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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零體罰政策之演進

我國零體罰教育政策轉變的歷程,依據陳恒鈞、洪健哲(2010)的分類,大 約可以分為五個階段,分別是:一、政府遷臺前時期,主要特質是國民學校管理 規則訂定實施,並以行政命令通令不得體罰;二、政府遷臺至戒嚴時期,其特質 是九年國民義務教育實施,由於國民學校改制為國民小中學,行政命令失去約束 對象,政府再次以行政命令約束各級學校,不得體罰;三、解嚴後至取消「暫時 性疼痛措施」時期,在該階段,政府結束長達三十八年戒嚴令,民間教育改革團 體的相繼成立,讓零體罰政策正式邁入推展階段;四、政策推動立法時期,立法 委員與人本教育基金會等教革團體積極推動立法,將零體罰納入教育基本法,以 法律規範教師不得進行體罰;五、零體罰教育政策正式執行時期,經過多方協調 折衝,零體罰教育政策完成立法,我國成為第109 個實施零體罰的國家。研究者 將約略簡述每階段的政策變遷特質如下:

壹、政府遷臺前時期(1945~1949 年前)

我國最早出現關於零體罰教育規定,是以政策僅於禁止體罰行政命令。教育 部訂定的「國民學校及中心國民學校管理規則」第7 條第5 款規定:「國民學校 及中心國民學校訓育實施,不得施行體罰」。學者林靜淑(1997)指出,教育行 政當局認為當時中小學濫用體罰現象非常普遍,而因體罰對學生自尊心有負面影 響,同時與三民主義教育實施之原則不符。因此,教育行政主管機關以行政命令 方式,通告各級學校,管教學生「不得施行體罰」。然而其中並未明確說明違反 規定者的懲處方式。

貳、政府遷臺至戒嚴時期(1949~1987 年)

臺灣省政府公報(1949)指出,鑒於學校教師體罰學生事件層出不窮,臺灣 省教育廳再次以行政命令重申嚴禁教師體罰學生,若經查證屬實,施行體罰的教 師與該校長,應接受懲處。並於1951年指出,惟屢次發生教師體罰學生事件,臺 灣省教育廳再以行政命令重申,嚴禁各級學校教師體罰學生行為。

因此,此時期仍以行政命令明訂不得體罰學生,直到九年國民義務教育開始 實施後,教育機關進一步將教師體罰學生的相關懲處部分,明確規定在「教育專 業人員獎懲標準」中;違反體罰禁令的教育專業人員將記過懲處,該校校長亦將 連帶處分(教育部,2007a)。之後,臺灣省政府公報(1982)指出,臺灣省教 育廳更在教師聘約中增列「不得實施體罰」。

參、解嚴後至取消「暫時性疼痛措施」時期(1987~1997 年)

政府在1987 年正式解除「戒嚴令」,自此我國積極推動各項制度改革。其 中,教育改革團體的成立,更是日後零體罰教育政策得以制定的主要推手。在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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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期間,立法院通過教師法的制訂,以及確定教師有法定管教權(教育部公報,

1995)。教師法施行後,為了矯治學生重大偏差行為,教育部在教師輔導與管教 辦法中賦予教師適度管教權,必要時在家長或監護人書面同意或授權下,可對學 生採取「暫時性疼痛」的適度體罰(教育部公報,1996)。

然而,在社會輿論與立法委員的強烈施壓下,教育部因而在教師輔導與管教 辦法中,取消暫時性疼痛管教方式,明訂教師管教學生行為得採取其他適當之管 教措施,其執行應經正當程式,且不得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教育部公報,1997a,

1997b)。

肆、政策推動立法時期(1997~2006 年)

在此時期,教育部表示教師不得有不當體罰行為,且在相關辦法中納入不得 體罰條文,修正教師法、修正及增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以及各校訂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不得有體罰學生之相關條文。立法院教育文化 委員會旋即舉辦公聽會,與會的學者專家與立委,針對體罰的妥適性、應否廢除 體罰及法制化等問題,進行激烈討論。為宣示根絕校園體罰,立委表示將提出教 育基本法修正案。在社會輿論壓力下,全國教師會表示教師支援該項政策,加速 教育基本法修正案的通過,使我國成為第109 個立法明訂禁止校園體罰的國家。

伍、零體罰教育政策正式執行(2006 年12 月迄今)

教育基本法第8 條及第15 條條文修正案提出後,歷經一年兩個月的折衝協 商,立法院院會於2006 年12 月12 日三讀通過,並旋即於27 日修正公佈教育基 本法第8 條及第15 條(行政院公報,2006),零體罰政策完成立法。

以下就我國歷年來,教育部及教育廳對禁止體罰的法令做一整理。

表2-2 臺灣零體罰政策的演進

臺灣零體罰政策的演進

時間 發布機關與文號 內容

1945年 教育部第50344號令 教育部訂定之《國民學校及中心國民學校 管理規則》中第7條第5項明定:「國民學 校及中心國民學校訓育實施,不得體罰。」

此乃是臺灣最早出現禁止體罰規定之行 政命令。

1946年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全省各中小學校,應即一律廢除體罰。

1947年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署法字第39060號令:「學校學生不得施 行體罰。」

