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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長期照顧機構提供老人活動之規範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正如我讚許一個老人的青年,

我也喜歡一個老人有一顆年輕的心,

能夠這樣的人,

雖然身體會衰老,

但內心卻永遠不會老。

~馬庫斯·圖利烏斯·西塞羅~

本研究主要探討養護機構老人在接受團體遊戲治療介入後之效果,促 進機構老人身心健康為團體遊戲治療之核心概念,故本章共分為四節,首 先分析我國長期照顧機構對於老人活動之規範,藉以知悉政府對機構活動 之重視程度;其次,探討社會工作員任職於養護機構之相關法規規定、工 作內容及角色;最後,論述團體遊戲治療相關理論及相關研究之重要結論,

俾進一步了解老人運用團體遊戲治療之成效。

第一節 長期照顧機構提供老人活動之規範

隨著台灣高齡化社會的來臨及社會結構變遷,傳統家庭照顧老年人之 功能逐漸式微,進而使老人入住養護機構之生活型態日益增加,養護機構 成為高齡者入居後的生活場所,所以相關空間、活動規劃良好與否,攸關 老人之生活品質(林春玲、翁彩瓊,2010),現行「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第二條規定,我國老人福利機構分類如下:

一、長期照顧機構:分為下列三種類型:

(一)長期照護型:以罹患長期慢性病,且需要醫護服務之老人為 照顧對象。

(二)養護型:以生活自理能力缺損需他人照顧之老人或需鼻胃管、

導尿管護理服務需求之老人為照顧對象。

(三)失智照顧型:以神經科、精神科等專科醫師診斷為失智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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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以上、具行動能力,且需受照顧之老人為照顧對象。

二、安養機構:以需他人照顧或無扶養義務親屬或扶養義務親屬無扶 養能力,且日常生活能自理之老人為照顧對象。

三、其他老人福利機構:提供老人其他福利服務。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之目的,在於提供一個舒適、潔淨、安全之住宿環 境,透過有系統的專業照顧,促進老人身、心、社會及靈性上功能等方面 之健全,維持並發揮最大功能(黃旐濤等人,2009;張淑卿,2011)。我國

「老人福利法」第十九條規定:為滿足居住機構之老人多元需求,主管機 關應輔導老人福利機構提供下列機構式服務:住宿服務、醫護服務、復健 服務、生活照顧服務、膳食服務、緊急送醫服務、社交活動服務、家屬教 育服務、日間照顧服務及其他相關之機構式服務。張淑卿(2011)將老人 在機構之服務內容分為三大類:(一)生活照顧服務:日常生活功能協助、

工具性生活功能協助、娛樂社交活動等,例如洗澡、進食、上廁所及行走 活動等;(二)醫療照護服務:護理照顧服務(給藥、監測基本生命徵象及 疾病護理等)、復健服務(物理、職能或語言治療等)、營養服務(營養狀 況評估、個別化餐點設計);(三)社會支持服務:個人相關福利資源引進、

家庭經濟及人力支持和社區互動服務等。此種為長者設計的機構式照顧有 別於一般的住家環境,依研究者之經驗,機構中的生活作息時間通常是固 定的,除了用餐、睡覺、梳洗外,大部份的時間老人可能是孤獨、無聊的。

Lai et al(2005)指出,機構中的老人較少機會參與休閒或娛樂活動,較無 法享受生活且認為生命是沒有意義的,這樣的態度可能引起沮喪的心情。

Kwee et al(2003)認為機構最重要的照顧功能是提供一個尊重老人的環境,

因沮喪的心情會影響老人之生活品質,需增進機構中的團體娛樂活動。

家庭式照顧原有「家」的感覺,是許多長照機構努力追求的方向,與 長照機構相比,家對於老人的意義有:熟悉感、記憶、自由、生活空間及 社會關係(蕭文高,2017)。「家」對大部份人而言是一個避風港,在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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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挫折時,總是能在家庭獲得能量與重新出發的信心,所以家對大多數 的人來說是溫馨的、安全的,是他們的根與愛;對老人而言,一個經過長 時間經營的家,雖不是富麗堂皇,但具有休戚與共的意義及不可分割之情 感。因此,當家庭缺乏替代人力下,老人因身心功能衰退需要被照顧,入 住長照機構將成為不得已的選擇(王淑君,2014;李孝凌等人,2004;楊 嘉玲,2002;Armer, 1993),一旦搬離具有意義的家,在身、心、社會各方 面勢必經歷一段調適期,而結果好壞常影響日後之身心健康狀況。

陳芷如、徐亞瑛(2000)與 Manion 及 Rantz(1995)將機構老人適應 問題分為三個層面陳述:(一)生理:老人活動量減少、食慾降低、睡眠改 變、身體活動功能降低等;(二)心理:心裡產生混亂、焦躁不安、憤怒、

憂鬱,進而產生失落、缺乏安全感、被遺棄及孤單寂寞等感覺,導致生活 品質降低;(三)社交互動:老人常因身體老化與疾病問題,導致老人與他 人建立關係之動機與機會降低,常衍生退縮、被動、依賴、不信任感等。

老人一旦脫離家至機構生活,生理、心理及社會問題是相互影響的,除了 生理功能下降,內心會感受與家人距離太遠、隔離感、放棄原熟悉生活及 物質,須重新適應其他老人、機構的規範及限制等,Aller 及 Van Ess Coeling

(1995)指出生活品質不應只著重在生命延長,更應含優質的社會心理活 動,否則會因環境之結構限制,導致老人覺得被隔離與遺棄,更顯得孤單 與退縮。

長期照顧機構大多著重老人身體及日常生活活動(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 ADLs)之協助,顯少著重心靈及社會需求的滿足,也常欠缺社交及 活動的安排,生活無聊又無趣,以致於老人身體功能逐漸退化,如能安排 各種不同類型的活動,將可使老人一整天的時間過得更充實、快樂(宋惠 娟,2003;侯青雲,2005)。依老人福利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訂定之「老人福 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指出,機構式服務需提供社交文康活 動或團體工作,增加住民人際互動、協助住民積極參與社區活動,加強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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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供重度失能臥床服務對象日常活動情形:不再單單只是提供服務 即可,於 102 年及 105 年更規範需依據專業之復健人員(物理/職 能)之評估,提供被動式運動,且機構本身需訂有避免重度失能 服務對象功能退化之策略。

綜上所述,機構照顧的內容與範圍非常廣泛,分實體與精神兩方面,

實體方面則包括醫療保健、經濟支援,以及日常生活各種必需品等,這些 服務項目要視每位老人身體健康狀況作適當的安排;精神方面要讓老人在 情緒上得到滿足,安排老人參與休閒及各項活動,避免老人有被排除在社 會之外的心理鬱悶(莊秀美,2008)。長期照顧機構之評鑑含括了「活動 辦理」面向,團體活動自然被列入機構作業規範之中,過去老人照顧機構 內缺乏活力、動能、喜悅的生活,在後續已看到許多機構負負責人抱持著

「機構長輩也要終身學習」的概念,積極引進活動設計、活動引導人才,

讓老人的生活更加豐富、精采(張宏哲,2014;秦秀蘭,2014)。因此,

機構提供的不應該只有住宿服務,而是讓老人能夠安心的生活照顧,營造 老人正向積極生活之空間環境,並透過日常活動安排設計,適當刺激老人 能力,重視老人自主性,有效改善老人功能退化(徐震等人,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