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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歐四國實施雙元所得稅制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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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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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 立 政治 大學 社 會科 學學 院 財 政 研究 所碩 士 論文. 指導教授:何怡澄 博士. 政 治 大. ‧. ‧ 國. 學. 立 北歐四國實施雙元所得稅制之探討.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研究生:邱筱惟 撰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六 月.

(2) 謝辭 盼了好久,終於到了夢寐以求可以寫謝辭的這一刻,回想過去兩年在學校、 公司與圖書館三地奔走的日子,還有半夜在電腦前趕報告的情景,心中真是百感 交集。本篇論文得以完成,首先要感謝何怡澄老師的悉心指導,自題目選定,架 構與觀念的建立,老師花了許多時間跟我們討論、修正,在這段期間,老師和師 丈郭振雄老師的鼓勵和打氣,絕對是在我徬徨無依時的強力定心丸。此外,口試 期間承蒙羅光達老師、羅時萬老師細心的審閱以及諸多寶貴的建議,才能使本論 文更臻完善,在此謹致上無限謝忱。. 政 治 大 因為老天爺的安排,讓我在工作五年之後,又有機會重回校園,獲得可以 「半 立. ‧ 國. 學. 工半讀」的進修機會,服務機關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松山分局的直屬長官,周督 導美珠、郭課長琬琪、劉審座蒨蒨給我許多寬容及支持,此外,許多同事們的鼎. ‧. 力幫忙,更是讓我能順利熬過這兩年的重要依靠,尤其是大恩人~莊,無怨無悔. sit. y. Nat. 地擔任我的專屬代理人,還有紋馨一直關心著我的身體健康及生活,陪我一同在. n. al. er. io. 圖書館打拼,對此,內心的感激已經不是筆墨可以形容。. Ch. i n U. v. 事隔多年的校園生活,能在堪稱多采多姿下順利畢業,除了系辦的助教的熱. engchi. 心協助之外,也要大大感謝我最親愛的同學們,逸如與阿山,在各大小考試作業 報告期間,無條件的提供許許多多不管是物質上或精神上的幫忙和督促;一同在 十萬火急下與論文奮鬥的師妹佩娟跟曉琪、報告好夥伴靖雯以及常常讓我搭便車 的建緯,沒有你們一起同甘共苦、互相鼓勵和陪伴,我的校園生活必定黯淡無光。 在這段期間中,敏華、群泰、小龜、家瑋還有浩菱助教等等許多學長姐給予我的 鼓勵和幫助,都是我心中很大的依賴以及支柱。 最後要感謝我的家人,爸爸、媽媽和弟弟一路的照顧和支持,容忍我不能常 常回家,還有剛剛去當天使的奶奶,謹將此榮耀與你們分享,我愛你們。.

(3) 摘要 雙元所得稅 (Dual Income Tax) 制度為近年來一個新的租稅制度,主要內容 是將所得分為勞動所得和資本所得兩類,其中勞動所得採累進稅率,資本所得則 按比例稅率課徵,目的是促進資本累積並且減少租稅對資本所造成的扭曲,從而 達成降低租稅優惠,擴大稅基的目的。本文主要深入研究現已實施的四個北歐國 家:丹麥、瑞典、挪威和芬蘭實施雙元所得稅制前後的租稅稅收結構、租稅負擔 情形等等,並與我國租稅環境相對照,審視該制度之可行性。. 政 治 大 大的衝擊,故造成所得稅的租稅負擔率在瑞典、挪威、芬蘭皆有較明顯的下降情 立 結果發現,採行雙元所得稅制當年因資本所得稅率下降,對所得稅收產生較. ‧ 國. 學. 形,但伴隨著資本的累積及稅基的擴大,租稅負擔率會隨時間經過而回到其穩定 的位置。在租稅結構方面,所得稅佔總稅收比例在實施當年度同樣有降低情形,. ‧. 而之後亦逐年調整至一穩定的水準。就個人所得稅以及公司所得稅的稅收結構變. sit. y. Nat. 化而言,實施雙元稅制當年,丹麥、挪威及芬蘭的公司所得稅佔總稅收比例顯著. n. al. er. io. 降低,但個人所得稅的變化不大。觀察四國整體狀況發現,相較於公司所得稅,. v. 佔稅收大宗的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變動率幾乎維持在一平穩的狀態,顯示制度的實. Ch. engchi. 施並不會對於個人所得稅帶來嚴重的稅收損失。. i n U. 就我國目前的稅收結構而言,預期若實施雙元所得稅,約半數以上的稅收不 致受到影響,此外,配合取消各項租稅優惠,擴大稅基的措施,則資本所得稅收 因降低稅率而短徵的問題,可望獲得解決。近年來我國為了效率、中立性以及市 場的發展,在金融商品的課稅上,也逐步走向單一稅率。雙元所得稅制度的推行, 若能一併取消浮濫的租稅優惠,加以做好配套措施,或許是我國稅制上一個新的 挑戰與契機。 關鍵字:雙元所得稅制、個人所得稅、資本所得 i.

(4) 目錄 第一章、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及方法...................................................................................... 3 第三節 研究方法.................................................................................................. 3 第四節 研究架構.................................................................................................. 4 第二章、文獻回顧........................................................................................................ 5 第一節 有關公平性的探討.................................................................................. 5 第二節 有關效率的探討...................................................................................... 9. 政 治 大 第四節 其他相關文獻........................................................................................ 15 立 第三節 有關稅務行政的討論............................................................................ 14. ‧ 國. 學. 第五節 文獻小結................................................................................................ 17 第三章、雙元所得稅制度介紹.................................................................................. 19. ‧. 第一節 雙元所得稅制起源及簡介.................................................................... 19 第二節 北歐四國面臨的問題與解決方案........................................................ 26. Nat. sit. y. 第三節 雙元所得稅制對其他各國稅制改革之影響........................................ 31. io. er. 第四章、北歐實施雙元所得稅制度之結果.............................................................. 35 第一節 租稅負擔率的變化................................................................................ 35. n. al. Ch. i n U. v. 第二節 租稅結構的變化.................................................................................... 41. engchi. 第三節 開發中國家與雙元所得稅制度............................................................ 52 第五章、結論與建議.................................................................................................. 56 第一節 研究結論................................................................................................ 56 第二節 政策建議................................................................................................ 58 參考文獻...................................................................................................................... 61. ii.

(5) 表目錄 表 3-1 北歐國家採行雙元所得稅制概況 ................................................................. 21 表 3-2 丹麥一般個人所得和資本所得適用稅率(2010) ..................................... 22 表 3-3 丹麥股份所得適用稅率變化表(2007~2010) ........................................... 23 表 3-4 瑞典個人所得稅率(2010) ......................................................................... 23 表 3-5 挪威勞動所得附加稅(2010) ..................................................................... 24 表 3-6 芬蘭勞動所得稅率(2010) ......................................................................... 25 表 3-7 北歐國所得分割方式暨公司及個人稅整合概況 ......................................... 30. 政 治 大 表 4-2 北歐四國之所得稅租稅負擔率 ..................................................................... 37 立. 表 4-1 北歐及鄰近高租稅負擔國家之租稅負擔率 ................................................. 36. ‧ 國. 學. 表 4-3 北歐四國所得稅佔稅收比例 ......................................................................... 42 表 4-4 丹麥公司所得稅及個人所得稅佔總稅收比重 ............................................. 46. ‧. 表 4-5 瑞典公司所得稅及個人所得稅佔總稅收比重 ............................................. 48 表 4-6 挪威公司所得稅及個人所得稅佔總稅收比重 ............................................. 49. sit. y. Nat. 表 4-7 芬蘭公司所得稅及個人所得稅佔總稅收比重 ............................................. 51. io. n. al. er. 表 4-8 開發中國家和已開發國家稅務背景比較 ..................................................... 54. Ch. engchi. iii. i n U. v.

(6) 圖目錄 圖 4-1 丹麥所得稅租稅負擔變動率 ......................................................................... 38 圖 4-2 瑞典所得稅租稅負擔變動率 ......................................................................... 39 圖 4-3 挪威所得稅租稅負擔變動率 ......................................................................... 39 圖 4-4 芬蘭所得稅租稅負擔變動率 ......................................................................... 40 圖 4-5 北歐四國 1982-2008 年所得稅租稅負擔率趨勢圖 ...................................... 40 圖 4-6 北歐四國 1982-2008 年所得稅佔稅收比重趨勢圖 ...................................... 41 圖 4-7 丹麥所得稅佔稅收比例變動率 ..................................................................... 43. 政 治 大 圖 4-9 挪威所得稅佔稅收比例變動率 ..................................................................... 44 立. 圖 4-8 瑞典所得稅佔稅收比例變動率 ..................................................................... 43. ‧ 國. 學. 圖 4-10 芬蘭所得稅佔稅收比例變動率 ................................................................... 44 圖 4-11 北歐四國實施三年內所得稅佔稅收比例變動率 ....................................... 45. ‧. 圖 4-12 丹麥公司所得稅及個人所得稅佔總稅收比例變動率 ............................... 47 圖 4-13 瑞典公司所得稅及個人所得稅佔總稅收比例變動率 ............................... 47. sit. y. Nat. 圖 4-14 挪威公司所得稅及個人所得稅佔總稅收比例變動率 ............................... 50. io. n. al. er. 圖 4-15 芬蘭公司所得稅及個人所得稅佔總稅收比例變動率 ............................... 50. Ch. engchi. iv. i n U. v.

