgan & Hunt, 1994)。

Mohammadian and Mohammadreza(2012)也在文獻中指出,運用社群媒體行銷 可以與顧客建立關係、增加品牌知名度、達到宣傳行銷效果或是藉此觀察市場反 應等等。綜合上述可知,品牌行銷人員透過社群媒體上的行銷企劃活動,不僅可 以讓目標消費者了解品牌產品、刺激社群用戶產生有競爭力的口碑評價與社群行 動,甚至能提高與顧客參與合作的機會,進而在競爭市場上提高顧客忠誠度(翁 蕊,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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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