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雙元所得稅制度介紹
第三節 雙元所得稅制對其他各國稅制改革之影響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31
第三節 雙元所得稅制對其他各國稅制改革之影響
在近年來,雙元所得稅制度的重要元素已經出現在各國的稅制中,例如利息 和股利扣繳且低於最高邊際稅率,例如奧地利、比利時、義大利、葡萄牙、捷克、
立陶宛和波蘭;又或者是對於資本利得有較優惠的稅率或扣除額等,DIT 影響了 許多國家的稅制改革:
美國
1992 年,美國財政部提出一個和雙元所得稅具同樣雛型的「綜合企業所得 稅 (Comprehensive Business Income Tax,簡稱 CBIT)」,廢除對投資人階段的投 資所得課稅,將其併入公司階段課徵;即廢除公司所得稅的扣抵,使利息和股利 都在公司階段課稅,而不在投資者階段課稅。使用所謂的綜合企業所得稅代替個 人資本所得稅,所有的企業以收入減去成本和當前的經濟折舊作為徵稅之基礎,
等同直接完全就源課徵,也由於對源頭的資本收入徵稅,當然也就無須進行整合。
這顯然是一個比雙元所得稅更簡單的制度,但它有一些主要缺點:首先,因為它 只適用於對源頭課徵,不包括對國外來源課稅,不像雙元所得稅是以居住者為基 礎;其次,它只包括企業的資本收入,不對其他資產的資本所得課徵,如政府債 券和個人非商業資產。最後在 2003 年布希提出的減稅方案中,股利所得課徵 5%
或 15%的稅率,也有雙元所得稅的影子。
德國
德國學者 Spengel & Wiegard (2004) 認為,該國的稅率偏高會扭曲投資選擇,
租稅改革應降低具國際流動性的資本所得稅率,最好為 25%以下,使德國在一個 具有吸引力的位置。但短時間內政治力量應該無法通過這麼大幅度的改革,故提 出雙元所得稅制作為折衷的建議。他認為公平是很模糊的概念,是道德問題而非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32
經濟問題,當年德國的問題不在分配公平,而在於不充分的經濟成長、投資需求 遲緩疲弱和高失業率。為使停滯的經濟活動復甦,在 2003 年,德國經濟專家政 務委員會 (German Council of Economic Experts) 提出租稅改革方案中,將勞動所 得和資本所得的課稅方式區分開來,投資所得課稅 30%,勞動所得 15~35%,將 公司稅併入綜合所得中的資本利得,降低扭曲,結合個人及公司稅,創造投資風 氣,增強德國經濟動態成長。
奧地利、比利時與義大利
為了租稅競爭,奧地利於 2005 年開始,將營利事業所得稅率與資本所得稅 率同樣由 34%降為 25%,股利以及利息所得也實施分離課稅,按 25%扣繳。比 利時之股利所得亦按 25%、利息所得按 15%稅率分離課稅,公司所得稅率維持 34%。義大利則是課徵 19%的公司稅,對於股利所得按 12.5%分離課稅,利息則 是分 12.5%及 27%兩級距累進稅率;比利時及義大利對於利息及股利課徵較低稅 率,頗有鼓勵儲蓄及投資意味。三個國家雖未完全引進雙元所得稅制度,但對勞 動所得課徵累進稅率、利息與股利所得實施扣繳稅額制度,具有類似雙元所得稅 制的基本精神。此外,在公司與非公司所得稅的課徵部分,奧地利與義大利之企 業利潤的股份須計算新增資本的設算利潤,其可適用較低稅率課稅,也有雙元所 得稅制的成份存在。
相對於北歐國家,這些國家尚未整合勞動所得與負的資本所得,但奧地利與 比利時允許低資本所得的人將資本所得與勞動所得合併,並依據勞動所得稅率課 累進稅率,加以適用勞動所得之免稅額。奧地利、比利時與義大利在公司及個人 階段課徵股利所得稅,公司的股利所得稅以個人階段的股利扣繳稅額來補充,因 此股本利潤結合租稅負擔,就相當接近於個人所得稅中勞動所得適用的最高稅 率。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33