(7) 第一章、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雙元所得稅 (Dual Income Tax, DIT) 制度為近年來一個新的租稅制度議題, 主要內容是將所得分為勞動所得 (labor income) 和資本利得 (capital income) 兩 類,其中勞動所得採累進稅率,資本利得則按比例稅率課徵,目的是促進資本累. 政 治 大. 積並且減少租稅對資本所造成的扭曲,從而建構一個降低租稅優惠,擴大稅基的. 立. 所得稅環境。. ‧ 國. 學. 1990 年代開始,北歐國家開始進行租稅改革,目前採行雙元所得稅制的國 家,有芬蘭、瑞典、挪威及丹麥。主要的興起是由於因國際化而造成具高度流動. ‧. 性的資本產生競爭,以及綜合所得稅制本身的侷限性,例如當時北歐的稅制,對. y. Nat. sit. 於資本課徵高稅率,使個人有強烈的誘因將投資移往海外,不利本國資本累積。. n. al. er. io. 此外,自有房屋可設算租金,貸款利息亦允許扣除,結果在高通膨情況下,抵押. i n U. v. 貸款利息增加,高所得者反而透過投資房市享受較多減稅利益,有違公平。在此. Ch. engchi. 時空背景下,於是有了雙元所得稅制度的倡議。. 檢視我國的租稅政策,在個人所得稅方面採行「綜合所得稅制」,即將納稅 義務人之各類所得全部加總,按其家庭狀況,分別減除免稅額、扣除額等不同項 目,最後,再以累進稅率的方式課徵,其優點為充分考量個別狀況,且合乎量能 課稅原則,所得高者適用較高稅率,負擔較多稅負,一般被認為較符合公平正義, 具有平均社會財富,改善所得分配的功能。然而,我國的租稅制度,在摻雜了不 同的經濟背景及政治目的後,充斥了各式各樣的免稅優惠項目,導致原本累進稅 率的設計完全無法達到其功能。根據天下雜誌在 2010 年 4 月的「二○一○年稅改 1.

(8) 大調查」民調,卻有 54%的受訪民眾認為稅制不公,僅有 24%的人認為公平; 更有高達 7 成的民眾認為稅改對企業與有錢人有利。1上述證據顯示,我們的稅 制似乎逐漸與公平背道而馳。值得思考的是,一直達不到的公平,是否要繼續扭 曲下去,還是應該揚棄,使所得稅回歸其效率面的功能,而至於所謂「劫富濟貧」 的公平,則用社會福利進行改善,例如補貼等方式,從而建立更完善的社會安全 制度,改從支出面來達成。 另一方面,在國際租稅競爭激烈、全球化的趨勢之下,租稅制度深刻影響到 一國的資本流入情形,有一個完善的租稅環境,在國際化的歷程中,扮演十分重. 政 治 大. 要的角色,如何利用優良的稅制提升我國的競爭力,吸引外資來台投資,促進國. 立. 內產業及金融市場的發展,採取一個和國際環境相應的稅收制度,的確是目前我. ‧ 國. 學. 國須面對的一個重要課題。. ‧. 基於上述考量,本文欲深入探討已開發國家採行雙元所得稅制度的動機與背. sit. y. Nat. 景、實施的具體內容、經驗及成果,與我國租稅環境相對照,審視是否有可行機. io. er. 會而能供政府參酌。雙元所得稅制不僅在北歐四國施行,也間接影響了荷蘭、美 國、德國、日本等先進國家的租稅改革,並且在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 (Organization. al. n. v i n Ch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 國家近年的稅制改革中引發 engchi U. 重要討論。在幾乎所有 OECD 國家中,政府部門支出的比例明顯高於發展中國 家,隨著每人平均所得的增加,政府不可避免地承擔重要的社會計劃,如醫療、 教育和社會服務,以及在重分配和社會保險轉移,如養老金、福利和殘障的支持 和失業保險上有更積極的作為。這些責任,意味著稅收制度必須能夠以一個有效 率,公平和具行政可行性的方式大量提高收入,在邁向已開發國家的道路上,國 外的成功案例,正好提供我們檢視及改變的契機。. 1. 請參閱 賀桂芳 (2010), 「稅制破網 台灣淪為不義之島」 ,《天下雜誌》 ,445,102-108。 2.

(9) 第二節 研究目的 本研究欲探討的議題如下: 一、研究北歐四國實施雙元所得稅制度的背景以及現況,並且了解其他各個國家 受其影響而有類似的稅制改革情形及細節。 二、透過比較北歐國家實施雙元所得稅制前、後的各項經濟情況,例如租稅負擔 情形、稅收結構、公司與個人所得稅佔總稅收比例的消長狀況等等,來探討雙元 所得稅制為這些實施國家所帶來的影響。. 政 治 大. 三、分析並比較已開發和開發中國家的經濟及稅務背景,透析開發中國家實施雙. 立. 元所得稅制度之可能性。. ‧ 國. 學. 四、探討我國實施該制度可能發生之問題,分析現行法規制度,並為建構我國的 雙元所得稅制度提出建議。. ‧. al. er. io. sit. y. Nat. 第三節 研究方法. n. 本文研究方法主要從理論及實務兩方面來探討,採用研討性之文獻回顧法及 制度比較分析法。. Ch. engchi. i n U. v. 文獻回顧法,彙整有關雙元所得稅的相關論文、期刊著作等文獻資料,整理 並歸納其在租稅理論的各種面向上之討論,藉回顧相關文獻以瞭解雙元所得稅制 之理論基礎。另外,自各類學術及非學術性著作與媒體、網路資源等,瞭解目前 主要已實施雙元所得稅制度國家之現況,包含其實施之背景、實施內容與細節、 實施成效、問題等並擷取最新之資訊。 制度比較分析法,則是透過蒐集各國實施雙元所得稅制度的內容,加以列表 分析,並且比較北歐國家實施雙元所得稅制之前、後的各項總體經濟變數,例如 租稅負擔率、租稅結構、個人所得稅與公司所得稅佔總稅收比例狀況等等,以探 3.

(10) 討該稅制帶來的影響,此外,藉由比較各國的內容、實行的成效及差異性,可供 我國作為參考借鏡之依據及方向。. 第四節 研究架構 本研究架構計分五章,主要內容摘要如下: 第一章為緒論,說明研究背景與動機、目的以及本文之研究架構。第二章文 獻回顧,將雙元所得稅制度在傳統租稅理論上的各種討論一一整理、歸納,並且. 政 治 大 的背景、制度設計、實施細節等作一詳細的描述,另外介紹其防杜租稅規避的政 立. 簡單介紹文獻中有關該制度的研究成果。第三章將北歐四國實行雙元所得稅制度. ‧ 國. 學. 策;再探討其他已開發國家同樣受雙元所得稅制度影響,從而進行租稅改革的情 形與經驗,以採值得參考及運用之處。第四章即探討北歐國家實施雙元所得稅制. ‧. 度的成效,蒐集及比較北歐國家實施雙元所得稅制之前、後的各項總體經濟狀況,. sit. y. Nat. 以探討雙元所得稅制為這些國家帶來的影響及變化,做全面性的歸納分析。其次,. n. al. er. io. 比較開發和開發中國家的經濟及稅制背景,以探討開發中國家實施雙元所得稅之. v. 可能性。最後第五章的結論與建議,則參酌各國的優缺點及上述分析,對照我國. Ch. engchi. i n U. 現況,檢討我國實施雙元所得稅制度之可行性、提出可能發生的問題,對於我國 實施雙元所得稅制度給予適當建議,從而建構我國雙元所得課稅機制。. 4.

(11) 第二章、文獻回顧. 在北歐國家已實施多年的雙元所得稅制度,實際上是一種「分類所得稅」, 主要是將個人所得區分成勞動所得與資本所得兩大類,資本所得包括:利息、股 利、資本利得、租金收入、版稅、自用住宅的設算報酬、對非法人公司的資本投 資設算報酬等等;勞動所得則包含薪資所得、職工福利、退休金給付和各項政府 移轉支付。適用稅率方面,資本所得課徵單一且較低的稅率,而對勞動所得則課 徵累進稅率。一直以來,我們將綜合所得稅奉為圭臬以及唯一遵行的方向,認為. 治 政 將所有的所得概括加總起來累進課徵,較符合傳統租稅理論的各種原理原則,但 大 立 在稅制破網的今日,在北歐行之有年的雙元所得稅,卻可提供我們不同方向的思 ‧ 國. 學. 考,本章將就有關雙元所得稅制度在公平面、效率面及租稅行政等傳統租稅理論. y. Nat. io. n. al. er. 第一節 有關公平性的探討. sit. 結果。. ‧. 的各個面向、爭議,以及相關文獻進行詳盡之探討,並介紹與該制度相關的研究. Ch. engchi. i n U. v. 雙元所得稅制度將所得區分為勞動所得及資本利得兩大類,對其課徵不同的 稅率,直覺想到的,即是其違反了傳統租稅理論上的公平性,無論是所謂「經濟 能力相同者,課徵相同稅負」的水平公平,或是「不同經濟能力者負擔不同稅負」 的垂直公平。在 2001 年 OECD 的稅收委員會上,雙元所得稅制度開始被熱烈討 論,主要的爭論點就在勞動所得和資本所得的水平公平。首先,一般認為,在雙 元所得稅制之下,若納稅人獲取相同金額的所得,卻因其所得類別的不同,而課 徵不同的稅負,有違水平公平原則。然而,雙元所得稅制在公平上,並非完全不 堪一擊,從不同的角度出發思考,可能有其不同的優勢:. 5.

