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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貳章 文獻探討

本章針對研究之目的,經由整理、回顧國內外之文獻以瞭解照顧服務員的工 作特性、工作滿意度和離職傾向之間的關係,本章共分為六節。第一節為長期照 護機構與照護服務員;第二節為工作特性;第三節為工作滿意度;第四節為離職 傾向;第五節為國內相關研究整理,第六節為文獻小結,茲分別進行文獻探討:

第一節 長期照護機構與照顧服務員

一、 長期照護機構

世界各國為因應老年化社會的來臨,除提供急性的醫院照護外,對於需要花 費較長時間的慢性病、失能以及老年人口健康照護發展了長期照護的概念,WHO

(2000)的 Home-Based and Long Term Care Report 中對於長期照護所下的定義 為「衛生和社會系統的組合,以生活照顧為主、醫療照護為輔,透過非專業人員

(如親友、鄰居)或專業人員(如醫護及社工人員、照顧服務員),協助無法自 我照顧者獲得適當的照顧,確保其擁有高品質的生活,並根據個人喜好,維持其 最大程度的獨立性、自主性、參與能力,以實現個人價值及尊嚴」,而文獻中對

「長期照護」的定義較常被引用的是Kane & Kane(1987)的定義:長期照護乃 指對身心功能障礙者,在一段長時間內,提供一套醫療、護理、個人、與社會支 持的照顧;其目的在促進或維持身體功能,增進獨立自主的正常生活能力[19]。

長期照護服務模式又可以分為三類:居家式、社區式和機構式,其中機構式 的照顧為提供24 小時全天候照護的組織,包含安養機構、養護機構和護理之家 [20]。機構式的長期照護服務是三種模式中發展最早也最快的一種服務模式,機 構式長期照護服務主要是對需要照護之老人或是慢性失能者,提供膳食及住宿性 的服務及24 小時全天候的照顧。其特色在於個案需遷居並入住在機構內,在機 構內的專業服務人員則提供住民密集性的照顧與看顧,在必要時可予以即時性的 照護服務[21,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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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長期照護機構分成三大系統:一為護理之家,有涉及醫療及專業照護 技術的機構,由行政院衛生署負責管理,二為榮民體系,專責服務退役之官兵,

由退輔會負責管理,三為老人福利機構,由內政部社會司負責管理。而老人福利 機構依照顧對象的不同,分類如下[15]:

(1) 長期照顧機構:分為下列三種類型:

1.1 長期照護型:罹患長期慢性病且需要醫護服務之老人為照顧對象。

1.2 養護型:以生活自理能力缺損需他人照顧之老人或需鼻胃管、導尿管護理服 務需求之老人為照顧對象。

1.3 失智照顧型:以神經科、精神科等專科醫師診斷為失智症中度以上、具行動 能力,且需受照顧之老人為照顧對象。

(2) 安養機構:以需他人照顧或無扶養義務親屬或扶養義務親屬無扶養能力,且 日常生活能自理之老人為照顧對象。

(3) 其他老人福利機構:提供老人其他福利服務。

實際營運上,我國除了護理之家有明顯之界定外,各類老人福利機構間的界 線相當模糊,區分不易,常可見混合型的老人照護機構,如:安養護中心。臺灣 機構式長期照護機構服務資源如表2,由表 2 可知,目前台灣提供機構式長期照 護服務最多的機構類型為養護型的機構,故選其為本研究之研究對象來源。

表 2 2011 年機構式長期照護服務資源

機構類型 機構數 可供入住人數 使用率(%)

長期照護型機構 50 2,497 74.69

養護型機構 960 44,741 77.51

安養機構 41 8,852 70.93

社區安養堂 7 272 13.97

老人公寓 6 967 41.78

總計 1,064 57,329 75.47

資料來源:內政部統計處(2012),100 年底我國老人長期照顧及安養機構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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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照顧服務員(Nurse Aides)與其工作內容

