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雙重特教需求學生定義與身心特質
壹、雙重特教需求學生之定義
雙重特教需求(twice-exceptional 或 dual exceptional),又稱為雙重 殊異或雙重需求,是由資優障礙(gifted handicapped)、資優殘障(gifted with disability)之名詞逐漸演變而來,在名稱上消除了資優和障礙兩類 標籤的主觀描述,改以學生本身所需之特殊需求觀點看待,故近年來國 內外皆漸為廣用(黃文慧,2002a;花敬凱,2005;黃文慧,2007;
Beckley,1998; Morrison & Omdal, 2000)。
參考花敬凱(2005)之分類,研究者將雙重特教需求定義以『能力 觀點』、『教育需求觀點』、『法令政策觀點』之方向進行探討:
一、能力觀點:
雙重特教需求,顧名思義,也就是具有兩種以上特別需要關注之能 力。Yewchuk & Lupart(1993)定義所謂身心障礙資優,係指個體可能有特 別的能力或潛能可以達到很高的表現水準,儘管他們有聽障、視障、肢 體障礙、情緒困擾或學習障礙。意即雙重殊異學生為一異質性相當大的
團體,而在個體的能力表現上會有極大的個別內在差異存在(Yewchuk &
Lupart, 1993)
Kay (2000)認為雙重特教需求係指在某個領域上有特別傑出的才 能,而在另一方面則有特殊需求。黃文慧(2002b)指出,大多數雙重 特教需求是由資優和殘障(handicapped)或障礙(disabled)情況的定 義共同組成。可能在一種以上領域,顯示出潛能或實際表現,而其他方 面有缺損或低下。Starr(2003)定義雙重特教需求兒童是指他們在某些方 面呈現他們的資優潛能與特質,雖然可能由於都關注在他們障礙的部 分,缺乏資優特質展現的機會,而沒有及早被觀察到。
Karnes, Shaunessy 和 Bisland (2004)認為舉凡自閉症、發展遲緩、
情障、聽障、智障、多重障礙、語障、腦傷、視障等,都可能有特殊才 能或某些類別的資優。Nielsen (2002)更進一步針對學習障礙學生指出,
若具有學習障礙的學生,智商在 120 以上,即可認定為雙重特教需求學 生。
二、教育需求觀點:
由此觀點來看,關注的不是學生內在差異,而是在教育體制中教師 們如何透過課程的調解和支持策略的應用,以滿足學生在學習上的特殊 需求(花敬凱,2005)。
1958 年,Cruickshank 和 Johnson 定義所謂『特殊需求者』為:一個 偏離智力、生理、社會和情緒等標記者,不能從正常成長與發展管道獲 得最大利益,需要特殊的班級教學或支持性的教育服務。
Whitmore 與 Maker(1985)定義所謂雙重特教需求學生為:需要特殊 教育計畫,使學生能同時適應一種或多種障礙情況,與在他們可能具有 天賦的一種或多種領域中,充分發展他們的潛能。
吳昆壽(2006)認為所謂的『資優障礙』,是指那些具有卓越潛能或傑 出表現,且本身兼具生理或心理上的顯著障礙,需要資優教育和特殊教 育相關服務措施,以發揮其潛能者 。
三、法令政策觀點:
美國特殊教育發展經多次立法後,對於特殊兒童的鑑定與安置皆較 為完備,而自 1970 年教育部長馬蘭提出了一本馬蘭報告書,認為資優 兒童應為兒童能在一般能力、特殊學業性向、創造能力、領導能力、視 覺或表演能力以及身體運動能力,有一個或多個領域有傑出的表現。報 告書一出,興起了美國社會對資優教育的一大重視,並在 1978 年正式 立法成立為『資優兒童教育法(95-156 公法)』;因此 Johnsen 和 Corn
(1989)從法律觀點提出資優障礙定義:資優障礙學生必須在美國聯邦 教育署(Marland, 1970)所定義之資賦優異領域中,有一項或多項的傑 出表現,同時符合 94-142 公法有關殘障兒童鑑定之相關標準。
2004 年,美國修訂的 the Individual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法 案(簡稱 IDEA 法案),承認有雙重特教需求兒童的存在且能被納入教育 需求中(Besnoy, 2005)。在 IDEA 法案中,雖未明訂雙重需求學生的類 型,但強調需要讓雙重特殊需求學生在最少限制的環境中接受適當的教 育,有些學者認為,所謂最小限制環境就是能提供障礙與才能的教育環 境(Weinfeld, Barnes-Robinson, Jeweler, & Shevitz, 2002)。對雙重特教需求 學生而言,意味著學生能參與資優教育方案外,也能接受特殊教育的服 務。
我國特殊教育法(2009 年修)針對雙重特教需求學生之規定,僅 在第 41 條提到「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及社經文化地位不 利之資賦優異學生,應加強鑑定與輔導,並視需要調整評量工具及程 序」。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2003 年修)第二十條,則說明「鑑定身心 障礙之資賦優異學生及社經文化地位不利之資賦優異學生時,應選擇適 用該學生之評量工具與程序,得不同於一般資賦優異學生」以及「輔導 身心障礙之資賦優異學生及社經文化地位不利之資賦優異學生時,其教 育方案應保持最大彈性,不受人數限制,並得跨校實施。學校對於身心 障礙之資賦優異學生之教學,應就其身心狀況,予以特殊設計及支援」。
特殊教育法與施行細則中,皆提及了對雙重特教需求學生的教育與輔 導,但皆未對此類學生有進一步之定義。
直到在 2008 年,教育部所公布的資優教育白皮書中,才明確指出
「身心障礙資優學生」之服務對象為符合資優定義中任一才能,同時帶 有身心障礙類別中的一項或多項困難,又可概分為「感官肢體障礙資優」
(含:視障資優、聽障資優、肢障資優、身體病弱資優……等)、「認知 障礙資優」(含:智能障礙資優、高功能自閉症與亞斯伯格資優、學障 資優、情緒障礙與注意力缺陷過動資優……等)。
由上述文獻資料中,可以了解到雙重特教需求學生的內在能力方面 有極大差異,在優勢能力部分的潛能需正規課程以外的學習內容加強,
而在障礙部分也需要一些特別之協助,因此研究者將雙重特教需求學生 定義為因生理與心理上發展狀況之雙重顯著差異,有提供特殊服務需求 之學生。
貳、雙重特教需求學生之特質
敏感和完美主義,常是所有資優生的特質(Whitmore & Maker, 1985),當敏感與完美主義,遇上了個體內的障礙特質,又會是如何?