(12) 一、終生循環觀點 Sørensen (1994) 認為原本的綜合所得稅制度,對於遞延消費的消費者,有歧 視的情形:若一個納稅人將其賺取的所得儲蓄下來,則未來產生的利息時將被課 稅;但若其馬上消費掉,則不須課徵利息所得稅,可見得消費者選擇消費時點不 一,會造成課稅情形不相當。Boadway (2004) 也提到同樣的觀點:對未來消費 課稅會比現時消費來得重,因為取得所得時課徵一次,儲蓄時之利息又課徵一次, 故對資本所得零稅率,有效消除重複課稅。. 政 治 大 課稅,則此水平不公平不會發生 (Sørensen,1994)。黃則強、李玉鳳 (2007) 亦提 立. 另外,對於較早階段賺取所得者,其產生之利息所得須課稅;若對於資本不. 到,現行所得稅制對變動所得者不利,運動員、明星等變動所得者,其職業生命. ‧ 國. 學. 較為短暫,往往集中在年輕幾年間,其他時間則倚賴所累積的資本所得維生,就. ‧. 終生所得而言,可能和一般勞動者相同,但因為賺取時點不同,使得在取得時被. sit. y. Nat. 課徵,爾後又因資本所得再次課徵,導致終生稅負較高,此乃水平不公平情形。. io. er. Boadway (2005) 認為對資本所得課稅,等同歧視需要利用儲蓄來平均化消費的 家計單位,對儲蓄的利得課稅,相當於懲罰所得相對發生在生命循環較早階段的. al. n. v i n Ch 人;儲蓄主要是進行生命週期的平滑,人們因著不同的生命循環輪廓所獲得的收 engchi U 入,卻將支付不同的稅負,故對於資本收入徵稅理由並不充分。. 然而 Boadway (2004) 提到,因為缺乏累進稅結構,造成雙元所得稅制度在 公平上被視為缺點,但可以考慮用其他的方法來補足:一、併同課徵財富移轉稅, 仍可達垂直公平的目標。二、某種程度上,資本利得反映了終生循環的儲蓄行為, 課比例稅率達水平公平,不致歧視那些想要多儲蓄的人。三、比例稅率結構可避 免處罰持有風險性資產的人。四、鑒於資本所得具有高度移動性,累進稅制造成 逃稅或避稅的家計單位大量移轉其財富。. 6.

(13) 綜合上述,若公平被視為生命周期內的公平,而不是一段時間內的公平,則 綜合所得稅制度並不符合水平公平。例如,所得相同的人,因為偏好儲蓄而非消 費,其因儲蓄形成之利息等資本利得所需負擔的稅負會較偏好消費之人來得重。 可見得原本的稅制對於在不同時點獲取所得,以及不同時點消費的納稅義務人, 會產生水平不公平的歧視,雙元所得稅對於資本所得課徵較低的稅負,反而有助 於減少種種的歧視現象。 二、通貨膨脹. 政 治 大 本所得須扣除通貨膨脹的部分才是實質所得,須留存部分來避免通貨膨脹侵蝕名 立 Sørensen (1994) 指出傳統的綜合所得稅制度應該對實質資本報酬課徵,而資. 目資產的實際價值。然而,在租稅行政方面卻因為許多管理上的困難,很少有系. ‧ 國. 學. 統性的通膨調整,除非是通貨膨脹很嚴重的狀況下,故在實務上,選擇對名目上. ‧. 的資本所得課稅,而非實質的所得,傳統的綜合所得稅對通貨膨脹下的所得有超. sit. y. Nat. 徵的現象。Morinobu (2004) 說明對資本所得採低稅率,對調整通膨較有效。杜. io. er. 莉 (2007) 也提及,按綜合所得稅制,利息收入是應稅資本收入。但利息收入由 兩部分組成:一是實際利息;二是通貨膨脹。用於補償通貨膨脹的資產收益部分. al. n. v i n Ch 是不應課稅的,實際利息才反應真正應稅的資本收益。但是各國的稅法一般不對 engchi U 資產的收益進行通貨膨脹調整,而是根據名目收益課稅,因此利息收入的稅收負 擔高於其他綜合所得,這是與綜合所得稅制的課稅原則相悖的。由此可知,雙元. 所得稅制度對於資本利得採取較低的單一稅率,可以降低通貨膨脹對資本利得所 造成的稅負不公情形。 三、人力資本與非人力資本 Nielsen & Sørensen (1997) 以人力資本與非人力資本的租稅扭曲來加以分析, 模型推導出在兩種投資報酬率相同的假設下,若某一納稅人選擇投資人力資本, 7.

(14) 由於人力資本的投資支出(即放棄的收入)可自當年度所得中扣除,等同當期的 應稅所得可以全額扣抵,完全不需課稅,而負擔較輕的租稅;相對地,從事實體 資本之投資者因無法扣抵而負擔較重稅負,因此會有租稅的差別待遇,進而產生 不公平的現象。故雙元所得稅制乃對勞動所得課徵較高稅率,因勞動所得中有一 部分屬於人力資本投資的報酬,此法可降低人力資本與實體資本間的稅負不公, 而該制度也因而獲得支持。 四、其他公平觀點. 政 治 大 病、無法工作,在在都大於獲取利息所得的風險,而資本利得都是高所得者獲取, 立 一般人認為取得薪資所得的成本高,因為承受著受雇的風險,加以失業、生. 應對其課重稅;但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有些資本利得承受的風險相當高,反觀. ‧ 國. 學. 在北歐這些福利國家,充足的社會保險等社會安全制度,提供這些薪資所得者相. ‧. 當的保障和彌補 (Sørensen,1994)。. Nat. sit. y. 在原來的綜所稅制度之下,Morinobu (2004) 指出,當資本所得集中,級距. n. al. er. io. 增加時,雙元所得稅制可能會破壞水平和垂直公平的目標,然而,在利息支出可. i n U. v. 扣除的情況下,高所得者藉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方式,在綜合所得時可扣除. Ch. engchi. 最高邊際稅率,而在雙元所得稅制只能扣除較低的單一稅率,反而是較公平的。 對於公平的定義,Spengel & Wiegard (2004) 認為,公平是很模糊的概念, 是道德問題而非經濟問題,大部分人們應該同意平均稅率隨所得增加而增加,邊 際所得稅率是否隨所得增加則是另一個開放性的問題。在適用單一稅率部分,若 設定一適當的免稅額,則租稅負擔會隨著應稅所得增加而增加,亦為累進所得稅 的概念。2. 2. 例如每年免稅額為 10,000 歐元,稅率為 30%,應稅所得分別為 15,000 元、20,000 元及 25,000 元的人,稅額為 1,500 元、3,000 元及 4,500 元,其有效租稅負擔分別為 1,500/15,000=10%、 3,000/20,000=15%以及 4,500/25,000=18%。 8.

(15) 某些雙元所得稅制支持者的觀點認為,若希望用稅制來抵銷所得和財富有過 度集中情形,課徵遺產或財富稅是較適宜的作法。Sørensen (2009) 也說,資本所 得並非不重視所得重分配效果,只是比起勞動所得稅來說,其效果太小,且資本 所得大多也是勞動所得以外的儲蓄而來,不公平的現象大多緣於繼承大量財富, 或許遺產稅會是個更好的工具。 另外有看法認為,現行對勞動所得和資本所得課稅,對於重分配目標而言, 並非完整的財富指標。例如 Boadway (2005) 認為,若政府為完全資訊,則基於 重分配原則,他們會對於外生給定的財富 (即天賦的能力) 和資產課稅,但事實. 政 治 大. 上這些無法完全被觀察,因此表示目前有些不完美的財富指標被當作稅基。假如. 立. 本國勞動供給固定,並且沒有人力資本投資,則勞動所得就是一個天生能力的指. ‧ 國. 學. 標;而如果家計單位完全以股票方式持有繼承來的財富,則資本所得對繼承財富 而言亦為良好的指數。但是勞動所得反映各式各樣的努力及人力資本投資的報酬,. ‧. 資本收入也包含終生循環儲蓄的利潤,於是變成一複雜的次佳問題。. sit. y. Nat. io. er. Sørensen (1994) 亦提到,租稅制度之公平原則,是為了追求社會所得與財富 之重分配,減少人與人之間的所得差距,個人所得稅僅是政府追求分配公平之政. al. n. v i n C h (例如社會安全制度或財產稅等) 策工具之一,若可以採用其他制度 來達到分配 engchi U 公平之目的,就可以不用過於強調個人所得稅之重分配功能。北歐國家在實施雙. 元所得稅制度的同時,輔以課徵財富稅,其雖非 DIT 的一部分,但為很有用的 補足 (Boadway,2004)。. 第二節 有關效率的探討. 相較於綜合所得稅制度,雙元所得稅對資本所得課一較低的比例稅率,似乎 在效率上較其更具吸引力。綜合所得稅對未來消費課徵比現在消費更高的稅率, 9.

