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雙元所得稅制起源及簡介

第三章、 雙元所得稅制度介紹

第一節 雙元所得稅制起源及簡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9

第三章、雙元所得稅制度介紹

第一節 雙元所得稅制起源及簡介

在 1980 年代,北歐四國陸續決定採行雙元所得稅制度,乃基於許多因素:

1. 租稅競爭:這些國家很關心國內投資者移轉他們的投資組合到國外的問題,

例如銀行存款、股票、公司債和政府債券;並且,在該年代中期,挪威個人 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 66%、瑞典 87%,過高的稅率對資本和勞動的供給產生 了嚴重的替代效應,導致了效率損失,並且超高稅率使個人有強烈誘因進行 海外投資,不利於吸引國際投資,在競爭資本上處於不利地位。

2. 高通膨率:高度的通貨膨脹率使資本所得稅率攀高,即使通膨不嚴重時,影 響仍大,名目利息所得稅率仍超過 50%,然而大部分的國家在稅制上並未因 應通膨做調整。瑞典和其他的北歐國家,自有房屋設算租金,其貸款利息可 扣除,結果在高通膨下,其抵押貸款的利息也增加,高所得者透過投資房市 享受減稅,對公平性產生影響。

3. 政治因素:對高流動性的資本所得課高稅率,會使其加速逃離,故稅基會移 至低流動性的所得上,例如勞動、消費和土地,造成高失業率,經濟停滯的 狀態,故北歐面對高失業率,以降低資本所得稅負擔來作為增加經濟活動的 政治支持。

4. 租稅優惠氾濫:當時北歐的租稅制度對資本投資者有複雜多樣的租稅優惠,

為納稅人的合法避稅提供途徑,例如挪威與瑞典在 1980 年代晚期因對利息支 出有抵減制度,當時社會上有廣大的房屋債務融資投資,因此造成很大的稅 收損失。這些優惠往往以費用扣除的形式來遞延納稅義務。特別是債務的利 息全額扣除,會導致資本所得有效稅率為負數,納稅人使用和資本有關的扣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0

除額,來降低他們關於勞動所得的納稅義務。實施雙元所得稅制,讓北歐國 家可以停止勞動所得的稅基侵蝕,增加資本所得之稅基。

基於上述背景,1980 年代由 Nielsen 教授提出了雙元所得稅制度,在該年代 中期的租稅改革中獲得重視,當時的所得稅改革有兩種選擇,一是將所有所得全 面降稅,產生足夠稅收以支應社會計畫,另一則是採用分離的稅制,對資本採用 低稅率,對勞動所得維持高累進稅率。然而,在國際競爭性增加的環境之下,北 歐四國選擇了後者,自 1990 年代開始,陸續開始採行雙元所得稅制,由丹麥首 先實施。

雙元所得稅制的主要設計原則,是將所得分為兩大類,個人稅負不只依據總 所得,也依據勞動或資本所得類型不同:資本一般包括股利、利息所得、租賃收 入、資本利得、租金收入、版稅、自用住宅的設算報酬、對非法人公司的資本投 資設算報酬和某些類型的專利使用費等等;勞動所得,則包含薪資所得、職工福 利金、退休金給付和各項政府移轉支付;至於對於混合了勞動所得和資本所得的 自營業者 (self-employmented) 的所得,則按照一定的辦法分解為勞動所得和資 本所得。稅制設計採取下列原則:

1. 雙元稅基與稅率:將勞動所得和資本所得分開,且對其課徵不同的稅率。

2. 取消租稅優惠:稅基儘可能擴大,廢除各式租稅減免,從而消除他們所造成 的扭曲並且簡化稅制。

3. 資本利得課稅方式:課徵一個「低」且為「比例」稅率,資本利得和公司盈 利課徵相同的稅率,或接近最低的勞動所得稅率,可防止收入較低的納稅人 規劃其收入來源。在資本收入範圍內,費用原則上可減除,各類型的損失可 以加總 (抵銷);淨損失 (未抵銷) 的部分可以結轉之後年度。由於課徵技術 的原因,資本利得稅不對來源課徵,但是會整理建檔。至於利息和股利所得 的課稅,則採取預先扣繳稅款的方式進行。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1

