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音樂課程、教科書、教法與設備
第一節 音樂課程
課程是指為實現各級學校的教育目標而規定的教學科目及其目的、內容、範 圍、分量和進程的總合1,課程標準則是其更具體之描述。我國歷次頒布的音樂 課程標準就明確規範小學音樂課程之目標、作業類別、作業要項、教學方法要點 及評量標準。從課程標準的內容及修訂變革中,我們可以更進一步了解二十年來 國小音樂教育的基本內涵及發展。
我國國小音樂課程自民國十八年八月教育部頒布「小學課程暫行標準」2以 來,前後做了多次的修訂(詳見附錄三)。而近二十年國小音樂課程標準的修訂 則有兩次-前一次國小課程標準於民國六十四年八月七日頒布,民國六十七年八 月起正式實施;現行國小課程標準則於民國八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頒布,民國八 十五年九月起逐年(年級)實施。民國七十到八十四學年度是採用民國六十四年 修訂的課程標準,民國八十五學年度開始,則逐年更新,新舊並行,新舊課程適 用情形詳見表 2-1:
表 2-1 1981-2000 年國民小學音樂課程適用標準一覽表
學年度 一年級 二年級 三年級 四年級 五年級 六年級 70-84 舊(唱遊) 舊(唱遊) 舊 舊 舊 舊
85 新(音樂) 舊(唱遊) 舊 舊 舊 舊 86 新 新(音樂) 舊 舊 舊 舊
87 新 新 新 舊 舊 舊
88 新 新 新 新 舊 舊
89 新 新 新 新 新 舊
表格說明:舊:民國 64 年教育部所頒布的國小課程標準。新:指民國 82 年教 育部所頒布的國小課程標準。
在新、舊課程標準並行的同時,「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暫行綱要」3又於 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頒布,並訂於民國九十年九月起分四年逐步實施。一旦
1 課程( Curriculum)的定義摘自根據顏慶祥/湯維玲編(民 83):教育百科辭典。台北市:五南,
1994 年,頁 659。
2參閱教育部(民 18):小學課程暫行標準。教育雜誌,21 卷 12 期,頁 151-153。
3 參閱教育部(民 89):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暫行綱要。台北市:教育部,頁 321-334。
「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暫行綱要」開跑,實施七十多年的國小音樂「課程標 準」將走入歷史,而改以新的課程名稱、新的結構型態與其他藝術相結合,國小 音樂課程變動之劇,前所未見。
本節依據課程標準頒布時間順序將二十年來國小音樂課程的發展分為三個 階段:民國六十四年之音樂課程標準、民國八十二年之音樂課程標準、國民中小 學九年一貫課程暫行綱要之「藝術與人文」領域課程。內容主要是以課程的修訂 過程、參與人員及修訂的重點為探討範圍,在此新舊課程交替之際,對於過去二 十年來所實施的新舊課程做一回顧,並對於即將實施的「藝術與人文」領域課程 做一概略性的了解。
壹、國小音樂、唱遊課程標準(民 64)
為配合兒童身心發展及國家社會需要,避免重複各科內容,貫徹國民教育九 年一貫之精神,教育部於民國六十四年一月至七月間進行國小課程標準修訂,依 據國家政策、社會需要、兒童需要及各項實驗研究結果編訂教材,於民國六十四 年八月七日公佈4,民國六十七年八月起正式實施,這是音樂課程幾經修訂後,
施行最久的標準,截至民國九十學年度才正式停止使用(詳見表 2-1),實施期間 長達二十三年。音樂科目名稱延續前次標準,中高年級為「音樂」,在低年級則 採音樂、體育併科教學,即「唱遊」。以下從課程的修訂過程、修訂委員會組織、
與前次標準的比較三方面做說明。
一、修訂過程
民國五十七年一月修正公布之「國民小學暫行課程標準」實施六年後,由於 國內新的教育思潮不斷發展,教材內容與教學方法不斷更新,教育部為因應各界 修訂課程標準的需求,於民國六十四年一月起,聘請專家學者組成「修訂國民小 學課程標準委員會」,由當時的教育部長蔣彥士兼主任委員,進行課程標準修訂。
修訂前先進行課程實驗研究、舉行座談會、各國小學課程比較研究及翻譯「國民 小學生活技藝教育目標」等工作,修訂過程如下5:
(一)整理課程實驗研究報告,編輯「修訂國民小學暫行課程標準參考資料」。
(二)召開總綱小組委員會議,研討小學教育目標、科目、時數、修訂原則議題。
(三)召開修訂國民小學課程標準委員會議,研討教育目標、科目、時數等議題。
(四)召開各科課程標準修訂小組聯席會議,研議修訂原則、程序等相關議題。
(五)召開音樂科修訂小組委員會議,起草各科課程修訂草案。
(六)召開修訂小學課程標準委員會議,研討各科課程標準草案。
(七)國民教育司整理小學各科課程草案,公布施行。
4參閱教育部國教司(民 64):國民小學課程標準。台北市:正中,頁 203-259。
