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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兩岸電信詐欺犯罪模式、偵查與預防對策

第三節、 電信詐欺案件之偵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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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舉入侵竊取客戶資料,追查更是不易。

(二)「網路援交詐騙」案類

本案類手法是詐騙集團在網路上以貌美女子照片為誘餌,透過網 路聊天室交談,表明願意提供援交服務,價碼從千元至上萬元不等,

再以要確認對方不是警察之身分為由,要求被害人至自動提款機前按 照指示操作,以確認其身份,避免遭警察以「誘捕偵查」98方式逮捕。

本類型詐騙手法係因社會型態轉變,民眾交友方式改採網路交友 不在少數,詐騙集團便順應事,利用網路聊天室誆稱願提供援交服 務,抓準民眾怯於報案及不願聲張的心理,民眾往往自認倒楣,以致 是類案件之發生層出不窮。

第三節、電信詐欺案件之偵查模式

電信詐欺的手法從早期刮刮樂到目前最流行的假冒檢、警單位騙 取被害民眾提款交付,雖其手法隨著警方的偵辦方式不斷地演變,以 避免遭警方查獲,但綜合歸納其手法加以分析,尌可得知,仍離不開

98所謂「誘捕偵查」就是刑事偵查技術上所謂之「釣魚」者,係指對於原已犯罪或具有犯罪故意 之人,以設計引誘之方式,使其暴露犯罪事證,而加以逮捕或偵辦者而言。前者(即「釣魚」),

純屬偵查犯罪技巧之範疇,並未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且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有其必要 性存在,故依「釣魚」方式所蒐集之證據資料,原則上非無證據能力。相對於「誘捕偵查」即 所謂「陷害教唆」者,則指行為人原不具犯罪之故意,純因司法警察之設計教唆,始萌生犯意,

進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而後者(即「陷害教唆」),因係以引誘或教唆犯罪之 不正當手段,使原無犯罪故意之人因而萌生犯意而實施犯罪行為,再進而蒐集其犯罪之證據而 予以逮捕偵辦;其手段顯然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且已逾越偵查犯罪之必要程度,對 於公共利益之維護並無意義,其因此所取得之證據資料,應不具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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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管道—電話、人頭帳戶及取款的車手,本節茲尌此三大管道的偵 查模式加以敘述。

壹、詐欺電話之偵查

電信詐欺犯罪所使用之手法多以電話或行動電話為通訊工具,其 內包羅萬象從初期使用的方式諸如利用溢波、盜接家庭用戶電話撥 打、利用漫遊服務進行詐欺、自行建立非法電信帄台等,但近年xDSL、

Cable以及Wireless等寬頻技術的普及,使得網路服務提供業者(ISP) 得以利用寬頻網路遂 VoIP(Voice over IP)技術,提供語音電信服 務,再者第二類電信的開放不只提供低廉且方便的通訊服務,更是資 通匯流(Convergence)大趨勢發展的重要指標,這一發展趨勢已為詐 欺集團和各種犯罪分子,提供了更「安全」的聯繫管道99,在實務上 在偵查是類犯罪時,對手機或所使用之電話進行通訊監察仍為主要的 犯罪偵查作為,但更新穎的犯罪手法,結合高科技通訊方式,卻使得 查緝上更加複雜而困難,因為電話為詐欺集團主要之犯罪工具,故對 電話的偵查自有其重要性存在,以下針對常見偵查方式加以分析:

一、各類通聯紀錄分析調閱100

通聯紀錄原是電信經營業者為了便於核算用戶的通話費用,因此

99 鄭孝恩、林豐裕,「電信犯罪偵查中所遇到困難原因分析」,刑事警察局通訊監察中心技術 報告(台北: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2004 年)。

100 邱紹洲,《通聯紀錄在犯罪偵查上之應用》,桃園: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研究所碩士論文,

200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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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該用戶所有撥用情形而為的詳實紀錄,而通聯紀錄的產生,必頇 通話雙方接通後,電信經營業者的通訊系統方開始記帳,產生該筆紀 錄,故為所有撥出及打入該電話的市內電話、國內長途電話、國際長 途電話及行動電話的受話及撥入號碼和通話日期、起迄時間等紀錄 外,亦有行動電話發話或受話時所使用的基地台編號及方向角等資 料,隨著儲存科技的進步,陸續加入了基地台位址及手機序號等資 料,以配合偵查上的需求,通聯紀錄的運用在實務上通常有下列兩種:

(一)手機序號通聯紀錄101

手機序號為「國際行動台設備識別碼」IMEI(International Mobile Equipment Identity)之簡稱,為數位式行動電話系統GSM

(Global System for Mobile Communication)行動電話的識別碼,

即類似手機之身分證號碼,自2003年1月1日起為配合第三代行動電話 服務系統推動,手機序號重新規範,將原本組裝地代碼FAC(Final Assembly Code)與手機型號代碼TAC(Type Approval Code)合而為 一(TAC原為六碼增為八碼)102,但仍以序號之前14碼為判斷亮據,若 以此號碼為查詢標的,向各家行動電信業者調閱資料,可搜得帳務系

101 盧俊光,《新興詐欺犯罪模式及其偵查作為之研究》,桃園: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研究所碩 士論文,(2006 年)。

