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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結點之疏散需求分析程序

第三章 民眾疏散集結點、防護站與收容所之規劃與分析

3.1 資料蒐集方法與分析程序

3.1.2 集結點之疏散需求分析程序

集結點為提供 EPZ 區域村里內,必須依賴公用車輛疏散之民眾集結 等待與上車的地點,因此其地點須有寬敞的空間與通路以便民眾之聚集及 車輛之進出,且以民眾熟悉的公共場所為佳。下列為集結點位置決策之準 則:

(1) 集結點之位置須考慮附近民眾能於短時間內順利集結且附近民眾 熟悉之地標 (如:學校、社區活動中心、廟宇前廣場等)。

(2) 距離主要道路較近,場地空間須足以大型公用車輛停車及迴車以 便利車輛到達及出發。

(3) 候選集結點之服務涵蓋區域應能均勻服務需求點之分布,在人口 密集處盡可能滿足民眾住家半徑 500 公尺內即可到達。

(4) 考慮地形與地貌的限制,如高山、河流及山谷等對民眾集結動作 的阻礙等因素。

(5) 集結點服務區內應考慮劑量分佈對人員健康所造成的影響。

(6) 集結點設置數目須合理且經濟。

(7) 集結點之容量限制必須能滿足所指派之需要公用車輛疏散的民眾 數量。

集結點之功能為提供需依賴公用車輛進行疏散之人口為主,以下說明 如何由 EPZ 區域總人口數與監理單位提供之車輛資料分析出各 EPZ 區域 內需依賴公用車輛疏散之人口數與其所需之公用疏散車輛數。

在各村里之民眾疏散集結點的位置與數量確定後,即可估算其需要公 用車輛疏散的人數,並將之指派至適當集結點。得知各集結點所需要服務 的人數後,便可進一步估算其所需之公用車輛數。以下說明完整分析流 程:

(1) 估算私車總乘載人數

先以分區為單位,對分區內各種私人車輛的乘載人數進行估算,

計算方式如公式(3.1):

各車種乘載人數 = 該車種承載率

 該車種車輛數……….. (3.1)

各車種承載率如表 3.2 所示。車種之判斷方式乃依據「道路交通 安全規則」第三條之規定,小客車表示座位數在 9 座以下或總重 3500

公斤之客用車輛則為大客車。小貨車表示總重量在 3500 公斤以下之 貨用車輛;反之大貨車表示總重量逾 3500 公斤之貨用車輛。而機車 則不分重型或輕型皆視為同一種類。

表 3.2 各車種承載率表

車種 承載率

小客車 3 人/車 大客車 5 人/車 小貨車 3 人/車 大貨車 4 人/車

機車 0.5 人/車

所有車種乘載人數經加總後得知該分區的私車總承載人數。由於 核電事故疏散應避免直接暴露於空氣中,故應考慮以汽車為主、機車 為輔作為疏散之交通工具;並且基於保守考量,各家戶可能同時擁有 一部以上汽機車等情況,因此在承載率上有加以折減(如:小客車原 可乘載 4 人,在此處設定為 3 人)。

(2) 計算各村里需以公用車輛疏散人數

各村里需以公用車輛疏散人數計算方式如公式(3.2):假設需要公 用車輛疏散人數(S)

S=(村里總人口數) – (村里私人車輛總承載人數)……(3.2)

此處村里總人口數是以民國 100 年 12 月的戶政人口數做為依據,

通常在核電廠周圍地區戶政人口數會較實際人口數為高,故以戶政人 口數做為依據是採取較保守之估計方式;若某村里的總人口數小於該 村里的私人車輛總承載人數,則該村里視為無民眾需要公用車輛進行 疏散。

(3) 指派民眾至集結點

根據各村里門牌點位資訊,將各里公用車輛疏散人數依照實際人 口比例計算,再按各集結點距離的近遠順序,以及各集結點的容量限 制,將各村里需要公用車輛疏散人數指派至適當之集結點。

(4) 計算各民眾疏散集結點需要之公用車輛數

各集結點公用車輛疏散人數確定後,將公用車輛疏散人數除以 30 (每 30 人一部公車,不足以一輛計),計算各集結點需要的公用車 輛數,若該集結點的公用車輛疏散人數為 0,基於保守考量仍派一輛 公車前往該集結點。最後將車輛數轉換為小客車當量 PCU (Pessenger Car Unit)。

經過上述四步驟計算,可得各核能電廠各集結點所需車輛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