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目標
新舊音樂課程標準總目標的對照如表附錄 4-1 所示15,一至四項的表述方式 大致相同,在五、六項的表述上,新課程標準則歸併為一項,並以「在日常生活 中愛好音樂、主動參與及學習音樂的態度」取代「興趣和技能」,突顯新目標較 舊目標更著重於生活化。
表附錄 4-1 新舊音樂課程標準總目標對照一覽表
舊課程標準目標(民國 64 年) 新課程標準目標(民國 82 年)
中高年級音樂課程總目標 總目標
發展兒童愛好音樂、欣賞音樂、學習音 樂的興趣和能力
培養兒童感覺音樂、理解音樂及表現音 樂的興趣與能力
輔導兒童認識、欣賞並學習民族音樂 輔導兒童認識、欣賞並學習傳統音樂 啟發兒童的智慧,陶冶審美情操,養成
快樂、活潑、樂觀、進取的精神
.啟發兒童智慧、涵養審美能力、陶冶生 活 情趣、養成快樂活潑、奮發進取的精 神
培養兒童愛家、愛國、互助、合作、服 務社會的精神
培養兒童增進群己和諧、服務社會的熱 忱 及愛家、愛國愛世界的情操
培養兒童演唱歌曲、演奏樂器的興趣和 技能
培養兒童在日常生活中愛好音樂、主動 參與及學習音樂的態度
培養兒童表現和創作的能力 二、分段目標
(一)低年級(唱遊與音樂)分段目標16
舊課程標準有關音樂目標列在原唱遊科目標的第二項「啟發兒童愛好音樂的 興趣」之內,由於新課程標準在低年級部分音樂與體育採分科教學,目標的表述 上較舊課程更為明確,並採用舊課程中年級「由耳聽到目視」、「創作」、「節奏」
等音樂能力目標的表述方式。新舊課程標準低年級(唱遊與音樂)目標的對照如 下表所示:
15 資料來源:節錄自教育部國教司(民 64):國民小學課程標準。台北市:正中,頁 203-205、
229。與教育部(民 82):國民小學課程標準。台北市:教育部,頁 197-198。目標之次序為求對 照方便,從新編排。
16 同前註。
表附錄 4-2 新舊課程標準低年級(唱遊與音樂)分段目標對照一覽表 舊課程標準目標(民國 64 年) 新課程標準目標(民國 82 年)
培養歌唱表演的興趣與能力 培養輕聲歌唱的興趣與態度
培養使用敲擊樂器的興趣與能力 培養兒童以簡單易節奏樂器配合歌唱的興趣與 能力
培養韻律感 培養兒童節奏創作的興趣與能力
培養對音樂的欣賞能力 培養兒童聆聽音樂的興趣與態度
培養兒童聽音發聲的能力。 培養兒童音感能力,著重聽力感覺與節奏反應 培養兒童由耳聽到目視的學習興趣與能力
(二)高年級分段目標17
表附錄 4-3 新舊音樂課程標準中高年級分段目標對照一覽表
舊課程標準目標(民國 64 年) 新課程標準目標(民國 82 年)
中年級分段目標
發展兒童由耳聽到目視的學習能力 培養兒童音感能力、著重曲調的聽辦 與表現
培養兒童視譜學習的興趣和能力 培養兒童認譜的興趣與能力 培養兒童演唱、演奏及創作的興趣和能力 培養兒童頭聲歌唱能力
演奏著重節奏樂器的學習與合奏 培養兒童演奏節奏樂器的技能,並學 習簡易曲調樂器
音感訓練著重對節奏的感受、反應和表現 培養兒童創作簡短曲調的興趣 培養兒童欣賞音樂的興趣和能力 培養兒童聆聽音樂的音色、節奏及曲
調美 高年級分段目標
音感訓練著重和聲的感受及曲調的聽寫 培養兒童音感能力,著重和聲的聽辦 與表現
發展兒童視譜學習的和能力 發展兒童認譜的能力與應用
增進兒童演唱、演奏及創作的技能 增進兒童演唱的技能並能唱出明亮的 歌聲
.演奏著重節奏樂器和曲調樂器的合奏(增 加曲調樂器的分部)
培養兒童節奏樂器與曲調樂器的合奏 能力
培養兒童的獨立及團體表現的能力和精 神
發展兒童創作的興趣與能力
擴展兒童認識及欣賞音樂的領域 擴展兒童欣賞領域並著重樂曲結構及 風格的認識
17資料來源:節錄自教育部國教司(民 64):國民小學課程標準。台北市:正中,頁 230。與教 育部(民 82):國民小學課程標準。台北市:教育部,頁 198-199。目標之次序為求對照方便,
從新編排。
三、教材綱要18
231-235。與教育部(民 82):國民小學課程標準。台北市:教育部,頁 200-206。為求對照方便,
以年段整理編排。
舊課程標準(民國 64 年) 新課程標準(民國 82 年)
舊課程標準(民國 64 年) 新課程標準(民國 82 年)
2.認識 2/4、3/4、4/4、3/8 拍號的 意義。
欣
舊課程標準(民國 64 年) 新課程標準(民國 8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