5同前註,頁 385-387。
二、修訂委員會組織
教育部聘請學者專家組成「修訂國民小學課程標準委員會」,依據總綱與科 目分組,共分為 13 個修訂小組,唱遊組與音樂組小組委員名單如下6:
(一)音樂組:張錦鴻(召集人)、葉楚貞、李永剛、康謳、史唯亮、孫思嶠、
張崑地。
(二)唱遊組:葉楚貞(召集人)、熊慧英、高棪、譚達士、孫素意、柯美繁、
葉挺菁。
在上述修訂委員名單中,唱遊組除了柯美繁為新加入之外,其餘均曾參加過民 國五十一年及民國五十七年的唱遊科課程修訂,音樂組委員中,史唯亮、張崑地 兩位為新加入委員,由於大部分的委員都是原班人馬,在課程修訂的新舊經驗銜 接上,當不容置疑。
三、與前次標準的比較
此次修訂的國民小學課程標準,大體延續前次標準,採九年一貫之精神,著 重德、智、體、群四育均衡發展為準則,在教育部頒布的課程標準附錄中,對於
「與前次標準相比較」部分做了摘要說明,茲將音樂與唱遊兩科課程標準的修訂 特點整理如表 2-27:
表 2-2 民國 64 年國民小學唱遊、音樂課程標準修訂特點一覽表
序 唱遊課程修訂特點 音樂課程修訂特點
1 依據課程實驗研究報告做修訂。 加強選用民族性的教材。
2 應設置「唱遊教室」,以利教學。 增加教具的設備和運用。
3 各項教學活動均以兒童為本位。 減少教材的份量、減輕教材的難度。
4 各項教材教法注重反覆練習。 各項教材教法著重反覆練習。
5 強調大肌肉活動,增加各項體能運動。 注重兒童即興表現的能力。
6 加強輔導兒童多作高尚的休閒活動。 增加分段目標。
7 評鑑著重兒童平時學習精神及進度。 強調以欣賞為中心的音樂教學觀念。
根據上述修訂特點,筆者對照民國五十一年與五十七年的國小音樂、唱遊課程 標準8,將此次課程標準主要的變更分述如下:
(一)課程架構與課程目標
1.課程架構:民國五十一年國小課程採「六年一貫制」之架構,自民國五十七
6參閱教育部國教司(民 64):國民小學課程標準。台北市:正中,頁 391。
7整理自教育部國教司(民 64):國民小學課程標準。台北市:正中,頁 408-409。
8 詳閱教育部(民 51):國民學校課程標準。台北市:正中,頁 65-86、87-115。&教育部國教司
(民 57):國民小學暫行課程標準,臺五版。台北市:正中,頁 193-214、頁 215-242。
年九年國民義務教育推行起,則改為「九年一貫制」。 2.課程目標:未做修正。
(二)作業類別與時間分配
1.作業類別:仍舊分為三個主要作業類別:欣賞、研究、演習,未做修正。
2.時間分配:民國五十一年與五十七年課程標準的時間分配:低年級唱遊課程 為每週 6 節,每節 30 分鐘,共計 180 分鐘;中高年級音樂課程則是每週 3 節,
共計 90 分鐘。民國六十四年課程標準的時間分配:低年級唱遊課程減為每週 4 節,每節 40 分鐘,共計 160 分鐘;中高年級音樂課程則減為每週 2 節,共 計 40 分鐘。
(三)教材綱要
民國六十四年低年級唱遊課程標準教材綱要與民國五十一年之課程標準,
在體育部分做了部分修訂,而音樂部分則未做更動。在音樂課程標準部分,民 國五十七年國小音樂課程標準在教材綱要上除「旋律」一詞改為「曲調」之外,
與民國五十一年課程標準相同,而民國六十四年音樂課程標準在欣賞項目加入
「國樂器、中國調式的介紹」,「音樂故事」一項加入中國部分;音感項目則加 入「三度、四度和聲聽唱」;演唱項目加入「由聽唱逐漸進入視唱教學」;「演奏」
項目明訂節奏樂器與曲調樂器的習奏項目;「課外選習」項目增加鋼琴、小提琴、
大提琴、二胡、梆笛等項目。
(四)教學評量
教學評量,「唱遊」部份未做更動,仍然維持以技能占 40﹪、習慣 30﹪、
態度 30﹪等計分辦法。「音樂」部分在考察項目與評量要點上與前次課程標準 並無不同,兩次標準的差異主要在於計分辦法上,前次音樂課程標準百分比分 配:歌曲演唱占 70﹪樂理欣賞等占 30﹪。此次音樂課程標準百分比分配:歌 曲演唱(或演奏)占 40﹪,基本練習及欣賞等占 30﹪,平時成績占 30﹪,較 之前次標準,歌曲演唱的比列降低,同時加入演奏部分,且規定平時成績明確 的計分比例。
貳、國小音樂新課程標準(民 82)
民國七十六年國民政府宣佈解嚴。為因應解嚴後民主政治、自由經濟、多元 社會等等劇烈的變動,教育部對舊課程標準進行全面性的檢討,自民國七十八年 一月起修訂,於民國八十二年九月一日頒布,自民國八十五年九月起,逐年實施,
低年級不再開設「唱遊」科目做音樂、體育的合科教學,而採音樂、體育分科教 學,科目名稱自國小一至六年級均為「音樂」9。
9 參閱教育部(民 82):國民小學課程標準。台北市:教育部,頁 197-217。
一、修訂過程
民國七十八年一月十四日教育部成立第九次「國民小學課程標準修訂委員 會」,由當時的教育部長毛高文兼主任委員,進行課程標準修訂,修訂過程如下:
民國七十八年一月十四日教育部成立第九次「國民小學課程標準修訂委員 會」,由當時的教育部長毛高文兼主任委員,進行課程標準修訂,修訂過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