(16) 且對於所有形式的所得都課徵相同的稅率結構。這樣的制度,會扭曲勞動、休閒 及消費的選擇,也可能扭曲其他的選擇,例如投資在人力資本、資產組合的選擇 和職業選擇決策。 一、有關最適租稅理論 最適租稅理論 (Ramsey Rule) 告訴我們,需求或供給彈性小的商品,應該要 課徵較高的稅率,相反的,彈性大的課以低稅率。Morinobu (2004) 提及,雙元 所得稅制符合最適租稅理論:資本的供給彈性大於勞動,故應對資本課輕稅。黃. 政 治 大 動大,因此當資本在國際間移動越容易,其供給彈性也就越大,故雙元所得稅對 立. 則強、李玉鳳 (2007) 在一個開放經濟體系中,資本在國際間的移動性顯然較勞. 資本採取低稅率的作法,較有效率。此外,另一個反對課資本稅的理論,則來自. ‧ 國. 學. 於 Kaldor (1955) 在他的經典名著所述,每個納稅人都應該根據他們的「社會鍋. ‧. (social pot)」-消費,而不是他們所做出的貢獻-收入來繳稅。如果這些資本收. sit. y. Nat. 入,最終用於消費,他們將在消費稅制度下適當課稅。此即為著名的支出稅理論:. io. 二、關於資本流動性. al. n. 課輕稅的論點。. er. 應對消費課稅,而對資本(投資)及儲蓄不應課稅,而雙元稅制符合其對於資本. Ch. engchi. i n U. v. 在國際租稅競爭越來越劇烈的時代,對一國的投資而言,資本所得的稅率相 較該國所在的位置來的重要許多。當資本因為成本因素而外移以逃避國內稅負, 稅負便落於無法移動的國內要素上,則國內的資本所得稅導致資本外流,國內生 產要素的報酬降低。因為流動性日漸增加,太高的稅率只會造成資本外移,使得 稅基縮小,相反地,給予的較低的稅率,可以降低出走的誘因,擴大稅基,舒緩 閉鎖效果 (Sørensen,1994)。從租稅競爭的觀點,Genser (2005) 認為,國際化的 資本市場強化了反對資本稅的立場,假設政府只對國內來源的儲蓄所得課稅,經 10.

(17) 濟直覺告訴我們儲蓄者將投資在國外銀行以逃避課稅,即使國外的銀行投資在國 內廠商,政府也無法經由資本稅來提高稅收。Spengel & Wiegard (2004) 亦提到, 降低稅負,減少國際移動稅基之租稅負擔,可增加投資,一旦投資增加,同時勞 動生產力和薪資將隨之增加。隨著世界經濟日益互相依存的今日,一個有競爭力 的稅制,的確是雙元所得稅不可忽視的優點之一。 三、中立性問題 綜合所得稅制度包含勞動所得和資本所得,都對未來消費課徵比現在消費更. 政 治 大 勞動和休閒以及消費的選擇,也可能扭曲其他的選擇,例如投資在人力資本、資 立 高的稅率,且對於所有形式的所得都課徵相同的稅率結構。這樣的制度,會扭曲. 產組合的選擇,和職業選擇決策。反觀雙元所得稅制度,對資本利得的租稅決策. ‧ 國. 學. 上,因為稅基廣,可以使用較低稅率來增加收入,可造成對消費和勞動較少的扭. ‧. 曲。Sørensen (1994) 描述因為政治和稽徵技術上的困難,造成不同類型的儲蓄和. sit. y. Nat. 投資,其有效稅率有很大的不同,例如設算租金和資本利得課徵問題等。此外,. io. er. 累進性造成現在和未來消費的邊際替代率不一致,造成儲蓄不效率的配置。事實 上,綜所稅資本配置的扭曲問題比起傳統最適租稅理論的儲蓄跨期扭曲問題更為. al. n. v i n Ch 嚴重,DIT 減少資本稅率,即企圖要減少這些資源配置間的扭曲,對其課徵比例 engchi U 稅,則各種形式的資本利得課徵同一稅負,避免不同形式的所得,因邊際稅率的 不同,而有租稅套利的機會,特別是在家庭成員間的移轉,現在所有人都面對同 一稅率,較無租稅移轉誘因。雙元所得稅使資本在各部門間配置的中立性,高於. 傳統所得稅。Sørensen (2009) 又說,因資本所得來源有多種形式,有些很難課到 稅,降低稅率可同時降低不同資本間因稅率不同而造成的扭曲,且低稅率也較容 易放寬稅基,有效紓緩閉鎖效果。此外,雙元所得稅制度可整合公司與個人的資 本所得稅率,可消除不同資本所得稅率間的套利行為。李文 (2010) 則提到,雙 元所得稅對個人資本所得實行與公司所得稅相同的稅率,再加上抵免制度,徹底 11.

(18) 免除了對資本所得的雙重課稅,減輕了對企業資本結構的扭曲影響,也消除了投 資者在企業組織形式選擇上的非中立性。Boadway (2005) 也說,雙元所得稅的 好處為維持垂直公平,不再被累進稅率限制住,促進了個人對於儲蓄,投資和風 險承擔的中立性。 四、人力資本 如前所述,Nielsen & Sørensen (1997) 探討,若是在純效率的觀點上,支持 對於兩種所得不對稱的待遇,因為人力資本投資相對於實體資本投資的稅負較輕,. 政 治 大 象。若要矯正此狀況,則須將個人在進行人力資本投資期間的潛在收入也要納入 立 故並不公平,原本的綜合所得稅制度可能導致投資過多的人力資本,造成扭曲現. 課稅,然而,實務上並不可行,故為了矯正過度投資於人力資本的情形,對於勞. ‧ 國. 學. 動所得課徵較高的稅率,可以抵銷對於此種人力投資優惠的情況。. ‧. 五、減少閉鎖效果. sit. y. Nat. io. er. 閉鎖效果,是由於財產一經移轉即需繳納租稅,資產擁有者為節省或逃避租 稅,往往延後交易時間或不願意出售資本資產而阻礙資產流通,此即所謂的閉鎖. al. n. v i n Ch 效果,尤其是綜合所得稅係採累進稅率課徵,因而使此項經多年累積而一次實現 engchi U. 之所得,在課稅當年度會造成稅負有急遽加重的結果。Sørensen (1994) 認為,累 進稅率對於累積多年一次課徵的所得而言,稅負相當重,若資本利得的邊際稅率 相當高,則會有令人無法容忍的閉鎖效果,妨礙資本市場正常交易。若政策制定 者堅持課徵高稅率,他們可能因此要接受各種型式的排除和讓步,反而造成了資 本配置無法達到效率。低資本所得稅不但可以降低閉鎖效果,促進實現資本利得 稅收,甚至有助達成水平和垂直公平。 六、儲蓄問題. 12.

(19) 雙元所得稅制度對資本所得課輕稅,乃有鼓勵儲蓄,不管是為了社會安全制 度,或是促進資本累積的政策目的,Boadway (2004) 提到,儲蓄是為了退休的 目的,即平滑終生所得,應對其優惠,不管是對缺乏遠見者的擔心或是關於退休 金,終生平均的論點,都使退休金儲蓄因而有了所謂的庇護。Sørensen (1994) 認 為,北歐國家具有高度政府支出,其完整的社會保險制度可能會削弱納稅人預防 性的儲蓄和終生循環考慮的儲蓄,故為了增加儲蓄率,應該要降低資本所得稅率。 雙元所得稅對提高國內的儲蓄率有正面影響,促進經濟成長。另外一方面,在全 球國際資本流動性提高的情況下,國與國之間稅前利率水準相同,則儲蓄者會選. 政 治 大 因,應考慮降低資本所得稅率。Schratzenstaller (2004) 也提到,從政治和經濟觀 立 擇結束其在稅後報酬最低國家的儲蓄,造成儲蓄赤字,故為了不削弱國內儲蓄誘. 點看來,資本所得稅率降低可以增加儲蓄率,便於調整退休金制度。. ‧ 國. 學. 有關於儲蓄可以增進投資,促進經濟成長的相互關係,文獻上也多所著墨,. ‧. 在 Boadway (2005) 的文章中,有許多從效率的角度來檢視資本所得是否須課稅. Nat. sit. y. 的討論:首先,內生成長文獻強調,投資有外部性,例如創新或從做中學 (learning. n. al. er. io. by doing),某種程度上增加儲蓄等於增加投資,儲蓄應該被鼓勵,而非遭租稅政. i n U. v. 策打擊。而行為經濟學則強調,家計單位可能因表面上不理性的偏好而降低儲蓄,. Ch. engchi. 因為他們在生命的前期對未來消費的權重很低 (Laibson, 1997; Strotz, 1956);或 者很簡單地只是他們短視近利,這可能讓他們在生命的前期儲蓄過少,所以政府 因而有一個好理由來鼓勵儲蓄。再者,在其他極端的情況下,家計單位可能有高 度策略性的行為,預期若他們沒有預存退休金,政府會採用許多 OECD 國家使 用的強制退休金儲蓄計畫來支持並援助他們 (Coate, 1995)。此外,在個人階段對 資本所得課稅,阻礙對固有風險的創業精神或創新,這些投資在市場中可能因為 資訊不對稱而面對某些不利的情況,並且他們可能有巨大的外部性,因為政府很 難在稅制中提供全額損失扣抵,此即為反對對風險性資產課稅的一個例子。. 13.

(20) 第三節 有關稅務行政的討論. 在稅務行政方面,Sørensen (2009) 即表示資本所得單一稅率使租稅行政更方 便。Morinobu (2004) 認為雙元所得稅利用比例稅率和扣繳方式等等,是比較簡 單的方式,可以將努力用在擴大稅基以及廢除對資本利得的各種租稅優惠待遇之 上。並且整合各類資本所得帶來好處:原本採分離課稅,財務所得沒有包括各種 金融產品產生的複雜且廣泛的所得,整合後不但簡化制度,且可改善服從成本, 確認各財務商品間的租稅中立性,解決分類的複雜。. 政 治 大 傳統的綜合所得稅制度有許多管理上的問題,Boadway (2004) 教授便認為 立. 有許多所得無法衡量,例如各類資產設算所得,例如房屋設算租金、消費耐久財、. ‧ 國. 學. 保險政策、人力資本累積、個人營業投資報酬、財務資產的實際和名目報酬、休. ‧. 閒時間、贈與和遺贈、非常規交易、非市場經濟,如家計單位的生產消費等等,. sit. y. Nat. 因為上述難以課徵,故留有套利及避稅的機會,破壞稅制的完整性。他認為 DIT. io. er. 的稅基,較現存的綜合所得稅制度,多包含了傳統上一些原本未課徵的項目;並 且可以簡化服從成本,租稅規劃和套利的誘因因而減少,且對於稅收當局而言較. al. n. v i n Ch 好管理。其 2005 年的文章中也提到,資本具移動性,對政府而言很難課稅,即 engchi U. 便資本所得已經在居住者基礎上課徵。因為財務資產可能移動到國外,而他們的 收益可能很難立即被查到,故對其課稅需要很多成本。 對亞洲發展中國家而言,社會發展較慢,資本相對缺乏,雙元所得稅制度鼓. 勵儲蓄、獎勵投資之效果良好,且租稅行政管理上較綜合所得稅制度簡單,相當 值得採行。特別的是,DIT 的所得稅稅收分配結構,有助於分散財政責任,例如 使地方政府具有共分非資本收益組成部分的機會,而將資本所得稅留給中央政府 (Boadway,2005)。. 14.