1949年 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令 嗣後如再發現各小學體罰學生情事,各該 校長及施行體罰之教員,均應受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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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教育部 函請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於辦理校長、主 任儲訓、新進教師及教師在職進修研習 時,優先列入輔導管教相關課程,並加強 法治教育宣導,杜絕校園霸淩事件。

2010年 教育部 函請公私立大專校院、直轄市及各縣市政 府督導所屬學校,多加利用相關研習及多 元管道加強宣導正向管政策,並應採取合 於教育專業之管教方式,善盡輔導與管教 學生責任,嚴禁體罰及其他違法或不當管 教之情事。

2010年 教育部 函請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加強督導所屬 學校確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 辦法注意事項」內涵及規範,適時檢討修 正各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俾減少 不當管教施建再生。

2010年 教育部 《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具有 曾體罰學生情形者,不得推薦。

2010年 教育部 修訂「推動校園正向管教工作計畫」以達 到杜絕體罰之根本目標。

2011 年 教育部 函送禁止體罰、輔導管教配套措施對照表 及架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 事項」及「教育部推動校園正向管教工作」

簡報檔、高中以下各級學校落實教師輔導 管教應辦事項檢核表等資料予直轄市及 各縣市政府,並轉知所屬學校配合友善校 園週活動及相關研習、會議加強宣導,以 確實執行禁止體罰。

資料來源:1. 1945年至2007年參考游美惠(1994)、李佳玲(2005)整理而成。

2. 2008年至2011年由研究者自行整理。

綜合以上探討,由我國禁止體罰政策的發展可看出由一開始嚴禁體罰,轉變 至可對學生採取暫時性疼痛的適度體罰,最後於2006 年真正受到法令規範的保 障,且下放各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讓零體罰不再只是口號,也讓所有 教師都必須面臨此截然不同的課題。因此,本研究之方法,以2006 年之前即已 從事教學的老師為對象,瞭解國小教師在零體罰推動期及正式執行以來,在管教 上的作為有何不同、遇到之問題為何以及其因應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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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之情形與零體罰教育法規的認知具有相關性,而教師對法規的認知是會影響教 師的管教方式。

陳玲芳(2007)、劉怡君(2007)分別以臺南縣市、高雄縣市、屏東縣國中 教師以及桃園縣的中小學教師為研究對象,發現教師對於法令之認知及態度,在 性別、教學年資、學校類型、學校規模與學校地區方面,均有顯著的差異。

陳冠旭(2007)則是研究近十年來,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的變遷與教師因應 之歷程,其結果指出,教師對管教法令之變遷多持肯定的態度,但是對於相關的 細節仍然存在許多疑惑,在這樣的情況下就要親上火線,內心難免有所衝突,而 管教法令的變遷使得教師傳統權威江河日下,故教師需另覓其因應之道以達教育 使命,並因此改變自己對教師角色之期許,因此教師期待管教法令的制定需能符 合國情、民族性及階段性,且相關的配套也應該事先備妥並符合教師實際的需求。

第四節 零體罰態度相關研究之探析

我國政府在2006 年12 月公佈零體罰禁令,正式將零體罰入法,故體罰禁令 已經由行政命令的層次提升到法律的層次,若是違反則算是觸犯法律,然而,此 項改變對於國小教師在管教態度與行為上有偌大的影響,所以,國小教師們對於 此項政策的態度為何?這是相當值得探究的問題。

壹、態度的定義

學者徐光國(1996)提出最早在科學領域中提出「態度」概念的是十九世紀 中葉的學者史賓塞、邊恩,他們認為個人心理會形成一套固定形式或者態度,影 響其對情境的知覺,甚且賦予情境與色彩。強調一個人的態度對爭論事項的鑑別 有重要的影響,由於態度時常是指向某些事體,因此它可以解釋為指向某種價值 的個人心理狀態。

行為學派強調生活經驗在態度形成中所扮演的作用,例如:Allport(1935)

受行為主義的影響,認為態度是一種透過生活經驗,在心理和神經的準備狀態,

對於個人在反應一切相關對象和情境時,具有直接和動態的影響力。

認知學派強調現在的主觀經驗,認為人懂得思考並能主動將事物加以建構,

例如:Krech(1948)認為態度是個體對自己生活世界中某些現象的動機過程、

情感過程及知覺過程的一種持久組織。他的定義忽略了過去經驗,強調現在的主 觀經驗,且把人當成懂得思考並主動將事物加以建構的個體,反映了認知學派的

情感過程及知覺過程的一種持久組織。他的定義忽略了過去經驗,強調現在的主 觀經驗,且把人當成懂得思考並主動將事物加以建構的個體,反映了認知學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