4. 勞動所得課稅方式:因勞動所得在重分配效果上仍扮演重要的角色,故採取 累進稅。其最高稅率約 15~25%高於資本所得稅率。

然而,也可能有許多不同的設計。例如在所謂的「純粹」雙元所得稅 (pure DIT),資本所得和公司稅率是一致的。原則上,政策制定者也可以擴大資本利得 的範圍,包括業主自用住宅設算租金和退休金儲蓄收益,以及其他形式的現行採 稅收優惠的儲蓄。以下分別就北歐四國的實施概況作介紹:

表 3-1 北歐國家採行雙元所得稅制概況

丹麥 瑞典 挪威 芬蘭

實施年度 1987 1991 1992 1993

實施前個人所得稅率(%) 48~73 36~72 26.5~50 25~56

個人所得稅率(%)

實施年度

勞動所得 50~68 31~51 28~41.7 25~56

資本利得 50~56 30 28 25

2010

勞動所得 36.34~51.5 31.52~57.77 28~40 16.5~51

資本利得 28,42 30 28 28

公司稅率(%)

實施前 40 52 50.8 37

實施時 50 30 28 25

2010 25 26.3 28 26

淨財富稅 無 1.5%

(至 2007) 1.1% 0.9%

(至 2006)

資料來源:Bird & Zolt (2010)、本研究整理

未滿 18 歲的納稅人而言,費用扣除額為 32,200 克朗;課稅所得在 42900~389,900 丹麥克朗的稅率為 36.34%,389,900 克朗以上為 47.58%,課稅上限(tax ceiling) 為 51.5%(含教會稅),在 2010 年前,上限更高達 59%。4至於股份所得部分,

42,900-389,900 36.34%

389,900 及以上 47.58%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3

表 3-3 丹麥股份所得適用稅率變化表(2007~2010)

年度 2007 2008 2009 2010

最低級距 28 28 28 28

中間級距 43 43 43 42

最高級距 - 45 45 -

資料來源:http://www.skm.dk/foreign/facts_and_figures/1602.html

瑞典

瑞典接著於 1991 年實施了雙元所得稅改革,在實施 DIT 制度之前,其個人 最高邊際稅率曾高達 72%,改革後分成已賺取所得 (earned income) 以及資本利 得兩部分,將資本所得稅率降至 30%,主要包括利息、股利、資本利得等投資收 入及資本盈餘。另外個人已賺取所得收入依照不同的所得級距採累進稅率課徵,

基本費用扣除額隨所得類別不同而有別,2010 年受雇者為 12,600 瑞典克朗,若 為商業活動則為 33,000 瑞典克朗,此外大部分受雇者還能夠享受每月大約 1,000 瑞典克朗的工作費用扣除 (work allowance),取決於年齡、工資收入、基礎費用 扣除額和適用的地方稅率等。瑞典的個人所得稅於 54%~61%之間,分為三個級 距,在 372,100 克朗以內者,稅率為 31.52%,所得在 372,100~532,700 瑞典克朗 的稅率為 51.56%,532,700 克朗及以上為 51.56%,平均稅率高達 57.77%。

瑞典的公司所得稅為 26.3%,低於瑞典個人資本所得的適用稅率 30%。另外,

瑞典同時課徵 1.5%的淨財富稅 (net wealth tax),作為實施雙元所得稅制度的補充 稅,避免貧富差距有急遽擴大的情況,唯該制度已於 2007 年 1 月起取消。

表 3-4 瑞典個人所得稅率(2010)

稅基(單位:瑞典克朗) 稅 率

0~372,100 31.56%

372,100~532,700 51.56%

532,700 以上 56.56%

資料來源:http://www.taxrates.cc/html/sweden-tax-rates.html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4

表 3-5 挪威勞動所得附加稅(2010)

稅基(單位:挪威克朗) 稅 率

0~456,400 0%

454,400~741,700 9%

741,700 以上 12%

資料來源:http://www.taxrates.cc/html/norway-tax-rates.html

挪威

在 1992 年之前,挪威的儲蓄率很低、投資報酬低、且投資配置扭曲情況嚴 重,尤其利息費用抵減優惠的問題嚴重,個人所得稅率高達 26.5%至 50%,故在 1992 年的租稅改革,以建立可促進資本配置效率為經濟原則的稅基為目標,使 資本稅具中立性,且擴大稅基,而勞動所得仍維持其累進、分配的角色。