(21) 一般的稅制都會有免稅的部分,而大部分的免稅似乎是特別為了維持資本所 得稅收的再分配,以及因應資本市場新興經濟發展的挑戰,但結果卻會因為行政 上的成本而造成稅收下降,Genser (2005) 認為 DIT 由於對所有資本收入採單一 低稅率而可以避免此種問題。DIT 也因認清了資本所得累進稅率的限制,因此對 資本所得扣繳稅額採單一稅率,且以較低的稅率以降低租稅服從與收集的成本, 而比例的 DIT 也不需大量文件歸檔即可以就來源課稅,單一的資本所得稅還擁 有降低國內租稅與國外來源所得租稅差異的好處,因此限制了資本外移的誘因, 此外,還可以解決因通貨膨脹而產生稅後利潤為負的情形。最後,DIT 的資本所. 政 治 大. 得稅率還可因應多邊合作關係,例如歐盟,在經濟條件改變後而有彈性的調整空 間。. 立. ‧ 國. 學. Bird & Zolt (2010) 認為,開發中國家面對不同的經濟、政治和稅務環境, 雙元所得稅可能是個解決之道:對勞動和資本課不同稅率,在處理租稅競爭議題. ‧. 上更有彈性;資本所得單一稅率,較不會造成各種投資方式的租稅扭曲,不論在. Nat. sit. y. 積極或消極所得上,或是在個人或公司稅制上,使稅收更合理化。對發展中國家. n. al. er. io. 而言,在改制成雙元所得稅制的過程中,有機會將個人、公司及薪資所得稅改革 成為稅基更加寬廣的稅制。. Ch. engchi. i n U. v. 第四節 其他相關文獻. 關於雙元所得稅制度實施的效果及其影響,也有許多模擬的研究,Radulescu & Stimmelmayr (2005) 利用動態 CGE 模型分析 2003 年德國實施 DIT 後可能造成 的影響,結果顯示若其對資本利得課徵 30%稅率,對勞動所得累進課徵達到 35% 時,會導致更高的投資,資本累積上升至 5.8%、GDP 和福利也會成長。顯示在 勞動在勞動市場能正常運作的經濟體下,雙元所得稅對資本累積和家計單位福利 的成長,有很大的影響。Wagenhals (2009) 則修改前述模型,評估德國實施 DIT 15.

(22) 後勞動供給和分配的效果,觀察到在部分均衡下,對勞動供給的影響很小,但平 均而言為正面效果,另外經濟不平衡狀況有些微增加。Keuschnigg & Dietz (2007) 則結合北歐 DIT 與 ACE (Allowance for Corporate Equity) 制度,設計出特定方案, 使得 DIT 制度可有效增加家計單位和跨國公司的國內投資並刺激儲蓄,模擬出 瑞士在長期下,有 4~5%的 GNP 成長。3 重分配的議題,亦是令人關心及好奇的部分,Kristjánsson (2010) 就以量化 方式來計算實施雙元所得稅制重分配的影響,並且分析當中的間接效果與直接效 果,檢驗其中的水平不公與重排序的情形。此方法是依照吉尼係數來加以分析,. 政 治 大. 也呈現出當個人的稅率變數改變時,會對重分配效果產生何種影響。首先,結果. 立. 發現若資本所得的分布較勞動所得不公平時,則直接效果的方向不一定,但間接. ‧ 國. 學. 效果則會加強重分配;且當資本所得稅率為單一稅時,則提高稅率來降低稅後的 資本所得會加強雙元所得稅制下的所得重分配;若增加稅制結構的累進性,則重. ‧. 分配效果當中的直接效果與間接效果都為正。維持其他條件不變時,資本所得比. Nat. sit. al. er. io. 分配效果會上升。. y. 例上升,則此稅制的重分配效果會下降,相對的,若是勞動所得比例上升,則重. n. v i n Ch 在實施 DIT 後,可能會造成所得移轉的情況,Pirttilä and Selin (2006) 便以 engchi U. 此為探討的主題,他們利用芬蘭 1993 年成功實施雙元所得稅制後的資料,檢驗 對資本所得與綜合所得課稅的反應來衡量此改制所帶來的效率增加有多少;再嘗 試計算出有多少的效率利得會被所得移轉的行為抵銷。結果發現,對高所得者而 言,稅改使邊際稅率有大幅的下降,因而也改變儲蓄的意願與誘使廠商有所得移 轉的行為。租稅改革後,總所得顯著提高,所估計出的彈性與過去文獻相符,約 介於 0.1~0.4 之間。然而在不同型態的納稅人間,結果卻不同,受雇者因一部分 所得移轉至資本所得稅基中計算,因此勞動的邊際稅率實質上也下降,使得稅改 3. 在 ACE 制度之下,企業自有資金的機會成本可以比照借入資本的利息,加以設算並從公司所 得稅基中扣除,不同於現行自有資金利息不得扣除的規定。 16.

(23) 後勞動所得會上升,但資本所得卻不會;另一方面,稅改也對總所得有正向影響。 相反的,對自營商而言,稅改使資本所得上升,但因為其有所得移轉的誘因,所 以勞動所得與總所得不會成長,效果因而抵銷。 有關雙元所得稅制度的稅率訂定問題,則有黃則強 (2009) 以模型分析的方 式來探討,其從效率角度討論兩種所得應該訂定的稅率高低,結果得出,若納稅 人兩種所得的所得水準相同,但逃漏程度不同時,則較難(易)逃漏之所得,其 稅率應較高(低),也就是說較易逃漏的資本所得稅率應該為低,而較難逃漏的 薪資所得稅率應該為高,與一般公平觀點相悖,但此乃純就效率角度而言,可提 供給我們做為政策的參考。.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第五節 文獻小結. 雙元所得稅制度在公平和效率的課題上,的確有其獨到之處,各個學者們也. Nat. sit. y. 分別描述了雙元所得稅的較佳之處,Boadway (2004、2005) 認為雙元所得稅制. n. al. er. io. 度有以下的優點,首先,資本所得稅稅基較寬,且採相同稅率,避免資產間的扭. i n U. v. 曲,且仍鼓勵家計單位儲蓄。第二,對資本所得的優惠待遇,無論在公平和效率. Ch. engchi. 觀點上都可以獲得辯護,尤其資本所得又具國際間流動性質。第三,如果資本稅 率和公司稅率相同,不只可以全面性整合,選擇公司或非公司組織型態的誘因同 時消失。最後,使用單一稅率,讓就源預扣稅款的方式更加可行,減少服從成本, 且減少租稅規劃和套利的誘因,並且對稅收當局而言,較好管理。 Morinobu (2004) 認為雙元所得稅同時符合支出稅理論:對消費才課稅,對 資本 (投資)、儲蓄不應課稅;且雙元所得稅減少閉鎖效果,課相同稅率使得透 過家庭內所得移轉來避稅的空間較小。此外,對資本所得採低稅率,對調整通膨 較有效,其流動較國際化、供給也較有彈性;且比例稅率可以減少選擇現在消費 17.

(24) 或未來消費的扭曲,也促進在不同來源間的資本所得的租稅中立性。 由上述文獻中,可歸納出雙元所得稅制度在公平、效率以及租稅行政上的優 點:在公平面上,認為對資本採一較低稅率,有助於改善原本綜合所得稅制度對 所得發生較早者、變動所得者、需要利用儲蓄來平均化消費者、以及選擇投資人 力與非人力資本之間的水平不公平,也可降低通貨膨脹對資本利得稅負不公平的 現象。從效率面看來,對於供給彈性越大的資本採低稅,符合最適租稅理論;且 採單一稅率,減少家庭成員間移轉套利的空間,降低不同資本間稅率不同而造成 的扭曲,不但有鼓勵儲蓄的作用,並且在行政管理上,也有簡化制度,大大改善. 政 治 大. 服從成本之效。由租稅競爭的角度看來,較低的稅率可以吸引外國投資,稅收制. 立. 度是否具可行性及吸引力充分關係著一國的競爭力,值得我們去正視及思考。. ‧ 國. 學. 過去的文獻探討了雙元所得稅制度的種種優點和機會,但並未深入探討各國. ‧. 實施之後的實際租稅狀況,以及其他國家受到 DIT 制度影響而進行租稅改革的. sit. y. Nat. 經驗。本文將透過比較北歐國家實施 DIT 前後的各項經濟情況,例如稅收結構、. io. er. 租稅負擔情形等等,來探究雙元所得稅制為這些實施國家帶來的影響,以期對該 制度有更全面性的了解。而接下來,我們將詳述北歐國家實施 DIT 的背景、經. al. n. v i n Ch 驗及細節,以及各國受其影響紛紛提出類似租稅改革的概況。 engchi U. 18.