照顧服務員此名稱初出自於行政院衛生署在1993 年公告「護理機構病房服 務人員之訓練及相關事項」,在此公告中將看護、護佐、監護工等相關沒有執照 的助理人員統稱為病患服務人員。一直到2003 年因為「照顧服務福利及產業發 展方案」的提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便於同年整合衛政體系的「病患服務人員」

以及社政體系的「居家服務員」而統稱為「照顧服務員」,並列為丙級技術士舉 行技能檢定對合格者發於證照,並與2007 年修改為「照顧服務員單一級技術士」,

正式確認此名稱。

照顧服務員的工作地點為醫療院所、護理機構、療養機構及其他社會福利機 構或家庭內,工作時段以白天班為主,每日8-12 小時左右,通常會輪班,有早 晚班之分,若是兼職的照顧服務員工作時數則依所服務機構需求而定[23]。

主要的工作內容為協助病患、失能者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起居事宜,提供身體、

生活照顧及家事服務。在身體方面的照顧服務,像翻身、肢體關節活動、上下床、

陪同散步、運動、協助使用其他日常生活輔助器具等,若老人或慢性病患需要從 事復健治療服務,也必須協助進行;日常生活上,協助其更換衣物、沐浴、協助 飲食及服藥、協助如廁,測量與記錄每日的飲食攝入與排出量等;照顧服務員亦 會進行簡單的護理工作,回應病人的求助並提供適當協助或通知護理人員[23]。

除此之外,「照顧服務福利及產業發展方案(為政府因應長期照護人力需求,提 昇照顧服務品質所制訂)」中亦明訂照顧服務員所服務對象為「日常生活活動功 能或維持獨立自主生活能力不足,需他人協助者」,其服務內容:家務及日常生 活照顧服務、身體照顧服務,以及其他在護理人員指導下執行病患照顧之輔助服 務,但服務範疇不得涉及醫療及護理行為[24]。

主管老人福利機構的內政部社會司於2007 年公告「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 資格及訓練辦法」第二條內,所規定專業人員包括下列人員:一、社會工作人員,

二、照顧服務員,三、居家服務督導員,四、護理人員和五、老人福利機構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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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共五大類。同一辦法中第五條詳細的規定照顧服務員所應具備的資格,

包含了需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領有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高中 (職)以上學校護理及照顧相關科(組)畢業。若是在失智照顧型機構服務的照顧服 務員除應具前項資格外,並應取得失智症相關訓練證明文件。

除了上述的要求外,每年也應接受至少二十小時在職訓練,而其訓練內容包 括:老人福利概述、老人照顧服務相關法令、老人照顧服務工作倫理、老人照顧 服務內容及工作方法以及其他與老人照顧服務相關課程,已確保照顧服務員能提 供住民最完善的服務[25]。2009 年的研究指出,國內機構照顧服務員現約有 10,000 人,居家照顧服務員約有 5,000 人,每萬名失能老人約有 270 位照顧服務 員,每年開辦的照顧服務員訓練課程約130 至 350 班,約培訓 4,000 至 9,000 人 不等(2004-2008 年共培訓 38,413 人),經過丙級技術士考試通過人數共有 11,496 人,每年增加5000 人(約 40-60%留任率),與我國最鄰近國家日本照顧人力現況 相較,日本在2003 年時每萬老人約有 283.5 位照顧服務員,高於我國[8]。

可知我國的照顧服務員呈現不充足的情況,而因為數量不足,故國內便引進 外藉勞工填補空缺,但是我國的勞工政策一直將外勞定位為短期補充性的勞力,

在引進時採行「限業、限量」的管制措施,且對外勞在台工作期間也有明確的設 限[8],因此所能提供的人力有限,在這樣的情況下,為了留住更多的照顧服務 員人力,我們必須著手改善其勞動條件,使其願意留在其工作上繼續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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