挪威的雙元所得稅是所有實行雙元所得稅的國家中最純粹的。其提供一個

「一般」稅基,課徵 28%的單一比例稅率,個人資本和勞動所得皆被列入一般稅 基裡,但只有勞動所得被列入「個人」所得稅基。而「個人」所得稅以累進稅率 28%~40%課徵,其中包含了大量的免稅額,導致只有高所得水準的人適用而繳 納較高累進稅率的稅負。這個版本的雙元所得稅制,相當於對所有所得課徵單一 稅率,但對超過門檻的人,在勞動所得加徵一個累進的附加費用。值得注意的是,

資本所得的稅率也與勞動所得的最低邊際稅率相同。

由於挪威的公司所得稅稅率為 28%,與資本所得的稅率相同,所以股東獲配 之股利所得均免再扣繳稅款,且在個人所得稅與公司所得稅的整合方面,挪威採 取已納公司所得稅可全額抵扣,故完全消除了資本所得的雙重課稅。此外,挪威 目前仍實施財富稅制度,在挪威克朗 70 萬以上者,稅率為 1.1%,是北歐四國中 僅存課徵淨財富稅的國家。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5

芬蘭

芬蘭 1993 年開始實施雙元所得稅改革,個人所得可以分為勞動所得和投資 所得兩種。投資所得是指從資本中取得的收益、從資產處置中取得的資本收益以 及其它基於資產的收益,最典型的投資所得類型包括利息和租賃所得、股利所得、

投資基金分配所得以及人壽保險收益等,稅率為 28%,高於公司所得稅稅率,徵 稅收入歸國家所有。勞動所得 (earned income) 是指除投資所得之外的其它所得,

主要包括工資、退休金、個人企業收入和合夥企業收入中的報酬部分、非上市公 司之股息收入、獎學金和獎勵等。勞動所得稅由國家和地方同時徵收,國家徵收 部分依累進稅率課徵所得稅,共有 6.5%、17.5%、21.5%、30%四個級距。地方 徵收部分為單一稅率,各地方不同,由地方議會根據每年的預算預先決定下一年 度的稅率,一般為 16~21%。就勞動所得而言,個人最高累進稅率約為 51%。此 外,午餐券、公司配給的福利等其他福利形式的勞動所得也須納稅,這些福利的 價值每年須經過國家稅務局的評定。

芬蘭在改革之初也採行與個人股利所得與公司所得稅全額扣抵,但自 2005 年起公司所得稅開始降低至 26%,個人獲配上市公司股利則改採部分免稅法。

這使得芬蘭公司稅率低於歐盟 15 國平均水平,然而,公司稅降低並沒有伴隨任 何擴大稅基的措施,故仍有擴大稅基、持續降低公司稅率的空間。也因為個人所 得在改採部分免稅,可能存在些微重複課稅現象,為了降低納稅人的負擔,芬蘭 原先開徵 0.9%的淨財富稅,也於 2006 年 1 月起全面取消。

表 3-6 芬蘭勞動所得稅率(2010)

所得額(歐元) 最低稅額(歐元) 稅率

15,200~22,600 8 8.5%

22,601~36,800 489 17.5%

36,801~66,400 2974 21.5%

66,401 以上 9338 30%

資料來源:http://www.taxrates.cc/html/finland-tax-rates.html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6

挪威、芬蘭、丹麥、瑞典四國皆為高福利水準國家,實施雙元所得稅制度的 細節各有所不同,無論因各國的內部及外部條件造成稅基或稅率的偏離,造成沒 有國家完全實施完全純粹的 DIT,但或多或少都遵循雙元所得稅制的精神。唯丹

挪威、芬蘭、丹麥、瑞典四國皆為高福利水準國家,實施雙元所得稅制度的 細節各有所不同,無論因各國的內部及外部條件造成稅基或稅率的偏離,造成沒 有國家完全實施完全純粹的 DIT,但或多或少都遵循雙元所得稅制的精神。唯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