(25) 第三章、雙元所得稅制度介紹. 第一節 雙元所得稅制起源及簡介. 在 1980 年代,北歐四國陸續決定採行雙元所得稅制度,乃基於許多因素: 1. 租稅競爭:這些國家很關心國內投資者移轉他們的投資組合到國外的問題, 例如銀行存款、股票、公司債和政府債券;並且,在該年代中期,挪威個人. 政 治 大 了嚴重的替代效應,導致了效率損失,並且超高稅率使個人有強烈誘因進行 立. 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 66%、瑞典 87%,過高的稅率對資本和勞動的供給產生. ‧ 國. 學. 海外投資,不利於吸引國際投資,在競爭資本上處於不利地位。 2. 高通膨率:高度的通貨膨脹率使資本所得稅率攀高,即使通膨不嚴重時,影. ‧. 響仍大,名目利息所得稅率仍超過 50%,然而大部分的國家在稅制上並未因. sit. y. Nat. 應通膨做調整。瑞典和其他的北歐國家,自有房屋設算租金,其貸款利息可. n. al. er. io. 扣除,結果在高通膨下,其抵押貸款的利息也增加,高所得者透過投資房市 享受減稅,對公平性產生影響。. Ch. engchi. i n U. v. 3. 政治因素:對高流動性的資本所得課高稅率,會使其加速逃離,故稅基會移 至低流動性的所得上,例如勞動、消費和土地,造成高失業率,經濟停滯的 狀態,故北歐面對高失業率,以降低資本所得稅負擔來作為增加經濟活動的 政治支持。 4. 租稅優惠氾濫:當時北歐的租稅制度對資本投資者有複雜多樣的租稅優惠, 為納稅人的合法避稅提供途徑,例如挪威與瑞典在 1980 年代晚期因對利息支 出有抵減制度,當時社會上有廣大的房屋債務融資投資,因此造成很大的稅 收損失。這些優惠往往以費用扣除的形式來遞延納稅義務。特別是債務的利 息全額扣除,會導致資本所得有效稅率為負數,納稅人使用和資本有關的扣 19.

(26) 除額,來降低他們關於勞動所得的納稅義務。實施雙元所得稅制,讓北歐國 家可以停止勞動所得的稅基侵蝕,增加資本所得之稅基。 基於上述背景,1980 年代由 Nielsen 教授提出了雙元所得稅制度,在該年代 中期的租稅改革中獲得重視,當時的所得稅改革有兩種選擇,一是將所有所得全 面降稅,產生足夠稅收以支應社會計畫,另一則是採用分離的稅制,對資本採用 低稅率,對勞動所得維持高累進稅率。然而,在國際競爭性增加的環境之下,北 歐四國選擇了後者,自 1990 年代開始,陸續開始採行雙元所得稅制,由丹麥首 先實施。. 政 治 大 雙元所得稅制的主要設計原則,是將所得分為兩大類,個人稅負不只依據總 立. 所得,也依據勞動或資本所得類型不同:資本一般包括股利、利息所得、租賃收. ‧ 國. 學. 入、資本利得、租金收入、版稅、自用住宅的設算報酬、對非法人公司的資本投. ‧. 資設算報酬和某些類型的專利使用費等等;勞動所得,則包含薪資所得、職工福. sit. y. Nat. 利金、退休金給付和各項政府移轉支付;至於對於混合了勞動所得和資本所得的. io. er. 自營業者 (self-employmented) 的所得,則按照一定的辦法分解為勞動所得和資 本所得。稅制設計採取下列原則:. n. al. Ch. engchi. i n U. v. 1. 雙元稅基與稅率:將勞動所得和資本所得分開,且對其課徵不同的稅率。 2. 取消租稅優惠:稅基儘可能擴大,廢除各式租稅減免,從而消除他們所造成 的扭曲並且簡化稅制。 3. 資本利得課稅方式:課徵一個「低」且為「比例」稅率,資本利得和公司盈 利課徵相同的稅率,或接近最低的勞動所得稅率,可防止收入較低的納稅人 規劃其收入來源。在資本收入範圍內,費用原則上可減除,各類型的損失可 以加總 (抵銷);淨損失 (未抵銷) 的部分可以結轉之後年度。由於課徵技術 的原因,資本利得稅不對來源課徵,但是會整理建檔。至於利息和股利所得 的課稅,則採取預先扣繳稅款的方式進行。 20.

(27) 4. 勞動所得課稅方式:因勞動所得在重分配效果上仍扮演重要的角色,故採取 累進稅。其最高稅率約 15~25%高於資本所得稅率。 然而,也可能有許多不同的設計。例如在所謂的「純粹」雙元所得稅 (pure DIT),資本所得和公司稅率是一致的。原則上,政策制定者也可以擴大資本利得 的範圍,包括業主自用住宅設算租金和退休金儲蓄收益,以及其他形式的現行採 稅收優惠的儲蓄。以下分別就北歐四國的實施概況作介紹: 表 3-1 北歐國家採行雙元所得稅制概況 丹麥. 瑞典. 挪威. 芬蘭. 1987. 1991. 1992. 1993. 48~73. 36~72. 26.5~50. 25~56. 勞動所得. 50~68. 31~51. 28~41.7. 25~56. 資本利得. 50~56. 30. 28. 25. 勞動所得. 36.34~51.5. 31.52~57.77. 28~40. 16.5~51. 資本利得. 28,42. 30. 28. 28. 40. 52. 實施年度 實施前個人所得稅率(%) 個人所得稅率(%). 立. io. n. 實施時. al. y. sit. Nat. 公司稅率(%). er. 2010. ‧. ‧ 國. 學. 實施年度. 實施前. 政 治 大. Ch. e50n g c h i30. 2010. 25. 淨財富稅. 無. i n U. 26.3. v. 50.8. 37. 28. 25. 28. 26. 1.5% (至 2007). 資料來源:Bird & Zolt (2010)、本研究整理. 21. 0.9% 1.1%. (至 2006).

(28) 丹麥 丹麥率先在 1987 年實行 DIT,實施前的稅率高達 73%,有別於其他國家將 所得區分為勞動及資本利得,丹麥將個人所得分為三部分:一般個人所得、資本 所得以及股份所得;其中股份所得則包括股利所得和股票交易之資本利得,資本 所得涵蓋其他各式利息、租金等等。一般個人所得和資本所得合併課稅,採累進 稅率課徵,一般個人所得和資本所得的費用扣除額為 42,900 丹麥克朗,而對於 未滿 18 歲的納稅人而言,費用扣除額為 32,200 克朗;課稅所得在 42900~389,900 丹麥克朗的稅率為 36.34%,389,900 克朗以上為 47.58%,課稅上限(tax ceiling). 政 治 大. 為 51.5%(含教會稅),在 2010 年前,上限更高達 59%。4至於股份所得部分,. 立. 從 1994 年開始,並未實行單一稅率,不足 45,500 克朗按 28%的稅率課徵;股份. ‧ 國. 學. 所得超過 45,500 克朗的部分則按 43%的稅率課徵。從 2008 年開始,再增加一個 稅率級距,即股份所得超過 10 萬克朗的部分按 45%的稅率課徵。至 2010 年,又. ‧. 改回 28%及 42%兩個級距,以 48,300 克朗為分界點。. sit. y. Nat. io. er. 丹麥目前的公司所得稅率為 25%,較實施之初下降許多。相對於其他三個北 歐國家,丹麥非純粹的 DIT,因其資本所得稅仍有些許累進性,但基本上還是對. al. n. v i n Ch 勞動所得課較重的稅,由此可看出,丹麥雖然率先採用 DIT,但目前反倒逐漸自 engchi U DIT 脫離,走向綜合所得稅制度。. 表 3-2 丹麥一般個人所得和資本所得適用稅率(2010) 稅基(單位:丹麥克朗). 稅. 率. 不到 42,900. 0%. 42,900-389,900. 36.34%. 389,900 及以上. 47.58%. 資料來源:http://www.taxrates.cc/html/denmark-tax-rates.html 4. 教會稅 (church tax) 是對教會成員徵收的一種稅收,目前主要存在於歐洲基督教新教國家,該 宗教在該國處於主導地位,例如瑞典、芬蘭的路德宗教會,其信徒即佔兩國總人口達 88%,納 稅人主要是該教派的教徒,一般其他宗教或教派的教徒無此項義務。瑞典教會分為國家教會及自 由教會,在瑞典出生的公民,若未申請退出國家教會,每年即需按收入的一定比例繳交教會稅。 22.

(29) 表 3-3 丹麥股份所得適用稅率變化表(2007~2010) 年度. 2007. 2008. 2009. 2010. 最低級距. 28. 28. 28. 28. 中間級距. 43. 43. 43. 42. 最高級距. -. 45. 45. -. 資料來源:http://www.skm.dk/foreign/facts_and_figures/1602.html. 瑞典 瑞典接著於 1991 年實施了雙元所得稅改革,在實施 DIT 制度之前,其個人 最高邊際稅率曾高達 72%,改革後分成已賺取所得 (earned income) 以及資本利. 政 治 大. 得兩部分,將資本所得稅率降至 30%,主要包括利息、股利、資本利得等投資收. 立. 入及資本盈餘。另外個人已賺取所得收入依照不同的所得級距採累進稅率課徵,. ‧ 國. 學. 基本費用扣除額隨所得類別不同而有別,2010 年受雇者為 12,600 瑞典克朗,若. ‧. 為商業活動則為 33,000 瑞典克朗,此外大部分受雇者還能夠享受每月大約 1,000 瑞典克朗的工作費用扣除 (work allowance),取決於年齡、工資收入、基礎費用. y. Nat. io. sit. 扣除額和適用的地方稅率等。瑞典的個人所得稅於 54%~61%之間,分為三個級. n. al. er. 距,在 372,100 克朗以內者,稅率為 31.52%,所得在 372,100~532,700 瑞典克朗. i n U. v. 的稅率為 51.56%,532,700 克朗及以上為 51.56%,平均稅率高達 57.77%。. Ch. engchi. 瑞典的公司所得稅為 26.3%,低於瑞典個人資本所得的適用稅率 30%。另外, 瑞典同時課徵 1.5%的淨財富稅 (net wealth tax),作為實施雙元所得稅制度的補充 稅,避免貧富差距有急遽擴大的情況,唯該制度已於 2007 年 1 月起取消。 表 3-4 瑞典個人所得稅率(2010) 稅基(單位:瑞典克朗). 稅. 率. 0~372,100. 31.56%. 372,100~532,700. 51.56%. 532,700 以上. 56.56%. 資料來源:http://www.taxrates.cc/html/sweden-tax-rates.html 23.