荷蘭、希臘
荷蘭與希臘近來也逐步走向雙元所得稅制。荷蘭在 2001 年實施綜合所得稅 的租稅改革,目標將所得稅和社會保險結合、降低最高稅率、最小化應稅所得、
簡化級距及納稅方式。特別之處是將全球所得分離課稅,稱為 BOX 法,將個人 所得分成三類,第一類為勞動所得和設算租金等、第二類為營業利潤 (持股至少 5%),稅率為 25%,第三類為儲蓄和投資所得,採 30%。
有關第三類的股利與利息所得,課徵一個推定的所得稅,計算一個假設的固 定收益 (採用租稅年度內,資產平均淨值設算報酬的 4%來計算) 且課徵 30%的 稅率,此假設的收益會根據資本和資產的平均經濟價值扣除未支付的債務來計算,
故相當於課徵淨資產 1.2%的稅收,故財富稅一併在 2001 年稅改中取消。「Box 3」
涵蓋了資產所有者從股利、利息及版稅等資本所得。此外,大股東的股利、利息 與資本利得則被分類為「Box 2」類型的投資所得,且課徵 25%的單一個人稅。
由此可知,荷蘭的 BOX 法將勞動所得及資本所得作一切割分類,且對股利、利 息等資本所得課徵依單一比例稅率。
希臘採行股利所得免稅法,是唯一在個人階段免除股利所得稅的歐盟國家,
因此股利只被課徵 35%的公司稅 (稍低於 40%的個人稅)。在減稅方面較明顯的 為利息所得,債券為 10%,銀行存款為 15%,皆適用較低的扣繳稅額,租稅負 擔相對輕,對於鼓勵儲蓄與投資具有相當大的效用。
土耳其
2006 年土耳其進行租稅改革,尚未實施純粹的雙元所得稅制度,但改革含 有雙元所得稅之重要元素於其中。首先廢止了原本的制度,採用資本、利息所得 最後階段扣繳 15%。勞動所得的最高邊際稅率從 1998 年的 55%一路降到 2010 年的 35%,單一的公司稅率也從 46%到 2006 年為 20%,並在當年取消投資免稅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34
額。現在的公司稅率為 15%,與資本所得稅相同,故資本利得在公司階段免稅,
分配股利重複課稅的問題便獲得解決,此為實施純粹雙元所得稅制重要的一步。
Celikkaya (2010) 認為,實施純粹雙元所得稅制度會改善所得稅收,對土耳其經 濟有正面的影響。
日本
在日本,2002 年政府稅制委員會 (Government Tax Commission) 的期中政策 報告將雙元所得稅列為未來主要議題,同年 11 月,委員會提出:「整合各類資本 利得稅收 (integration of taxes on financial income)」,政府不只致力確認財務工具 在稅上的中立性,也致力於整合投資所得的種類。2003 財政年度的租稅改革,
將股利所得分離課稅,和資本利得、利息課同樣稅率;到了 2004 年,降低公開 認購的股票投資信託基金的資本交易稅以及同一等級的上市股份的資本利得,並 且降低非上市股份以及土地資本利得稅至 20%。2004 年之後的目標,除了對整 合財務所得稅理論和實務分析外,稅務機關將討論如何在地方設置納稅制度,包 括如何建立納稅人識別號碼系統。
建構日式雙元所得稅,學者 Morinobu (2004) 提出應分為初期及中期兩階段。
初期,完成資本利得稅收的整合,不同財務工具產生的所得,課徵相同的比例稅 率;此外,解決股利雙重課稅問題,使資本損失可以獲得扣抵;並且採用完整的 識別號碼系統。中期而言,公司和個人皆採雙元稅制,公司稅率和個人投資的資 本稅率應相同,然而稅率的訂定問題仍值得思考。最後,就分配面來說,資產 (循 環) 的課稅相當重要,必須加強所得稅的補充稅-遺產稅之課徵。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