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韌性」(或回復力)之用詞常與「脆弱度」同時使用或混用。部分 學者認為兩者可視為替代性用語,隱含系統或地區之韌性愈高,脆弱 度愈低(Klein et al., 2003)。但有些學者認為兩者涵義並不同(Gallopín, 2006; Engle, 2011)。因此對韌性之定義先行瞭解與釐清有其必要。
1973 年生態學者 Holling 首先以「韌性」(resilience) 一詞來描述 生態系統經歷干擾後仍能繼續存在的能耐。簡而言之,韌性為「一個 生態系統在經歷外來干擾後,恢復或回復至原始狀態之能力」(Holling, 1973),愈有韌性的系統愈能承受越大規模的擾動,也就愈不容易被外 力癱瘓。此概念也已被發展成為韌性理論(Resilience Theory)。提出韌 性理論之學者認為:現今世上大部分環境與生態系統已不是起初單純 之系統,而是人類活動交互作用下之產物,其行為相當複雜,人類不 可能全盤掌握使致無法預測災難之發生。因此主張人類應該接受自然 的擾動並設法承受這些擾動,且必須避免人為影響(如破壞生態環境) 造成系統崩潰。韌性理論其現行應用則已擴及至社會經濟、工程與社 會-生態等領域。然而多數文獻認為此定義缺乏可操作性,更無法延伸 應用於探討生態領域外之韌性議題。因此,為開啟探討社會韌性與氣 候變遷之關係,Timmerman (1981)將韌性概念進一步整合脆弱度與調 適力,並定義韌性為:「系統或地區在經歷災害事件後,吸收災害衝擊 與恢復能力之量測」。Dovers and Handner (1992) 進一步提出社會主動 與被動韌性概念,「被動韌性」為強化現有條件使系統更具抗拒衝擊之 能力;而「主動韌性」則指社會面對無法逃避之衝擊,重新營造一個 足以接納改變之新系統。於經濟領域方面,Rose(2006)定義經濟韌性為
「一個系統在對抗損失或毀壞時,可承受或緩和自身衝擊的能力。」
韌性研究應用領域主要發展分為兩個:社會-生態學派與災害學派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民國 104 年)。社會-生態學派特別強調:韌性分 析時需考慮人文系統特性,並主張須從社會-生態系統互動角度進行系
附 1-2
人文、自然特性與脆弱度,而可定義韌性為:「一個社會與基礎建設 (infrastructure)對抗外來擾亂或壓力,及其從擾亂後復原之能力」(Adger, 2000; Adger et al., 2005)。
災害學派對於韌性分析大多以脆弱度的角度進行,並認為災害風 險主要構成要素為災害與脆弱度,而「韌性為脆弱度之重要構成要素 之一」(Brenkert and Malone, 2005; Hung and Chen, 2007; Hung and Chen, 2013)。此韌性之定義較為狹隘,因此,Berke and Campanella (2006)認 為韌性為:「使災害衝擊與損害最小化之生存與面對災害的能力」,強 調社會組織如何面對災害與處理不確定性問題之能力。故脆弱度與韌 性的關係可視為視為替代性用語,隱含「韌性具有正面效應」;而「脆 弱度具負面效應」。因此,只要提高韌性,便會改善脆弱度。
韌性分析著重降低災害損失、災害對社會經濟衝擊,與災後恢復 能力(Folke et al., 2002),甚至需考慮災前整備、災中應變與災後重建之 能力(Bruneau et al., 2003; Cutter et al., 2008)。因此韌性評估之架構適合 從綜合性角度探討(即涵蓋實質、社會經濟、基礎設施與制度等層 面)(Cutter et al., 2010)。聯合國國際減災戰略署(UNISDR, 2002)亦從綜 合性觀點提出韌性之定義為:「系統、社區或社會對抗或調整,以獲得 一個可接受狀態之能力。其決定在社會系統,可自我組織、提升學習、
調適及災害恢復能力」,此綜合觀點提出韌性定義較為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