(30) 表 3-5 挪威勞動所得附加稅(2010) 稅基(單位:挪威克朗). 稅. 率. 0~456,400. 0%. 454,400~741,700. 9%. 741,700 以上. 12%. 資料來源:http://www.taxrates.cc/html/norway-tax-rates.html. 挪威 在 1992 年之前,挪威的儲蓄率很低、投資報酬低、且投資配置扭曲情況嚴 重,尤其利息費用抵減優惠的問題嚴重,個人所得稅率高達 26.5%至 50%,故在. 政 治 大. 1992 年的租稅改革,以建立可促進資本配置效率為經濟原則的稅基為目標,使. 立. 資本稅具中立性,且擴大稅基,而勞動所得仍維持其累進、分配的角色。. ‧ 國. 學. 挪威的雙元所得稅是所有實行雙元所得稅的國家中最純粹的。其提供一個. ‧. 「一般」稅基,課徵 28%的單一比例稅率,個人資本和勞動所得皆被列入一般稅. sit. y. Nat. 基裡,但只有勞動所得被列入「個人」所得稅基。而「個人」所得稅以累進稅率. io. er. 28%~40%課徵,其中包含了大量的免稅額,導致只有高所得水準的人適用而繳. al. v i n Ch 稅率,但對超過門檻的人,在勞動所得加徵一個累進的附加費用 。值得注意的是, engchi U n. 納較高累進稅率的稅負。這個版本的雙元所得稅制,相當於對所有所得課徵單一. 資本所得的稅率也與勞動所得的最低邊際稅率相同。 由於挪威的公司所得稅稅率為 28%,與資本所得的稅率相同,所以股東獲配 之股利所得均免再扣繳稅款,且在個人所得稅與公司所得稅的整合方面,挪威採 取已納公司所得稅可全額抵扣,故完全消除了資本所得的雙重課稅。此外,挪威 目前仍實施財富稅制度,在挪威克朗 70 萬以上者,稅率為 1.1%,是北歐四國中 僅存課徵淨財富稅的國家。. 24.

(31) 芬蘭 芬蘭 1993 年開始實施雙元所得稅改革,個人所得可以分為勞動所得和投資 所得兩種。投資所得是指從資本中取得的收益、從資產處置中取得的資本收益以 及其它基於資產的收益,最典型的投資所得類型包括利息和租賃所得、股利所得、 投資基金分配所得以及人壽保險收益等,稅率為 28%,高於公司所得稅稅率,徵 稅收入歸國家所有。勞動所得 (earned income) 是指除投資所得之外的其它所得, 主要包括工資、退休金、個人企業收入和合夥企業收入中的報酬部分、非上市公 司之股息收入、獎學金和獎勵等。勞動所得稅由國家和地方同時徵收,國家徵收. 政 治 大. 部分依累進稅率課徵所得稅,共有 6.5%、17.5%、21.5%、30%四個級距。地方. 立. 徵收部分為單一稅率,各地方不同,由地方議會根據每年的預算預先決定下一年. ‧ 國. 學. 度的稅率,一般為 16~21%。就勞動所得而言,個人最高累進稅率約為 51%。此 外,午餐券、公司配給的福利等其他福利形式的勞動所得也須納稅,這些福利的. ‧. 價值每年須經過國家稅務局的評定。. sit. y. Nat. io. er. 芬蘭在改革之初也採行與個人股利所得與公司所得稅全額扣抵,但自 2005 年起公司所得稅開始降低至 26%,個人獲配上市公司股利則改採部分免稅法。. al. n. v i n 這使得芬蘭公司稅率低於歐盟C15 國平均水平,然而,公司稅降低並沒有伴隨任 hengchi U. 何擴大稅基的措施,故仍有擴大稅基、持續降低公司稅率的空間。也因為個人所 得在改採部分免稅,可能存在些微重複課稅現象,為了降低納稅人的負擔,芬蘭 原先開徵 0.9%的淨財富稅,也於 2006 年 1 月起全面取消。 表 3-6 芬蘭勞動所得稅率(2010) 所得額(歐元). 最低稅額(歐元). 稅率. 15,200~22,600. 8. 8.5%. 22,601~36,800. 489. 17.5%. 36,801~66,400. 2974. 21.5%. 66,401 以上. 9338. 30%. 資料來源:http://www.taxrates.cc/html/finland-tax-rates.html 25.

(32) 挪威、芬蘭、丹麥、瑞典四國皆為高福利水準國家,實施雙元所得稅制度的 細節各有所不同,無論因各國的內部及外部條件造成稅基或稅率的偏離,造成沒 有國家完全實施完全純粹的 DIT,但或多或少都遵循雙元所得稅制的精神。唯丹 麥一國,雖率先採行 DIT,卻在 1994 年開始脫離雙元所得稅制,走向綜合所得 稅制。. 第二節 北歐四國面臨的問題與解決方案. 政 治 大 income taxation system),是面對不同稅率的兩種所得類別劃分的問題,大多數人 立 北歐國家的最大挑戰,也是 DIT 制度致命的弱點 (Achilles heel of the dual. 為了避免高稅率,會盡可能以股票、股利或資本利得的方式持有所得,而非以工. ‧ 國. 學. 資的形式獲得。尤其是較小型的自營企業,如獨資或合夥,企業主賺取的報酬中. ‧. 兼有勞動所得及資本所得,有誘因將適用累進稅率之雇傭工資轉換成稅率低的資. sit. y. Nat. 本利得。如何防止納稅人為逃避高稅率而轉換勞動所得變成資本利得以達到節稅. io. al. n. 一、防止所得移轉. er. 目的,變成雙元所得稅制一個重要的議題。. Ch. engchi. i n U. v. 為了要能防止納稅人所得移轉,於是產生了所得分割的方法,四個國家都採 用不同的方式,概念上為將公司營業資產股票的報酬設算為一資本利得,超過設 算所得的部分,不論是否分配給股東,皆視為勞動所得,以防止規避稅負情形產 生。自營工作者與高階工作者都被強迫進行所得分割來區分勞動與資本所得,獨 資及合夥企業亦有義務要進行所得劃分,而小型公司的積極股東,則必須要擁有 一定的股份與一年內工作一定的時數才須進行。5. 5. 積極股東 (active shareholder) 為擁有股權且積極參與公司經營者;與此相反,若擁有股權只以 獲利為目的,則稱消極股東 (passive shareholder)。 26.

(33) 設算公司營業資產利得 (資本利得) 的方式可以分為毛資產法以及淨資產 法兩種,方式如下:. 1.毛資產法:資產總額×假設的資本報酬率 (例如政府公債利率+風險貼水)。若使 用毛資產法時,則財務債務不可扣除,若可扣除,會有誘因調整借款以使資本所 得最大化。. 2.淨資產法:淨資產×資本報酬率。在此營業債務可予以扣除。 使用上述方法計算得出的所得為資本所得,而超過設算所得的部分,就視為. 政 治 大. 勞動所得,不論是否分配給股東。就行政管理的角度而言,不論是對國稅局或納. 立. 稅人而言,毛資產法較為便利;而淨資產法之下,因利息支出可從視為勞動所得. ‧ 國. 學. 的剩餘利潤中扣除,所以會誘使高邊際勞動所得稅率的業主提高私人債務來當作 公司的債務,有租稅套利的風險。也就是說,若報酬的設算利率等於營業債務的. ‧. 利息,無須去討論是基於毛資產或淨資產法來計算,但若兩者不同,則淨資產法. Nat. sit. y. 下的納稅人會有誘因調整他們的債務來極大化其屬於資本所得部分。值得注意的. n. al. er. io. 是,企業主也可能以擴張公司的淨值方式來做租稅規避,不過這可能反而對合併 成公司來說,是有效率的行為。. Ch. engchi. i n U. v. 另一個避免高稅率的方式,就是自營工作者的利潤大多為股票、股利或資本 利得,而非給付自己薪資,為了限制此租稅策略,採取視正常資本利潤為資本所 得,超額資本利潤就適用勞動所得之累進稅率;此外,不管法律形式的組織,只 選擇實體課稅。 丹麥 丹麥讓自營業者可自行切割勞動所得與資本所得,更可自行選擇要採取毛資 產法或淨資產法。 27.