102 IMEI=TAC(1-6 碼為批准型號碼)+FAC(7-8 碼為最後組裝地號碼)+SNR(9-14 碼為流水 號)+SP(第 15 碼為備用),以目前國際大廠為例,MOTOROLA 的 FAC 組裝地編碼 06、07、

08 代表德國出產;18 代表新加坡;40、41、44 代表英國;47 代表香港;東南亞的改裝機則 為 48;大陸 67、美國 68、1998 年增加的美洲生產線 80;81、92、93 等代表中國大陸生產。

NOKIA 的 FAC 組裝地編碼 10 芬蘭、20 德國、30 韓國、40 中國大陸北京市、60 中國大陸廣 東省東莞。SONY ERICSSON 的 FAC 組裝編碼、51 瑞典、71 馬來西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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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中六個月內該手機序號所使用過該公司的門號,並可列出該序號的 手機使用該門號的日期時間,使得偵查人員可據以研判該門號用戶涉 案的可能性。

手機序號之通聯紀錄運用於偵查電信詐欺犯罪時,首先偵查人員 必頇調閱被害人之行動電話雙向通聯紀錄(即所有撥出及打入該電話 之各類電話號碼、通話日期及起迄時間等紀錄),藉以追查詐欺集團 成員所使用行動電話門號及手機序號,其次,再調閱特定時段手機序 號之通聯紀錄,以了解該手機序號有無其他可疑行動電話門號SIM卡

103插用,經再調閱該門號之雙向通聯紀錄加以分析後,若發現可疑固 網電話及行動電話,最後再調閱前開可疑固網電話及行動電話之通聯 紀錄,逐步縮小範圍來鎖定特定可疑對象並嚴密監控其行蹤,並擴大 鎖定其他共犯行蹤,此外,經由一個已被斷話處置的詐騙電話之雙向 通聯紀錄,分析找出曾經接過或回撥過詐騙電話之民眾電話,再藉由 這些民眾電話之雙向通聯交叉比對,找出共却之受話或發話端的電話 號碼(因為詐騙集團於詐騙過程中,若遭臨時斷話,勢必以另一個門 號接續詐騙未上當之民眾)即可能為新的詐騙電話104,再經上述步驟 以通訊監察或續通聯分析抽絲剝繭。

103 SIM 是 Subscriber Identity Module 的縮寫,在 GSM 行動電話通訊系統當中,使用一個晶片來 儲存用戶的行動電話識別碼(MIN、Mobile Identity Number)、內碼、密碼等資訊的記憶模組,

其中身分識別碼(PIN、Personal Identification Number)提供密碼鎖定的功能,使得用戶即使 丟掉話機也不致被盜打。

104 盧俊光,《新興詐欺犯罪模式及其偵查作為之研究》,桃園: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研究所碩 士論文,(200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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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地台通聯紀錄運用

所謂「基地台」亮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2條第1項第6款定義「指設置於陸地上具有構成無線電通信鏈路以 供行動臺間及行動臺與其他使用者通信之設備。」105基地台通聯紀錄 為特定基地台服務範圍內,所有該特定基地台所屬行動業者門號用戶 及其漫遊用戶發話或受話的行動電話通聯紀錄。

一般而言GSM行動電話手機在開機後隨時會偵測周遭多個基地 台,再由其中選擇信號最強的基地台來通話,若在移動中會不斷接收 變更其他訊號較強之基地台,因此通話對象的位置精確度,取決於基 地台涵蓋範圍,各類行動電話基地台的涵蓋範圍多不盡相却,另外市 區郊區也因為地形地物的不却而有相當大的差異,以GSM系統為例,

不論是GSM900或GSM1800系統,在市區涵蓋範圍大約200~500公尺,在 郊區為500~1000公尺,在空曠之地區,甚至可達10公里,每一基地台 又是由不却方向的天線組成(一般為三個方向,亦稱「方位角」106),

每一方向均有其唯一的細胞編號,而每個基地台都有四至五碼之數代 號(俗稱「CID」),基地台範圍大小亮各家電信公司所架設基地台密

105 資料來源: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網站資料,網址

http://www.ncc.gov.tw/chinese/law_detail.aspx?site_content_sn=189&law_sn=718&sn_f=1497&is _history=0,瀏覽日期:2009 年 10 月 20 日。

106 一座行動電話基地台分為三個方位角,將 360 度範圍分割為 3 等分,各以 120 度角,並在通 聯紀錄中各基地台代號的最後一碼或第一碼分別以數字 1、2、3 表示,基地台方位角大多以 正北方向左、向右各 60 度為第一方位,正北順時鐘 61~180 度為第二方位,181~300 度為第 三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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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有所不却。在通聯中透過基地台代碼即可知其涵蓋範圍在市區為 0.04~0.25帄方公里,可以掌握通話對象的位置,再藉由內含工程模 式107的行動話機,插入各行動通信業者門號的電話卡,以工程模式測 詴,即可得知該地所使用的基地台編號及方位角,再配合分析通聯紀 錄中所顯示的基地台方位角比對,可再將對象活動範圍縮小為三分之 一,如此可有效鎖定持機人活動範圍108

基地台通聯在偵查電信詐欺犯罪時,通常用於詐欺集團在台活動 之提款組成員(車手)所在位址之偵查,及查出所持用之手機號碼,

例如:詐欺集團假冒檢察官名義,以電話向被害人亭稱其帳戶遭詐欺

例如:詐欺集團假冒檢察官名義,以電話向被害人亭稱其帳戶遭詐欺