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相關理論
第四節 長期照護發展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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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6 年 16,584,623 2,343,092 72.24 10.21 14.13 58.13
民國 97 年 16,729,608 2,402,220 72.62 10.43 14.36 61.51
民國 98 年 16,884,106 2,457,648 73.03 10.63 14.56 65.05
民國 99 年 17,049,919 2,487,893 73.61 10.74 14.59 68.64
民國 100 年 17,194,873 2,528,249 74.04 10.89 14.70 72.20 資料來源:內政部戶政司
一、1979 年以前是屬於貧窮救濟與收容安置期
在日據時代,台灣老年人的照護,從貧窮救濟到民間成立救濟院,主要是以 孤苦無依、無人照護的老人為主,同時包括醫療方面的照護。到了國民政府來台,
政府設置了公立救濟院,收容無人照護並且是低收入戶的老人,另外為了照顧老 殘的士兵,成立了榮譽國民之家用來照顧退伍老兵。
二、1980 年至 1996 年老人照護之責任是屬於家庭責任
老人福利法於 1980 年通過,本法中關於長期照護的需求,僅規定機構式的 服務,療養院的部分主要收容對象為患有長期慢性病的老人,並且設立老人福利 相關機構應登記為財團法人。從 1983 年開始到 1986 年間,高雄市、台北市以及 桃園縣等縣市開始辦理長期照護相關的居家老人服務。
老人照護的責任由家庭完全承擔,政府極少介入,一直到 1992 年為因應國 長期照護的需求,行政院勞委開放外籍監護人員讓家庭聘用,提供家庭照護中所 需的人力。
三、1997 年至 2002 年為老人福利機構合法立案期
據稱 1997 年當時台灣約有 3000 家未立案的老人福利機構,為減低未立案之 情形,1997 年首度修法通過,規定小型福利機構只要不接受補助、無募捐活動 或不受租稅減免者,得免登記為財團法人,如此的改變是為了解決未立案小型機 構所造成的問題,在修法過後,老人福利法將落日條款定為 1999 年 6 月 18 日,
經全面調查後發現未立案之機構總數為 714 家,並要求全面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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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社會司在 1999 年至 2002 年列管 714 家未立案之機構,到 2002 年 11 月共 401 家立案通過,264 家退出、44 家轉型,最後只剩5家未立案。在全面合 法化的立案過程,只是希望提供老人一個品質良好又安全的住所,但是小型機構 的服務品質以及營利問題,一直有良窳不齊的問題,普遍來說尚未獲的民眾足夠 的信賴。
四、1997 年至 2007 年為長期照護多元方案發展期
1997 年首次修法後,直到 2007 年才再次修法,在這十年期間,長期照護政 策呈現多元發展。
(一) 1998 年至 2007 年加強老人安養服務方案
經歷首次修法後,其他問題漸漸的浮現,行政院於 1998 年核定加強老人安 養服務方案,方案目標為加強老年人生活照護、維護身心健康、保障經濟安 全、促進社會參與(內政部,2005),本方案總共分為三期,至 2007 年底屆滿。
此方案結合了政府各部門的老人照護政策,對老人福利法有輔佐之效,但並 未編列專案經費,只由各部門編列預算執行,整體效果實為有限。
(二)1998 年至 2001 年老人長期照顧三年計畫
1998 年衛生署提出老人長期照顧三年計畫,本計畫之目標為居家社區式照 顧 30%,機構式照顧 70%,並且為推動單一窗口服務,在各縣市設立長期照護資 源管理中心(吳淑瓊,2011)。2001 年則推出新世紀健康照護計畫,繼續補助各縣 市設立長期照護資源管理中心。
(三)2000 年至 2003 年長期照護體系先導計畫
長期照護先導計畫在討論初期,原先設定為 10 年,但考量 10 年時間過長,
因此縮短為 3 年。本計畫由吳淑瓊教授擔任召集人,並負責執行。為模擬實際情 況,計畫中安排實驗社區,以了解社區式照護之執行成效。在先導計畫中,主要 是以在地老化作為目標,參酌世界主要國家之經驗,評估我國之需要,發展長期 照護人力及其他資源需求,建構有效管理之機制,為未來長期照護的發展訂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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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發展利基。
(四)2002 年至 2007 年照顧服務福利及產業發展方案
因應 2001 年當時失業問題嚴重,行政院指示經建會、內政部以及其他相關 部會,邀請學者專家與民間代表,成立福利產業推動小組,於 2002 年推動照顧 服務產業發展方案,後因方案名稱過於偏向產業發展,引發部分人士反對,因此 改名為照顧服務福利及產業發展方案,如此才能顯現政府對社福的重視。
此方案主要是補助一般失能者運用居家服務,總共分為輕度失能與中重度失 能,輕度者可月領 8 小時全額補助,中重度者可每月領 16 小時全額補助,預計 三年投入 19.5 億,藉此發展民間需求,創照更多就業機會。
(五)2004 年至 2006 年長期照護政策嘗試整合期
因各部會過去提出許多長期照護相關方案,但多是基於各部會權責而自行推 動,缺乏整合機制,造成提供的服務無連續性,或有重疊性或條件處於邊緣狀態 者卻無法獲得服務,推動效果實為有限。因此行政院社福推動委員會採納內政部 之建議,在委員會下設立長照制度規劃小組,在 2 至 3 年間完成長期照護政策整 合。
五、2007 年至 2016 年長期照護整合期
由於長期照護政策一直未能凝聚各方共識,因而舉辦了台灣經濟永續發展會 議,在會議中關於長照方面的議題,得到了 9 項共識與 35 項具體建議,部分政 策建議整合入 2007 年提出的我國長期照顧十年:大溫暖社會福利套案之旗艦計 畫。十年計劃的提出,整合了相關部會的政策,並為在地老化、老人多元服務以 及全人照顧提出願景。2007 年在整合的趨勢下,老人福利法也跟著修法,依老 人失能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提供不同的補助,讓照顧失能老人的責任,由家庭 負擔到走向國家、社會共同分擔。
六、2008 年長期照護保險規劃期
雖長照十年計劃才剛起步,但在政黨輪替下,政策走向也發生了變化,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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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照護保險規劃報告中,總共分為七項,法制及組織體制、保險對象、給付方式 和項目、服務輸送、財務制度、支付制度及性別影響評估,並分析相關福利政策 與長照保險之配合,以多元的方式滿足民眾對於長期照護之需求,對不同的族群 提出不同的方案,提出未來服務模式與資源發展之建議(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等,2009)。
長照保險在行政院經建會的積極規劃下,在 2009 年總共辦理 50 場說明會,
長照保險固然立意良好,但學者專家認為在我國長期照護體系尚未完善之前,貿 然推動恐形成供給創造需求之風險,對長期照護未來的走向可能產生不利的情況。
2009 年底長期照護保險草案送入行政院,但此草案目前尚未審查討論,與民間 的溝通也不足,反倒是長期照護服務法的進度較長照保險法快速,不過在服務法 的部分主要是規範人員與機構的管理,似乎沒有馬上立法之急迫性,在經過相關 非營利組織多次反映後,民間團體決定提出自己的版本,民間版本強調服務的輸 送與權益的保障,並以老人和身障為主,透過立委在立院提案後,與官方版本併 案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