(34) 瑞典 瑞典採用淨資產法,小型公司的積極股東需要分割股利所得為資本與勞動所 得來課稅,只有在公司資產的股票股利其設算報酬高於實際報酬時,會被視為資 本課稅,此設算報酬率為十年期政府公債利率加上 5 個百分點,若實際報酬高於 此設算報酬,則剩餘的所得視為勞動所得,課較高的稅率。而此分割的方法有個 更進一步的特性,即是超過某個門檻的剩餘所得可適用較低的資本所得稅率,此 外,在被視為勞動所得課徵的部分,還可以適用 20%的薪資扣除,以降低實際租 稅負擔。 挪威.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挪威採用毛資產法。將公司所得分割成勞動與資本所得,然而其設算報酬率 為五年期政府公債的利率加上 4 個百分點,且即使盈餘不分配,還是要計算出設. ‧. 算報酬,此報酬與利潤間的差距(利息支付前)要以勞動所得課稅,所以資本所. Nat. n. al. 芬蘭. Ch. engchi. er. io. 的 20%,如此一來可以增加資本應稅所得的比例。. sit. y. 得課稅的利潤有一個上限。此外,業主也被允許可以從剩餘利潤中,扣除薪資帳. i n U. v. 芬蘭的稅制乃採淨資產法,是以企業的淨資產為計算基礎,然後預先推定一 部分的企業所得為從公司淨值的資本而來,剩下的部分則視為勞動收入來課稅。 與瑞典一樣,實際與設算股利間的差距以勞動所得來課稅,因此股利的雙重課稅 問題可以完全被消除。上市公司的股息,僅以其 70%來課徵資本所得稅。針對未 上市公司的股息與非法人公司的所得,以推論而得的公司淨值報酬率,來分別切 割為資本與勞動所得,此分割法以創造資本所得稅收最大化為原則,剩下的部分 則視為勞動收入來課稅。. 28.

(35) 二、公司和個人稅整合 個人自營企業除了需要區分資本和勞動的收入,另一個問題是有關那些處於 虧損狀況的個人企業,其虧損應被視為歸因於勞動收入或資本收入?然而事實上, 在個人企業主的範圍內,政府並無法掌握損失及勞動的對應關係,他們可以聲稱 他們的業務損失相對別處的勞動所得,故所有北歐國家都允許當資本所得為負時, 資本與勞動所得可以整合。 同樣的,資本所得稅和公司稅之間的關係也與此相關。和綜合所得稅制度相. 政 治 大 目的是為了避免同一來源的所得,因稅目不同,產生重複課稅的情形。例如我國 立 同,雙元所得稅制度同樣面對了在公司階段和個人階段的股利整合問題。整合的. 在 87 年度開始實施兩稅合一,將公司所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伴隨盈餘分配. ‧ 國. 學. 或股利發放的管道分配予股東,由股東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予以抵減,以避. ‧. 免一稅兩課的弊端。雙元稅制的優勢在於,若資本所得稅率和企業所得稅是相同. y. sit er. io. 丹麥、瑞典. Nat. 的,可以更容易地整合兩種稅目。. al. n. v i n Ch 丹麥及瑞典在公司和個人所得稅方面,並無相關的整合方案,公司已納之所 engchi U. 得稅無法抵減個人之應納稅額,存在雙重課稅情形。 挪威. 挪威只對股份的名目報酬率課單一稅,新的挪威稅制下,股東所得(股利+ 股份的資本利得)超過正常報酬率的部分以個人股東所得稅課稅,對過高的報酬 課額外的稅率好處在於可消除所得移轉的誘因,卻不會扭曲投資。從 2006 年起, 挪威將低於正常報酬率的股東所得免於個人稅,因其已經被視為資本所得以公司 稅課稅。當公司利潤被分配出來或實現資本利得時,才課徵股東所得稅。挪威避 29.

(36) 免公司稅與個人資本所得雙重課稅作法可歸納如下:. 1.分配盈餘則公司稅與個人股利所得可完全扣抵。2.未分配盈餘則允許股東將公 司的未分配盈餘(計算自己的股份)加入應稅資本利得的稅基裡。 芬蘭 在股息收入完全扣抵公司稅後,芬蘭只實行了三年雙元所得稅制,只要經濟 與股利開始成長,政治壓力下就越來越大,國內因此開始有了希望可以對股利課 稅的訴求。而且芬蘭對從外國取得的股息沒有扣抵,因此被歐洲法院裁定違反資. 政 治 大. 本的自由流動原則,使得芬蘭政府不得不在 2005 年時做了些許的稅制調整。調. 立. 整過後資本所得稅率降為 28%,公司稅率為 26%,個人獲配上市公司的股息以. ‧ 國. 學. 70%來課徵資本所得稅。如分配利潤後公司總稅率 26%+(1-0.26)(0.7*28%)=40.5%; 而未分配盈餘的公司總稅率則為:26%+(1-0.26)28%=46.7%。至於未上市公司以. ‧. 淨值為基礎,推斷報酬率約為 9%,超過上限的股利 70%會被視為勞動所得課稅。. Nat. sit er. io. 勞動所得課稅。. y. 對獨資與合夥公司,可課稅所得以推論的 20%報酬率來課徵,剩下的部分則視為. al. n. v i n Ch 將上述北歐國家面對所得移轉的所得分割方式以及公司稅和個人稅整合概 engchi U. 況整理如下表:. 表 3-7 北歐國所得分割方式暨公司及個人稅整合概況. 防止所得移轉之 分割方式. 公司所得稅與個 人所得稅之整合. 丹麥. 瑞典. 挪威. 芬蘭. 可自行選擇. 淨資產法. 毛資產法. 淨資產法. 全額扣抵. 股利部分免稅. (僅超過設算報酬. (上市公司股利. 的股份依資本稅. 70%課徵資本所. 率課稅). 得稅). 雙重課稅. 雙重課稅.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30.

(37) 第三節 雙元所得稅制對其他各國稅制改革之影響. 在近年來,雙元所得稅制度的重要元素已經出現在各國的稅制中,例如利息 和股利扣繳且低於最高邊際稅率,例如奧地利、比利時、義大利、葡萄牙、捷克、 立陶宛和波蘭;又或者是對於資本利得有較優惠的稅率或扣除額等,DIT 影響了 許多國家的稅制改革: 美國. 政 治 大. 1992 年,美國財政部提出一個和雙元所得稅具同樣雛型的「綜合企業所得. 立. 稅 (Comprehensive Business Income Tax,簡稱 CBIT)」,廢除對投資人階段的投. ‧ 國. 學. 資所得課稅,將其併入公司階段課徵;即廢除公司所得稅的扣抵,使利息和股利 都在公司階段課稅,而不在投資者階段課稅。使用所謂的綜合企業所得稅代替個. ‧. 人資本所得稅,所有的企業以收入減去成本和當前的經濟折舊作為徵稅之基礎,. Nat. sit. y. 等同直接完全就源課徵,也由於對源頭的資本收入徵稅,當然也就無須進行整合。. n. al. er. io. 這顯然是一個比雙元所得稅更簡單的制度,但它有一些主要缺點:首先,因為它. i n U. v. 只適用於對源頭課徵,不包括對國外來源課稅,不像雙元所得稅是以居住者為基. Ch. engchi. 礎;其次,它只包括企業的資本收入,不對其他資產的資本所得課徵,如政府債 券和個人非商業資產。最後在 2003 年布希提出的減稅方案中,股利所得課徵 5% 或 15%的稅率,也有雙元所得稅的影子。 德國 德國學者 Spengel & Wiegard (2004) 認為,該國的稅率偏高會扭曲投資選擇, 租稅改革應降低具國際流動性的資本所得稅率,最好為 25%以下,使德國在一個 具有吸引力的位置。但短時間內政治力量應該無法通過這麼大幅度的改革,故提 出雙元所得稅制作為折衷的建議。他認為公平是很模糊的概念,是道德問題而非 31.

(38) 經濟問題,當年德國的問題不在分配公平,而在於不充分的經濟成長、投資需求 遲緩疲弱和高失業率。為使停滯的經濟活動復甦,在 2003 年,德國經濟專家政 務委員會 (German Council of Economic Experts) 提出租稅改革方案中,將勞動所 得和資本所得的課稅方式區分開來,投資所得課稅 30%,勞動所得 15~35%,將 公司稅併入綜合所得中的資本利得,降低扭曲,結合個人及公司稅,創造投資風 氣,增強德國經濟動態成長。 奧地利、比利時與義大利. 政 治 大 率同樣由 34%降為 25%,股利以及利息所得也實施分離課稅,按 25%扣繳。比 立. 為了租稅競爭,奧地利於 2005 年開始,將營利事業所得稅率與資本所得稅. 利時之股利所得亦按 25%、利息所得按 15%稅率分離課稅,公司所得稅率維持. ‧ 國. 學. 34%。義大利則是課徵 19%的公司稅,對於股利所得按 12.5%分離課稅,利息則. ‧. 是分 12.5%及 27%兩級距累進稅率;比利時及義大利對於利息及股利課徵較低稅. sit. y. Nat. 率,頗有鼓勵儲蓄及投資意味。三個國家雖未完全引進雙元所得稅制度,但對勞. io. er. 動所得課徵累進稅率、利息與股利所得實施扣繳稅額制度,具有類似雙元所得稅 制的基本精神。此外,在公司與非公司所得稅的課徵部分,奧地利與義大利之企. al. n. v i n Ch 業利潤的股份須計算新增資本的設算利潤,其可適用較低稅率課稅,也有雙元所 engchi U 得稅制的成份存在。. 相對於北歐國家,這些國家尚未整合勞動所得與負的資本所得,但奧地利與 比利時允許低資本所得的人將資本所得與勞動所得合併,並依據勞動所得稅率課 累進稅率,加以適用勞動所得之免稅額。奧地利、比利時與義大利在公司及個人 階段課徵股利所得稅,公司的股利所得稅以個人階段的股利扣繳稅額來補充,因 此股本利潤結合租稅負擔,就相當接近於個人所得稅中勞動所得適用的最高稅 率。. 3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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