Cohen 和 Ambrose(1993)認為雙重特教需求學生常對所謂的資優,有不 切實際的期待,因此常造成挫折或情緒敏感。
目前未有確切統計雙重特教需求學生之人數比例,但經由推估大約 有百分之二的身心障礙學生也可被分類為資優學生(Whitmore & Maker, 1985)),由於雙重特教需求學生是一個差異性極大的團體,詳盡描述這 群人口的特質幾乎是不可能的(Reis & McCoach, 2002),因此,先試著從 文獻中了解不同族群的雙重特教需求學生身心特質,再討論各類別間相 同與差異之特質,希冀藉由這些討論,描繪出雙重特教需求學生之特質 輪廓。
Willard-Holt(1994)的研究中,探究兩名無口語溝通能力的腦性麻痺 資優學生,發現他們在學習方面有先進的學習能力(特別是數學與語言 能力)、有廣泛的知識、良好的學習記憶力、有好奇心、洞察力、能應 用知識處理障礙部分與成熟(動機強、有決心與耐心、承認自己的限制)
等特質。在 2002 年的研究中,則認為肢體障礙資優兒童可能有以下特 質:1.獨立發展的補償技巧;2.在發現替代性的溝通方式和完成任務上 具創造力;3 儲存印象深刻的知識;4.優異的學業技巧;5.優異的記憶;
6.特殊的問題解決技巧;7.快速獲得觀念;8.能設定並努力追求長期目 標;9.比同齡兒童更成熟;10.好的幽默感;11.高度的堅持和耐心;12.
達成成就的動機;13.好奇和洞察;14.傾向自我評斷和完美主義。然而,
也因受限於其障礙部分,可能在抽象思考或工作速度等部分,無法與一 般兒童相比。
國外學者(Friedrichs, 2001; Johnson, 1987; Besnoy, Manning, &
Kaenes,2005)描述許多視覺障礙資優生的特質,認為他們有優越的專心 注意能力、絕佳的記憶力、善於觀察環境、富有好奇心,喜愛學習,他 們對於自己喜歡的活動也較能堅持和有責任感,可能會表現出敏銳的聲 音記憶和敏感於音調音符的變化。他們經常尋求獨立的表現,並且發展 獨立的學習策略幫助自己達成目標,學習容易閱讀點字文章,對環境的 適應力快速,但有時會對例行性事物感到不耐煩。Seeley(1989)指出,學 生能使用他們的優勢能力去學習補償技巧。然而,視覺障礙資優生也有 些學習上的問題,包含成見或刻板印象、某些部分發展較為緩慢(尤其 是空間概念)、常有不完整的訊息(Starr, 2003)。在情意方面,Whitmore 與 Maker(1985)指出這類學生需要常面對行為與情緒調整方面的課題,因為 他們經常要處理由別人來確定他們能力與差異的混亂訊息,且這些學生 在與一般兒童相處過程中,常有經驗溝通之問題。
黃瑞珍(1987)根據其教學經驗,歸納聽覺障礙資優生的特質包含 良好的記憶力、深入的理解力、好奇心以及語言能力。國外學者(Yewchuk
& Bibby, 1989; Willard-Holt, 2002)列出資優聽障兒童有以下特質:1.成熟 的閱讀能力;2.良好的記憶力;3.能快速地了解觀念;4.推理能力佳;5.
學校的表現優異;6.廣泛的興趣;7.以非傳統方式獲得訊息;8.在日常情 境運用問題解決能力 9.好的幽默感 10.高的直覺力;11.靈敏地解決問 題;12.運用符號語言的能力。但是,語言與聽力方面的障礙,讓這些兒 童在觀念上可能有延遲的現象發生。Reis 和 McCoach(2002)指出,老師 認為資優聽障兒童能表現出和一般正常資優兒童相同的特質,除了學業 成就可能會延遲 4-5 年。
當雙重需求學生的障礙類型為顯性障礙時,人們容易發覺學生之特 殊需求,但在補救的教育觀點下,常被關注到的,是學生能力不足的那 面,而非饒富天分的潛能;若雙重特教需求學生的障礙類型為隱性障礙 時,也使得人們易忽略雙重特教需求學生可能的特殊需求(黃文慧,
2002)。所謂隱性障礙係指外觀特徵或行為表現方面並無明顯殊異處,
2002)。所謂隱性障礙係指外觀特徵或行為表現方面並無明顯殊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